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模版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模版一、会议名称本会议名称为“审判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目的本会议旨在评议和决策涉及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事项,确保司法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
三、会议组织1. 主持人:由审判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人,负责引导会议进行。
2. 参会人员: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士参加会议。
3. 会议记录:由司法行政部门 designated[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
四、会议时间和地点1. 会议时间:根据需要和紧急程度确定具体时间,一般情况下由审判委员会主任提前通知会议时间。
2. 会议地点:一般在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或依法设立的会议室进行。
五、会议议程1. 主持人开场宣布会议开始,并简要介绍本次会议的目的和议程。
2. 审议与决策各项事务:a. 司法审判工作总结汇报:由主持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对最近一段时间的司法审判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工作成果、亮点及存在的问题等。
b. 重大案件审议:对涉及重大司法案件的判决、裁定进行逐一讨论,评估案件处理质量及法律适用,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审议或有关的调研工作。
c. 制定和修订司法工作规范:针对目前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和需要,审议是否制定、修订司法工作规范,以确保司法审判工作更加规范和有效。
d. 司法人员任免和考核:就司法人员的任免和考核情况进行评估和讨论,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
e. 重要事项决策:对涉及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3. 结束会议前,主持人总结会议讨论的结果和决策,指明后续工作的具体要求。
六、会议决议1. 会议决策要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遵循信息公开、独立、公正、权威的原则。
2. 会议决议应由主持人或司法行政部门 designated[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七、会议纪律1. 会议纪律要求参会人员认真听取发言,不得私自打断他人发言。
2. 参会人员发言前应亮明身份和发言意见,遵守会议纪律。
法院党组议事规则

法院党组议事规则第一条党组议事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每次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达到半数以上,研究重大问题出席成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三。
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允许保留不同意见。
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时,一般情况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如在执行中发现决议确有错误或因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书记提出,并再行复议。
在没有作出X的决议之前,不得自作主张,各行其是。
(二)科学决策原则。
党组议事必须认真听取职能部门的意见。
职能部门提供的依据、数据及情况必须真实、准确。
(三)讲求效率原则。
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一般不准请假。
各类议题、汇报必须简明扼要,议事要突出重点,发言要突出主题,发表意见直截了当。
每项议题都要有结论性意见,便于操作和执行。
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得提请会议讨论。
(四)保守秘密原则。
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会议涉秘的内容及讨论情况,违者追究其责任。
(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做到责权清楚、分工明确。
党组成员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大胆领导,敢于负责。
对超出自己职权范围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工作,应与分管成员商量。
必要时,由书记协调,或提请党组研究。
虽属职权范围内工作,但问题比较重大的,处理时应向书记汇报并和有关成员通气。
第二条党组议事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上级法院和XX县委的各项指示,落实重大工作部署。
(二)对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审执工作、基础建设、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思路及考核目标等工作作出决策。
(三)内设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干警招录,干部的任免、调整、调离、奖惩等。
(四)审议各团队和部门经分管院领导提交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向上级党委、人大提出的重要问题的请示和重要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其他应该由党组审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党组会、党组扩大会是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
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审理制度

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审理制度
一、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党组书记
副主任委员:局长
委员:副局长、纪检组长
成员:监督检查室、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受罚主体是否确切。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七)是否有滥用职权行为。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
(一)案值较大,须向上级备案的案件。
(二)办案机构与审查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审查机构认为案情复杂或者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四)审查机构负责人或者局领导认为应当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的。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发布时间:xx-03-3121:39:35一、为完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秩序,切实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1、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案件:(1)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法律政策依据不明确的案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众、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2)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的案件;(3)对不合格案件、违法审判案件的确认。
由审判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
案件的范围包括上级法院发改、再审的案件,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改判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本院评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案件;(4)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案件。
2、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问题:(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全局工作;(2)研究本院审判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工作思路;(3)审议批准审判工作制度和规范;(4)对当事人申请本院院长回避作出决定;(5)对各庭局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研究;(6)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审判问题。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
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委托副院长主持。
四、经院长决定,有关审判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五、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审理报告中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因主审人应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案件事实、证据,或主审人不如实汇报案情,而导致案件裁判不公的,由主审人承担错案责任。
六、审判委员会成员对研究的案件,如有诉讼法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院长决定。
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审判委员会机密。
八、承办人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至迟在2/3法定审限内将案件审理报告及卷宗交所在庭(局)长,庭(局)长在三日内阅卷审查后交分管院长审查,分管院长在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交案件审查组审查。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法院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审判工作、队伍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院各项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审判工作制度1.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其他重要审判工作。
制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审判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
2.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专业法官会议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机构,负责研究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问题。
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明确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
3.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案件受理、证据收集、审判组织、裁判文书制作等,确保审判工作的高效、公正、透明。
4.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施细则:针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特点,制定《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施细则》,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二、队伍管理制度1. 党组议事规则:法院党组是法院工作的领导核心,负责法院工作的决策和组织实施。
制定《党组议事规则》,明确党组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党组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2.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是法院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处理法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制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院长办公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院长办公会议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
3. 干警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干警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干警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指标、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运用等,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4. 培训学习制度:制定《培训学习制度》,明确培训学习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等,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02•【文号】法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部署,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实行民主集中制。
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确保审判委员会委员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切实发挥民主集中制优势。
3.遵循司法规律。
优化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科学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健全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建立权责清晰、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4.恪守司法公正。
认真总结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组织构成5.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可以设专职委员。
6.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会议形式和工作方式。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钟宣胡继先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过程二、审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会议形式三、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四、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程序六、前置过滤及有效衔接机制七、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八、审判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九、审判委员会的公开机制十、履职保障及责任承担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8月2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了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和职能定位,详细规定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案件范围、议事程序、议事规则等运行机制及委员履职保障、责任承担等。
为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将《意见》的制定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过程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轮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五五改革纲要”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具体方向、目标任务等均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审判委员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审判委员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审判委员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审议事项、委员会的权利职责、会议准备和议程等内容。
制订该规则的目的是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中明确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但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统一法律适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发挥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等宏观指导职能,及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决策、指导、管理、监督的功能作用。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或议题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章审议事项第六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范围:(一)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提交的重大、新型、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再审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四)拟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五)立案超过十六个月未结案件;(六)经再审拟予以裁判的案件;(七)法律规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业务工作形势,明确任务,制定工作措施;(二)有关业务工作的制度、业务指导意见;(三)讨论研究应报上级法院的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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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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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法院/ 2008-12-8 12:21:54
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严格执法,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决策水平、工作效率以及审议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重大疑难、复杂、典型和新类型案件以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研究总结审判经验。
二、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周五为本院审判委员会例会日。
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时,由院长决定。
三、审判委员由院长主持,必须由半数以上委员参加,院长因故不能参加审判委员会时,可委托副院长主持。
四、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承办人应当提前准备报案材料,并在报案时分发给每位到会委员,会后及时收回。
五、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
1、刑事案件(包括自诉案件);
2、行政案件;
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
4、发回重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重大、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和党委交办、人大督办的案件;
7、合议庭有重大分歧,主管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8、涉及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案的制定;
9、因生效法律文书产生歧义、判决内容不明确,致无法执行的案件;
10、执行中止、终结的案件。
11、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其它案件或事项。
六、主管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提前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七、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要求是:
1、报案材料应样式规范,内容详实,引用的相关法律依据内容清楚。
2、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3、合议庭有明确的意见及所适用的有关法律依据,有少数意见的亦应写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4、案件主办人、合议庭必须对案件事实负责,如实汇报案情和合议庭意见。
八、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
1、听取汇报;
2、提出询问;
3、进行讨论和研究;
4、进行表决;
5、在记录上签名。
九、案件主办人应在审判委员会当场制作审委会记录,并由各委员签名,当场不能制
作记录的,于次日制作审委会记录并由各委员签名附卷。
十、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排除干扰、认真听取汇报,审查证据、事实,对照法律和政策,认真负责有序地发表意见,把好案件质量关。
十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以形成决议。
少数人的意见允许保留并记录在案。
如意见出现重大分歧不能做出决定时,由院长决定延期复议再做决定。
十二、经院长决定,与讨论案件有关的业务庭庭长可列席参加审判委员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十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十四、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合议庭和审判庭必须执行,对于必须变更原审委会决议的,仍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五、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发言、最终决议均属审判机密,凡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包括记录人员和列席人员)必须保密。
十六、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