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拟评第四批市级“三类教师”授课环节相关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乌教法[2013]5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3.03.11【实施日期】2013.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教法〔2013〕5号)局属各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3月11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乌鲁木齐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县、区)创建活动的通知》(乌法治组〔2013〕1号)精神,全面落实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六五”普法教育规划,不断提高教育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和广大教职工、中小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经市教育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局机关和局属学校(单位)广泛开展“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
为使此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大力开展“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不断增强教育行政管理者和广大教职工、中小学生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法治化管理水平,创造和谐、有序、稳定的育人环境,为促进我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要求开展“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项系统性工作,是全面贯彻“六五”普法规划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要充分认识开展“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广大教职工、中小学生的知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乌鲁木齐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乌鲁木齐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乌教人[2010]109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0.10.20【实施日期】2010.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乌鲁木齐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乌教人〔2010〕109号)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单位,各高校毕业生及社会人员: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并理顺教师资格与教师聘用关系,把好教师队伍入口关,努力提高自治区基础教育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乌鲁木齐地区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及原则(一)乌鲁木齐地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2010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申请人每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为统一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和尺度,加强规范性,乌鲁木齐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各环节工作采取集中统一操作,数据集中管理,申报材料集中建档,按权限归口管理。
二、申请者必备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活动调研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活动调研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乌教职成[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活动调研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教职成〔2013〕8号)各区(县)教育局:依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终身学习立法前期调研的总体要求和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活动调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调研方案的工作要求和时间,认真组织实施调研工作。
2013年3月25日乌鲁木齐市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活动调研实施方案一、调研背景(一)发展终身教育,实现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创建学习型社会已成为教育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宏伟目标。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则进一步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的行列”。
上海、北京、福建等地党委和政府都出台了关于推进学习型社会的政策文件,促进终身学习发展成为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个热点。
(二)学习是前进的基础,创新的动力,乌鲁木齐市要努力建设成为“亚欧腹地的国际商贸中心、国际城市”,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知识创新,必须吸引借鉴国内外城市发展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强力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
随着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深入开展,社区作为城市的基层以及城市居民学习生活的共同体,所承担的社会管理事物越来越多,近年来,社区在居民的学习活动和继续教育工作上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如何更好的服务社区居民学习意愿,实现社区居民的学习目标,提高社区居民的整体素质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社区建设发展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举办2008年乌鲁木齐地区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举办2008年乌鲁木齐地区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举办2008年乌鲁木齐地区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教育局、各中学: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的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个五年管理周期(2004-2008)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教师[2004]13号)文件精神,市教育局决定由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举办2008年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
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的要求,应该参加第三轮继续教育的中学教师必须参加。
对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继续教育证书的教师,将按照《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予考虑。
乌鲁木齐县、各区教育局,各厅(局)教育处(中心)领导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并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有计划的选派教师参加。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一)未参加第三个五年管理周期(2004年--2008年)继续教育的中学教师;(二)已取得高级职称而未参加第三个五年管理周期继续教育的中学教师。
二、培训内容根据教育部师范司关于“实施以新课程培训为重点的继续教育工程”的要求,本期培训将以师德教育和“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为主要内容,仍将信息技术培训纳入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实现计算机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整合。
三、课程与学时分配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总课时为240学时,其中集中面授不少于160学时,校本培训不少于80课时。
四、培训学科中学语文、维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地理、历史、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劳技、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汉语。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举办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第六期乌鲁木齐地区中小学(幼)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举办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第六期乌鲁木齐地区中小学(幼)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乌教职成[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举办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第六期乌鲁木齐地区中小学(幼)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乌教职成〔2012〕1号)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单位):为了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2009-201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教师〔2009〕2号)以及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2009-201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乌教发[2009]57号)文件精神,现举办本周期第六期中小学(幼)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
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的要求,应该参加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继续教育的中小学(幼)教师必须参加。
对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继续教育证书的教师,将按照《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予考虑。
各区(县)教育局领导要高度重视,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参加。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一)凡2009年以来未参加过继续教育的中小学(幼)在职教师;(二)乌鲁木齐地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职教师。
(三)乌鲁木齐地区内其他教育机构属于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教学人员编制或履行中小学、学前阶段教师职务职称的在册人员。
(四)2012年、2013年拟晋升专业职称的中小学、学前阶段的教师。
二、培训目的以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目标,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教学能力、教学科研能力和驾驭新课程的能力,拓宽和丰富教师的专业知识,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努力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学科教师队伍,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健康、深入地开展。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教师培训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教师培训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乌教职成[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教师培训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乌教职成〔2013〕19号)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为全面了解全市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及培训效果,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和使用情况;进一步抓好教师培训,完善培训管理机制,创新培训模式,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市教育局特开展调研活动,总结成功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措施;为教育局制订相关政策、加强宏观管理和有效实施第五个五年管理周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等工作提供科学决策的实践依据。
特制定如下调研方案。
一、调研目的加强教师培训,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让人民群众满意教育的需要,结合全市教师培训工作实际,深入基层、深入教师,听取基层意见,倾听教师心声,认真总结教师培训工作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为政策措施和制度,开创教师培训工作新局面。
二、调研内容1、本区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基本情况,本区县或本单位师资队伍状况(分层次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专任教师队伍情况,其中包括职称、学历等情况);2、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3、教师培训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经验、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4、双语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5、青年教师培养及骨干教师、名师队伍建设;6、校本研训的开展;7、当前培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调动教师参加培训的主动性积极性;8、如何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增强培训效果;9、数据采集和汇总(见附件表格)三、调研组成员(一)市教育局调研组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副局长、正县级督学刘军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阿依努尔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干部王萍乌市职业大学教师培训学院相关负责人1-2人区(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1-2人联络员:王萍联系电话:2956173,189****5522(二)各区(县)教育局调研组各区(县)教育局要成立本区县教育局调研组,在教育局调研前先行对本区县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调研摸底。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校外教育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校外教育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乌教德[2012]41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2.12.04【实施日期】2012.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校外教育工作的通知(乌教德〔2012〕41号)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大力推进校外教育,加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强化思想品德教育、科学文化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健康教育,促进首府广大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快乐成长,现就加强乌鲁木齐市校外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校外教育工作总体要求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贴近和服务广大中小学生为宗旨,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使广大中小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能力、健康成长。
二、校外教育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贴近服务广大青少年为宗旨,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始终坚持公益性原则,统筹规划,构建布局合理、覆盖全市的青少年校外教育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校外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
创新校外教育模式,充分发挥校外活动场所的阵地作用与育人功能,办出具有鲜明特色的。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自治区兵团中小学教师专业理论培训考核工作的补充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自治区兵团中小学教师专业理论培训考核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新教师[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自治区兵团中小学教师专业理论培训考核工作的补充通知(新教师〔2010〕1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兵团各师教育局,有关厅局教育处(中心):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0年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知识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新教师办〔2010〕9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考核工作质量,规范考核工作,达到既检测教师专业化水平,又充分调动各族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的双重目标,近期,自治区教育厅、兵团教育局对考核工作进行了集中调研,并于2010年6月10日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广泛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基层学校和教师对测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自治区教育厅、兵团教育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现就2010年自治区、兵团中小学教师专业理论培训考核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考核名称的问题。
为使考核工作更加规范,使考核名称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考核收费项目名称相一致,决定将“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知识水平测试”更名为“中小学教师专业理论培训考核”,其考核内容、方式、原则等仍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知识水平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教师〔2002〕24号,以下简称《测试实施办法》)执行。
二、关于免考范围问题。
为了体现以教师为本的理念,根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建议,中小学教师专业理论培训考核的免考范围调整如下:(一)凡男教师满50周岁、女教师满45周岁(含)以上者予以免考;(二)凡受教育部、人事部表彰的全国优秀教师及自治区认定的特级教师予以免考;(三)各地(州、市)教育局、兵团各师教育局研究确定可予免考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