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济价格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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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建立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建立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建立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济价格字[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建立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济价格字[2007]58号)各燃气销售公司:为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部署和能源价格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燃气价格改革,经依法听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改革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要求,联动机制体现以下原则:(一)着眼于长效运作,不是应对一次性调价。

(二)实行对应联动、同向运行,燃气销售价格随购气结算价格的涨跌做同向调整。

(三)坚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燃气企业经营、气源供应和燃气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四)有利于促进燃气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

二、联动公式根据上述原则,将燃气销售价格与一定时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购气结算价格联动,燃气销售价格随着上游燃气价格涨跌同时间、同方向调整。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天然气价格调整额度=(计算期天然气综合门站价-基期天然气综合门站价)÷(1-城镇管网损耗率)公式一用于计算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变动后,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

其中,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指中石化、中石油等气源门站价格(含税)的气量加权平均值,气量按照计算期实际采购量确定;城镇管网损耗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

公式二:焦炉煤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度=焦炉煤气出厂价格调整额度÷(1-城镇管网损耗率)公式二用于计算焦炉煤气出厂价格变动后,焦炉煤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

其中,城镇管网损耗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180号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180号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180号2003年8月29日)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对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一)自来水价格1、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75元调整为2.6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1.93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36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6元)。

2、工业生产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2.9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2.05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50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0元)。

3、经营服务业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3.25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65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5元)。

4、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4.00元、8.00元统一调整为16.0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14.68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92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5元)。

(二)自备井水价自备井水价含自备井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两部分。

自备井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用于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的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80元,用于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为每立方米14.08元;已具备自来水水源的自备井用户,水资源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即用于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的每立方米2.16元,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每立方米16.90元。

山东省及济南市政策性文件资料汇总

山东省及济南市政策性文件资料汇总

目录1、济标定字[2004]1号转发•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通知‣的通知附:鲁标定字[2004]20号 (4)2、济建标字[2005]2号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附:鲁建标字[2004]15号 (5)3、济建标字[2005]3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税金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附:鲁建标字[2005]14号 (7)4、济建标字[2006]1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算规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的通知附:鲁建标字[2006]2号和鲁建标字[2006]5号 (8)5、济标定字[2006]1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态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的通知附:鲁标定字[2006]3号和鲁标定字[2006]4号 (11)6、济建标字[2006]4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 (14)7、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补充定额价目表‣、•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的通知 (15)8、济建标字[2007]6号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结算办法 (16)9、济建发[2007]35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17)10、鲁标定字[2007]4号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21)11、济建标字[2008]1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附:鲁建标字[2006]19号文件 (22)12、济建标字[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管理的通知 (24)13、济建标字[2008]4号关于妥善处理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 (26)14、济建标字[2008]6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的通知附:鲁建标字[2008]27号 (28)15、鲁标定字[2008]13号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的通知 (33)16、鲁建标字[2008]6号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35)17、鲁建标字[2008]23号关于调整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 (36)18、济标定字[2009]2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7)19、济建发[2009]22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42)20、济建发[2009]25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46)21、济建渣整发[2009]3号关于建筑渣土处置费最低限价的通知 (50)22、济建渣整发[2009]4号关于建设工地必须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51)2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抛丸除锈 (53)2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喷射除锈 (54)25、•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55)26、济价格字[2005]94号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67)备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济南工程造价信息网: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2004-8-26 11:28:00 -鲁标定字[2004]20号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各市标准定额(造价)站(处)、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和《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中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由22元调为28元。

山东省及济南市政策性文件资料汇总 (自动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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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济标定字[2004]1号转发《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通知》的通知附:鲁标定字[2004]20号 (4)2、济建标字[2005]2号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 ..53、济建标字[2005]3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税金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附:鲁建标字[2005]14号 (7)4、济建标字[2006]1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算规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的通知附:鲁建标字[2006]2号和鲁建标字[2006]5号 (8)5、济标定字[2006]1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态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的通知附:鲁标定字[2006]3号和鲁标定字[2006]4号 (11)6、济建标字[2006]4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 (14)7、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补充定额价目表》、《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的通知.............158、济建标字[2007]6号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结算办法.. (16)9、济建发[2007]35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17)10、鲁标定字[2007]4号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21)11、济建标字[2008]1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附:鲁建标字[2006]19号文件 (22)12、济建标字[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管理的通知 (24)13、济建标字[2008]4号关于妥善处理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 (26)14、济建标字[2008]6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的通知附:鲁建标字[2008]27号 (28)15、鲁标定字[2008]13号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的通知 (33)16、鲁建标字[2008]6号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35)17、鲁建标字[2008]23号关于调整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 (36)18、济标定字[2009]2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7)19、济建发[2009]22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42)20、济建发[2009]25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46)21、济建渣整发[2009]3号关于建筑渣土处置费最低限价的通知 (50)22、济建渣整发[2009]4号关于建设工地必须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51)2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抛丸除锈 (53)2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喷射除锈 (54)25、《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55)26、济价格字[2005]94号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67)27、济标定字[2009]6号关于计取安全施工费等问题的通知.. ..6928、济建标字[2009]7号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提办法的通知.................. .................. .7229、济建标字[200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的通知 (78)29、济建标字[2010]3 关于调整招标控制价编制相关事项的通知8030、济建标字[2010]4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 .. .. .. .. .. .. .. ..8231、济建标字[2010]1号文关于实施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计取标准的通知 (84)32、济建标字[2010]7号文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2004-8-26 11:28:00 -鲁标定字[2004]20号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各市标准定额(造价)站(处)、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和《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中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由22元调为28元。

济南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明确供热价格计价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明确供热价格计价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明确供热价格计价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济价格字[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南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明确供热价格计价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价格字〔2012〕111号)各供热企业:为进一步完善供热价格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利益,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供热价格计价面积等问题明确如下:一、居民供热计价面积(一)居民供热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

按照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文件规定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套内使用面积,二是套内墙体面积,三是阳台建筑面积。

阳台计价面积:封闭式阳台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算计价面积;封闭式阳台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按50%计算计价面积;未封闭的阳台不计入计价面积。

阁楼、假层计价面积:阁楼、假层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算计价面积,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计入计价面积。

(二)楼层超高计价面积:层高超过3米(不含)为超高楼层,其计价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实际层高除以3米)计算。

公式:计价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米)。

二、非居民供热计价面积(一)非居民供热以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

供热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扣除未安装供热设施的电梯间、设备间、蓄水池间、仓库、地下室、车库、阁楼、室外楼梯以及与供热空间不贯通部分。

(二)楼层超高计价面积:层高超过3米(不含)的为超高楼层,其计价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实际层高除以3米)计算。

公式:计价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米)。

三、试行供热分户计量的用户,执行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的计价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

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济价格字[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的通知(济价格字〔2011〕117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济南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201号)对我省电价进行了调整,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一、关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全省统配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见电价表),新投产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469元。

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见附表)。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我省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物价局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08元执行。

二、关于销售电价山东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284元。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将国家统一安排试行阶梯电价,暂不调整;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78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38元;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78元。

调整后的各类用户电价标准见附表。

此次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级物价部门和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电价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各分类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电价政策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济南市地方公共电厂上网电价调整表(略)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济南水费标准2020

济南水费标准2020

济南水费标准2020济南市是山东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水费作为居民生活中的必需品支出,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了解济南市的水费标准对于居民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济南市的居民用水计费方式。

济南市的居民用水计费采用分阶梯计价的方式,即按照不同的用水量来确定水费的收费标准。

通常来说,济南市的居民用水分为三个档次,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其中,生活用水是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用水,生产用水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用水,其他用水则是指其他特殊用途的用水。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济南市水费的具体标准。

根据济南市自来水公司发布的最新水价调整方案,济南市居民用水价格为,生活用水每立方米3.45元,生产用水每立方米4.98元,其他用水每立方米5.68元。

在实际使用中,如果居民家庭用水量在一定范围内,按照生活用水的价格计费;如果超出了一定范围,则按照超出部分的价格进行计费。

除了基本的用水费用外,济南市还对超出限额的用水进行了加价处理。

具体来说,超出限额的用水,每立方米的价格会相应地提高,这也是为了鼓励市民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减少浪费。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关于济南市水费计费方式的注意事项。

首先,居民在使用水费时需要注意控制用水量,合理利用水资源,避免浪费。

其次,居民在缴纳水费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缴费,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另外,居民在使用水费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用水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改装水表或者进行其他违规行为。

总的来说,济南市的水费标准是合理的,也是为了鼓励市民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减少浪费。

希望市民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利用水资源,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济价费字[2007]52号《济南市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济价费字[2007]52号《济南市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价费字[200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转发你们。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及标准(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范围内。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

2、除1款以外的新建或翻建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市区每平方米1300元缴纳、各县(市)和长清区每平方米1100元缴纳。

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民用建筑,市区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5%,每平方米1300元缴纳;各县(市)和长清区按地面建筑面积的2.5%,每平方米1100元缴纳。

3、除1、2款以外的其它新建民用建筑,市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各县(市)和长清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以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及标准凡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10元;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三、人防工程赔偿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标准为:拆除人防工程,按当地相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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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9]135号
来自:济南市物价局发布者:价格处预览次数:2358
济南市物价局文件济南市财政局
济价格字〔2009〕135

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障污水处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根据国家、省关于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政策规定,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0.70元/立方米调整为0.9元/立方米。

(二)企事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旅游星级饭店(餐馆)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分别由0.80元/立方米和0.9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10元/立方米。

(三)自备水源单位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按上述标准调整。

二、各类用水到户水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2.95元/立方米调整为3.15元/立方米。

其中,基本水价1.8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9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40元/立方米。

(二)企事业用水由3.80元/立方米调整为4.40元/立方米。

其中,基本水价由2.60元/立方米调整为2.9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1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40元/立方米。

(三)经营服务业用水5.40元/立方米。

其中,基本水价由4.10元/立方米调整为3.9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10元/立方米,水资费0.40元/立方米。

(四)旅游星级饭店(餐馆)用水4.75元/立方米。

其中,基本水价由3.45元/立方米调整为3.2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1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40元/立方米。

(五)特种行业用水16.00元/立方米调整为16.20元/立方米。

其中,基本水价14.7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1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40元/立方米。

三、相关配套政策
为缓解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对困难居民家庭带来的影响,对我市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给予水价补贴,补贴标准由5.00元/月提高到6.5元/月。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供水价格调整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直有关部门,驻济部队,有关供排水企业,各县(市)区物价局。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
发布时间:2009-12-28 10: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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