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新上出租车承包费控制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济南市有线电视迁移和恢复费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济南市有线电
视迁移和恢复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6.03.15
•【字号】济价费字[2006]25号
•【施行日期】2006.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济南市有线电视迁移
和恢复费标准的通知
(济价费字[2006]25号)
济南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
随着我市电视事业的迅速发展,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已深入千家万户。
为丰富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省政府鲁政办字[2005]45号文件精神,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并委托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成本测算,参照外地价格水平,充分考虑企业和群众利益,确定你中心在办理用户申请移机或暂停后需要恢复信号业务时,迁移费按照每户100元收取,恢复费按照每户50元收取。
望你中心向用户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在实施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财政部财综[2004]53号文件的规定,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收费时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的办法。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迁移恢复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鲁价费函[2002]15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鲁价费函[2002]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a3af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d4.png)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鲁价费函[2002]15号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各市物价局:
近来,有部分市地反映对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中个别问题理解有分歧,经商财政厅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
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结束——。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成价工[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成价工〔2010〕138号)成都市出租汽车协会:你协会《关于中心城区出租车运价调整暨建立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的建议》(成租汽协〔2010〕13号)收悉。
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了出租车运价调整前的成本监审并举行了公开听证。
为有利于出租车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我局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决定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车型划分将原按车辆排气量划分车型调整为按车辆价值划分,车型划分为以下三个档次,同时取消第四档次车型及相应租价。
第一档次车型:车价在25万元(含)以上的车型(目前我市在营出租车无此档次车型);第二档次车型:车价在14万元-25万元之间的车型;第三档次车型:车价在14万元(含)以下的车型。
二、基本租价和车公里租价第三档次车型:基本租价由6元(含1元燃料附加费)调整为8元,取消价外收取的燃料附加费。
车公里租价由1.40元/公里调整为1.90元/公里。
为兼顾各方利益,对现有在营二档次车型中速腾的基本租价和车公里租价继续从低执行,基本租价由7元调整到9元,车公里租价按第三档次车型的标准执行,即1.90元/公里。
三、基价公里所有档次车型基价公里数,均由1公里调整到2公里。
四、单程回空里程和回空补贴费所有档次车型的单程回空里程,均由7公里调整到10公里;单程载客车辆行驶满10公里后,超过10公里以上、60公里以内,计价器自动按各档次车型的车公里租价加收50%的单程回空补贴费,超过60公里以上的部分或往返乘车的,不得收取回空补贴费。
五、夜间补贴时间所有档次车型收取夜间补贴的时间,均由22:00-次日6:00调整为23:00-次日6:00。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一供气;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二供热;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需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分户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号文件规定执行;三供水;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27元/平方米,包括:园区内给水管网、二次加压设备、远程测控系统、对接、楼内立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一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单项供气、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参照新建小区收费标准执行;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单项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需要改造的,由专业经营单位与业主根据改造规模和实际工程发生量在新建小区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范围内,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三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应按实际户数收取;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热和改造单项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应按法定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所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三、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双方签订安装合同,明确施工期限、质量保证、保修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内容,未签订合同的不得收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在工程安装施工前,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等内容向用户进行公示;专业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各专业经营单位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定期进行成本监审;配套工程安装费专项用于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统一征收、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执行时间、范围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范围内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章丘市、商河县、济阳县、平阴县和长清区不含大学城片区的收费标准,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成本测算后另行制定;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2013年10月22日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1〕105号有效期已满;根据成本审核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继续执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是指高压配电线下线点至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户外高压环网柜、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居民小区内供电配套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装置;供电单位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建设、维护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用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所有的供电配套电气设施的设计、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单位进行配电施工,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二、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按照建委济建设字〔2001〕14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小区供电容量的配置标准执行;三、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1.基本配置收费标准:住宅每户用电负荷按8kw配置标准为基准,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标准为基准,供电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按建筑面积127元/平方米收费取;住宅每户每提高或降低供电配置1kw,收费标准上浮或下浮10%;公建设施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按容量增长或减少比例同幅提高或降低;2.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可按上述同类标准的90%收取;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设计图核准的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核算供电配套工程费;因规划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图纸变更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总户数与已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的差额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实行多退少补;四、供电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工程安装施工前,供电部门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用电负荷配置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供电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供电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电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定期进行成本监审;配套工程费专项用于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供电公司负责征收、集中管理、滚动使用,可用于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维护和改造维修,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执行时间、范围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范围内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10月2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号颁布时间:2011-10-31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二、目标任务一供热计量改革;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到“十二五”末,全市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三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11年底前,我市建成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并纳入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系统,“十二五”期间改造高耗能公共建筑150万平方米;到2015年底,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三、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一全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集中供热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建筑结构形式及内部供热设施情况,结合城市规划,科学确定具备改造价值的区域和项目;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改造内容和实施主体,汇总后按程序组织上报立项;党政机关要率先带头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在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最迟在“十二五”末完成改造;同一热源或换热站覆盖区域内,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可优先组织改造;新加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备案;不节能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必须与室内供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围护结构已经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居住建筑,要进行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列入改造对象;“十二五”期间,已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争取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二稳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大中型商场、宾馆、医院、高校、办公楼、写字楼为重点,摸清能耗状况,对其中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优先组织节能改造;根据每幢、每组公共建筑的实际,统筹安排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还应积极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力求改造最优化、节能效果最大化;凡公共建筑申报修缮装修的,一律安排同步进行节能改造,避免重复投资、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改造方案须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改造完成后须进行节能效果评估并报市城乡建设委验收;三规范实施供热计量改造技术路线;新建建筑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按照用热量表加数据远传的技术路线实施;既有建筑和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需整改的建筑,从降低建设成本和减少扰民的角度出发,可采取通断时间面积法、散热器热分配计法等多种计量方式,力争实现室温可控;各供热企业加快建设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进一步加大技术、资金投入,以节能、降耗、节费为出发点,采用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各供热企业供热计量产品选型必须相对统一,便于采集、接收、使用、管理计量数据,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集成节能效果;倡导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或由供热企业为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四完善供热计量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监管机制;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主体,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及改造中,要完善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规划阶段,要依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集中供热单位,并对申请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将新建工程项目供热系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纳入图纸联审程序,不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路线要求的,不予通过图纸审查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新建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改造效果和质量安全;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现场抽检,不达标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能源和能效公示,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研究制定我市公共建筑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四、多渠道筹措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一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通过中央和省奖一块、市财政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国家在2011-2013年期间,对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3项综合节能改造的每平方米奖励45元,市财政将按1︰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围护结构已经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只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的既有住宅建筑,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配套补助;县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安排部分配套资金,同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的支持;鼓励居民个人出资参与住宅节能改造,个人投资部分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投入部分资金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节能改造,可支用住房维修资金对房屋公共部位进行节能改造;供热企业应投资进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的节能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二需整改的竣工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筹措;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居住建筑,不符合供热计量有关标准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具体由市城乡建设委与市市政公用局依据供热计量装置强检技术要求联合审核确认;经复查不合格或与检验报告不符的,由市城乡建设委责成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不高于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收费标准范围内限期补缴费用,由市市政公用局组织供热企业对供热计量设施整改到位;对需整改而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由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市政公用局联合研究制定供热计量整改资金筹措办法;三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建建筑要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新建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居住建筑按每户2450元缴纳,安装范围主要包括分户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数据采集及远传装置等设计、购置、安装、检测、维修维护、更换等费用;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累进法分档计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在1万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建筑平方米6元;1万至5万含5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4元;5万至10万含10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3元;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建筑平方米2元;该专项资金在缴纳供热管网配套费时一并缴纳,设立银行专户,专款专用,由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监督;四既有建筑新增、改造供热系统的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增、改造集中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必须按设计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的费用按照不高于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根据实际工程造价成本,扣除财政节能改造补助资金,收取差额部分;五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承担;五、确保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稳步推进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调整充实成员,统一组织协调全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由市领导小组印发,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发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动员和说服工作,取得产权单位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辖区改造任务如期完成;二统筹稳妥推进;对适宜进行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的项目进行梳理,对群众支持、技术简单或新增集中供热建筑等易于推开的项目先行改造,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要科学分析投入产出比,优先选择技术成熟、可靠性强、成本相对较低、综合效益明显的改造方案;要把节能改造与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凡确定进行整治的旧小区,在清理脏乱差、屋面平改坡、重置管线、整修立面、绿化美化的同时,要安排其同步进行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单独进行热计量改造的,其围护结构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三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及市供热主管部门签订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目标责任书,每年将各县市区政府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纳入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尽快制订实施供热系统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供热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实行在线动态监测;对供热计量改革、供热系统节能技改和建筑节能改造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敞开口供热、无节制用煤的供热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直至吊销供热经营许可;对浪费能源严重、拒不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用能大户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必要时对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供热企业是热计量收费的实施主体,凡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同步实行计量收费,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基本知识,重点宣传改造的意义、目标、原则和政策,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推动工程顺利实施;附件:济南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第七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第八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缴要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湘价消[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6)69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对城市公共客运价格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进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配套改革是促进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国民经济持续高效发展的重大举措,必须切实贯彻落实。
在目前,城市公共交通主要燃料依靠成品油的情况下,各地必须按照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原则,高度重视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对城市公共客运价格的影响,采取得力措施,吸纳化解不利因素,在保持城市公共客运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上,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营运,方便居民群众出行。
二、建立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一)保持城市公交票价的基本稳定。
城市公交车因成品油价格的调整而增加的支出已由国家财政实行补贴,不得因此提高公交票价,不得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不准擅自停开部分营运线路和减少出车数量和出车频率。
(二)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费用的增支影响。
1、收取燃油附加费。
济南市出租车收费标准

济南市出租车收费标准济南市出租车是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也是外地游客出行的重要选择。
出租车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市民和游客的出行成本,因此,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于维护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济南市出租车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里程计费标准。
济南市出租车里程计费标准分为日间和夜间两个时段。
日间时段为6:00-22:00,夜间时段为22:00-6:00。
日间时段起步价为10元,包含3公里里程,超过3公里后,每公里加收2.3元;夜间时段起步价为11元,包含3公里里程,超过3公里后,每公里加收2.8元。
二、等候计费标准。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交通拥堵等原因导致乘客需要等候的情况时,出租车司机可以按照等候时间进行计费。
等候计费标准为每分钟0.5元,但每次等候费用不得超过起步价。
三、其他收费标准。
1. 行李费,乘客携带的行李超过规定尺寸或数量时,可以按照行李费标准进行收费。
行李费标准为每件行李5元,但不包括手提行李。
2. 过路费,如果乘客要求司机绕道或者需要支付过路费,可以按照实际产生的过路费向乘客收取。
四、特殊情况处理。
1. 如果乘客在乘车过程中遇到司机违规行为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等情况,可以向出租车公司或者交通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
2. 如果出租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乘客有权要求司机提供保险理赔和相应的赔偿。
五、收费标准调整。
出租车收费标准的调整需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和公告,出租车公司和司机不得私自调整收费标准,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济南市出租车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市民和游客的出行体验。
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收费标准,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行业形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市民和游客在乘坐出租车时,也应当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
【2007】205号文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05号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二○○七年九月三十日附表: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注:一、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
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
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按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
计时收费按耗用工时计费。
三、本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工程”系指土建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系指专项安装、二次装饰、房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四、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咨询服务时,工程设有标底的,以标底价作为收费基数;没有标底的,以招标工程中标价或非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价作为收费基数。
五、承接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以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项目时,不包括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重量的计算,计算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的计费单位为元/吨。
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内容包括:1)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2)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3)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业主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4)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5)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2•【字号】晋政办发[2005]64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5]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一)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出租汽车行业是城市重要的服务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1998年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健康平稳,但个别城市还存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不规范、运营环境不宽松、行业管理不得力等问题。
对此,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定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
制定和实施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进行调控,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省大多数城市都没有编制和实施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出租汽车发展缺乏调控依据,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必须尽快予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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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新上出租车承包费控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价费字[2007]127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11.05
【实施日期】2007.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新上出租车承包费控制标准的通知
(济价费字[2007]127号)
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各出租车经营公司:
为加强我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保障出租车驾驶员和出租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109号)规定及相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新上出租车承包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上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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