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案例
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

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标题: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某公司为谋求利益而非法销售香烟引言:烟草专卖法是维护公共健康和保障烟草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滥用香烟专卖权益谋取私利的案例。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一家公司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并分析其影响和应对措施。
情况叙述:某公司是一家经营零售业务的大型连锁企业,拥有多家分店。
公司总部为了谋求更多的利润,贪图一时之便,决定违反烟草专卖法,非法销售香烟。
他们采取了种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绕过烟草专卖机构:在烟草专卖机构审批过程中,公司管理层贿赂了相关官员,使得其申请得以顺利通过。
这样他们就能够获取到属于国家烟草专卖的销售权。
2.按非法途径获得香烟:公司通过内部渠道非法获得大量香烟,并不经过正规的采购途径,没有购买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他们利用这些非法获取的香烟进行销售,获取高额利润。
3.公司内部销售渠道:公司在多家零售分店内设置销售烟草产品的区域,使用非法手段销售烟草制品。
此举不仅违反了烟草专卖法,还给其他合法零售商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
影响分析:这种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1.削弱烟草行业监管能力:公司的违法行为削弱了烟草行业的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加了对烟草市场的非法掌控程度。
2.危害公共健康:非法销售的香烟没有经过国家质检和监管,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3.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公司利用非法手段获取香烟销售权,导致其他合法零售商陷入不正当竞争的境地,进一步破坏市场平等竞争秩序。
应对措施:政府和有关部门需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这种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1.加强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力度,增加执法频次,严惩利用非法手段获取销售权的违法行为。
2.提高处罚力度:对违反烟草专卖法的企业,应该依法处以严厉的罚款和刑事责任,以起到惩戒作用。
3.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大对烟草专卖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识别和意识,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烟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烟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烟草行政执法在我国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保护公共健康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执行烟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可以作为学习和借鉴的对象,以帮助相关执法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执法精神和方法。
下面将就一些烟草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某市城管部门对违法吸烟行为进行执法某市城管部门接到举报,某宾馆内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
城管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前往该宾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宾馆内确实有多名人员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违法吸烟行为的人员进行劝阻和警告,并要求其立即停止吸烟并离开禁烟区域。
对于不听劝阻的违法吸烟者,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罚款处理。
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规定,保障了公共场所的无烟环境,提升了市民的生活品质。
案例二:某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假冒烟草制品进行打击某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线索,该县某商店销售假冒烟草制品。
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商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商店内销售的部分烟草制品存在明显的假冒行为。
在执法人员的协助下,商店负责人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证据保全和证据固定工作,随后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商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和整治,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假冒烟草制品,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案例三:某镇卫生健康部门对未成年人吸烟进行干预某镇卫生健康部门在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进行健康教育宣传时发现,部分未成年学生存在吸烟现象。
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吸烟行为的蔓延,该部门针对中小学校的未成年学生开展了吸烟防控宣传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向学生传达吸烟的危害性和禁止吸烟的重要性。
卫生健康部门还对学校周边的烟草零售点进行了巡查和监管,有效遏制了未成年人吸烟的发生,保障了学生的健康成长。
烟草行政执法工作在维护公共健康和社会秩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执法机关在开展烟草行政执法工作时,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题库案例分析题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题库案例分析题(2008-2009)1、【案情】2007年10月16日14时许,北京市A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称A县零售户张某销售非法卷烟,随即派稽查一中队进行查处。
该中队到达张某商店说明来意后即对张某的经营场所、仓库及住所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卷烟软“石林”40条、软“红梅”60条,共计100条卷烟,该中队即向张某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
案发当天,A局批准立案并组织李某等三名专卖稽查人员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某,男,36岁,A县持有合法有效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所登记保存的100条卷烟系当事人张某于2007年10月15日晚从该县烟贩王某处购进,购进金额共计3800元,该批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
10月22日承办人员拟定对本案的案件处罚呈报表送局领导,案件处罚呈报表认定当事人张某非正规渠道购进卷烟,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罚,决定对张某处以违法购进总额10%的罚款计380元,将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退回。
局领导同意后,10月24日承办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有一段是这样写的:当事人张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
10月25日,稽查员李某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了当事人张某。
10月26日,张某到A县烟草专卖局缴纳了罚款,烟草专卖局出具了当场罚款收据。
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本案在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方面存在的错误之处。
参考答案:(1)执法检查未出示检查证;(2)超越执法权限对张某住所进行检查;(3)先行登记保存要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4)定性名称不规范;(5)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混同使用;(6)7日内应对登记保存证据作出处理决定;(7)处罚未经事先告知;(8)申请复议期限不对,应为60日;诉讼期限未告知。
(9)处罚决定书送达为1人,应为2人以上;(10)程序上未实行罚缴分离。
烟草专卖执法过错典型案例范文

烟草专卖执法过错典型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话说在一个不算太大也不算太小的城市里,有个烟草专卖执法队,这里面的执法人员啊,就像一群守护烟草秩序的卫士。
不过呢,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这不就出了几个让人哭笑不得的执法过错案例。
二、案例一:“乌龙”查错店。
有一天,执法队员小李和小张接到举报,说某街道有一家小店在偷偷售卖走私烟。
这俩小伙子那是干劲十足啊,风风火火就赶到了那条街道。
他们瞅见一家店,门脸看起来有点旧,货架上摆着几包烟。
也没仔细核对门牌号啥的,就冲进去,大义凛然地说:“我们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有人举报你们卖走私烟,现在要检查!”店主是个大妈,当时就愣住了,然后着急忙慌地说:“同志啊,你们是不是弄错了呀,我这都是正规渠道进的烟啊。
”小李和小张呢,一边翻着柜台,一边不耐烦地说:“大妈,你可别狡辩了,等我们查出来就晚了。
”结果翻了个底朝天,啥走私烟的影子都没看到。
这时候,小李才反应过来,拿出举报信息仔细一看,原来是隔壁那家店。
这可闹了个大笑话,大妈气得直跺脚,说要去投诉他们。
你说这多尴尬,就像要去打灰太狼,结果冲进了喜羊羊的家。
三、案例二:证据收集不规范。
还有一次,执法队查了一个涉嫌非法售卖假烟的小商贩。
执法人员老王负责证据收集工作。
他看到那些假烟,心里想着这可算是逮着了,赶紧把烟都收起来就当证据了。
可是呢,他忘记了一件超级重要的事情。
他没有按照规定对这些假烟进行详细的标记,比如说从哪个货架上拿的呀,烟的具体摆放位置啊,也没有对整个查获现场拍照留存完整的画面。
等把这个小商贩带到局里,要整理案件材料的时候,麻烦就来了。
小商贩开始耍赖,说:“这些烟不是我的,是你们执法人员自己带来陷害我的。
”老王当时就傻眼了,因为他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反驳。
这就好比你抓住了小偷,但是却没把小偷作案的现场证据弄好,小偷就有了狡辩的机会。
最后这个案子因为证据不完整,处理起来特别麻烦,差点就让这个卖假烟的小商贩逃脱了应有的惩罚。
非法经营烟草案例

非法经营烟草案例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法经营烟草的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案例不仅损害了合法烟草经营者的利益,也对社会公共卫生和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以下将就一起非法经营烟草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案例一,某市场非法售卖香烟。
某市场内,一些小摊贩非法售卖香烟的现象比较突出。
这些小摊贩通常从非法渠道获得香烟,然后以低价出售,吸引了一些消费者。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烟草管理法规,也给合法烟草经营者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小摊贩甚至销售假冒伪劣的香烟,给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威胁。
案例二,网络非法售烟事件。
随着网络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非法售烟活动。
他们常常以“低价”、“免税”等诱人的方式吸引消费者,从而进行非法交易。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合法烟草经营者的利益,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
因为这些非法售烟的产品质量无法保证,甚至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了威胁。
案例三,非法烟草加工厂案件。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设立了非法烟草加工厂,制造假冒伪劣的香烟。
这些假冒伪劣的香烟不仅没有经过质量检验,而且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严重的卫生和安全隐患。
这些非法加工厂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合法烟草经营者的利益,也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应该加强对非法烟草经营行为的监管,严惩违法者,维护合法烟草市场秩序。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让他们认识到非法烟草交易的危害性,自觉抵制非法烟草产品。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非法烟草经营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烟草非法经营判罚案例

烟草非法经营判罚案例烟草非法经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危害了社会的稳定。
近年来,针对烟草非法经营的判罚案例屡见不鲜,相关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也持续加大了打击力度。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展示烟草非法经营的判罚情况。
案例一,某市场上的烟草非法经营者因违法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被判罚。
某市场上的一家小烟草店,因为销售假冒伪劣的烟草产品,被相关部门查处。
经过调查,该店铺销售的烟草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有一些烟草产品的包装上都没有合法的生产日期和QS标识。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烟草行业的形象。
最终,该烟草店的经营者被判罚款数万元,并被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二,一起跨省烟草非法经营案件的审判结果。
某跨省烟草非法经营团伙,通过非法手段大量购进低价烟草产品,并在其他省份高价销售,牟取暴利。
该案件经过多方协作,最终在警方的严密监控下成功抓获了涉案人员。
在法庭上,团伙成员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对于跨省烟草非法经营行为,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案例三,一名个体烟草商因违法收购烟草叶被判罚。
某个体烟草商,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私自收购了大量的未经合法渠道购进的烟草叶,并进行加工销售。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烟草收购的相关规定,也严重扰乱了烟草市场秩序。
在相关部门的严厉打击下,该烟草商最终被判处罚款并被吊销了烟草经营许可证。
这起案例再次提醒了烟草从业者,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对于烟草非法经营行为,司法机关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对违法者绝不手软。
烟草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其合法经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烟草从业者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非法经营行为,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市场秩序。
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

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涉及非法销售香烟】事件概述:时间:2009年5月7日地点:某市A区市场事件详情:2009年5月7日,某市A区市场发生了一起涉及非法销售香烟的案件。
当天早晨9点,市场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市场内有商户非法销售高价走私香烟。
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力量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在到达市场后,执法人员首先对该市场进行全面搜查。
在一家小型杂货店内,他们发现了大量来自未经授权、非法走私的香烟。
这些香烟既没有烟草专卖局的标志,也没有精确的产地标识,有的甚至还是假冒国内知名品牌的冒牌货。
该小型杂货店的店主李某对这些非法香烟的来源供认不讳。
李某声称自己的朋友从境外走私了这些香烟,并以较低价格卖给他。
李某知道这些香烟的来源是非法的,但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他故意销售这些走私香烟。
在执法人员的检查中,还发现了一套销售精美烟盒和香烟的设备,这表明李某以销售这些储存在地下室的非法香烟为生。
经过初步核算,李某涉案的非法香烟总价值约为50万元。
执法人员成功将李某抓获,并对他进行了讯问。
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声称为了私利而不顾法律法规,对社会负有极大的责任。
法律点评:这起案件违反了烟草专卖法中关于非法销售香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任何个人或单位非法销售未经授权的香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该法案,对于非法销售香烟的个人,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罚款,情节较重者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非法销售香烟的单位,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李某故意销售未经授权的非法香烟,数量巨大,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销售香烟行为。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对于李某的违法行为,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烟草专卖法的出台和执行,为保护国内烟草市场的正常运作,打击非法销售香烟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今,与本案类似的非法销售香烟行为已大幅减少,烟草市场的秩序也得到了有效维护。
烟草专卖案例分析题及答案零售户赵萍

烟草专卖案例分析题及答案零售户赵萍一、2010年7月13日,K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永江路盛德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有无本区防伪标识卷烟,其中:盖中华3条、软苏烟5条、精品小熊猫4条,初步判断该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因此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稽查员赵剑制作了《先行登记物品保存通知书》和检查勘验笔录,并在“检查人”处签字为“赵剑、王亮”。
该店店主董某对登记保存行为不服,并对卷烟被断定为非法生产的卷烟有异议,拒绝签字。
稽查员赵剑随即在当事人签字处写上“当事人拒签”。
K区烟草专卖局于7月22日,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送往省卷烟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确为假冒伪劣卷烟,据此制作第1098号处罚决定书,对董某销售的非法生产的卷烟进行处罚,因其态度恶劣决定加重处罚,作出处罚如下:非法生产的卷烟予以没收,并处销售额一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问题:(一)请指出以上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错误,并说明原因。
①在“检查人”处签字为“赵剑、王亮”并要分别签上执法证件号码。
②“当事人拒签”,并应该注明拒签的理由。
③此案的处理,不应当因其态度恶劣加重处罚(二)根据案情,你会作出怎样做出处罚,并说明理由。
答:《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二、2010年4月3日,A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在A市赵某的商店内查获渠道外卷烟500条,价值10000元,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并对查获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经调查证实,所查获卷烟为赵某的朋友钱某从B市购买运输回A市后上门推销给赵某的;赵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赵某准备放在店内销售,但尚未售出。
4月7日A市烟草专卖局向赵某、钱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两名当事人三日内陈述、申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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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案例【篇一:烟草专卖法案例】案例一:利用互联网销售卷烟将被依法查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懂得网购的人越来越多,身边好多朋友开网店都挣了钱,尝到了不小的甜头。
因此,我也想在经营实体卷烟零售店的同时,在网上注册一家店铺,专门销售名烟名酒,请问法律允许吗答:不允许。
根据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开网店卖香烟,不管卖的是真烟还是假烟,都是非法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网店经营卷烟,由于是在虚拟场所,不满足“有固定场所”这一要件,因此,不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即使实体店已经申领了许可证,也不代表有权在网上销售香烟。
根据《刑法》和现行的烟草法律法规,未经许可在网上销售烟草专卖品,经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卷烟作为一种专卖品,不允许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交易的。
案例二:超量携带卷烟属违法。
问:我是昌乐人,儿子结婚要准备大量喜烟,初步估计得要150 条。
在寿光市开烟店的朋友说,在他那边卷烟数量充足。
于是我打算自己坐大巴车前往寿光购买,只是纯粹为家里办喜事自用,且都是真品卷烟。
这样的行为能算违法吗答:该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
针对异地携带卷烟的数量限额,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每次一万支(50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邮寄、异地携带卷烟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无证运输卷烟相关规定处以 20 % 以上50 % 以下的罚款,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卷烟。
可见,从昌乐县以外的县、市、区购买150 条卷烟回家办喜事,虽没有非法营利的目的,但其数额已超过烟草专卖法规定的数量限额而触犯法律,应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三:农用三轮车无证运输卷烟要受处罚问:一个月前,我刚买了辆农用三轮车,本打算家里运输瓜果蔬菜。
可前不久有朋友让我帮忙捎带200 条香烟去外地,纯粹是朋友帮忙,也不是为了挣钱,拒绝他吧又抹不过面子去。
我这样帮忙运输香烟合法吗答:该行为违法,属无证运输卷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局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若明知是烟草专卖品,且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即“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 %以上20 %以下的罚款”。
此处,虽然是给朋友帮忙没有收取运费,但你的运输行为仍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
奉劝广大市民,千万别为了一时“面子”踏进法律的“禁区”!昌乐县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 6222596(白天)(24小时)【篇二:烟草专卖法案例】具体修改了哪些条款今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行了修改。
关于本次《烟草专卖法》的修改,笔者从四个方面分别加以介绍: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修改1.修改第九条第二款。
现第九条第二款: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原第九条第二款: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2.删去第九条第三款。
原第九条第三款: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3.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价格”。
将第二款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修改为“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
现第十条第一款: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原第十条第一款: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现第十条第二款: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原第十条第二款: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的修改删去第十七条。
原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
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修改删去第二十九条。
原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对违法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标准的修改1.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原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原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3.删去第三十四条。
原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杨海峰整理)两方面解读《烟草专卖法》第三次修改对于新修改的《烟草专卖法》,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解读。
第一方面:取消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规定背景: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放开烟叶收购价格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度起,放开烤烟、白肋烟、香料烟等各品种、各等级烟叶收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中国烟草总公司可根据种烟成本收益、工业企业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自主确定烟叶收购价格。
意义:放开烟叶收购价格后,有四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是将提升烟农种烟积极性,促使烟农在国家计划内生产更好的烟叶,也将促使工业企业以有限的烟叶资源生产更好的卷烟产品。
三是将促进行业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从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统筹平衡,从烟叶生产者、经营者和用户诸方面协调关系,既立足当前,又考虑长远。
四是将提高效率,减少管理层次和环节,更好地为商业企业服务,为烟农服务,为工业企业服务。
第二方面: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背景: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发布。
审批做减法,监管做加法,一方面可以促进行政权力结构优化,进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是改革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的内在动力,增强发展的内生活力。
意义:一是根据“简政放权”要求,减少行政审批流程,促进各环节提速增效,做到服务便民。
二是伴随着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取消和关税的进一步减让,国内市场国际化的趋势将更加明显。
不过,尽管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取消,但目前还不允许国外烟草公司在国内直接设立分销机构和分厂,而且所有卷烟产品(包括外国卷烟)仍必须通过统一的分销机构即各地烟草公司进行经营;凡涉及卷烟、烟叶等烟草专卖品的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必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零售户仍需通过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外烟”。
(张晶整理)“外烟”可以随意进货销售吗张婷婷案例:李某是一家超市的老板,日前听朋友说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取消了,他便拿出家人去国外旅游时带回的两条“万宝路”卷烟进行销售。
专卖稽查员在市场检查中及时查获,并依法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李某感到不解:我国已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卖外国卷烟为什么还要被处罚解析:《烟草专卖法》此次修改之前,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需要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因此,该许可证只与经营卷烟进出口业务、在免税店经营“外烟”的企业有关,与普通的零售户、企业无关。
此外,即便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也不意味着经营“外烟”就可以不受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约束。
经营卷烟零售业务仍然要受烟草专卖制度的约束,所有卷烟产品(包括外国卷烟)必须通过统一的分销机构即各地烟草公司进行经营;凡涉及卷烟、烟叶等烟草专卖品的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必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
因此,零售户销售“外烟”必须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从其他渠道进的“外烟”是违法的,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