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的不同
浅析“三停”在消防执法中的困境及解决路径

了违法行为,并经当事人申请,执法部门审查检查合格后,“三停”方可终止,而以告知承诺制形式取得审批后经检查不合格仍未按期整改的,除了要依法撤销取得的意见书外还直接立案进入“三停”立案处理阶段,其个人信用也将受影响。
另外一种情形,就是执行“三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特别大,由执法部门统筹考虑后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是否执行。
1.2.5“三停”与临时查封“三停”与临时查封均是一种行政强制手段,其不同之处在于临时查封更多用于被投入使用的场所,“三停”在审核、施工、372021.11 |投入使用环节均有涉及;临时查封有查封时间不超过强调事前监督行为,其告知承诺制也强化事后监督,多是一种事后监督行为。
2“三停”在消防行政执法中的困境2.1“三停”执行的滞后性导致违法行为处于失控状态“三停”的执行是其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三停”,也就是罚决定书这个时间段内,其违法行为处于一个失控状动消除其违法行为的,则不会产生“三停”的法律后法律后果将相对较轻。
2.2“三停”执行的滞后性导致增加了执法风险且不说违法行为产生的时间至被行政机关查处这认并进入立案程序至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至查时间,还有检查不合格后不明确时限要求的限期整段内,除非当事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否则其违法行持续状态,若这个被行政机关确认违法并将采取行政会对当事人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行政机关也会产生2.3执行“三停”对违法行为人留有博弈空间在现实工作中,违法行为人明知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即违法行为人可能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以下几个抉择:种是继续放任这种违法行为的存在,最终的结果是“从事相关业务,改作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继续使用;现并立案查处至处罚决定书下发之前,这段时间内其性选择,但这期间内的收益在《消防法》上并未明确2.4“三停”后执行难的情况依然存在发现的违法行为被执行“三停”后,执行难的情违法行为因先天因素,导致“三停”执行困难。
消防监督执法临时查封制度分析

消防监督执法临时查封制度分析作者:张倩来源:《消防界》2020年第08期摘要:经过多年的消防实践总结,消防救援机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临时查封制度,以提升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文先阐述了临时查封制度的具体概念及主要特点,而后就临时查封制度在消防监督执法中的必要性以及在具体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最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合理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消防监督;临时查封;制度分析临时查封制度的确立主要是保障紧急事故处理过程中,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有效提升消防救援机构的救援工作效率,以及提高消防监督部门的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财产安全。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做好临时查封措施,如何把控临时查封力度,还需要消防救援机构认真总结。
笔者结合多年消防经验,从多角度进行分析,着重就临时查封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如何合理利用临时查封制度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一、消防监督执法中临时查封的具体概念及主要特点消防监督执法中的临时查封主要是指消防执法机关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一些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进行查封处理,没有经过整改前不准违规场所的持有人继续使用或开放的处理方式。
临时查封的主要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对违规场所进行强制封存,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
其次,临时查封是一种临时措施。
消防救援机构只是临时性的进行封存,如果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后,相关场所持有人可以依法进行申请解除查封措施。
最后,临时查封并不属于行政处罚。
临时查封是消防救援机构针对消防措施整改的一种督促手段,并不适用于具体的行政处罚。
二、临时查封制度在消防监督执法中的必要性(一)有效降低火灾安全事故隐患火灾事故是人们生活中最为容易出现的一种安全事故,消防救援机构应该运用各种方式来降低和排除火灾安全隐患,为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在没有实施临时查封制度前,消防救援机构为了消除火灾安全隐患,需要针对一些场所进行强制关停,但是这需要一定程序进行层层审批,耗费大量时间,极大地降低了消除火灾隐患的效率。
论临时查封措施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运用

论临时查封措施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运用摘要:临时查封是新《消防法》中新加的一项强制措施,在消防监督执法中,其主要就是对那些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的消防违法行为设立的。
本文主要对消防监督执法中运用的临时查封概念及特点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阐述临时查封在消防监督执法中的运用。
关键词:临时查封;消防监督执法;概念及特点;运用采用临时查封是消除火灾隐患的最有效、最严厉的手段与措施。
临时查封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权利,也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大火灾隐患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的实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消防违法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在消防监督执法中,临时查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定要予以充分的重视。
一、消防监督执法中临时查封概念及特点临时查封指的就是消防行政执法机关对一些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危险场所、部位,予以贴封条,就地封存,禁止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使用、处分。
临时查封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具有独立的行政能力。
可以开展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诉讼等工作;其二,属于一项行政强制措施。
在无法有效解决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对可能出现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部位采取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对和违法行为相关的场所、部位进行暂时的制约,使其处在特定状态的一种途径。
在采取此项措施的时候,不会因为行政人员的意志而发生转移,需要进行扣押、查封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保证此项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合法性。
其三,临时性。
在采取此项措施的时候,其期限不可以超出1个月,但是针对逾期还没有排除火灾隐患的场所、部位而言,不会受到查封期限的制约。
采取此项措施的目的就是避免火灾的发生,降低可能火灾隐患对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威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旦排除了火灾隐患,当事人就能申请临时查封解除,进而正常营业。
其四,查封对象简单、直观。
在进行临时查封的时候,其对象主要就是无法及时排除火灾隐患场所、部位,避免其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属于一项财产限制。
试论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法》 施行以来, 对行政强制的主体、 内容、 程序等方 面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国家的行 政执法机关, 在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 经常涉及到消防行政强制 的实施。 但在实际工作中,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消防行政强制制 度、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等有关概念、 分类、 界 限等存在混淆, 例如消防机构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 的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但擅自拆封或者使用已查 封的场所、 部位将被采取罚款或拘留的措施。那么, 如何正确界 定此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强制措施或是执行, 怎样根据违 法行为的性质以及处理手段来定性判断, 都亟需通过学理上的分 析使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以便更 好地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一、 消防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法》 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等方面, 是保障 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将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 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但并未对行政强制这一上位概念进行定 义。因此, 对消防行政强制的概念,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定位与 理解。 有的学者认为是指消防行政主体为实现消防行政的目的, 而对相对人和相关物及行为等予以约束与处置的强制行为。本 文作者认为, 对一种行为下定义时, 应当从行为的行使主体、 基本 属性和本质特征入手, 将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与消防行政强制措施 一同包含进来, 将消防行政强制广义的界定为, 是指消防机构在 消防行政管理过程中, 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规定的程序, 采取 一定的强制手段要求消防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活动。 二、 消防行政强制的分类 《行政强制法》 将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 行两大部分, 但是理论学界却有不同的分类方式。 有的学者认为 应当将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 有的 学者认为应当将其分为行政强制执行、 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 强制。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强制包括执行性强制和即时强制。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粗浅认识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粗浅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消防,是消防工作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它为消防执法监督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也对消防执法监督法制化提出了更新的要求,消防执法的法制化建设势在必行。
一、当前消防执法监督面临的问题1、消防机构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素质方面: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为新的执法主体,其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还不能完全达到要求。
对法律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知识存在一定的欠缺,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不能准确把握、切实做到依法监督,出现法律实体和程序的不规范,造成执法的无效。
《消防法》的实施,对消防执法人员的消防业务素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对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只有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法律,准确、及时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新华网济南7月19日电(记者吴书光)山东省消防部门近日在全国率先建立重大典型执法案例追踪报道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典型执法案例、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的跟踪采访与宣传报道。
例如:山东消防总队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对突发性火灾、抢险救援事故的跟踪报道力度,在继续完善灭火、救援随警出动宣传报道机制的同时,建立重大、典型执法案例追踪报道机制,加强对典型执法案例、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的跟踪采访与宣传报道。
对于省(市、县)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对行政拘留、超过10万元的罚款、责令“三停”(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及临时查封的行政处罚案例,消防宣传人员要与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一起出动,做好每一起重大、典型执法案例的监督抽查、立案调查、集体研究、行政处罚等各个环节的跟踪采访与宣传报道,建立起案例的视频、文字、图片宣传报道档案,根据案情轻重在不同层次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宣传报道时视频资料报送必须及时,案件结案后的两日内必须将视频资料报送相关电视台或消防总队,同时做好广播、报纸、网络宣传报道,确保新闻时效性。
从2011年开始,山东省消防总队将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日常抽查、监督执法和消防宣传的年终考评范围。
当前消防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消防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21-11-08T02:29:10.057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10月下30期作者:温茂生[导读] 随着消防工作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消防监督执法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执法体系,但是在法治化、专业化愈加强化的今天,法律支撑及基层消防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水平与执法要求之间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
笔者结合自身基层消防法制工作的经历,对当前消防部门法制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消防执法效率进行探讨。
龙岩市消防救援支队温茂生福建龙岩 364000摘要:随着消防工作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消防监督执法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执法体系,但是在法治化、专业化愈加强化的今天,法律支撑及基层消防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水平与执法要求之间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
笔者结合自身基层消防法制工作的经历,对当前消防部门法制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消防执法效率进行探讨。
关键词:消防法制工作;问题;对策引言我国消防法制建设和基层消防监督工作取得一定成果,消防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法制建设不断完善。
但目前消防法制建设仍暴露出许多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问题,影响了整个消防法律体系的发展和消防监督工作的基础。
应深入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法律法规,做好消防监督队伍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消防监督队伍的监督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健全合理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
1当前消防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1.1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先后于2019年4月23日和2021年4月29日修正,但仅仅是为了适应消防体制改革需要对消防机构称谓、部门职责划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等内容做了相应修改,未能体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定位,在监管模式、尺度等方面未作具体修订,也未将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建设、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生命通道和电动车整治等当前难点、热点问题纳入修订范围,滞后于实现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
消防三停、查封、拘留关系及附件

消防三停、查封、拘留关系及附件“三停”、查封、行政拘留的法律关系附件1直接“三停”的法律条文1、〔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类《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三停”、查封、行政拘留的法律关系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类《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消防三停、查封、拘留关系及附件

消防三停、査封、拘留关系及附件"三停”、查封、行政拘留的法律关系附件1直接“三停”的法律条文1、(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类《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讣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匸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丄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讣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丄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三停”、查封、行政拘留的法律关系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类《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讣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讣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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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的不同
作者:牛玉婵张颖
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7年第21期
摘要:本文从法理上对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的概念、特点、适用情形与法律后果几个方面对二者的不同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二者进行了实践中的辨析。
关键词:临时查封;责令三停;不同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21-0178-02
临时查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明确规定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与作为行政处罚手段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以下简称“责令三停”)具有明显的不同,但是在实际后果上又有着相似之处,在某种程度上易混淆。
本文从概念、特点、适用情形与法律后果几个方面对两者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希望能对消防执法实践中的运用带来一定帮助。
1 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的概念
临时查封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指消防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危险部位、场所,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准持有人或所有人使用、处分。
责令三停是消防行政处罚的一种手段,指消防行政执法机关对做出某些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命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2 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的特点
2.1 临时查封的特点
2.1.1 临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不是最终行为。
临时查封的目的是防止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威胁到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一旦隐患消除,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解除临时查封。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笔者认为,临时查封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类,其期限应参照《行政强制法》“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执行,即对未及时消除的同一火灾隐患的临时查封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2.1.2 即时性
临时查封是一种即时性行政强制措施,即消防行政执法机关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当场临时查封,此时临时查封的决定与实施往往同时作出,二者之间一般没有时间间隔,也很难作先后之分。
2.1.3 预防性
预防指预先做好事物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偏离主观预期轨道或客观普遍规律的应对措施。
临时查封的预防性指不是对已发生的危险情况的惩处,而是消防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火灾隐患的某些情形的危险状态做出预先防范,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2.1.4 强制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权力有效运作的必然要求和直接体现,具有明显的国家意志。
临时查封不以行政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需要查封、扣押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
不仅对相对人的心理造成一种威慑,而且往往在不借外力的情况下更直接地对行政相对人构成客观强迫。
2.1.5 非处分性
临时查封的标的物比较简单、直观,是在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场所,属于财产限制。
无论临时查封的决定还是执行,对财产权利都仅是“限制”而非“处分”。
在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解除临时查封后,对财产权利的限制也就随之消除。
2.2 责令三停的特点
2.2.1 实施法定性
责令三停只能由拥有消防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并实施。
适用于违反消防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反消防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消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2.2 制裁性
责令三停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体现着明显的国家意志,是一种具有惩戒性、科以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
2.2.3 法律责任承担性
责令三停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表现手段,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这里指行政相对人违反消防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
3 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的适用情形
3.1 临时查封的适用情形
《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临时查封措施的具体五种适用情形。
其第五项的兜底条款在实践中容易标准不统一、使用扩大化,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严格界定其标准,即火灾隐患达到“无法立即改正”、“整改难度较大”、“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可能性方可进行临时查封,三者缺一不可。
3.2 责令三停的适用情形
责令三停的适用,主要体现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首当其冲的预防工作即做好建设工程和有关场所的消防设计和施工,因此《消防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针对这些前期的消防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三停的处罚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十一条在实践中很常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与经营有明确的消防技术标准予以规定,但有些企业为了商业利益最大化,常常罔顾标准,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附近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值班室,危险性极大。
第六十五条是督促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合格消防产品的一种手段,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扑灭初起火灾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场所设置的消防产品,因此消防产品在发生火灾的关键时刻能否正常发挥作用,至关重要。
用电用气安全众所周知,但是往往普遍而细微之处容易被忽视以致酿成火灾,因此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逾期不改的此类行为责令停止使用。
4 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的法律后果
4.1 临时查封的法律后果
临时查封是对场所、部位的一种临时性限制使用,在火灾危险消除之后,单位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解除临时查封,对单位而言只是暂时性的影响营业,其并没有承担法律责任。
4.2 责令三停的法律后果
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手段,责令三停是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责令三停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若对责令三停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因消防行政机关违法责令三停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 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的实践辨析
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作为强制性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消防执法中运用广泛。
二者现实后果相似,都是使违法行为人停止了现行的违法状态(施工、生产或使用)。
然而在实践中,临时查封是处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之下的“停”,在危险状态消除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款亦明确规定了擅自拆除封条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需要负的法律责任;责令三停则更多依靠单位本身的自觉性来“停”,消防机构事后监督存在一定难度。
虽然《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执行三停决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义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强制执行,但在实践中强制执行的难度较大,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很多时候,为了提高效率,切实消除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机构容易将临时查封扩大化、随意化,为了查封而查封,甚至连续查封以达到责令三停的现实效果。
因此消防机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除了从法理上厘清两者的区别、牢记法条规定外,还应严格标准,谨慎使用临时查封,同时加强对责令三停的事后监督问责机制,使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各司其职”,为消防执法发挥更大的效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