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_百度文
深交所业绩快报披露规则

深交所业绩快报披露规则1. 引言深交所业绩快报披露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发布业绩快报的一套规则和要求。
本文将对深交所业绩快报披露规则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介绍和解读。
2. 深交所业绩快报概述业绩快报是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发布的一份简要财务报告,用于向投资者和市场传递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深交所制定了相应的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时间表和格式披露业绩快报,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报送时间与频率根据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0个自然日内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对于中期业绩快报,上市公司需要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后的30个自然日内披露。
此外,对于重大事项发生后需要预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上市公司还需要按照相应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4. 报送内容与格式要求深交所规定了业绩快报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以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可比性。
4.1 业绩指标披露业绩快报需要披露一系列的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每股收益等。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披露同比增长率、环比增长率等相对指标,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
4.2 主要会计数据披露业绩快报还需要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如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股东权益等。
这些数据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4.3 经营情况披露除了财务数据外,业绩快报还需要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
这包括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市场份额变化、竞争态势等方面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环境和竞争优势。
4.4 风险提示与未来展望业绩快报还需要披露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并提供未来发展的展望。
这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评估公司的风险收益特征,做出投资决策。
4.5 报告格式要求深交所规定了业绩快报的格式要求,包括报告标题、页眉页脚、文字字号、表格格式等。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和披露业绩快报,以保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可读性。
深交所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预计年度业绩进行披露的相关规定。
该规则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将对深交所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1.业绩预告范围:业绩预告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包括主板上市公司改制创业板的公司。
业绩预告涵盖了盈利能力、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关键财务指标。
2.业绩预告时点:业绩预告应在每年4月30日、7月31日和10月31日之前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上时间点之外披露中报和年报业绩预告。
3.业绩预告的披露方式:业绩预告应通过上市公司自身的官方网站、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及创业板交易系统披露。
4.业绩预告的要求和内容:业绩预告应明确业绩变动幅度,并给出具体的预测值或增长率。
预测值应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且不应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5.业绩预告的责任和义务:上市公司应对业绩预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上市公司应积极与深交所沟通,及时调整预测值,确保预测值与最新情况一致。
6.业绩预告的监管措施:深交所将对业绩预告进行监管,包括审核披露材料、核实披露内容的真实性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纠正、停牌、暂停上市等。
7.业绩预告信息的使用: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可以根据业绩预告信息进行投资决策、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
同时,公众媒体、证券机构和研究机构也可以使用业绩预告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
总之,深交所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信息参考,增加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应根据业绩预告信息进行理性判断和决策,以充分把握投资机会和控制风险。
深圳中小板中报业绩预告规则

深圳中小板中报业绩预告规则
摘要:
1.深圳中小板中报业绩预告规则的概述
2.业绩预告披露时间的规定
3.业绩预告披露的要求和情形
4.业绩预告披露的豁免情况
5.总结
正文:
深圳中小板中报业绩预告规则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公司,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需要提前披露其业绩预告。
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从而作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在半年度报告结束后的不晚于7 月15 日之前,披露其业绩预告。
这一时间节点是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公司正式发布半年度报告前,就能了解到公司的业绩情况。
在披露业绩预告时,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一些要求和情形。
例如,如果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利润为负值,或者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 以上,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那么公司就需要披露业绩预告。
此外,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 以上,但是上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 元,那么公司就不强制披露业绩预告。
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例如,
如果公司处于重大资产重组阶段,或者因为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披露业绩预告,那么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总的来说,深圳中小板中报业绩预告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深证上[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通知(深证上[2007]90号)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六月十五日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第一条为确保上市公司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6号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委托)投资公告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对外投资概述(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地点,协议主体名称,投资标的以及涉及金额等。
(2)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程序,诸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等。
(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如适用)主要介绍除上市公司本身以外的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和相互关系等。
如属于关联交易,说明关联关系。
交易对手方为法人的,需披露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如果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1)出资方式:介绍主要投资人或股东出资的方式:①如现金出资的,说明资金来源;②如涉及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介绍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本次交易价格、资产运营情况、设定担保等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资产的诉讼、仲裁事项;③如涉及用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介绍该公司的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及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股权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适用)。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如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说明公司的经营范围、各主要投资人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如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说明经营范围、前五名股东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等。
如果是投资具体项目:披露项目的具体内容,投资进度,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公司投资进入新的领域,还需披露新进入领域的基本情况、拟投资的项目情况、人员、技术、管理要求,可行性分析和市场前景等。
深圳交易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

深圳交易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
摘要:
1.深圳交易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概述
2.业绩预告的强制性披露情况
3.业绩预告的时间要求
4.业绩快报的披露情况
5.总结
正文:
一、深圳交易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概述
深圳交易所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标准,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
根据深交所的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在特定情况下进行业绩预告,同时,业绩预告需要遵循一定的时间要求。
二、业绩预告的强制性披露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强制性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
4.期末净资产为负
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 千万元
如果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况,需要在相应的时间节点进行业绩预告。
三、业绩预告的时间要求
1.一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4 月15 日前
2.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7 月15 日前
3.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10 月15 日前
4.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次年的1 月31 日前
四、业绩快报的披露情况
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然而,业绩快报并非强制性披露。
五、总结
深圳交易所关于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对于投资者而言,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和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格式,对考核期间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提交。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主要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同时结合上市公司运作规范程度、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等因素,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三)公告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word版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公司治理 (1)第一节总体要求 (1)第二节股东大会 (2)第三节董事会 (4)第四节监事会 (5)第五节内部控制 (5)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9)第一节总体要求 (9)第二节任职管理 (11)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14)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 (18)第五节独立董事行为规范 (19)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22)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2)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23)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7)第一节总体要求 (27)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8)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33)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34)第一节总体要求 (34)第二节公平信息披露 (35)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39)第四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41)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44)第六章重大事件管理 (46)第一节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46)第二节提供财务资助 (49)第三节提供担保 (52)第四节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54)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 (56)第六节承诺及承诺履行 (63)第七节变更公司名称 (65)第八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66)第九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9)第七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72)第八章社会责任 (74)第九章附则 (76)附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77)附件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88)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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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各主板上市公司: 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O 六年七月十一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
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关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披露工作。
第
三条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
和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 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二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 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三其他本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
业绩预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
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
第五条出现本指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比较基础较小:
(一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人民币;
(二中期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人民币;
(三第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 元人民币。
第六条上市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公告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实际业绩与此前业绩预告的变动方向不一致的,变动方向包括大幅上升、大
幅下降、维持不变、扭亏、亏损等五个方向
(二实际业绩与此前业绩预告的变动幅度差异超过50%的,如原预告业绩将大幅上升50%-100%的,而实际业绩可能大幅上升150%-200%;
(三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3.3条、11.3.7条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并公告。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修订》。
第七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三———《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格式指引》。
第八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网上路演、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但公司在上述活动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
对待所有股东和投资者,不得选择性地向部分投资者、机构透露公司未披露经营业绩及业绩变动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的规定,向本所报送相关文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在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1.3.6 条所述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四———《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格式指引》。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快报及修正公告的披露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业绩预告、快报及修正公告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反本指引规定,本所视情节
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指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修订)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xxx
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XXXX年XX月XX日附件三: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格式指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年度(中期、季度)业绩快报本公司及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xxx因(具体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告所载XX年度(中期、季度)的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尚须经最终核算(尚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可能与最终核算,(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XXXX年XX月XX日附件四: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格式指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年度(中期、季度)业绩快
报修正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xxx因(具体理
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XXX年XX 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