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一、概述文物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珍贵财富,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和独特的艺术价值。
为了保护和管理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国家和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涵盖了文物鉴定、收藏、修复和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文物得到妥善的保护与管理,传承给后代。
二、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了国家对文物的保护义务和管理权限,并规定了文物的划分、鉴定和评估等重要环节。
法律还对文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规定,以维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安全。
2.文物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国家和地方的文物管理部门也会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以具体实施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涉及到文物的登记、保管和管理等具体细节。
例如,文物的入库登记制度规定了文物收藏部门应如何记录和管理入库文物的信息,以方便日后的文物鉴定、检索和保管工作。
三、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在文物鉴定中的作用文物的鉴定是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鉴定,可以确定某个文物的真伪、年代和价值等重要信息,为其后续的收藏、展览和修复提供依据。
国家对文物鉴定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和资质认证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在文物收藏中的作用文物的收藏是保护文物的重要手段之一。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规定了文物收藏的程序和标准。
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文物才能被收藏起来,以确保这些文物不会受到破坏和流失。
同时,文物收藏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收藏计划和存储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和保存。
五、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在文物修复中的作用文物修复是保护文物并展示其完整面貌的重要手段。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规定了文物修复的原则和方法。
修复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严谨步骤,从确认修复需求到修复实施,都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修复后的文物要经过鉴定和评估,确保修复过程符合专业标准,并能真实地还原文物的原貌。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四篇)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文物的立法保护、文物的管理与使用、文物的鉴定和评估、文物的修缮与保护、文物的出境和进境、法律责任。
全文共计约____字。
以下为节选部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代表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和重要历史时期的物质遗存,包括古文物、近现代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注重保护性利用,防止滥用、损毁、盗窃文物;(二)分类管理,根据文物的价值分类确定保护措施;(三)综合治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四)社会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五)科技支撑,推动科技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
第二章文物的立法保护第四条国家对文物实行保护制度,文物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文物。
第五条文物的保护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文物保护专门机构,负责文物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文物便民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依法设置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文物保护区,加强对文物的专门保护。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制定文物保护规划,确保文物的长期保护。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建立文物登记制度,对文物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文物的管理与使用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制定保护规程,建立健全文物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文物的日常管理、巡查、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加强对文物的监控和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文物安全。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加强文物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四章文物的鉴定和评估第十二条对文物的鉴定应当依法进行,鉴定机构应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对古代文物进行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文物的实物特征、历史背景、工艺技术等进行综合鉴定。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是指对文物出境进行审查和审批的标准和规定,以保护国家文化遗产不被非法流失、脱离国土。
一般来说,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标准:文物出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海关关税法》等。
2.文物类别标准:根据不同文物的价值、重要性、材质等,制定出境审核的不同标准,例如国宝级文物、一级文物、二级文物等。
3.文物来源标准:出境文物必须来自合法渠道、合法拥有人或单位,文物的所有权必须得到明确证明。
4.文物归属标准:出境文物对于中国文化遗产十分重要,对于散失文物和国外流散文物,必须严格审核,避免文物流失。
5.文物价值鉴定标准:对于较为珍贵的文物,必须进行评估和鉴定,确定其真实价值和历史意义,以确定是否可以出境。
综上所述,文物出境审核标准是针对文物出境审查和审批的制度和规定,旨在保护国家文化遗产,避免非法流失。
中国文物保护法 知识点

中国文物保护法知识点中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专门规定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部法律,它于1982年5月出台,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是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传统,推动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下面将从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相关政策及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名词解释:文物保护法对文物、考古发掘、文物出境入境、文物保护单位等术语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概念界定。
2.文物权利: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公民对文物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公民可以参与文物保护的主体地位。
3.文物的分类与保护:文物保护法将文物分为国家一级文物、省级文物和市级文物,并对它们的保护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
4.文物保护单位的设立与管理: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设立条件、权限和管理进行了规定,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5.文物的移交及赔偿: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的移交程序和赔偿方式,保护了文物的合法权益。
6.非法损毁文物的追究: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对于非法损毁文物的追究责任,加大了对非法文物破坏行为的打击。
二、相关政策及效果1.考古发掘管理制度的建立:文物保护法确立了我国考古发掘管理制度,保护了考古遗址和文物资源。
通过推行科学的考古发掘,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
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文物保护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促进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发展,提高了文物保护水平。
3.文物出境入境管理:文物保护法明确了文物出境入境的管理措施,有效防止了文物的非法流失和走私。
4.文物保护科研的推进:文物保护法鼓励开展文物保护科研工作,提升了科技对于文物保护的应用水平。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文物保护法落地不力:文物保护法长期以来在落实和执行方面存在问题,可能是由于法律宣传和教育不到位所致。
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对文物保护法的认知度。
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范文(二篇)

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范文文物出入境管理是指国家对出境和入境的文物进行管理和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
文物作为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出入境管理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法律意义。
为了保护和维护国家的文化遗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文物出入境管理规定。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对文物的出入境管理更加重视。
下面我将从文物出境管理和文物入境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文物出境管理1.文物出境管理的法律基础我国《文物保护法》是对文物保护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依据,其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文物出境实施管理,并对文物出境手续进行了规定。
此外,我国还签署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我国对出境文物的管理也有一定的义务。
2.文物出境管理的原则文物出境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确权、保护、监管和合规性原则。
确权原则是指对文物的所有权进行明确,确保文物的合法性;保护原则是指在出境时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监管原则是指文物出境过程中需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文物不受损失和侵害;合规性原则是指遵守出境文物的所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出境。
3.文物出境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文物出境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批、证明、登记和发布。
申请是指文物出境的申请程序,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物合法出境的证据;审批是指文物出境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证明是指出境文物需要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合法性和出境需要;登记是指出境文物的登记手续,主要是为了方便文物管理机构对文物的跟踪和回溯;发布是指文物出境管理机构对出境文物进行公告和信息发布,确保文物的出境可追溯和监管。
4.文物出境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文物出境管理的重点是对重要文物、珍贵文物和禁止出境文物进行特别管理和保护。
重要文物主要指代表国家、民族和地域文化特点的文物;珍贵文物主要指具有重要价值和稀有性的文物;禁止出境文物主要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出境的文物。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发[1989]9号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发[198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c6b4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ad.png)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正文:----------------------------------------------------------------------------------------------------------------------------------------------------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文化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出境鉴定是指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能否出境。
第三条凡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一九四九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第四条文物出境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组负责办理。
第五条出境文物包括: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私人所有并携运出境的旧存文物;暂时进出境的文物。
第二章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鉴定第六条销售单位系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经营文物的单位。
第七条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鉴定,必须在销售前进行。
文物出境鉴定组须在得到销售单位造具的清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允许销售的批准文件后,按清册对照文物进行鉴定。
未经批准、未造具清册或未列入清册的文物,一律不予鉴定。
鉴定完毕后,该清册由文物出境鉴定组收存。
第八条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应按规定位置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
第九条凡经鉴定不准出境的珍贵文物,文物出境鉴定组应登记拍照,备案存查。
国家文物局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

国家文物局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文物局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2000年1月1日)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国(境)文物展览的展品在国际、国内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准确、快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展品运输是指展品包装结束后,通过运输工具将展品移动至目的地的行为(包括展品装卸作业)。
其责任范围为自出发地的展品包装箱离地时始,至到达目的地的展品包装箱落地时止。
第三条展品运输实行承运人负责制并通过合同管理制度实现。
第四条展品承运人的资格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规定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国家文物局得定期向社会公布展品承运人名单。
第五条展品承运人的资格分为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两类。
国内运输承运人不得从事国际运输业务。
第六条展品国内运输承运人必须具有以下资格:1.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企业;2. 必须具备多年从事文物展览运输工作经验,可以确保文物运输的安全,并可承担由于运输而造成展品损坏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对文物运输业务熟悉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应的运输设备。
第七条展品国际运输承运人除必须具有展品国内运输承运人的资格外,还须具有以下资格:1. 具有国家经济贸易部核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2. 具有国家海关总署核发的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及海关批准的展品货物进出口代理报关资格证书;3. 具有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和民航管理部门核发的运输经营许可证书。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在认为有必要时可组成专家小组对申请承运人资格的企业进行考评和审核。
第九条取得展品承运人资格的企业必须在每年度3月底以前到国家文物局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第十条国家文物局可视情况作出取消展品承运人资格或不办理年度检验手续的决定。
文物出境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法律依据

一、文物的出境许可证办理流程申办人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提出申请提交申办材料(包括携运人准出境证件、本人身份证件)(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受理审定期限:文物出境鉴定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准许出境的决定。
费用:收取文物鉴定费。
二、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六十一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四十五条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
(三)《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2号)第四条文物出境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组负责办理。
(四)《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说明一、为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防止珍贵文物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符合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准予出境的文物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并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经鉴定不符合文物出境标准的文物,不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发还申办人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开展文物出境审核工作时,执行本标准。
三、本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
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
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四、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物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下列物品均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1.凡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
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俱、书画、碑贴、拓片、
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
品等;
2.一九四九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
3.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
二、有关文物出境鉴定,必须由国家文物局批准的下列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站负责办理: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
三、凡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一律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和有关出境证明、发票。
如:
1.“A”字头火漆印为文物商店提供鉴定允许携带出境所用。
出
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商店统一发票》和钤盖编号“A”字头火漆
标识。
2.“B”字头火漆印为私人携带旧存文物允许出境所用。
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出境许可证》和钤盖编号“B”字头的火漆标识。
3.“C”字头火漆印为暂时入境文物复运出境所用。
凡境外携带、邮寄、运输文物暂时入境时,必须向海关提出书面申报,并说明有
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
入境地海关必须将有关文物加封后,交由当
事人送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复出境手续。
出境
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出境许可证》和钤盖编号“C”字头的火漆标识。
四、严禁持有旧货市场(古玩城)发票、拍卖公司发票和其它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经营文物的销售单位发票出境;严禁贴有“文检”字
样标识的旧工艺品(旧货或文物)出境。
若需携带文物出境,必须到
具有文物出境鉴定资格的工作站办理有关出境手续。
五、严禁使用“仿品”、“复制品”等内容的发票携带旧工艺品或文物出境。
存有疑问的可请当地文物出境鉴定站或当地文物行政
管理部门鉴定。
六、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严禁文物拍卖人私自将文物拍卖标的携运出境;买受人如将买得文物携运出境,须依法按照私人携带文物
出境办法,另行办理文物出境鉴定手续。
七、文物出境使用的“火漆印”、《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商店统一发票》是文物出境的主要凭证,是提供海关允许放行的重
要标识。
因此,凡携带出境手续完备的文物出境时,海关关员应把
器物上钤盖的“火漆印”和《文物出境许可证》或《文物商店统一
发票》进行技术处理(即毁坏火漆印,在证书和发票上注明“已出关”字样),严禁让其携带完整火漆印和没有注销的证书和发票出关。
八、违反以上规定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文物出境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