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国企出入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出入境管理,规范出国(境)活动,提高出国(境)工作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出国(境)活动,包括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
第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出国(境)工作的透明度;(三)坚持节约原则,合理使用国家资源,提高出国(境)活动的效益;(四)坚持安全原则,确保出国(境)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利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活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第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国(境)。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
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的目的、时间、地点、人数、经费预算等。
(二)审核审批。
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出国(境)人员的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审批通过后,管理人员凭护照、签证等手续出国(境)。
第七条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
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的目的、时间、地点、经费预算等。
(二)审核审批。
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出国(境)人员的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审批通过后,管理人员凭护照、签证等手续出国(境)。
第八条出国(境)审批权限:(一)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二)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解析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解析2012年6月30日,中国立法机关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
它取代了198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新法将于2013年7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外国人和中国公民的出入境管理。
对于外国人来说,新法将对他们的入境,在中国居留和工作实行更严格的控制。
在中国雇用外籍员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注意以下主要规定:1,新法区分了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和非工作类居留证件。
外国人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天,最长为5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天。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新法首次明确界定非法在中国就业。
有以下三种情况: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新法明确指出,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在过去,如果⼀一个外国人被发现非法就业,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当局可以采取的措施。
新法明确规定,当局(即公安局或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嫌疑人进行现场检查或连续检查,甚至在不能消除怀疑的情况下,可拘留嫌疑人。
如果有证据证明任何外国人在中国非法就业,当局有权遣返其到他/她的本国。
如果⼀一个外国人被遣返,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他/她可被限制在以后的1到5年内重新进入中国。
4,此外,新法规定,外国人和他们的中国用人单位应对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的邀请函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他们不能这样做,外国人将不能够获得签证和居留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畅行无阻的通行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它为广大国民提供了畅行无阻的通行证。
这个法律的实施,不仅对于个人出国旅游、学习交流,以及商务活动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更重要的是保障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个法律如何为我们提供畅行无阻的通行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确立了公民出入境自由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法律,任何公民都有权自由出入境,只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这使得我们可以自由地前往世界各地,拓宽眼界、增长见识。
同时,这也推动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加强了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
其次,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了国家对边境管控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该法律规定,国家应加强对边境的监管,确保边境安全和国家利益。
这意味着在我们出国旅行或是进行商务活动时,国家会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例如,在海关设立了专门的入境通道和出境通道,以便有效管理人员流动和物品进出。
这不仅方便了我们的通行,也确保了国家安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还明确了限制出境入境的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有权限制某些人员的出境入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安全。
例如,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或可能危害社会稳定的人员,国家可以限制其出境或入境。
这种限制确保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并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安全和稳定的出入境环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还规定了签证制度。
根据该法律,若想出入境国家,必须办理相应的签证手续。
签证制度严格把关了出境入境的人员,确保他们的身份和目的合法可靠。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防止各种非法活动的发生,保障了国家边境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为广大国民提供了畅行无阻的通行证。
这个法律的实施,不仅方便了我们的出境旅游、学习交流和商务活动,更重要的是确保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们要珍惜这个法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在享受自由通行的同时,也要为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安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公通字[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通知(公通字[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 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将同时废止。
为切实做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出境入境管理法》坚决贯彻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需求和期待,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成功的重要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进一步便利人员“走出去、请进来”,服务国家引智引资战略,争创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新优势,将起到重要作用。
《出境入境管理法》针对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恐怖主义威胁增加,非传统领域安全威胁加大,新型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于各项出入境管理制度,强化了出入境管理执法主体建设,提出了深化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留存生物识别信息等新措施,将更为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维护良好的出入境秩序。
《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程,针对原有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衔接配合不够、部分法律条文冲突等问题,在健全出入境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的同时,对各类执法行为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更加强调了对出入境人员权益的保护,将有力推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2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2012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第三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国际技术标准,逐步推广签发含有电子芯片的普通护照(以下简称电子普通护照),提高护照的防伪性能。
电子芯片存储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资料和持证人的面部肖像、指纹信息等。
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并提交相应材料:(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2.19•【文号】•【施行日期】1987.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1987年2月19日)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现对一些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十二月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中的自费出国留学部分和公安部、国家教委一九八七年二月《关于公安部门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等问题的通知》。
公安机关对于持有入学许可证件、获得正当可靠经济担保,并能按照规定提交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的申请,都应当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审批。
自费留学人员(不含原自费公派留学人员)的配偶和其他亲属,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探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申请自费探望公派留学人员,经所在单位或公派单位或公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探亲假的,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审批。
二、党员、军队人员、公安干警和科技骨干等因私出境党员、军队人员(含现役军人、军队职工和随军家属)公安干警因私出境,按照本系统的规定,先行办理党内、军内和公安机关的内部审批手续,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科技业务骨干(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单位的业务骨干,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出境定居,应在中央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安机关再受理申请,依法审批。
掌握无线电技术侦察部队核心机密和重要机密的人员复员、转业到地方后,要求因私出境的,如复员、转业到地方不足五年,须征求原所在部队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颁布日期:19960810 实施日期:1996081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
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解析
2012年6月30日,中国立法机关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
它取代了198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新法将于2013年7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外国人和中国公民的出入境管理。
对于外国人来说,新法将对他们的入境,在中国居留和工作实行更严格的控制。
在中国雇用外籍员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注意以下主要规定:
1,新法区分了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和非工作类居留证件。
外国人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天,最长为5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天。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新法首次明确界定非法在中国就业。
有以下三种情况:
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新法明确指出,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在过去,如果⼀一个外国人被发现非法就业,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当局可以采取的措施。
新法明确规定,当局(即公安局或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嫌疑人进行现场检查或连续检查,甚至在不能消除怀疑的情况下,可拘留嫌疑人。
如果有证据证明任何外国人在中国非法就业,当局有权遣返其到他/她的本国。
如果⼀一个外国人被遣返,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他/她可被限制在以后的1到5年内重新进入中国。
4,此外,新法规定,外国人和他们的中国用人单位应对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的邀请函和其
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他们不能这样做,外国人将不能够获得签证和居留许可。
如果中
国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根据新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普通签证,如工作,经商,学习或旅游签证等,以及申请要求,由国务院规定。
我们期望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国务院将发出有关实施细则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