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寸押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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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寸管理制度

头寸管理制度

头寸管理制度头寸管理制度篇一:资金头寸管理办法资金头寸管理办法 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基本规定和管理办法,旨在完善本行资金头寸约束机制,确保资金头寸管理的有效性,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行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工作。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 定义资金头寸:是指本行在人民银行、省联社及其他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可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

3.2 缩写无3.3 分类无 4职责与权限 5原则与基本规定5.1 原则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1) 统一调度:是指本行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筹集和运作。

2) 头寸集中:是指各营业机构在保留满足正常业务所需的头寸后,应将富余头寸及时集中到总行;资金头寸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及省联社账户,防止头寸分散。

3) 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负责全行资金头寸管理及监控;各支行、部负责辖内资金头寸管理。

4) 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资金业务部、业务管理部、公司个人业务部、会计结算部和内部审计部等部门及各支行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能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与协作,在防范资金风险基础上,提高资金效益。

5.2 基本规定 1) 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

a)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支行(部)要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b) 防范风险是指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领导及上级部门报告; c)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2) 资金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a) 从事会计或财务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b) 熟练掌握资金头寸管理的各项业务; c) 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本行资金头寸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 管理要求篇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头寸安全,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一、前言为了规范银行资金头寸管理行为,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了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二、基本原则银行在开展资金头寸管理活动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稳健经营原则。

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头寸管理目标,严格控制头寸规模和持有时间,避免过度集中风险和存在长期潜在风险的头寸。

(二)信息透明原则。

银行应充分披露资金头寸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内部和外部有关方面报告头寸规模、结构、变化等情况,确保头寸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三)风险意识原则。

银行应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头寸结构和规模,避免过度押注和过度依赖某一头寸或市场,确保资金头寸管理活动的风险可控。

三、资金头寸管理目标银行在开展资金头寸管理活动时,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明确资金头寸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防范流动性风险。

银行应遵循稳健经营原则,合理安排资金头寸结构和规模,确保流动性充足,避免出现活动性丧失、流动性风险增大的情况。

(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银行应通过资金头寸管理活动,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确保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和重要性匹配,避免出现资产期限长而负债期限短、使银行处理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降低的情况。

(三)增加收益。

银行可通过资金头寸管理活动,增加收益,提高经营效益。

但是,应根据市场风险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控制持有头寸规模和时间,避免过度押注和存在潜在风险的头寸。

四、头寸管理机制银行在开展资金头寸管理活动时,应建立完善的头寸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头寸规模控制。

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市场环境、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头寸规模。

同时,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头寸规模不超出承受风险的范围。

(二)头寸结构调整。

银行应根据市场、经济环境变化和风险承受能力,及时调整头寸结构。

《押运工作管理办法》

《押运工作管理办法》

成都铁路局货物押运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在提速区段除危险货物、超限超重货物、活动物等规章规定应派押运人的,其他货物一律不得派人押运。

在普速区段除危险货物、超限超重货物、活动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确需派押运人时,应严格执行部、局相关规章文电规定。

第四条押运人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参与押运。

第五条各办理须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规章文电的要求,从检查押运人对押运任务是否明了、货物性质和安全注意事项是否掌握、押运证件和押运备品是否齐全等方面严格把关。

押运人须知应直接发给执行押运任务的人员,不得代签、代收。

第六条未加挂押运人乘坐的车辆,办理站装载货物应考虑押运人乘坐的位置,不准押运人在易于窜动货物的空隙间乘坐。

押运人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第七条押运时押运人必须按规定穿着印有红色“押运”字样的黄色马甲。

凡未按规定着装的,一律不准上车押运。

第三章培训教育第十六条押运人培训教育分为押运人上岗培训、考核培训以及定期和日常培训制度。

上岗培训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考核培训每两年一次,由路局下发电报统一安排,站段督促押运管理单位组织到铁道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气体类危险货物需同时取得“押运员证”)。

定期培训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由押运人管理单位统一安排,重点宣传铁路运输的新形势、新规定及新的要求等,并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和考核,培训学习情况由押运人管理单位汇总报车站备案。

站段、车站进行督促、指导。

日常培训根据铁路运输安全形势和安全通报、典型事故案例以及新的规定、办法、要求、措施等,由押运管理单位及时组织向全体押运人传达学习,车站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十九条押运人员应严格执行押运制度,严禁擅自离岗、脱岗。

坚决杜绝押运人携带危险货物、在岗吸烟、生火、点燃蚊香、擅自改变货物装载加固状态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押运考核实施积分扣罚制度,押运人参加上岗培训、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时,统一记12分。

押运工作管理制度

押运工作管理制度

押运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押运工作,保障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安全,根据《公安机关押运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押运工作的各级公安机关和押运单位。

第三条押运工作应当坚持法律法规、保密管理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确保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安全处置。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押运工作机制,加强押运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押运工作流程,提高押运工作效率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条押运单位应当加强对押运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押运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押运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承担押运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等职责,建立押运工作管理信息化系统,提高押运工作信息化管理能力。

第七条押运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指示,负责组织实施押运工作,制定相应的押运工作计划和预案,保障押运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八条押运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保管和处置,遵守押运工作的操作规程和保密制度,确保押运物品的安全。

第九条押运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押运工作的纪律,不得泄露押运物品的机密信息,严禁在押运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押运工作应当实行严密的计划、调度和指挥,确保押运任务的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押运工作应当加强对押运车辆、装备、人员等的调度和管理,提高押运工作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押运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循押运计划,统一指挥,确保押运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押运工作应当建立保密防护措施,确保押运物品的机密性,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四条押运工作应当加强对室外和室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合理、严密的物理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押运工作应当配备专业的押运人员,提高押运人员的安全保障意识,确保押运任务的安全进行。

第十六条押运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加强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预警和防范。

关于押运的管理规定是(3篇)

关于押运的管理规定是(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押运活动,保障押运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辖区内从事押运业务的押运公司及其押运人员。

第三条押运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押运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押运安全。

第二章押运公司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押运业务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仓库;(三)有符合押运业务需要的专业设备和交通工具;(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押运人员。

第六条申请从事押运业务的公司,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专业设备和交通工具清单;(五)内部管理制度;(六)押运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押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理由。

第八条《押运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押运公司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章押运人员管理第九条押运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无犯罪记录;(四)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押运工作的疾病;(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押运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押运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知识;(二)押运业务技能;(三)应急处置能力;(四)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一条押运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二)佩戴统一的押运服装,持有押运证件;(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押运活动;(四)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五)不得从事与押运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押运活动管理第十二条押运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押运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押运工具;(二)押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三)押运路线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并尽量选择人流量较小的道路;(四)押运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当保持高度警惕,严密防范意外情况;(五)押运完毕后,押运人员应当及时将押运物品送至指定地点,并做好交接手续。

头寸管理制度模板

头寸管理制度模板

头寸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有效管理公司资金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特制定本头寸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个人。

三、头寸管理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确保头寸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

2. 流动性原则: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应对突发的资金需求。

3. 收益性原则:在满足流动性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追求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

四、头寸管理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日常头寸的监控和管理。

2. 投资部门负责头寸的投资管理和运作。

3.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头寸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五、头寸管理流程1. 头寸预测: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进行预测。

2. 头寸计划:根据预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头寸计划。

3. 头寸执行:投资部门根据头寸计划执行资金的调度和投资。

4. 头寸监控:财务部门对头寸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头寸计划的实施。

5. 头寸调整: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资金需求,适时调整头寸计划。

六、头寸风险管理1. 风险识别:定期对头寸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识别。

2. 风险评估:对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 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止损、对冲等。

七、头寸报告1. 定期报告:财务部门应定期向管理层提交头寸管理报告。

2. 临时报告:在头寸管理出现重大变动或风险事件时,应及时向管理层报告。

八、监督与检查1.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头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2. 对违反头寸管理制度的行为,应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财务部门提出,经管理层批准后方可执行。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以上模板进行调整和补充。

押运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

押运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

押运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一、押运工作职责1. 保护货物安全:押运工作的首要职责是保护货物的安全,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或被盗窃。

押运工作人员需要对货物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到任何损害。

2. 实施安全防范措施:押运工作人员需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能够应对各种潜在的安全风险和问题。

他们需要熟悉使用各种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保障自身和货物的安全。

3. 遵守法律法规:押运工作人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对于货物的装卸、运输和交接等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4. 协调配合运输单位:押运工作人员需要与运输单位进行密切的协调配合,确保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

在货物装卸、运输路线、交接等环节中,需要与运输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保障货物的安全和有序运输。

5. 处理突发事件:押运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危机应对能力,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做出正确的应对措施,确保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6. 记录和报告工作情况:押运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准确地记录货物的装卸和运输情况,对于货物的数量、重量、状态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意外情况,需要及时报告给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二、押运工作管理制度1. 制订详细的工作流程:公司需要制订详细的押运工作流程,明确押运工作人员在货物装卸、运输、交接等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要求。

在不同的运输环节中,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工作要求,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2. 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公司需要为押运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确保他们能够在工作中保持安全。

包括安全帽、安全鞋、手套、防护眼镜等必要的安全用具,以及对应的工作工具和设备。

3. 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公司需要对押运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培训内容包括货物的包装和装卸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确保押运工作人员能够胜任工作。

银行头寸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银行头寸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银行头寸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银行头寸管理考核工作,增强头寸管理风险管理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在总行业务指导与支持下,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对象本考核面向洛阳银行全体分行机构和各部门及业务岗位,考核内容包括存款和贷款资产负债、外汇和买卖国债等银行头寸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三、考核内容(一)头寸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情况1.账户开立审核管理:对于涉及银行头寸的账户开立,是否严谨审核核实,实际可操作账户是否满足运营需要,账户开立程序是否规范。

2.资金调拨管理:对于资金调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资金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否有充分的思考和综合考虑,调拨指令是否规范,操作流程是否严谨。

3.投标落标管理:在公开招标项目中是否充分考虑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于得标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及时进行还款,对于未得标项目,是否及时清算。

4.债券买卖管理:对于债券买卖中的各项风险,是否进行全方位的考虑和监控,交易流程是否规范,交易记录是否完整。

(二)风险管理情况1.头寸交易风险管理:借贷款、买卖外汇、买入国债等头寸交易的价值、变动、各方面风险暴露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2.流动性风险管理:针对存款余额的变动和流出方面的风险,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和计划。

3.市场风险管理:对于千变万化、具有不确定性的市场风险,如汇率、利率、股价、商品价格等进行分析和应对。

(三)授权管理情况1.授权内控流程:对于银行头寸管理授权审核流程是否规范,内部各环节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职责。

2.员工授权技能水平:对于具备银行头寸管理授权的员工,是否真正了解和具备授权范围内岗位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规范。

(四)考核评价1.考核结果:对于各考核内容进行汇总评定,根据得分给予不同层次的测评。

2.考核通报:将考核结果作为一个重要的管理手段,进行通报和反馈,促进头寸管理工作的不断提升。

四、考核流程(一)考核申报1.由分行机构和部门按照本考核办法所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申报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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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寸押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头寸押运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头寸押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确保我行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头寸押运特指汽车运输。

第二条我行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上级行社的管理要求,实行自主押运和社会化押运两种形式。


第二章社会化头寸押运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行及所辖各支行现金、金银等贵重物品的上存下解,统一委托经公安部门准入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负责武装押解。

保安公司每日对押解任务接受本行营业部门的统筹安排,安全操作在自身加强管理的同时,接受本行保卫部门的监管。

第四条保安公司向本行派遣和更换车辆、守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要及时向本行保卫部门报备。

保安公司的守押人员、车辆运行必须遵守本行的操作规程,凭证出入本行及所辖网点,不得涉足本行及所辖网点金库、营业间等非本行工作人员禁入的重要防区。

第五条本行及所辖支行工作人员和保卫公司的押解人员,对押解物品的管理和交接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头寸押解安全、正点。

交接和押解中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本行保卫部门汇报,由保卫部门和保安公司协调处理。

在押解途中,押解物品被盗、被抢、遗失、损坏、毁坏,按双方签署的“合同”办理。

第三章自主头寸押运管理办法
第六条我行的安全管理由总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总行中心库、黄材、流沙河、道林金库的武装押运人员由安全保卫部门按上级联社的规定选拔人员担任。

第七条头寸押运安全管理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保卫部门负责现金、金银、有价证券或其他重要物品从出库装车到卸货入库,或从装车到网点接入,或从网点装车到卸货入库的警戒及运输全程的武装押运,处置运钞途中突发事件。

(二)现金和有价证券部门负责办理调拨出入库手续和账务核算,清点出入库现金和重要物品,协助保卫部门做好押运安全工作。

(三)行政后勤服务部门负责押运的后勤保障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统一行动。

第八条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根据季节确定日常每个金库早晚头寸启运时间。

早晚尾箱头寸的押运,金库负责人按照安全保卫部确定的时间负责执行头寸押运任务,无需签发调拨命令;遇特殊情况(如节假日)需要调整押运时间,金库负责人按照总行安全保卫部规定的时间进行调整。

其他情况下头寸的押运,必须有金库负责人根据头寸调拨任务签发调拨命令,非紧急情况下,本县区调拨命令应于执行押运任务一日前下达,跨县区调拨命令应于执行押运任务二日前下达。

紧急情况下,以总行安全保卫部的通知,随时签发调拨命令。

第九条执行押运任务,要成立押运领导小组,由一名金库负责人(或由金库负责人指定的责任人)带队,具体负责押运工作的统一指挥。

第十条总行要制定押运途中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平时要经常组织演练。

在较固定的运钞线路上,要与当地的人民银行或金融
机构、公安机关、治安联防建立联系,遇有突发情况时可及时救援。

执行临时线路的运钞任务时,要事先了解途经地区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情况,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执行押运任务要使用性能良好、厢体封闭的运钞车。

第十二条执行押运任务要配备有效的通讯器材,保证联络畅通。

第十三条执行押运任务,武装押运人员按规定登记领取武器弹药,押运工作结束后,立即交回并注销。

第十四条运钞免检通行证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管理。

运钞免检通行证要一车一证,车证相符,执行任务时登记领取,运钞任务完成后立即交回,运钞车退出押运任务后必须交回并销毁。

第十五条运钞车严禁携带非免检物品,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第十六条参加押运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押运工作纪律。

(一)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押运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不得在公开场合和用外部电话谈论押运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不得中途随意下车或单人行动;
(四)不得在执行任务时饮酒。

第十七条运钞车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路线行驶,途中不准随意停车。

遇有特殊情况要改变行车路线时,需经带队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押运途中因就餐等原因必须停车时,要避开繁华市区和社会治安复杂的地段,停车时要有武装押运人员警戒。

第十九条执行押运任务的武器必须随身携带,防止被盗、丢失、走火等案件、事故的发生。

遇有紧急情况需使用枪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参加押运的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途中要自觉遵守交通
法规,遇公安等部门要求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运钞免检通行证并说明情况,防止发生冲突。

第二十一条对持有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内物品确需检查时,由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共同组织进行,其他部门无权检查。

第二十二条执行长途运钞任务,运钞车需在外过夜时,要事先与人民银行或省联社汇报,并与当地分机构联系存放事宜。

第二十三条押运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押运登记。

第二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制止危害我行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使我行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免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本级或提请上级行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事故和案件的,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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