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关于各类金融通道业务的深度解析
物流业的金融服务与融资途径

物流业的金融服务与融资途径1.引言1.1 概述概述:物流业作为支撑全球贸易和商品流通的重要行业,其发展受金融服务和融资的关键影响。
本文将从物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性、物流业融资的现状与挑战、以及物流业融资的关键途径等方面展开探讨。
通过对物流业和金融服务的结合分析,探讨金融服务对物流业的推动作用,并展望未来物流业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为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促进物流业和金融服务的良性互动与发展。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2.正文:2.1 物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性2.2 物流业融资的现状与挑战2.3 物流业融资的关键途径3.结论:3.1 金融服务对物流业的推动作用3.2 未来物流业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3.3 总结文章结构部分说明了整篇文章的大致内容安排,包括正文和结论部分的主要论点和内容,为读者提供了整篇文章的框架和逻辑结构。
1.3 目的目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物流业金融服务与融资途径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下面是可能的内容:目的:本文旨在探讨物流业金融服务和融资途径的重要性及现状,分析当前物流业在融资上所面临的挑战以及解决方案。
通过深入剖析物流业金融服务的推动作用和发展趋势,旨在为相关从业者和决策者提供具有实践价值的指导和建议。
同时,本文还旨在为学者和研究人员提供有关物流业金融服务与融资途径的最新研究成果,推动相关学术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通过对物流业金融服务的全面分析,有助于深化对金融服务在物流业中的作用和影响的认识,为推动物流业金融服务的持续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
1.4 总结: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物流业金融服务在物流行业中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能够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需求,并提高运营效率。
然而,当前物流业融资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信息不对称、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
因此,物流企业需要积极寻求合适的融资途径,包括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方式。
未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政府政策的支持,物流业金融服务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并呈现出更加多元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的金融市场交易业务解析

商业银行的金融市场交易业务解析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交易业务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市场交易业务进行深入解析,探讨其功能、操作方式以及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的影响。
一、金融市场交易业务的定义和特点金融市场交易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金融市场为基础,进行各类金融资产的买卖、投资和融资业务的活动。
其特点包括高风险、高流动性、高收益和高杠杆。
二、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交易业务的功能1. 为客户提供投资选择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市场交易业务,可以向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例如,购买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产品,帮助客户分散风险,实现资产增值。
2. 提供风险管理工具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交易业务中,提供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如利率互换、远期合约等,以帮助客户对冲风险,锁定利率和汇率,提高资本效率。
3. 支持流动性管理商业银行通过进行金融市场交易,可以有效管理自身的资金流动性。
在流动性不足时,通过卖出资产获得现金,满足资金需求;在流动性过剩时,可以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获取更高回报。
三、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交易业务的操作方式1. 交易员团队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交易员团队,负责执行金融市场交易业务。
交易员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根据市场信息和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他们与客户、交易所和其他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实时监控市场动态。
2. 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在进行金融市场交易业务时,将风险管理放在首位。
他们制定详细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并通过风险控制措施,如止损措施和分散投资策略,降低交易风险。
3. 信息技术支持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交易业务离不开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
他们依托高速的交易系统和智能化的风险监控工具,实现交易的高效、准确和安全。
四、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交易业务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的影响1. 市场流动性商业银行的金融市场交易业务为市场提供了大量的流动性,提升了交易效率和资金配置效率。
大量的交易活动促进了市场价格的发现和合理形成。
商业银行的跨境业务解读国际贸易融资与汇款

商业银行的跨境业务解读国际贸易融资与汇款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跨境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日常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国际贸易融资与汇款是商业银行跨境业务中的两个核心环节。
本文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贸易融资是商业银行为了支持进出口贸易活动而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
其主要形式包括信用证、托收和保理等。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作为中介机构,根据出口商和进口商达成的协议,为进口商提供信用担保,以确保出口商按时收到货款的方式。
托收是指商业银行运用自己信用及国际商业惯例,协助出口商收取货款。
保理则是指商业银行向出口商提供一揽子融资服务,包括销售账款的放款、催收和风险管理等。
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商业银行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商业银行能够提供信用背书,增强信用可靠性,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其次,商业银行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能够对跨境交易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管控,降低交易风险。
此外,商业银行还能够通过国际金融市场获取更多的资金来源,支持大规模的国际贸易活动。
二、汇款业务汇款业务是商业银行跨境业务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增长,跨境汇款成为商业银行服务客户的必备功能。
汇款业务主要包括对外支付和对外收款两个方面。
对外支付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将资金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的服务。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电汇、信汇、票汇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安全、高效转移。
同时,商业银行会根据不同的汇款方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为自身带来一定的收益。
对外收款则是指商业银行帮助客户接收来自国外的资金。
商业银行扮演着资金传递的桥梁角色,确保客户能够及时获得汇款金额。
同时,商业银行也会根据收款金额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商业银行在汇款业务中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汇率优势,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自身的庞大交易量,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汇率报价。
二是服务优势,商业银行通过不断创新提供更快速、便捷的汇款服务,提升客户体验。
三是风险控制优势,商业银行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减少潜在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五大金融解读

五大金融解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金融是一个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经济状况及人们的生活水平。
在金融领域里,有许多概念和理论,其中五大金融解读被认为是最重要和最基础的。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五大金融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金融领域的基本原理。
第一大金融解读是货币。
货币是一种用于交换商品和服务的媒介,它具有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
在现代社会,货币是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它影响着价格水平、通货膨胀率和利率等方面。
货币的发行和管理由中央银行负责,它们通过货币政策来调控经济,保持通货稳定和保障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货币的价值通常由政府的信用背书支持,因此货币的信用和稳定性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第二大金融解读是利率。
利率是借贷资金的价格,它决定了资金的成本和回报。
在金融市场上,利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它直接影响着货币供应和需求、企业盈利和个人消费等方面。
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利率来影响货币市场,以实现经济稳定和通货膨胀控制的目标。
利率的水平不仅反映了货币市场的供求关系,也反映了经济发展的动态变化。
对利率的理解和分析是金融领域重要的知识。
第三大金融解读是风险。
风险是金融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它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形式。
在金融市场上,各种金融产品和交易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适合的投资方式。
金融机构通过风险管理来控制和规避各种风险,以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市场地位。
风险管理是金融领域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它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第四大金融解读是投资。
投资是指将资金投入到各种资产中,以获取未来的回报。
在金融市场上,投资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活动,它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多种形式。
投资不仅需要理性的分析和判断,还需要对市场环境和经济趋势有深入的了解。
通过投资,投资者可以实现财富的增值和风险的分散,从而实现财务自由和财富增长的目标。
2016年金融监管政策全梳理

2016年金融监管政策全梳理引言2012年起伴随金融脱媒化,以银行理财为代表的大资管类投资者在信用债持有者结构中的占比越来越高,目前已经过半。
去年8月末,商业银行与广义基金对存量银行间信用债的持仓占比分别为39%和37%,虽在伯仲之间,但商业银行(自营)仍是信用债最大持有者。
自15年四季度开始,广义基金持仓占比开始超过商业银行,成为信用债最主要的投资者群体。
截至16年9月末的最新数据,广义基金和商业银行的持仓占比分别为53%和24%。
(图表1,由于公司债不披露持有者结构,上述数据未包含公司债。
不过由于商业银行较少直接参与交易所市场,如果考虑公司债的话,大资管投资者的市场占有率还会更高。
)信用债投资者结构的变化伴随着需求群体风险偏好中枢的明显提高,这是过去两三年来信用利差和持续降低并在历史低位长期维持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在14年9月22日发布的专题报告《有中国特色信用利差的历史与未来》中分析过,导致中国信用利差持续偏低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刚兑环境、违约稀少,市场无需在信用债定价中反映风险溢价。
二是脱媒化背景下各类理财资金成为信用债投资群体的绝对主力,这类群体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明显高于银行自营,又没有资本消耗限制,会更加倾向于信用下沉获得相对较高的利差,从而推动评级间利差不断压缩。
16年以来理财规模增速放缓,风险偏好也有回落迹象,未来以理财为代表的广义基金对信用债需求的边际变化将显著影响信用利差中枢水平的变化。
16年以来银行理财规模维持增长,但增速放缓明显放缓。
虽然经济的低迷和其他高收益资产的欠缺使得理财规模很快出现负增长的可能性不大,但理财本身缺资产的情况也在日趋严重。
资产端收益率下行倒逼理财成本不断下降,与货币基金和活期存款相比优势逐步缩小,会进一步导致理财规模扩张的难度加大。
尤其在信用债券违约风险未降低及金融杠杆监管趋严的过程中,银行理财的风险偏好和杠杆率水平存在趋于下降的压力。
在目前过低的信用利差水平下,中长期来看需要对理财规模增长边际放缓,甚至极端情况下的阶段性收缩和去杠杆对信用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保有一份警惕。
【干货】券商通道业务详解

【干货】券商通道业务详解近年来通道业务模式不断'创新',银信合作、银基合作、银证合作、银证信合作、银信基合作...各类“高端”金融创新模式层出不穷。
但当监管政策趋严,通道业务何去何从?在实际运用中通道业务到底是怎样一番景象呢?通道业务来源通道业务,顾名思义就是一个管道,方便资金进出。
通过产品的形式来体现资金的用途。
通道方发行产品进行融资,通道方收取通道费,融资方得到资金,但通常会有杠杆操作,实际投资方享受杠杆的收益和风险。
通道业务起源是因为资金方因各种原因不得直接投资项目方(比如2010年左右银行对地产行业收紧信贷,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产品成为资金流向地产商的“通道”),而借助通道进行间接投资,模式如下图:通道业务与A股A股大量资金来源是银行。
当然,拿到巨额资金的大多数投资者不会像我们小散一样去炒股,而是有更高级玩法,比如举牌上市公司。
打得火热的万科争夺战,宝能只是被媒体放到了放大镜下而已。
这次证监会决定逐步取消通道业务,就是这帮家伙玩得太大。
高杠杆必然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为什么银行、券商、投资者还敢肆无忌惮的这么玩呢?因为,券商赚取通道费,就和配资公司的手续费一样;银行拓宽自己的投资渠道,将资产转移到表外,获得不受监管的更大收益;投资者以数倍的杠杆撬动股价做庄家……总之,这三方赚钱赚得很happy,而且没有任何风险。
但是,我们都知道高收益就对应着高风险,谁来承担风险呢?目前资本市场上,通道业务服务提供者已从信托公司拓展到券商资管部门、基金公司子公司等,这便使得出现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证信合作、银信基合作等,使通道类业务模式不断创新,在实际运用中的形式也具有多元化。
只要以产品的形式出现就有可能涉及通道业务,比如企业跟企业借贷、资金的融通等都可以涉及通道业务。
比如,银行想借钱给融资方,但又不想走要求较多的贷款渠道,这时候就会通过通道方发一个产品的形式来间接给到融资方。
通道业务的作用(1)腾出规模,使得银行能够继续发放贷款或者保证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当局的要求,也可以规避贷款风险。
史上最全金融产品架构详细分析

史上最全金融产品架构详细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及人们投资理财意识日益增强,传统的理财方式遇到变革,人们不满足于稳健型的银行储蓄存款,各种创新型的理财产品以其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加大了投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给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强大动力,促进金融市场格局的转变和人们投资理财方式的转变。
互联网金融天生具有成本低、覆盖广、效率高、发展快、管理弱、风险高等特点。
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加上互联网化的销售模式,使得人们越来越难看透所投资的产品的真实面目。
本文试图从监管机构角度出发分类分析产品的合规性,并结合券商、基金、信托、银行自行发行或代理销售的产品案例加以总结分析,以期为大家后续学习打开思路。
一、银行理财产品1、现有理财业务监管规则有哪些?1.1根据民生证券研究院的整理,从2004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诞生以来,银监会共出台29部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稿对其进行监管,内容囊括理财业务的资格准入、投资方向、风险管理、操作规范等各个方面。
具体列表如下:1.2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1.3根据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系统统计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年度报告(2015)显示,上述三种最终资产将近占据了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余额的90%。
1.4关于银行理财的最新监管规则2016年7月27日,《2016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此次征求意见稿吸纳了原有28个关于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文件的重要内容,并提出一些创新性管理措施,从而形成一个更为全面的监督管理文件。
新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基础类业务和综合类业务。
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
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中国资金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

中国资金最全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随着移民海外和留学生人数的增多,很多人都在想尽办法把资金转移到国外投资买房,甚至使用了非法渠道;但事实上,国家对合理的资金诉求还是给了很多合法出入途径的,充分利用合法途径,安全运转资金才是上上策;据悉,今年一季度,中国外汇储备累计减少亿美元;2016年全年外储则减少3,亿美元,降幅达%,为连续两年下降,但较2015年5,亿美元的减少额收窄;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外汇政策口子,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严格管控之下,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各种资金出境的方法也层出不穷;现在我们就看一下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有哪些合法渠道可以向海外转移资金;总结了当下15种主流仍属于合规范围内的资金出境方式以及政策红线,供大家参考;重点强调,资金跨国流动涉及法规文件众多,合规与不合格的行为判定仅一线之差,本文难以完全覆盖;本文仅作知识扩展之用,具体资金操作请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事;一、“个人额度”二、朋友间互转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五、保险融资六、现金对倒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八、境外放款九、内保外贷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十三、离岸基金模式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十五、衍生品模式一、“个人额度”目前,中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但若是需要海外购置房产,则需要将更大额的资金转移出境,5万美元的限额显然不能满足要求;对此,购房人往往会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但这种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根据外管局规定:1、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2、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因此,作为变通,目前资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图操作:需要向海外转移资金的需求方请三位亲友分别在境外开设银行账户,三位亲友再分别邀请四位朋友避免法规中不得超过5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5万美元以下,总金额不超过20万美元,汇到三位亲友的境外银行账户,这样一来,三位亲友每人境外银行账户中都可以累计近20万美元,合60万美元;再将三个境外银行账户中的60万美元转移到需求方海外账户,便可用于海外投资之用;注:此种方法实质上属于变相分拆结售汇,请小伙伴严格避免触及政策红线;二、朋友间互转需要在海外购置房产的需求方在国外有亲友,国外亲友在国内也有在经营的生意,在此情况下,这位亲友可以向需求方支付外币,需求方在国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国内向此亲友转款;注:但此种方式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对于存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两套身份证和护照的购房人而言,其可通过大陆身份购房,并通过香港账户支付购房款;注:此种方式可行性和合法性存疑;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首先,可以用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由于信用卡的可用金额是当前卡内存入金额以及本身额度的总和,所以如果购房人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金额,并直接在境外刷卡就可达到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目的;其次,可以采取“先买后退”的策略;也就是说,先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商店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奢侈品等,购买后当即折价转让给该商店以换取现金;这种“回购”通常需要付出5%-10%的服务费;注:去年11月份,中国银监会下文明确,信用卡支付不适用与保险产品;五、保险融资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但在目前CRS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部门,所以这种融资方式亦存在合规性问题;注:境外个人保单可退可抵是正常商业服务,不存在合规性问题;但没法解决购买境外保险的原始资金出境问题;六、现金对倒中国内地客户可在中国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换汇店进行交易,换汇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钱庄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由于此等交易的手续费非常高,通常只适合大额交易;另外,客户可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注:香港钱庄合法,类似许氏兄弟;境内钱庄不合规,如通过境内钱庄,此方法不合规,涉及洗钱;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但如果采取这种方式,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由于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是唯一一个相对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境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在境内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人民币资金集中的人民币专用账户,所有从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流向这个“专用账户”的资金称为“上存”,所有该资金池拨出的借款称为“下划”;由此便可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的流入境内,反向亦然;但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能是从境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境内银行很难取证境外资金来源;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1、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2、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注: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使用规则有所不同,政策红线众多,存在合规风险乃至法律风险,需要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操作;八、境外放款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30%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 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九、内保外贷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首先,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100%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注:此种方式还须采取远期锁汇来规避汇率风险;也就是说,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内保外贷”成本简要说明1.境外利息:240bp+3个月libor=%+约%=3%;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2%如工行;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1%-2%;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3%左右;另外,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也有严格的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由此看来,如虚构贸易背景以实现资金出境存在合规性风险;最后,此种方式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内保外贷将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而根据外管局规定:“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而且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内存外贷指在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内存离岸贷指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使用此种方式的境内公司需要是自身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并且已获取ODI 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知名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此等业务类似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政策红线区域,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无额度具备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QDII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设计/包装一款基金产品或资管计划,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QDII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因为从2014年起我国外汇储备急剧下降;目前,QDII的总配额是900亿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汇管理局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去申请新的额度,在申请到新额度之前,不会新批准QDII额度;基金公司QDII额度紧缺,市场大部分基金公司旗下QDII暂停申购;大量资金需要出境的态势下,通道费越来越昂贵;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披露的信息,2016年第四季度,QDII基金共发行112支;注: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成本、难度都较高;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QDII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金融资产;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汇兑限额;QDII2申请条件:年满18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QDII2可投资领域: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RQDII允许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RQDII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QDII额度;因RQDII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于离岸人民币中心,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人民币投资标的,此外,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无需担忧汇率损失; 4.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据悉,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2.管理人要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3.要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4.基金类型要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5.该基金要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上海试点QDLP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本身作为人民币基金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2012年4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QDLP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目前多数QDLP基金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下图为上海QDLP运作模式示意图:根据上图,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海外对冲基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注:但QDLP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局,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还面临双重征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但另一方面,QDLP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探讨空间;——深圳施行,目前暂停QDI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即深圳版本的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被通道业务大量利用;目前获得QDIE批文的机构有41家,总额度由第一批的10亿美元扩容至25亿美元;QDIE的投资架构图如下: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QDII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目前大概有7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1家,云南4家;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50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国际投资、并购中进行投资;十三、离岸基金模式离岸基金是指注册于投资人所在国以外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被设立于开曼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的离案司法管辖区; 这类管辖区当地政府豁免基金非当地收入的税收,并允许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行;但离岸基金的设立牵扯到先期资金出境的问题,在当下外汇管制趋严的情况下,此种方式存在较大的难度;另外,2014年中国政府即决定加入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并决定于2018年9月举行首次对外交换信息;所以,对于存在海外资产配置、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来说,其海外资产配置信息将处于“透明时代”;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1.贸易对敲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注:此方式系虚假贸易,并存在合规问题以及违法问题;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价进口、低报价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图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1.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20%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2.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3.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4.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5.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6.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7.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8.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9.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轻资产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注: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所以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十五、衍生品模式境内银行可以和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不需要基础性的交易;只要是具备基础债券或交易的实体企业就有资格签署衍生品协议;由此以来,境内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殊安排和渠道,间接的参与到银行跨境衍生品交易中,相当于注资了境外资产,以此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最后要强调一下,上述办法理论上都可以合法将资金转移到境外,但涉及中国的相关政策法规非常复杂,合法与不合法常在一线之间,请结合实际情况谨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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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关于各类金融通道业务的深度解析一、通道业务的起源1、哪些是通道业务、有哪些通道机构简单地说,通道业务是银行作为委托人,银行表内资金或理财委贷等表外资金,以第三方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资管计划或信托收益权为客户提供融资。
受托人这一通道主要为券商资管、信托、保险等机构。
在银监发〔2014〕54号文中,曾解释跨业通道业务: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理财、委托贷款等代理资金或者利用自有资金,借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集团内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为通道,设立一层或多层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从而为委托人的目标客户进行融资或对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
这段话更加详细地定义了通道业务,点明特点:在上述交易中,委托人实质性承担上述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2、典型的通道模式有哪几种委托贷款通道模式:通道业务最终的客户是一些受宏观调控控制或过剩行业的企业,这些企业难通过正常的贷款流程在银行贷到款。
委托贷款的模式是过桥企业委托银行向需要融资的银行客户发放委托贷款,银行用理财资金从过桥企业受让这笔委托贷款的受益权。
银信合作模式:一家银行作为过桥银行,由该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设立单一信托,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
过桥银行将信托受益权卖断给另一家银行,并同时出具信托受益权远期回购。
也有一部分通过买卖信贷和票据资产实现。
例如,银行向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指定信托公司购买银行的信贷或票据资产。
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将贷款或票据转至信托公司名下,银行得以释放贷款额度。
银证合作模式:银行与券商签署协议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委托券商资产管理部门管理自有资金,券商将委托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的贴现票据(表内),并委托托收银行到期收回兑付资金。
银行持有的资管计划受益权计入表外。
实际交易环节还会加入一家甚至多家过桥银行。
银行A 将资金交给银行B,再委托券商成立资管计划购买银行A的票据。
银证信合作模式:由于银信合作业务受净资本约束或投资资产的限制,往往在银行与信托之间通过一道券商设立的定向资管计划,银行理财购买资管计划,再通过资管计划认购信托产品。
3、通道业务规模通道业务通常会嵌套多层通道,为模糊底层资产。
因此测算通道业务的总规模需要用各类通道业务的总和减去嵌套多重通道的部分,主要是信托与券商资管或基金子公司重叠的部分。
从券商通道业务的投向可以看出,存在嵌套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通道的情况。
其中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占比分别达14.1%、11.9%。
(1)从通道端测算委托贷款作为通道自10年规模逐渐扩大。
截止17年4月委托贷款规模13.82万亿元。
新增委贷规模自10年开始规模逐渐提高,并且月度新增量波动也逐渐加大。
委托贷款在通道业务中通常不会作为第一层通道。
信托通道业务以单一资金信托为主。
截止16年末,单一资金信托规模为10.21万亿元,我们估计信托通道规模要略小于这一数据。
从2010年到2012年其规模迅速扩张,12年末规模是10年末的1.3倍;而其占比自2013年来逐步下降、增速也逐渐放缓。
一方面监管加强对银信合作业务的约束,另一方面券商资管与基金子公司相比约束较小,部分取代了信托通道的功能。
截止2016年末,券商资管与基金子公司中通道业务规模为19.84万亿元。
其中券商资管占比较高,规模为12.4亿元;资金子公司为7.5亿元。
通道业务的规模在过去两年里加权增速达50%。
基金子公司在过去受益于没有净资本约束,在费率上更有优势,规模扩大更快。
16年末通道业务占比为71.7%,与14年相比提高了12.1个百分点。
券商资管的通道业务占比在过去两年则逐步下降,与14年相比16年末通道业务占比降低了11.5个百分点。
(2)从资产端测算银行通过非标主要投向非标,少部分通过通道投向债券。
我们根据上市银行中投资类科目下的非标资产统计测算,国有大行、股份制、城商行非标资产占总资产比约为1.7%、19.8%、19.51%,将这一比例的基数放大至全行业,估算全行业非标占比约为10.1%,非标资产规模约为15.4万亿元。
二、为什么这些业务要通过通道来做1、与监管政策博弈,美化指标表内到表外:腾挪信贷空间。
票据具有期限短、易变现、灵活性强等特征。
银行在压缩贷款规模首先考虑票据业务,其次银行业不想放弃票据业务带来的利息受益与派生来的存款。
在这种需求下银行选择将票据转移至表外。
如在货币政策开始收紧之时,银行贷款额度受到的约束更加强烈。
银行通过通道将资产转移指标外,使用理财资金对接,降低了银行表内的信贷额度,为其他信贷资产提供空间。
表外到表外:改善理财指标。
银行理财投资非标债权资产受理财规模占比35%与总资产占比4%的限制。
将理财的非标资产转移给其他银行,通过代持的方式规避了监管对理财非标的限制。
主要原因为表外业务监管指标及杠杆约束小。
在逐渐趋严的监管标准之下,银行利润空间被压缩,在这种压力之下往往出现为监管套利的金融创新。
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大幅提高,以期提高银行体系的损失吸收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同时也意味着规避和逃避监管可以获取更大的不当收益。
银行理财作为表外资产不需提取准备金,但银行为自身信誉考虑其刚兑性质仍然很强。
通过通道业务,银行表内资产转移至表外,改善银行指标,如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
比如将不良资产转移至表外,改善不良率指标;信贷资产转移至表外后,风险加权资产降低,改善资本充足率。
2、追逐更高的风险偏好新增资产转表外:为扩大投资范围,投向风险偏好较高的资产。
银行盈利的主要动力一是来自息差,二来自规模扩张。
过去银行贷款规模受合意贷款规模限制,在MPA考核之下银行的广义信贷规模也受到MPA考核要求与审慎资本充足率的限制;信贷投放也受宏观调控的约束。
通道机构的可投资范围比银行范围要广。
在面对更大的需求时,银行出于利益的考虑使用自营或理财资金绕道通道投放资产。
填补长期刚性融资需求的空缺。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房地产投资规模的迅速扩张,从而形成对银行信贷和其他融资方式的巨大需求。
基建投资项目一旦开工,后续融资需求具有很强的刚性,银行贷款规模受到严格限制后,就通过理财、信托、同业、委托贷款等各类通道业务来满足刚性的融资需求。
3、解决投资标准化产品的约束银行在投资标准化产品时,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存在不同准入和交易标准。
银行通过嵌套一层资管通道可以解决在投资标准化债券等开户登记环节中遇到的问题。
三、银行为什么分别选择这几种通道1、限制性规定:对信托约束较强不同通道受监管规定可投向的资产不同,资金募集方式不同。
信托计划作为通道不能投资票据资产,受比例限制。
根据2012年银监会下发的文件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受让业务。
根据银监发2010的文件,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超过30%,并且信托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在银证合作中,券商资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在券商资管的产品中,定向资管计划仅限单一资金来源,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管计划不得投资于交易所外的股权、债权等;而专项资管计划限制较少,但受限于审批效率。
基金子公司投资范围相对而言限制较少。
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而信托计划则要求不得超过50人。
2、费率优势信托成本较高。
相对而言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受约束较少、同质性较强,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通道费率呈逐年下降趋势。
信托计划在面对通道业务时需缴纳保障基金,要投入相对较多的成本。
因此信托通道费率已无下降空间。
14年基金子公司专户(通道类占比59.6%)平均管理费率为0.2%,在市场竞争环境下16年基金子公司专户(通道类占比71.1%)管理费率降至0.1%。
相比之下信托费率则为0.5%左右。
3、便利程度不同通道的便利程度取决于项目设立的流程,是否需要审批核准及其效率。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相对而言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投资范围较广泛,操作效率更高。
4、税率过去通过资管计划对接委托贷款银行可以实现避税。
银行通过通道业务投向非标近似于发放类贷款,相当于从收获发放贷款的利息转为持有资管计划的收益。
在营改增前,这个收益银行放在同业或投资类科目下,或在表外作为管理费。
另一方面,基金公司专户中公募基金产品的分红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在去年下发的财税140号文补充了资管产品征税规定:券商或信托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将承担缴纳增值税义务;保本产品需缴纳增值税、非保本产品不缴纳增值税。
对通道机构而言,作为管理人需要为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税费的成本通常会转嫁给投资人,因而通道成本将会略有提升。
对银行而言,作为投资人主要取决于是否为保本产品,非保本产品仍无需缴纳增值税。
四、通道业务未来趋势1、穿透底层资产,减少通道链条通道业务的风险之一是业务链条过长,不能穿透至底层资产,对其潜在风险难以控制。
今年以来监管协同度逐渐加强。
对过去针对机构的分业监管的割裂局面会有所改变。
加强对通道业务的穿透,底层资产逐渐透明。
资金来源承担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今年银监会下发的一系列文件中通道业务是监管关注的重点之一。
1)不得简单将银行理财业务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2)不允许通过同业投资等充当其他资金管理的“通道”;3)对于资金来源于自身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
底层资产透明化。
5月银登中心下发通知,要求对于银行理财资金购买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和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的方式进行投资的情况,必须通过理财登记系统对底层基础资产或负债进行登记。
2、加强监管协同,约束通道机构杠杆在2012年前,信托是与银行合作的主要通道机构。
监管对银信合作逐步规范,封堵漏洞,完善净资本要求。
信托通道一方面受资本约束,另一方面受银信合作业务投向约束。
10年银监下发的文件中,要求融资类业务占银信合作比例不超过30%,银行存量业务2年内入表并计提。
9月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新规,明确通道业务标准与净资本约束。
2011年1月要求未转表内银信合作信贷贷款、信托公司按10.5%计提风险资本。
6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叫停通过信托通道办理票据贴现及转贴现。
2012年2月监管叫停票据信托严查同业代付。
券商资管与基金子公司资本约束也在加强,明确去通道化。
而2012年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实施,打开了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范围。
此后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逐步替代的信托公司的角色,业务模式也与传统的银信合作基本类似。
自去年7月“八条底线”以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修订,《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发布要求基金子公司各项业务均需与净资本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