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
论述中国封建法律是如何维护贵族特权的

论述中国封建法律是如何维护贵族特权的中国古代法律受到“礼”的制约,以“礼”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原则。
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其中的一个内容是强调身份等级,贵族享有的特权,最早、最集中的体现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自从汉代将儒家思想被确定为正统法律思想以后,封建法典开始了“礼入律中”、“礼法合流”。
所以, 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特权是封建法典的一个重要体现。
早在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就把本阶级的意志提升到法律上,以便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的需要。
而李悝的《法经》则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从它的内容可以看到其阶级本质:它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的;而秦在战国时就设有“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但是最高的司法权还是属于皇帝,这也正是专制主义制度下的司法制度特点。
因此看出:法律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平民百姓与贵族之间不平等,而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
到了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他们如果犯法,治狱通常需先请皇帝裁决,然后再下司法,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汉律的罪名也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专权的规定;而且以皇帝为代表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产也严加保护;它的继承制度是以维护封建私有制和保障封建剥削特权世代相传为目的的法律制度;在诉讼制度上的特权,是对封建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既所谓“有罪先请”。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入律。
魏律曾正式规定过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仪”条款;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简述《唐律疏议》的内容和影响。

简述《唐律疏议》的内容和影响。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重要文献之一,也是唐朝时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一部按照法律条文进行梳理、解释和汇编的史书,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经典之作。
《唐律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条文的疏议: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疏议,对法律的含义、适用范围、处罚标准等进行解释和说明,使得法律条文更加具体、明确、易于理解。
2. 刑法规范:包括犯罪行为的定义、犯罪行为的特征、犯罪客体的保护、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分类等内容。
3. 法律适用:涉及到法律适用的原则、程序、方法等内容,包括如何判定罪责、如何进行审判、如何判决等内容。
4. 社会行为规范:通过对社会行为的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
包括对社会禁忌和不良行为的谴责和处罚等内容。
《唐律疏议》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影响:《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重要文献之一,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对后世法律文献的影响:《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经典之作,它对后世法律文献的编写、法律文献的整理和研究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 对唐朝政治、社会、文化的影响:《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法
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现对唐朝的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促进了唐朝的繁荣和发展。
总之,《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重要文献之一,它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后世法律文献的编写、法律文献的整理和研究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资料之一。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其在中国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吸纳前代立法成就,深刻贯彻儒家“引礼入法”与“礼法结合”的基本精神,该法典贯彻“德礼为正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基本原则,被后世评价为“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
”,该法典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总括言之,《唐律疏议》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在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对父权的确认和对小农经济的维护。
(一)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唐律疏议》对于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对君主绝对权威的维护、对等级特权的确认、以及对良贱之间不平等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精神和罪名中皆有体现。
(1)唐律对封建君权的维护:古代封建法典究其根本是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大一统统治,皇帝享有最高的权利,唐律中的“十恶”重惩中所涉及的四项罪名,即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这四项侵害皇权或者侵害皇帝人身等犯罪被处以极刑,十恶严惩,绝不待时,不允许适用议、请、减、赎、当,体现了对最高的君权的维护。
(2)唐律对等级特权的确认。
唐律对等级特权的确认主要在适用法律方面,不同等级享有议、请、减、赎、当的制度。
“议”是指“八议”,该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制度,是指对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类人犯罪享有直诉于皇帝,酌情处理的特权;八议之下对于官员还享有上请的特权,享有减刑和赎刑的特权,且官吏可以以官阶折抵刑期,不仅当前的官可以进行折抵,之前的官品也可以进行折抵。
(3)唐律中的良贱不平等。
唐律对等级权利的维护,还体现在良贱不平等的规定上。
首先是贱民和良民的人格不平等,贱民不能告发主人;主人和贱民有权受到惩罚。
如果主人杀死了奴隶,惩罚就会减轻,而如果奴隶杀死了主人,惩罚就会加重。
(二)对父权的维护《唐律疏议》的另一精神也是儒家原则融于法律的具体体现,在封建社会,君主是天下之父,因此要维护君权,也就是要维护家庭之内的父权。
该律对父权的确认主要体现在对父权的确认,在立法精神中和民事法律中皆有体现。
论《唐律疏议》的精神与历史地位

论《唐律疏议》的精神与历史地位摘要:《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唐代刑法的记载体,不仅仅是一部综合性的明文法律,更反映了当时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与对王权维护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当时精神文化的体现,是揭示过去历史的证据。
关键词:唐律疏议;唐代刑法;精神;历史地位《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唐代刑法的记载体,不仅仅是一部综合性的明文法律,更反映了当时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与对王权维护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当时精神文化的体现,是揭示过去历史的证据。
其内容大概反映了唐代社会中不同阶层与不同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还有就是部分的政治经济制度;同时,总结了过去不同的统治者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然后吸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其系统化和周密化。
为以后历代刑律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而且,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律疏议》的精神:《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时代的刑事法典,其精神最主要的一点当然就是维护封建统治,维护统治者的王权,得到至高无上的至尊地位。
因此无论其内容和形式是怎样的,都离不开这个维护统治的精神。
因为统治者弄出这些法律来,就是为了他的国家有法可依,无规则不成方圆,然后就是让百姓服从他的统治,不能背叛他,不能挑衅他的王权。
同时,《唐律疏议》的精神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
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
所以从这可以看出,当时统治者非常重视伦理道德,以伦理道德为主,想主要通过道德教育来维护他的统治,这种统治思想是非常值得提倡的,与现代的思想也非常相似。
其精神内容主要包括了德礼为本,政教为印;封建纲常的法律化;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第一篇,名例律,共五十七条。
名例律类似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
其中规定了刑法种类,分笞、杖、徒、流、死五种。
笞刑分五等,由笞十至笞五十,每等加十。
杖刑分五等,由杖六十至杖一百,每等加十。
徒刑分五等,刑期由徒一年至徒三年,每等加半年。
流刑分三等,由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每等加五百里。
死刑分二等,绞刑和斩刑。
名例律又规定了为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必须严厉打击的十种重大犯罪,即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
这十种重大犯罪被称为“十恶”。
犯十恶罪者,官吏不得享受议请减赎等封建特权。
名例律还规定了维护贵族官吏封建特权的“八议”和“请”、“减”“赎”、“官当”等制度。
所谓八议是:一、议亲, 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
八议者“若犯死罪,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但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八议之外,还规定了“请”、“减”、“赎”、和“官当”等制度。
“请”,适用于黄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以及五品以上官。
他们犯流罪以下减一等,犯死罪须上请皇帝裁定。
“减”,适用于七品以上官, 及应请者的亲属,这些人流罪以下减一等。
“赎”,适用于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的亲属。
他们流罪以下可以用钱赎。
“官当”,即以其官品抵罪,五品以上官一般可抵“私罪”徒刑一年,“公罪”徒刑两年。
“八议”和“请”、“减”、“赎”、“官当”,清楚地表明唐律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
名例律进一步规定了唐律适用刑罚的原则。
这就是:一、划分“公罪”和“私罪”。
所谓“公罪”即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即官吏不缘公私自犯罪,或虽缘公事而受情枉法或曲法申情者。
同样的犯罪,“公罪”较“私罪”量刑轻。
二、根据身份尊卑和爵位官职高低处刑。
贵族与官吏得享受“八议”和请、减、赎、官当等特权;而对所谓“贱民”、尤其是奴婢,犯罪后则要加重惩罚。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研究型论文题目: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发意义姓名:学号:班级:1班年级:2014级专业:法学系别:指导教师:完成时间:2019年4月11日作者声明本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
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奉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因本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成果归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所有。
特此声明。
作者专业:法学作者学号:714101140作者签名:董天鑫2018年 04 月 11 日摘要《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由律文和疏议两个部分组成,共分1 2篇,500条。
唐朝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事业,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对人民采取了较多的让步政策,其立法思想较隋有了更大的进步,更多的进展。
说“唐律一准于礼”只道出一件事实和一个结果,历史上,它还表现为一个过程,即中国法律儒家化。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两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此后,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家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彻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
这个过程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它可分为三个阶段:《春秋》决狱是其开端,以经注律是其深入,以经立法是其完成。
《唐律疏议》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终结,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从对唐律各篇基本内容的分析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它立法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用词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了超群的水平。
唐律是全面地维护地主阶级统治农民的一部封建法典;是封建官僚、贵族地主镇压与束缚广大农民的武器。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影响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儒家化;礼;法;八议;十恶Abstract《Tang dynasty law argument》is a China in the land of the living at the earliest stage, the most complete feudalism code of laws, constituted with the argument of two parts from the text of is divided into totally 12 article,500.The tang dynasty tallied up the period experience in this history precept after unifying the whole country, deep realize the knife mollify the society the antinomy, stabilizing the social order's importance for continue political power, maintain ruling. For making stronger own business establishment the total way of the " peaceful person rather country", adopted the more concession policy to people, certainly its lawmaking thought than toward too contain larger advance,more developments. Exactly the leading that thought is under these, the ex- period in tang dynasty became the last good legal system in Chinese history appearance. Say" Tang's law on allowing in gift" an a fact with a result, on the history, it return performance is a process. The namely Chinese law Confucianism turns. The Confucianism promotes of" the gift cures the virtuous cure the person cure" include the abundant law thought. Two the middle of ,along with Confucianism only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osition,with Confucianism for corpus of the orthodox tradition law thoughts can formation. Henceforth, at official approbation with Confucianism masters push under, Confucianism law the thought carried through the ancient lawmaking completely and judicial realm. This For this reason Tang's law is used as a the set have the representative feudalism code of laws, for these national Rules a envy , but vie with each other in copying. Tang's law not only is Tang ruler maintenance with important tool that make stronger the political power, but also for each king of hereafter of Tang towards along use. At the same time, Tang's law also there is decision influence to the system of the all countries feudalism in Southeast Asia penal code. This shows that, the law of the tang dynasty wether in Chinese legal system developing history, or on the legal system history of world, is all glorious a page.Keywords: The Confucianism ;Turns;Gift;Method;Bari;Shri’e目录引言 (1)第1章《唐律疏议》所体现的立法指导思想 (2)1.1立法宽简,保持稳定 (2)1.2法贵责上,一断于律 (2)1.3明法慎刑,防止枉纵 (3)1.4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3)第2章《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4)2.1《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4)2.2《唐律疏议》所体现的基本特点 (9)2.2.1全面地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9)2.2.2“于礼以为出入” (9)2.2.3维护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 (10)2.2.4具有完备性 (10)2.2.5具有综合性 (10)第3章《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11)3.1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 (11)3.2德治和刑治相结合的法制思想思想 (11)3.3维护封建宗法的法律思想 (12)第4章《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发意义 (13)4.1借鉴唐律,容许血缘证人拒绝作证,控制家事犯罪 (13)4.2借鉴唐律,扩大刑事调解的范围,预防地缘犯罪 (13)4.3借鉴唐律,强化官吏之间的监督职责,抗制职务犯罪 (14)4.4借鉴唐律,建立健全道德建设体系,减少社会转型类犯罪 (14)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8)引言公元653年也就是永徽四年《唐律疏议》由唐高宗李治批准颁行,也称《永徽律疏》,共三十卷。
《唐律疏议》中典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儒家观念,法制史论文

《唐律疏议》中典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儒家观念,法制史论文儒家学人从西晋始,通过八议、官当等,重建了封建特权; 通过重罪十条强调确认君权、长老权,其中最主要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等条目,接受了经韩非子解释过的老子君道; 以礼入法的主体成果———准五服以制罪,核定笞、杖、徒、流、死二十等( 五、五、五、三、二) 刑罚,是量刑标准。
这些理念融进《唐律疏议》,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中华法系主体,支撑天下秩序延至清末。
就文化形态而论,它以儒道互补为理论基础,以郡-国体制和礼-法规范为政统,形成了法、儒、道之间政统-道统的互补。
礼法观念最早由荀子提出。
“从一个范畴,从通过缺点的指出,推进到另一个范畴,在我们是很容易的———但是在历史的历程中,这却是很困难的。
世界精神从一范畴到另一范畴,常常需要好几百年。
”[1]101从荀子提出礼法规范到隋唐之际落实在中华法典中,经历了八百多年的时间。
儒家德礼为本的思想观念在《唐律疏议》中贯彻始终,典型的法律制度有: 五刑、十恶、八议、官当、准五服制罪等。
一、五刑五刑制度由隋《开皇律》正式确立,指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法定刑罚。
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重于笞刑。
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至三年分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此后不得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 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分为斩、绞两等,绞刑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刑。
《唐律疏议》释五刑之义说,五刑制度是效法自然界的五行而定,将天人合一理念与刑罚制度相结合。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内容丰富:唐律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构成了完整、严密的封建法网。
法律形式与内容统一:唐律注重法律形式的完备,强调法律的统一和一致性。
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礼法结合:唐律将礼教原则和法律规定相结合,注重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刑律为主:唐律以刑律为主,以刑罚为主要手段来维护封建秩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也注重民事、行政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宽刑慎刑:唐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注重宽刑慎刑的原则,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量刑时,注重考虑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以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
总之,《唐律疏议》作为唐朝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内容丰富、形式统一、礼法结合、刑律为主、宽刑慎刑等特点,对于维护封建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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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
《唐律疏议》是我国唐代时期的重要法典,时称《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保存至今最早也是最完整的古代法典,被视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唐律疏议》堪称中国律统时代法典编纂之集大成者,其中的很多法律制度思想,更是来自于刑书时代的商周时期,编撰者采用律文和疏议相结合的方式,并以问答的形式,辨异析疑,对于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使唐律的内容详实丰富。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立法经验,是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
《唐律疏议》主要以刑罚条文来规定社会秩序,以“十恶”为其罪名体系,以“五刑”为其刑罚体系,以十二个篇章分述不同类型的罪名,比如职司方面的《职制律》,财政婚姻方面的《户婚律》,还有军事方面的《擅兴律》等。
这些篇章类似现在的刑法分则,而第一篇《名例律》则相当于现今的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唐律疏议》的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包括“十恶”和“五刑”的含义,以及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公罪、私罪等犯罪形态的规定,还有依人异制、原情定罪、据理用刑等定罪科刑方面的规则。
依人异制是指定罪科刑时必须考虑犯罪人及其相对人之间的各种特定关系,对不同的犯罪人实施不同的刑罚。
特权制度就属于依人异制的定罪科刑规则,《唐律疏议》的特权制度原则主要体现在《名例律》中,本文也主要以《名例律》中的内容来说明唐律中的特权制度。
特权,即特殊的与众不同的权利。
法律中的特权制度,就是指用特别法律条文对少数特殊的人施以不同于常人的法律规则,一般是对这些特殊人群有利的规定,使其享有特别的权利与好处。
像《唐律疏议》这种刑事类型的法典中的特权制度,其特别的好处就是免刑、减刑、刑罚从轻之类,《礼记》中所讲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一种刑罚方面的特权制度,唐朝时法律上的特权人群主要是官僚贵族,等级身份越高,享有的特权就越多。
《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有议、请、减、赎、当等规则。
“八议”是《唐律疏议》中最主要的特权制度,八议规则渊源于《周礼》中所说的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
”之后在各朝代逐渐发展出了系统的法律特权制度。
八议规则编入了《唐律疏议》的第七条,所谓八议,用注疏的话来说就是“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
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
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
“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
八议规则中的八种人均拥有着不同的身份,使其享有特殊权利。
八议中的第一种人是议亲,指皇帝国戚,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缌麻、小功都属于我国古代的服制,服制是计算亲等的标志,“太皇太后者,皇帝祖母也。
皇太后者,皇帝母也。
”所以议亲这条维护的是唐代统治集团的地位以及宗法等级伦理纲常。
第二种人是议故,指长期侍奉皇帝,“特蒙接遇历久者“之人。
第三种是议贤,是有大德行,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之人。
第四种是议能,指具有能够整军旅,理政事,治国安邦的大才能之人。
第五种是议功,谓有大功勋之人。
第六种是议贵,指高级官僚,包括三品以上的职事官、二品以上的散官、一品勋官。
唐代官员的品级有九品,依正、从、上、下分为九品三十级,正一品最高,从九品下最低。
关于职事官与散官,“有执掌者为职事官,无执掌者为散官”。
第七种人是议勤,指为国服过大勤劳的执政大臣等。
最后一种是议宾,指前两个王朝君主的嫡系后裔,称为国宾。
唐律第八条(议章)规定了八议者的特权:“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即八议者犯死罪时,司法机关应将其所犯罪行与“应议之状”上奏皇帝,经过大臣议定,最后由皇帝最终裁决,往往可以免除死刑。
八议者若犯流罪以下,则减刑一等,但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唐律的前五条便规定了五刑,笞、杖、徒、流、死共五刑二十等。
八议者虽是拥有高度特权的人,但是若犯十恶大罪,就触及了统治者
的最高利益,特权也会不复存在。
对于八议范围之外的其他官僚贵族及其亲属,规定了请、减、赎、当等特权。
唐律第九条(请章)规定了“请”的特权规则,请的适用范围包括官爵五品以上的官吏、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以及“八议之人,荫及期以上亲及孙,入请”。
这三种人如果犯了死罪,由有关司法机关上奏皇帝裁决,往往可以获得减刑优待。
如所犯罪行为流罪以下,则减一等刑。
最后,请和议一样若犯十恶大罪则不得请,而且“犯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
《唐律疏议》第十条(减章)规定了减的特权制度:“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七品以上”,是指六品、七品文武职事、散官、卫官、勋官等。
“官爵得请者”是指可以适用请的五品以上官爵,荫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
这些人犯流罪以下罪刑,各得减一等刑。
减章特权适用的人的范围比议章与请章的更广,但是优待更低,议、请、减、赎、当等特权都是按照官僚贵族的地位又高到底规定的。
减章的范围包括了请章的范围,两章的关系是:若请章的人可以减刑,则他在减章中也减一等,如果请章没有减刑,则他在减章也不得减刑。
故云“各从减一等之例”。
第十一条是(赎章),规定了“赎”的法律特权制度。
适用范围包括享有议、请、减等特权的人,还增加了九品以上的官吏,以及应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
这些人犯流罪以下,准许纳铜收赎,赎金的多少在“五刑”中都有说明,与五刑二十等刑罚一一对应。
这章还有“五流”的说法,是指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五种严重的流刑。
若犯五流之罪,以及犯过失杀伤期亲尊长及外租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等罪应科徒刑者,故意殴伤他人致其废疾者、男夫犯盗罪、妇女犯奸罪者,都不可以减刑或赎刑。
官当的规定在第十七条,议、请、减者及九品以上官吏如犯了一般的徒刑或流刑,可以用官品抵当刑罚,官品越高抵当的越多。
如果犯的是私罪,则“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如果犯的是公罪,则“各加一年当“。
这是因为公罪一般都是过失犯罪,私罪一般都是故意犯罪。
以官当流,则是“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以上就是《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的主要规定,有议、请、减、赎、当等规则。
另外还有补充性的规定,比如第十二条是关于妇人的特权制度,若妇人有官品及邑号,则特权规则依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但是不得荫亲属。
还有第十三条五品以上妾的规定:“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第十四条,“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
”
从《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可以看出,这些特权制度的享有者皆是唐代的统治阶层,包括皇帝、大臣、高官、贵族,以及这些人的亲密亲戚,其中的赎和当几乎涵盖了全国所有的官僚阶层。
还可以看出,被特权制度笼罩的唐代的统治集团,都是为君主专制政治制度和宗法等级伦理关系及其秩序服务的。
官僚代表了封建专制统治,荫亲属代表了宗法伦理关系,这些人掌握着国家的大部分财富和权力,让这些人获得刑罚上的好处也是最高统治者安定这一股庞大势力的手段之一。
唐代是中国古代极具代表性的封建专制统治朝代,从完整的等级身份制度中产生的特权制度也是专制时代有很强代表性的制度。
特权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代名词,在崇尚民主人权的现代,特权制度是不允许存在的,虽然在现实社会中可能隐藏着一些特权现象,但是在法律中是不可能出现的,也是严格明令禁止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是现代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
八议、请、减、赎、当等《唐律疏议》中的特权制度,属于我国两千年多年封建国家法制发展的结晶产物。
通过这些制度规则,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古代的封建等级社会,也
可以更好地反思我们现代的民主法制国家建设中的特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