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施工现场围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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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围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创造优美、整洁的环境,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设置围挡,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放线施工。

二、市建设管理局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监察大队受市建设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的验收、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根据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我项目建设工期在6个月以上,须设置实体围挡。

实体围挡设置标准: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m,市区主要路段不低于2.5m,加盖墙帽,外墙抹平粉白;宣传标语口号要粘贴规范;提倡墙体统一蓝色做底色,并长年保持墙面干净,不能有乱写乱画、乱喷乱涂现象。

四、设置的围档必须连续封闭,保证施工现场与外界隔离。

五、实体围挡施工现场的进出口必须设置铁制或木制门楼,门楼高度不得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4米。门楼应设置企业标志,两侧应有规范的安全标语。

六、要对施工现场的进出口进行绿化,美化施工现场环境。

七、施工围挡设置的标准与要求施工围挡设置要做到安全,坚固、整洁、美观。

八、围档的日常管理

1、所设围挡按照“谁设置、谁管理,谁验收、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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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保持围档完整、清洁、无破损,达到围挡设置标准。

3、现场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围挡的日常检查、巡查,做到安全、完整、清洁、无破损,对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围档,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固或拆除重建,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拆除。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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