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二十二条.doc

合集下载

协定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一十二条.doc

协定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一十二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一十二条-法条原文: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的概念的规定。

一、租赁合同的定义。

本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在人们的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

它可以在自然人、法人之间调剂余缺,充分发挥物的使用功能,最大限度的使用其价值。

通过租赁,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的利益可以同时得到满足,因此,租赁是现实经济生活中非常常见的经济活动。

二、租赁合同的主体:出租人和承租人。

出租人,是指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使用的人。

包括所有权人、财产权人、使用人等。

承租人,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他人财产并支付租金的人。

三、租赁合同的标的:指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般为有形非消耗物。

四、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收益权的合同。

物的所有权人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能。

如果所有人将这四项权能全部转移,则可能构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合同。

如果所有人将有限期地交给他人使用,该他人按照约定使用该租赁物并获得收益,就是租赁合同。

在租赁合同的期限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处分租赁物。

当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有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的义务。

正是因为如此,承租人的债权人不能以租赁物清偿承租人的债务;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出租人享有收回权。

因此,租赁合同只是将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转让给承租人,而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

租赁合同的这一特征使得它区别于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

这两类合同都是以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为基本特征的。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

租赁物可以是诸如汽车的动产,也可以是诸如房屋的不动产。

《合同法》释义总则

《合同法》释义总则

《合同法》释义总则总则第一章一样规定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标、合同法的调剂范畴以及合同法的基来源差不多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扶植,制订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立法目标的规定。

合同法是平易近商法的重要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全然司法,它涉及到临盆、生活范畴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临盆经营和人们的生活紧密相干。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年夜约有40亿份。

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胶葛案件,大年夜约300万件。

是以,制订一部同一的、较为完全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或许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长的须要,关于及时解决经济胶葛,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扶植,具有十分重要的感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订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偶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这三部合同法对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巧和对外经济贸易的成长,保证社会主义扶植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感化。

然则,跟着改革开放的赓续深刻和扩大年夜、经济贸易的赓续成长,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克不及完全适应了,存在的重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偶合同分别有用不合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同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应用合同情势搞讹诈,损害国度、集体和他人好处的情形较为凸起,在防范合同讹诈、爱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须要作出补偿规定;第三,调剂范畴不克不及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显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托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须要响应作出规定。

制订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订一部同一的、较为完全的合同法。

往常因此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同一的合同法,制订同一合同法的前提还不成熟,假如等成熟了再制订,又不克不及适应市场对司法的急切须要,为了加快立法方法,成熟的先制订,如许做是完全精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百⼆⼗⼆条因当事⼈⼀⽅的违约⾏为,侵害对⽅⼈⾝、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法界议论的热点课题,如何解决责任竞合,多数意见是允许受害⼈单⼀选择请求权的主张,认为受害⼈要么请求侵害⼈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要么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者只能择⼀,不得⾏使两个请求权。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说债务⼈的违法⾏为,既符合违约要件,⼜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产⽣,⼜违约责任引发债权⼈索赔的请求权,侵权责任也引发债权⼈索赔的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有重迭之处,形成请求权的竞合。

如果允许债权⼈不受限制地⾏使两个请求权,就会导致债务⼈因请求权的重叠⽽承担双重民事责任,造成不公。

按照本条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受损害⼈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请求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合同法根本违约的规定(文档4篇)

合同法根本违约的规定(文档4篇)

合同法根本违约的规定(文档4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合同法根本违约的规定的资料4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我国《合同法》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第一篇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相对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学理界对于此项规定有不同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它是我国《合同法》对不完全履行以及因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作为解除条件的承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它实际上是对根本违约的明确规定,这一项规定实际上赋予了非违约方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笔者认为,这项规定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完全履行以及因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并导致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权利。

其中的原因,将于下文做出分析。

有学者认为,由于根本违约是从违约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对违约所作的分类,那么它是可以与其他标准对违约行为所作的描述和分类并存的,比如根本违约可能与迟延履行、不履行并存以及不完全履行并存。

但笔者认为此处学者所言“并存”的概念似乎并不明确,因为”根本违约”是根据违约结果严重程度对违约行为所做出的分类之一,其相对概念应该是一般违约或者普通违约。

而迟延履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不能等概念均是违约行为的某种具体方式,它们之间的区分标准是违约的方式不同。

故而根本违约与迟延履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不能是不同意义上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并存”,莫如说是当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不能之结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如使合同相对人合同目的落空时),则其行为可被视为根本违约。

故而,有学者将根本违约分为四类,即“迟延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不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不完全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履行不能的根本违约”。

这样的分类方式很好地诠释了根本违约与迟延履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不能之间的关系。

两个合同并诉的法律规定(3篇)

两个合同并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其中“两个合同并诉”是一种较为特殊且复杂的诉讼方式。

本文将从“两个合同并诉”的概念入手,分析其法律依据,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分析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概念界定“两个合同并诉”是指在同一诉讼中,原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纠纷合并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方式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法律关系,因同一事实或者法律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为“两个合同并诉”提供了理论支持。

3.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合同纠纷的管辖、举证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两个合同并诉”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三、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合并审理的优点(1)提高诉讼效率:合并审理可以减少诉讼程序,节省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2)有利于查明事实:合并审理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准确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并审理可以避免当事人因同一法律关系多次诉讼,降低维权成本。

2. 合并审理的适用条件(1)合同当事人相同:两个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应当是同一主体。

(2)合同关系具有关联性:两个合同纠纷应当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纠纷和售后服务合同纠纷。

(3)合同标的具有同一性:两个合同纠纷的标的应当具有同一性,如同一批商品的买卖合同和售后服务合同。

四、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存在的问题(1)证据难以收集:合并审理可能导致证据分散,给当事人和法院带来证据收集的困难。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关系及竞合——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关系及竞合——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合同中, 因租赁物瑕疵而损害承租人之身体健康 时,
履行利益与固有利益互相独立 , 则构成第三种类型 , 而不是第二种 。 因此 , 此处并没有完全列 出各契约所 属之类型 , 仅列出各类型并 以契约之特殊情况为例。
第一 , 行利 益与 固有 利益 完全 重合 。 在保 管 履 如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有着密切 的联系。在
大的发现”的理论——加害给付理论或称积极侵害 债权理论 ,这使得契约法 中添加了保护义务和附随
在租赁合 同中, 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毁损的 , 出租
1 09

琳: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关系及竞合——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均可产生契约法与侵权法的交
务的加入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竞合 的情况又有了
新 的变 化 。
(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普通类型 一) 在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 ,存在两种 利益范 围, 即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 从纯逻辑上来分
析, 前述 两种 范 围交 叉影 响 的情况 可 以分 为 四种 , 即
2 契约法保护利益的范围。 . 契约责任 , 即违反契
— —
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 同法》 合 第一百二十二条
李 琳
( 国政 法 大学 , 京 1o 8 中 北 08 )
[ 摘
要]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竞合是一个古老的法律 问题。我 国《 同法》 合 从实证法上规
定了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竞合的处理 , 但从 实践上来看仍略显不周。因此有必要从新的角度
权 利 的合 法 行使 和不 受 侵犯 。 但是 , 约法 与侵 权 法 契
可见 ,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有着很大的区别 , 但 也有密切 的联系。正是这种区别与联系使得侵权责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摘要:1.合同法的概述2.合同的订立与生效3.合同的履行与变更4.合同的解除与终止5.合同的违约责任与补偿6.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正文:【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1.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同的过程。

2.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产生法律效力的过程。

3.合同的订立与生效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三、合同的履行与变更1.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行为。

2.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3.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效力自然消灭的行为。

3.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与补偿1.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合同的补偿是指违约方按照约定或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行为。

3.合同的违约责任与补偿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和补偿数额。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2.当事人应当优先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3.合同争议的解决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二十二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在任何合同关系中都有可能发生,最常见的是下列几类合同:
1、买卖合同。

当出卖人给付物品具有瑕疵时,致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出卖人的行为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2、赠与合同。

赠与物因有瑕疵致受赠人损害的情形与买卖
合同相类似,但赠与合同因是无偿合同,只有在赠与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

3、租赁合同。

就出租人而言,因租赁物瑕疵引起承租人损害的,构成违约与侵权;就承租人而言,因其过失行为,毁损租赁物,也构成违约与侵权。

4、雇佣合同。

在此类合同中,受雇人在履行义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雇佣人损害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5、运输合同。

在旅客运输中,因承运人的过失,例如紧急刹车,或车门突然开启,致使旅客落地受伤,死亡的,同样出现责任竞合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同一违法行为可能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具体来说: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

例如,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并非法使用,造成财产毁损的。

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这就是所谓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第三,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第四,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责任竞合才得以产生,并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制。

根据本条,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而提起诉讼。

法律允许受害人选择责任,是因为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选择任何一种责任都是加害人所应当承担的。

同时允许受害人选择责任也是因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
着差别,而选择不同的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同。

1、归责原则的区别。

根据我国侵权法,对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用了多种归责原则。

而在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说认为是采用严格责任。

即只要行为人有违约行为,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

而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的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而在合同责任中,受害人只须违约方已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其是否有过错。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事实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4、免责条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

但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

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虽然难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但法定的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件、
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5、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损害赔偿也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而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不得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

且法律采取了“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

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7、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

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的损害的后果负责。

此外,在时效期限、诉讼管辖等方面,侵权责任和违约也存在着区别。

正式因为上述区别的存在,因此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将严重影响到对其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目前国际上关于责任竞合的理论主要有三种: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是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可侵犯的一般义务,而违约行为是违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义务的特别义务,因此当一个违法行为具备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受害人只能有合同上的请求权,而不能有侵权的请求权。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违法同时具备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应该根据各自的法律规范加以判断,因而产生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也可以同时行使两项请求权,德国日本通认此种学说。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一个行为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两个要件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论其本质,仅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支持这一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则有两个,一为合同关系,一为侵权关系。

因请求权基础不同,举证责任也不一样。

假如某项请求权基于某项法律基础不成立,不能排除其他法律基础成立的可能性。

进一步说,第一,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按照对其有利的法律规定主张权利,以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第二,在实现有利债权人原则时,不得与法律目的相违背,在法律有特别规定与有利债权人原则相悖时,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而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三种做法:禁止竞合制度,
以法国法为代表;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以德国法为代表;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以英国法为代表各国法律无论是采取禁止竞合制度还是允许竞合制度,实际上都排斥了关于受害人可以实现两项请求权的主张,均认为受害人只能实现一项请求权,加害人不能负双重民事责任。

将责任竞合作为一种正常的现象并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允许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是可行的。

我国合同法在第122条对此做了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构成要件等上存在着诸多的不同,因此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对充分保证受害人的权利是相当有利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允许变更诉讼请求更有利于受害人。

郑小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