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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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一、引言商务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为了规范商务部的工作,确保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及处罚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

二、规章制度1. 外贸管理规定商务部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制定了一系列的外贸管理规定,包括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办理流程、贸易限制措施、进口关税政策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外商投资管理规定商务部负责外商投资的管理工作,制定了外商投资管理规定,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投资方式、投资审批程序等。

这些规定旨在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保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

3. 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商务部负责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工作,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规定了对外经济合作的范围、合作方式、合作程序等。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国际合作,推动经济共同发展。

三、处罚制度1. 处罚对象商务部的处罚对象主要包括涉及外贸、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包括企业、个人等。

2. 处罚种类商务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限制资格等。

具体的处罚种类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定。

3. 处罚程序商务部的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等环节。

在立案调查阶段,商务部将收集相关证据,对涉案行为进行调查。

如果需要,商务部还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最后,商务部将根据调查结果做出裁决。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处罚,并吊销了其进出口许可证。

2. 案例二:某个外商投资项目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商务部对该项目进行了限制资格处罚,并罚款一定金额。

3. 案例三:某个对外经济合作项目涉嫌违反合同约定,商务部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警告处罚,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对於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对於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对於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1. 引言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许可证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用于规范和监督进出口活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企业或个人可能会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从而触犯法规和法律。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贸易环境,国家会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对於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 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定义在讨论处罚规定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个人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获得或使用进出口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进出口操作的行为。

3. 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种类对于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为,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种类。

这些处罚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3.1 罚款罚款是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为最常见的一种处罚。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罚款数额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罚款额度由相关部门依法裁定,并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进行适当判定。

3.2 暂停进出口许可证对于严重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有权暂停其进出口许可证。

暂停期间,企业或个人将无法进行任何进出口活动,直到相关部门解除暂停为止。

3.3 撤销进出口许可证对于屡次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有权撤销其进出口许可证。

一旦进出口许可证被撤销,企业或个人将无法再进行任何进出口活动,直到重新获得许可证为止。

3.4 法律起诉对于严重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或个人,除了上述的行政处罚措施外,相关部门还有权对其提起法律诉讼。

如果被判定有罪,违法行为人将面临刑事处罚,例如拘留、罚款等。

4. 处罚规定的执行机构和程序针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执行机构主要有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行政机关。

具体执行程序如下:4.1 案件调查和取证在执行处罚规定之前,相关机构会进行案件调查和取证工作,以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判决。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第三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第七条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第八条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第九条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第三章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条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第十三条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各发证机构须根据商务部规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一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二印章使用保管制度三许可证发放登记制度四发证程序管理制度五发证专用设备管理制度六空白证书保管、使用登记制度七档案管理制度八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第十六条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第十七条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第十八条各发证机构要面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外经贸方针政策,并对企业提供服务;第四章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第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及发证局域网的安全性、可靠性;第二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证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下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配证书系统软件,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软盘;不允许自行改动代码和许可证发证数据;对纺配证书企业上报的软盘必须进行防病毒处理后再进行操作;要防范计算机“黑客”侵入发证局域网;第二十二条各发证机构对商务部下发的发证程序软件、上报数据软件及密钥盘应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监督使用;软件需拷贝备份时,应在处长监督下进行;拷贝备份应存入专柜;发证程序软件只能安装在发证专用计算机;各发证机构对发证程序及上报数据程序应按规定重新设置密码,密码每季度更换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三条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只能用于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六条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管理;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第二十七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监制,许可证局统一发放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第二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第二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证款专用票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专用设备帐卡及相关资料;第六章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章及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及“纺织品配额证书专用章”由许可证局统一刻制并核发;各种签证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第三十一条空白许可证书的征订印制、发放工作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接收空白许可证书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需由二人同时在场,验收无误后登入台帐并填写验收记录报许可证局;凡包装箱铅封损坏的应开箱对箱内许可证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纪录并书面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各发证机构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并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签收制度;空白证书出库需二人同时在场开箱并检查箱内证书号码段及份数,核对无误后方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发现异常情况缺失、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记录并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经签发的许可证,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签证专用章、空白证书、错、废证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第三十五条许可证档案指:一许可证的存底联二有审批意见的申领许可证申请表更改表三签发许可证的依据批件、配额或登记证明,招标商品的领证证明书,合同,介绍信或证明信等四发证软盘五发证登记本六空白证书领用核销登记本七需要保存的其他资料八许可证档案、空白证书、废、错证销毁登记帐册第三十六条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第七章业务培训第三十七条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第三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三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四不按规定上报许可证签发数据或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经批评后不改正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五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不认真执行,以至发生空白许可证证书、签证专用章、许可证档案,计算机发证和数据管理程序及密码丢失、泄密或被非法盗用,造成责任事故的六违反“许可证收费收入财务管理办法”不按时及足额上缴许可证收费收入或不使用许可证收费专用单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四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一、规章概述商务部作为国家负责外贸、外资、外经等事务的部门,为了规范商务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及处罚制度。

二、外贸规章1. 外贸合同管理规定商务部要求外贸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外贸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商务部规定了外贸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管理等程序和要求,确保进出口商品符合质量、安全和环境标准。

3. 外贸经营者信用管理规定商务部建立了外贸经营者信用档案,根据企业的信用记录赋予奖惩,提高外贸经营者的信用意识和诚信经营水平。

三、外资规章1.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规定商务部制定了外商投资准入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程序和审批要求,促进外商投资的合法、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2.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管理规定商务部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3.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商务部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需按时报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和监督。

四、外经规章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规定商务部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制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结算和汇率管理等要求,促进外商投资的顺利进行。

2. 外经合作项目管理规定商务部制定了外经合作项目的管理办法,明确了项目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管等程序和要求,促进外经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

3.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管理规定商务部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管理和监督。

五、处罚制度商务部对违反上述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六、总结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对于规范商务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企业和个人在开展商务活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共同推动商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金件法律规定(3篇)

五金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五金件,又称金属配件,是指在各类机械设备、建筑、家具、电器等物品中起到连接、支撑、固定等作用的金属零部件。

五金件在现代社会中应用广泛,其质量直接影响到产品的性能和使用寿命。

为了规范五金件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五金件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五金件生产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五金件生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五金件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要求生产五金件。

(2)五金件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3)五金件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控,确保产品质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五金件生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五金件生产者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2)五金件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五金件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标识,标明产品标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三、五金件销售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五金件销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五金件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2)五金件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五金件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标识,标明产品标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五金件销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五金件销售者与购买者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五金件销售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产品质量。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一、引言商务部作为国家负责外贸、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及处罚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包括其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和执行程序。

二、背景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

为了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及处罚制度,以规范市场行为,打击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三、目的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的目的是:1.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章及处罚制度旨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公平的机会。

2. 维护市场秩序:规章及处罚制度通过打击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3. 提升国际形象:规章及处罚制度的实施能够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政府对市场秩序的高度重视,提升国际形象。

四、适用范围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投资的企业和个人。

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其经营活动涉及到商务部所管理的领域,都必须遵守规章及处罚制度。

五、具体内容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进出口许可制度:商务部对特定商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制度,企业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业务。

2.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商务部对于涉嫌倾销和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

3. 禁止或限制出口措施:商务部可以根据国家利益和市场需求,对特定产品实施禁止或限制出口措施,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

4. 处罚措施:商务部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多种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限制进出口等,以惩罚违规行为并起到警示作用。

六、执行程序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的执行程序如下:1. 监督与调查:商务部会通过监督和调查来发现违规行为,可以通过自查、投诉举报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中国作为一个世界贸易大国,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二、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1. 自主经营原则:我国对外贸易实行自主经营原则,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能力自主决定进出口商品和服务。

2. 平等互利原则: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尊重国际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对外贸易活动中,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 保护环境原则: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推动绿色贸易。

三、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法律: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法律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等。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进出口货物申报规定》等。

5. 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也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 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如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

3. 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支持,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实施惩戒。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文号】国发[1990]70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一九八八年二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文件),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

这一改革总的来说是成功的,进一步发挥了各地方、各部门、各类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对于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扩大进出口贸易,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年来,外贸出口有了较大发展,国家外汇收入和储备增加,进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平衡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但是,现行外贸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主要是:出口补贴和外汇留成水平不一致的不平等竞争条件尚未消除,外贸企业的自负盈亏机制基本没有建立;外贸公司过多、过滥,助长了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外贸领域存在的抬价抢购、低价竞销、肥水外流等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为了继续贯彻执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快改革开放进程,必须在继续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三方面积极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以提高出口商品质量、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扩大出口,调整进口结构,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对外贸易。

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的若干问题决定如下。

一、建立自负盈亏机制,统一全国外贸政策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从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入手,使外贸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联合统一对外的轨道。

这是外贸经营机制的一个重大转变。

各地方、各部门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切实转变观念,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类外贸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外贸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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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了严肃处理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案件,保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管理制度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企图蒙混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报进出口货物品名、规格等,藉以逃避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藉以逃避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没收货物,或责令退运,不准出口,并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将一般贸易项下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或以其他名义进口,藉以逃避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进口少报多进,出口少报多出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除没收多进或多出的货物(有溢短装规定的除外),并处有关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在非许可证管理商品中混藏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没收许可证管理商品,并处有关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第四条涂改进口许可证品名、规格、数量、有效期等内容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涂改出口许可证品名、规格、数量、有效期等内容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对非法冒用进出口许可证的,其进出口货物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申报进口属於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能提交有关许可证的,没收货物或责令退运,如按海关规定期限补交进口许可证的,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五以上的罚款;申报出口属於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能提交有关许可证的,没收货物或责令退运。

第六条经海关同意具保放行,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补交许可证,如属於无证进出口,骗取海关具保放行的,处没收货物或追缴货物等值价款,如属超期交验的,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五以上的罚款。

第七条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经主管部门批准转内销处理的,应视?一般进口货物,其中属於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补领进口许可证。

不能补交进口许可证的,处货物等值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内销的,没收货物或追缴内销货物的等值价款,可以并处有关货物等值以下、百分之三十以上罚款,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一倍以上的罚款。

前款所涉及的料、件、成品、半成品,属於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品的,按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品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转?内销处理的,应视?一般进口货物,按规定补领进口许可证,不能补交进口许可证的,没收货物或追缴内销货物的等值价款,可以并处有关货物等值以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一倍以上的罚款。

第九条故意采取分签合同、分口岸或分批进口的方式,逃避许可证管理,证据确凿的,视情节分别按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论处。

以维修?名进口汽车、家用电器等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零配件,直接组装整车、整机证据确凿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进口高档消费品或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品,出口国家紧缺物资的,从重处罚。


十一条对各级经贸管理部门违反规定的授权范围或不按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规定签发的许可证,海关有权不予受理,有关货物不准进口或出口。

第十二条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其他行?,由海关按本规定的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列行?构成走私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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