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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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全面工作,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公司员工人事、劳动关系管理等专业人才库建设工作和推荐上岗等服务工作。

第三条所有员工均纳入公司专业人才库管理。公司各部门、单位,包括项目部均作为用人单位参与专业人才库建设,用人单位享有从专业人才库中选聘人才和辞退不合格人员的权利,同时履行对专业人才进行推荐、培养、考核、激励的义务。

第二章人力资源分类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分为四类,即专业员工、委派员工、后备员工和资信人员。(一)专业员工是指公司各用人单位,包括管理部室、分公司和直属项目部聘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二)委派员工是指经过公司委派人员任命审批程序,委派到工程项目部或分公司等机构工作的人员。

(三)后备员工是指由公司与大中专院校签定接收协议或者经公司招聘测试合格,实行见习期或试用期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其他应聘人员。

(四)资信人员是指经与公司协定,个人拥有的一级建造师等资信证书由公司管理,不由公司安排工作岗位的社会流动人员。

第五条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制,所有员工档案及人事关系由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委托管理,人事代理费(档案托管费)由公司负责。原集团各单位的固定职工应享有的权利按集团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人力资源引进和配置

第六条遵循“因事设岗,因岗定员,灵活用工,效绩优先”的原则,引进、配置公司所需的各类管理和技术人才。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人力资源规划,每年汇总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制定公司各部门、单位用人计划。

第七条人才引进方式:公开招聘;从专业院校引进;员工及社会人士推荐;组织安排调整。

第八条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积极向上,有一定的政治和文化素养,无不良社会信誉记录,身体健康;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人才引进的范围

(一) 经营型人才:拥有较好的社会人际关系,熟悉建筑工程招投标运作,有较强的沟通能力、组织策划能力、工作指导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大局意识强。

(二)技术型人才:理论功底扎实,有丰富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工程施工组织能力、协调能力。

(三)合作型人才:拥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具有较强经营能力,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才。

(四)资信型人才:采取个人资信证书引进的方式,吸引社会流动人才,将其资信证书纳入我司管理。

(五)其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才。

第十条员工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填写《人力资源需求计划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聘用人员申请。(二)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机构编制和实际岗位人员空缺情况,从专业人才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或发布招聘信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筛选聘用候选人。候选人需填写《员工信息采集表》,提供个人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确定拟聘用人选,对拟聘用人进行考察,提交考察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分管领导。

(四)公司人力资源分管领导签批后,人力资源部呈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公司部门或分公司副职以上领导的聘用,需经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

(五)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办理社会保险。(六)人力资源部开具报到单,聘用人员持报到单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十一条员工单位内部异动须经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调动者本人或调入单位将由调出单位签署意见的调动申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人员不得擅自调整和调动,否则,公司将追究调入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条员工辞职,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公司各管理部室签署意见,最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管理部门以下三类岗位原则上明确为议定工资制岗位:

(一)一般技术性工作管理岗位;

(二)服务性岗位;

(三)效绩适合计量比较,部分收入来自效益提成的岗位。

在议定工资制岗位工作的员工,应实行议定工资薪酬。大专及以下学历,且职称为助理及以下,职级为副科长以下的员工,经部门申请,公司主要领导批准,也可定为议定工资制员工。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项目联系责任单位和项目经理应及时办理项目经理部成立手续,主要领导班子成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由人力资源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办下文成立、聘用。项目委派人员按照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试验员、计量员、测量员、机管员等,由项目经理部申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聘用。项目经理部成立手续办理不及时,公司将对项目联系责任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追究行政、经济责任。

第四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在人力资源部组织下,依法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凡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视同非法用工,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签订,一般签订1-3年期劳动合同。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新进员工实行一定的试用期或见习期。应届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有一年以上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技术类人员,试用期1-6个月;辅助生产、服务岗位员工,试用期15-30天。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继续聘用的,按规定办理续聘手续;

(二)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聘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按程序办理解聘手续;

(三)员工与公司或所属单位签订了项目个人承包协议的,应及时足额交纳管理费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否则终止其承包协议,解除其劳动关系。

(四)员工劳动态度、技能、身体素质等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带头闹事或有其它不好表现,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以及经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报人力资源部,经公司批准,可依法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

(五)凡确定了工作岗位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履行合同义务擅自离岗的,以挂号信邮寄的方式通知本人限期回单位听候安排,逾期不归或不服从安排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

(六)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员工,应与公司办理借调手续,并应按照规定上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否则视同自动离职,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七)经单位同意,利用外企业资质承接工程业务,但未按规定上交管理费的视同自动离职,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八)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有关手续,并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终结手续,办理工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结算、业务交接、档案转移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公司对各类员工均负有帮助提升个人素质的责任,所有员工有及时得到相关教育培训,职业资格和职称考试、评审等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各类人员均能公平地得到公司教育培训费补助

第十九条为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加快青年人才成长,公司实行“导师制”的人才培养模式。公司组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优良岗位技能的人员作为导师,帮助、指导技术能力水平较低的员工,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学员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导师和学员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学员退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导师应负教育责任的,取消导师资格,严重失职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本着服务企业、提升自我的原则,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技能技巧的学习和培训,并通过考试、评审取得更高层次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执业资格等。员工业余参加的学习和培训,列入公司教育培训计划,按规定报销的相关培训费用在公司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员工参加教育培训,应得到本单位同意,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培训费用。

第二十二条员工参加学习,其所在单位应合理安排员工工作。除另有约定外,一般不影响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通过学历教育、考试,取得更高层次的学历,公司给予教育培训补助。获得教育培训补助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四条员工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中级以上职称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注册执业资格,并在公司注册,或由公司安排在总公司注册,可以报销全部评审费、考务费、证书工本费、继续教育培训费和年检注册费,并给予一定的教育培训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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