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中的一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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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若干问题

美国专利法若干问题
计算机软件与商业方法专利
– 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保护 版权保护 专利权保护,进而延伸到商业方法
– 软件的专利权保护
阳光下人所制造出来的一切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 自然法则、物理现象和抽象思想观念,包括数学方法 ,不能 获得专利权保护 二者的结合:运用自然法则、物理现象、抽象观念和数学方法 所作出的具体的技术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又可以成为 专利保护的客体 保护的是具体的产品或方法,而非抽象原则
三、一些特殊规定
公正义务
– 申请人有义务在申请过程中,就新颖性、非显而易见 性和实用性,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包括完全披露有 关的发明 – 不公正行为或欺骗行为:故作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 信息,将导致专利权无效 – 1970年“拜克曼”案:专利局不具备完全的检索能力, 1970年 拜克曼” 应当依赖于申请人;申请人不得以敌手的方式进入专 利申请程序 – “所有权利要求”方式:一项权利要求上的隐瞒,导 所有权利要求” 致整个专利权的无效 – 必须真实,否则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将以此击败专利 权人,灾难性的后果
二、专利保护客体
商业方法专利
– 随着两个判例的作出,“商业方法”专利泛滥 随着两个判例的作出,“商业方法” – “硬技术”派(hard technology) 硬技术”派(hard technology)
强调技术特征,与物质世界的关联,与产品的关联 否定商业方法专利 与欧洲专利局的观点接近
– “软技术”派(soft technology) 软技术”派(soft technology)
专利局,既然有1930年法和1970年法,则发明专利中的“ 专利局,既然有1930年法和1970年法,则发明专利中的“产 品”或“物质合成”,不包括有生命的东西 物质合成”

美国专利文献的类型

美国专利文献的类型

美国专利文献的类型----6f5660f8-7163-11ec-a593-7cb59b590d7d一、美国专利法中与专利文献有关的几个问题1.在美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实行第一发明制度,在美国境外完成的发明实行“第一申请制度”;2、无申请人概念。

美国专利法规定,只有发明人可以申请专利,因此美国专利法中没有出现申请人概念,并且只有自然人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专利申请。

须注意,美国专利公报中出现了受让人(assignorsto),该受让人即专利权人,可能是发明人,也可能是发明人所在单位,也可能是其他受让人;3.采用全面审查制度,即从专利批准的角度来看,美国专利说明书在授权后发布。

然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自2001年3月15日以来,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已经发布了专利申请规范,并在网上提供了服务。

然而,这种行为不是基于专利法,而是基于1999年通过的《美国发明家保护法》(AIPA)。

因此,从授权的角度来看,美国专利规范的类型也可以分为专利规范和专利申请规范。

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包括发明、设计和生产设备;4、在授权后设置了再审查程序、再公告程序,美国专利说明书的类型还包括再公告专利、再审查专利说明书等;5.美国还建立了发明注册制度,因此在《美国专利公报》(后来更名为“合法注册的发明”)中有相应的防御性公告栏。

须注意,第一,栏目原名为《防卫性公告》(defensivepublication),从1968年11月5它将以摘要的形式报告。

其编号单独排列,由“t+美国专利公报卷号+本卷防御性公告序列号”组成,如T102001。

其中t为技术披露,1021001为《美国专利公报》第1021卷第001号防御性公告;第二,从1985年3月12日起,该栏更名为“合法注册的发明注册”,缩写为Sir,其编号改为H+序列号,如h2201。

6、对专利文献的分类采用美国专利分类法。

当然在专利公报和专利(申请)说明书中也都给出了国际专利分类号。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与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比较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与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比较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与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比较作者:夏志远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5期夏志远湘潭大学湖南湘潭 411100【摘要】美国临时专利申请相比其正式申请方式更方便、提交的文件更简洁、需要的费用更低同时还可以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

该制度保障了美国人专利申请人更多的利益,带去了更多的福祉,同时也促进了其国内创新的发展,使得美国专利申请数量稳步提升。

临时专利申请制度与我国的本国优先权类似,存在很多的相同点,比如都会确定一个优先日,优先的日期都是12个月。

两个制度之间也存在很多的不同,本文旨在对临时专利申请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分析,然后与本国优先权制度进行比较,总结各自的优劣之处以及对我国本国优先权的一些启发。

【关键词】临时专利申请本国优先权启发1.临时专利申请的概念临时专利申请是指该申请是临时的,不会进入实审,最终也不会获得授权成为专利。

临时申请可以为以后的非临时申请确立有效的申请日,也是实务中经常用到的一种申请方式。

临时专利申请的保护期限是12个月,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专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

但是,专利申请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2月内正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专利”转为正式申请,否则此“临时专利”在12月后自动失效。

正规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改写后的内容。

2.临时专利申请与本国优先权的比较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美国“临时专利申请”规定与中国的“本国优先权”规定比较相似。

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的本质相当于国内优先权。

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当时只考虑了外国优先权问题,并没有涉及本国优先权。

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正增加了本国优先权规则,形成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增加本国优先权的主要原因有三点:(1)外国申请人在我国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各种优惠,而我国申请人在自己国家却不能享有优先权,这对我国申请人明显不利;(2)我国加入PCT后,根据其规则,在我国提出的首次申请,按PCT提出国际申请,指定我国为保护国,可以享有我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没有提出国际申请的我国首次申请则不能享有优先权的优惠,这样就会出现因不同申请类型享不同待遇的差异。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一、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美国发明法》(以下简称AIA)正式生效。

这是自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首次制订以来的最新重大变革,其改革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意义之重,被业界普遍认为是仅次于1952年《专利法》的制度性革命。

正是由于AIA,国会完成了长达30年的专利法革命,美国专利法的每一基本方面都被完全改变。

事实上,经由AIA,美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发明人先申请制”,并未完全采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制”(first-to-filerule)。

尽管人们理解AIA对《专利法》第102条的修改具有革命性,但它实际并未完全抛弃现行专利法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在基本概念与原理上。

“第102条可专利性条件:新颖性,专利权的丧失该人应有权获得专利,除非属于下列情形——(a)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其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在本国为他人所知道或者使用,或者在国内外已经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b)在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一年以上,该发明已经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或者已经在本国公开使用或者销售,(c)该人已经放弃其发明,(d)该发明在其向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受让人首先在外国获得专利,导致获得专利,或者成为发明证书的对象,而该专利或发明证书的申请是在美国申请案12个月以前所提出的,(e)该发明在以下之处已有描述(1)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根据第122条公开的专利申请中,或者(2)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中,除非根据第351条所定义之条约而提出的国际申请具有在美国提出申请的相同效力,只有当国际申请指定美国并且根据该条约第21条而以英文公开,该人本身并不是作出该专利主题之发明的人,在根据第135条或第291条而进行抵触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另一发明人在第104条所允许的范围内证明,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他人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的,或者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其他发明人在本国内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

专利申请中的关键术语解析

专利申请中的关键术语解析

专利申请中的关键术语解析专利申请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涉及到许多特定的术语和概念。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关键术语,本文将对其中一些常见的术语进行解析。

一、发明发明是指通过人类的创造,实现了新的技术方案。

在专利申请中,发明是指新的、有用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技术上的解决方案。

对于一个技术方案是否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发明,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二、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在专利申请中提出申请的个人或组织。

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本人,也可以是由发明人指定的代理人或经过协商同意的受让人。

在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申请文件,并承担相应的申请费用。

三、专利权专利权是专利申请获得核准后所获得的权力。

专利权可以授予申请人对其发明的独家使用权,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或引入该发明。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

四、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是指向专利局提交的关于发明的申请文件。

在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技术描述、附图、权利要求等内容,以确保专利申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权利要求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的一部分,用于定义专利权的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使用特定的术语和表达方式,以界定申请人对于发明的独家权利。

在评审专利申请时,专利审查员将根据权利要求来判断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律的规定。

六、优先权优先权是指在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中,若在一国递交了首次申请,那么在接下来一段时间内,在其他国家递交同一发明的申请时可以享受优先权。

优先权的适用可以有效保护发明人的权益,避免他人在申请同一发明时抢先。

七、专利检索专利检索是指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进行相关的专利查询和分析。

通过专利检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领域内是否已经有类似的发明被授予专利权,以及是否会对专利申请产生影响。

专利检索可以帮助申请人更好地评估自己发明的可行性,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以上是专利申请中的一些关键术语的解析。

在申请专利时,了解和正确理解这些术语将有助于申请人更准确地完成专利申请文件,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美国专利制度简介以及美国专利申请的步骤和注意事项(讲义

美国专利制度简介以及美国专利申请的步骤和注意事项(讲义

8/2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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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

权利要求的标准格式:



独立权利要求(independent claims)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代表发明的一个方面(method,apparatus等) 附属权利要求(dependent claims) 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下面可以有多个附属权利要求 附属权利要求必须和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同一个方面 附属权利要求的范围必须比独立权利要求窄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multiple dependent claims)只允许第一层 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和多重附属权 利要求要附加收费 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每个 $220 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每个 $52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390

信息公开声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提供信息公开声明的时机


在审查进行中的任何时间(多数情形要付费) 免费:新申请递交后的3个月之内,国外相关申请揭示资料后 的3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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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

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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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013
美国专利法的一些关键点

35 USC §121:

一个专利申请应只包含一项发明,如果申请中有 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局有权要求申请人分别申 请

35 USC §154:
规定专利证书包含的内容 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为从申请日起20年

8/2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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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简介


申请人此时应检查相关数据是否正确并要求更正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的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经验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

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这两个国家分别于1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用“先申请原则”。

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可以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可以采用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

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可以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 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特殊保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

根据《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差异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

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外,美国《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但198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了一项决议,准许经遗传工程改造的动物新品种申请发明专利,而且美国法院在近几年的判例中多次表示,凡属人为创造的生物品种均可获得专利保护。

美国新专利法下的“现有技术”(上)

美国新专利法下的“现有技术”(上)

例外(一):甲于2019年3月3日向PTO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在一年宽限期内,甲公开使用披露了发明内容。

由于甲是本申请的发明人,根据§102(b)(1)(A)规定,甲的披露不构成现有技术,所以甲的专利申请可以获得授权,如图2所示。

倘若在一年宽限期内披露发明内容的人是第三方乙,则乙的披露构成现有技术,甲的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AIA 35 U.S.C. §102(b)(1)(A), retrieved 22 March, 2019. 9参见AIA 35 U.S.C.
(1)(B), retrieved 22 March, 2019.
例外(二):甲于2019年3月3日向PTO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在一年宽限期内,第三方乙公开使用披露了该发明内容;但在乙披露之前,甲已经提前公开了发明内容。

由于甲的披露早于乙,且甲是本申请的发明人,根§102(b)(1)(B),甲乙二人的披露均不构成现有技术,所以甲的申请可以获得专利授权,如图3所示。

这里,若乙的公开使用早于甲的公开使用,则乙的披露构成现有技术,甲的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102(a)(1)和§102(b)(1)的规定整合,对第一类现有技术的判定可参照如下流程图。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创新实践项目“基于增强国家软实力的涉外法律语言服务研究”(2020BSCX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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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中的一些概念
1.divisional application(分案)
The deinition of "divisonal application" A divisonal application or "division" or "a later applicatio n" for a distinct or independent invention, carved out of a pending application and diclosing and c laiming only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in the ealier or parent application.
要点:
a.在美国专利法中规定一个专利申请只能包含一个发明。

如果一个发明中包含多个发明,首先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其次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角度来讲,这种做法会减少他们的收入;因此,在遇到这类情况时,专利审查员一般都会要求分案。

b.由于在母案专利申请(basic application)提起时已经在说明书里对本申请中所包含的所有发明的材料进行了公开,所以在进行分案以后申请到的新的专利的生效日期应该从母案专利申请提起之日算起。

c.分案必须在母案专利审查期间(pending)进行。

d.当分案申请获准时,会得到一个独立的序列号。

但是这个序列号只是美国专利商标局为了管理方便的目的给出的。

e.可以对延续案,部分延续案提起分案申请。

2.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延续案)
Definition of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A second application for the same invention claimed in a prior non-provisonal application and filed before the original becomes abandoned or patented.
要点:
a.若以前申请的范围较小,现在如果想在以前公开的材料的基础上增加claim可以使用这种办法。

b.通常如果一个专利申请在最后一轮OA时还没有得到批准,如果申请者想继续和审查员“较量”或者使用一套新的claim来进行申请,那么可以使用延续案,这样会有更大获得通过的机会。

c.延续案中所提出的新的claim必须建立在basic application说明书中所公开的材料的基础上,不能加入新的,本领域人员未知的或者能通过原有公开材料推导出的材料。

d.通常final OA的期限是3个月,所以收到final OA后进行的延续案申请必须在这3个月时间内完成。

延续案也必须放弃母案专利申请或者母案专利申请成功之前提起。

一般的延续案可以在pending期间提起申请。

e.延续案可以申请一组相同或类似的发明。

延续案申请的发明不能完全与母案发明不相关,否则就应该申请分案。

f.延续案的有效期限。

由于延续案是完全建立在母案公开的材料的基础上的,所以延续案的20年有效期限应该是从母案提起申请之日算起。

g.可以在延续案申请的基础上再次提起延续案申请。

从理论上讲,可以申请任意多次延续案。

然而,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员的习惯来看,通常重复申请延续案的次数不会超过2次。

而且,从申请费的角度上讲,多次重复申请延续案也是不经济的,因为每次申请延续案都是要交纳官费的。

h.在延续案申请获准时,延续案会获得一个不同于母案的序列号(serial number)。

i.申请延续案的流程中要注意的地方:首先,提交一份新的专利申请说明书和一组新的claim;其次,在说明书的开头加上延续案申请声明。

3. 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部分延续案)
Definition of "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tion" An application filed during the lifetime of an earli er application by the same applicant, repeating some substaintial portion or all of the earlier appl ication and adding matter not disclosed in the earlier application.
要点:
a.在需要对母案申请进行修改加入新的元素时,就需要申请部分延续案。

b.部分延续案中加入的新的元素是指在母案申请中没有公开的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那些不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不能由母案公开的材料推导而来的元素。

c.部分延续案申请成功以后的claim生效日期分为两个。

母案中提出的claim的生效日期从母案申请提起之日算起;在部分延续案中提出claim有效日起从部分延续案申请提起之日算起。

d.部分延续案可以在专利有效期内的任意时间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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