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届毕业生延期毕业、重修补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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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高职贯通培养“2+2+1”试点学生转段升学工作的意见-甘教职成〔2015〕1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高职贯通培养“2+2+1”试点学生转段升学工作的意见-甘教职成〔2015〕1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高职贯通培养“2+2+1”试点学生转段升学工作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高职贯通培养“2+2+1”试点学生转段升学工作的意见甘教职成〔2015〕1号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职业学院,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拓宽人才多元化成长渠道,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教人才培养模式改革,2013年以来,我省已连续两年开展了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2013年,在省内14所高职学院开展了“2+2+1”模式试点。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转段升学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原则(一)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培养的原则。

转段升学考核要推动中高等职业教育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推动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考核内容要重点体现中职阶段文化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同时也要体现高职阶段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保证培养的连续性、衔接性和贯通性。

(二)突出职业教育特点的原则。

转段升学考核应注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考试招生制度。

要围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总体目标,重点推进“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改革,着力加强学生的文化基本素质和专业基础能力考核。

(三)注重综合素质考核的原则。

在重点考核学生文化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同时,要加强对学生德育、美育、职业精神等人文素养的考核,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转段升学考核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深入实施“阳光升学工程”。

要建立由牵头院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转段考核领导小组,完善制度设计,强化信息公开,优化过程管理,切实保障转段升学的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4号各民办高等学校: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民办高等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不再列入《定价目录》。

为落实该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本市民办高等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完善价格监管机制,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

学校可统筹考虑学科专业、教学质量、办学成本、住宿成本,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2015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二、民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学校应严格按照本市教育收费公示的要求,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在2015年招生工作启动之前向社会全面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上一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收支情况、费用减免政策、退费规定、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

当年收费标准公示之后,不得变更。

三、民办高等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费标准调整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四、民办高等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一个办学周期内,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代办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体现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提出的要求,1996年是高校毕业生招生分配新旧体制并轨前的关键一年,需要创造条件,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为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步伐,合理配置和使用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维护社会安定,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把好国家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做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配置管理工作。

在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发布、接收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双向选择和供需见面活动、接收协议制发、协议鉴证、毕业生报到、体检、见习期管理等接收工作的主要环节,加大改革步伐,规范主体行为,促进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做好现有人员分流工作的同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今后,国家行政机关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一律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

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坚持从经过基层工作锻炼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毕业生,录用专业性很强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必须经中组部、人事部或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人事厅(局)批准,在下达的指导内接收。

1996年继续为基层公安机关选拔部分优秀高校毕业生,选拔、培养、考察等工作仍执行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拔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培养的通知》(人调发〔1994〕11号)。

教育部关于对“文革”前部分大学生落实政策补发毕业证书的通知-[84]教学字031号

教育部关于对“文革”前部分大学生落实政策补发毕业证书的通知-[84]教学字031号

教育部关于对“文革”前部分大学生落实政策补发毕业证书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对“文革”前部分大学生落实政策补发毕业证书的通知((84)教学字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各高等学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认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拨乱反正,解决了一系列重大问题,改正了大批冤、假、错案,妥善处理了许多遗留问题,落实了党的政策,使我国的国家在经济上政治上出现了很好的形势。

在上述大好形势下,各高等学校认真解决学生中的遗留问题,落实了党的政策。

对反右和其他时期因思想政治原因,错误处理的学生,经过复查改正,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

有的补发了毕业证书,有的发了肄业证书。

对于“文革”前因公抽调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动员参军的学生,也补发了毕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前一个时期,各系统陆续开始对职工进行工资调整,由于涉及到学历条件,引起一些学生纷纷要求学校补发毕业证书。

这种情况的出现,给学校带来了新的问题,各院校在掌握上宽严不一,较难处理。

经与中央有关部门研究,考虑到历史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尽快地妥善解决问题,对属于“文化大革命”前,因思想政治原因错误处理,现已复查改正的学生;因公经组织决定抽调参加工作或经动员参军的学生,均按本人原同届补发毕业证书。

在此之前已发过肄业证书的,可予换发毕业证书。

此规定仅限于解决上述几种学生的学历问题,其他方面不得套用。

上述规定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结束——。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以及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子纵向流动渠道,现就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1.合理安排招生计划。

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由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211工程”高校为主的本科一批招生学校承担,招生规模为5万名。

有关高校特别是中央部门高校要统筹好招生计划的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综合考虑有关省(区、市)贫困地区生源比例等因素,合理安排分省计划,并向农村考生数量多、升学压力大的省份倾斜。

2.严格报考条件。

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832个贫困县(包括所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新疆南疆三地州的22个团场),以及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河北、山西、安徽、河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等省区。

考生具有本省(区、市)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的,均可报考本省(区、市)实施区域的国家专项计划。

32号:关于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重修报名工作的通知 (1)

32号:关于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重修报名工作的通知 (1)

(网络发布)沈阳化工大学教务处(通知)教务〔2014〕32号签发人:汪滢关于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重修报名工作的通知各学院(系):根据《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及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教学进程安排,特对本学期重修报名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学院(系)等相关部门做好安排。

一、报名时间、地点本学期重修报名采取先网上报名,再到学生所属学院(系)教学干事办公室现场确认的方式。

1.网上报名时间各年级学生网上重修报名具体时间安排: 2011级学生为2014年9月9日(上午10:00)-9月10日(上午9:00);2012级学生为2014年9月10日(上午10:00)-9月11日(上午9:00);2013级学生为2014年9月11日(上午10:00)-9月12日(上午9:00)。

重修分为跟随下一年级插班修读和单开班两种。

跟随下一年级重修的,从9月1日-9月5日可以试听一周,并与任课教师确认是否为自己应重修的课程,实践课程与实验、实践指导教师联系确认,如果网上重修选课信息有误请退选错误选课信息后重新进行网上报名。

重新进行网上报名的时间为9月12日上午10:00-9月12日下午4:00。

参加单独开班重修的,如有问题请于该课程第一次授课结束后到教务科更正重修选课信息。

2.现场确认时间网上报名后,学生须于2014年9月17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到自己所属学院(系)教学干事办公室进行现场确认,确认的学生视为有效重修报名,未确认的将删除其网上报名信息。

3.由于教学计划的修订而导致修读的课程不能网上报名的请于9月16日至17日到学生所属学院教学干事办公室直接补报。

二、报名方法首先要登录沈阳化工大学网站首页,点击“教务管理”以学生身份登录。

报名时请先查看单独开班的重修课程信息。

如果某课程单独开设重修班,学生必须选报单独开班课程。

上课时间冲突的允许报名但考核条件及成绩评定由任课教师定。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16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16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16号1997年2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改革要求大多数学校要按“缴费上学,自主择业”的新制度运作。

毕业生情况复杂,数量大,就业任务艰巨。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握大局,深化改革,稳中求进,围绕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资源合理配置机制,继续引导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为保证1997年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用毕业生。

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要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1-2年。

要结合县、乡两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过渡,按照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选拔部分思想好、能力强、表现突出的毕业生,补充到县、乡机关工作。

为基层公安机关选拔优秀毕业生的工作,继续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拔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培养的通知》(人调发〔199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加强指导和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的性质、机构编制、职能及财政来源,对其接收毕业生进行分类指导。

配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在条件成熟的单位、地区和部门,今年接收的毕业生可试行聘用制。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1999]5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1999]5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19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要积极进行课程、教学及考试、评价的改革。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基础教育阶段的重要考试,进行考试改革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工作,会对中小学教育教学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

1998年我部在全国七个地区进行了中考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对中小学语文教育教学改革起到了推进作用,得到了学生、家长与社会的肯定和支持。

今年将在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中考改革工作。

现将《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文件精神做好今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工作。

随文附发《全国中考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总结综述》,供各地参阅。

附件:一、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二、全国中考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总结会综述(略)教育部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一: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要积极进行课程、教学及考试、评价的改革。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考试,进行考试改革,将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

由于“应试教育”的影响,目前一些地方在考试内容、形式和管理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素质教育相悖的倾向,必须高度重视,予以解决。

1998年,教育部在全国七个地区进行了初中毕业、升学语文学科考试改革试点,取得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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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教务处
教务[2015] 25号
关于做好2015届毕业生
延期毕业、重修补考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院:
2015届毕业生毕业工作临近,尚有部分学生不能如期毕业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为做好这部分毕业生延期毕业、重修补考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遗留问题
1、因成绩原因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可选择结业或延期修读。

选择结业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重修补考,符合毕业授予资格的颁发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最近一次集中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末(9月12—13日)。

2、符合毕业资格,但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选择毕业或延
期修读。

凡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达不到学位授予要求者,如选择毕业,根据上级规定,不得再参加在校生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只能依据《湖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政字【2014】22号)第五条补授学位。

3、从2015年起,每年三次(6月、9月、12月)集中办理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毕业证和学位证颁发日期按审核通过的实际日期填写。

4、申请延期修读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签字同意,教务处备案,可继续在校学习。

研修期以学年为单位,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延期修读需缴纳修读费,未修满学分在20学分及以下者,缴纳一学期学费; 20学分以上者缴纳一学年学费。

5、去年已申请延期修读但至今仍不符合毕业资格的学生,如本次不申请继续延修,一律做结业处理。

二、有关手续的办理
凡申请延期修读及参加下学期开学第一周末补考的毕业生,必须在6月5日前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各学院于6月8日前将学生申请延期修读审批表和参加9月补考的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学籍科。

各学院务必将以上事项传达到每位毕业生(包括往届延修生),并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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