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
善良的出卖人——析英国三岁男童网上买汽车案

法, 同意取消买卖。 或许有人会认为, 出卖人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 ; 亦或许有人会认为 , 男童父母应 该为他的行为 买单。到底该不该买单呢?通过主体 中未成年人 问题及如何均衡 网络 交易的双方 当事人利益 。 关键词 : 电子 交易; 利能力 ; 权 网络安全
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 , 国对原告采取适格说 , 也可 以通过网络数 字信 息的传递来 完成 ;. 我 d履 行的超时空化 。在网络 中心里没有中心、 距离、 国界。 因而电子合 同的签订 。 履行不受时间空间 的限制。 订立合 同是 由要 约和承 诺两个 阶段组 成 的。电子商务 中的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通过数 据输入网络传送完成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合同 法》 中规定 , 同的订立要求订 约人 ( ) 有民 合 1具 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 行为能力 ;2 ( )意思表示 真 实。 在普通合同的订立过程 中, 我们可 以依直觉 和经验 , 甚至可 以要求对方拿出能够证明他 有 缔约能力的证 明资料来确定当事人是否是有民 争 议 问 题 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传统的法律规 则己不 事行为能力 的人 , 是否具有交易的意思 表示 。 而 1网络交易的主体如何认定? 能适应 电子合 同纠纷等一系列 由于电子商 务而 在电子合 同中, 这一方面 的确认 却极为困难 。 因 2电子合 同中未成年 人到底有无 缔约 能 引起的案件的需要 ,我们迫切需要 一套新 的规 为交易双方都是 隐藏 在 I P后面 , 彼此见不到对 力?合同的法律责任 由谁来承担? 则来适应 电子商务 的发展。 方 ,也就很难判断相对方是否具有缔约合同的 3 我们要如何 来均衡 电子合 同中的双 方 电子合 同是计算机 信息 处理技术 和计算 能力 ,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 当事人 的利益? 机网络通讯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 ,电子合 同存 因此 , 如何 安全交 易成为摆在各 网络公 司 分 析 问题 在的物 质条件是 电子计算机和计算机 网络 。在 面前 的难题 。虽然有的公司要求相 对人输入身 三岁小男童买汽车案 , 我们是如何肯定 汽 电子合 同中一 台计算机先将 当事人一方 的订约 份证号码出生 日 期或信用卡卡号以证 实其 为有 车就是小男童拍下来 的呢? 小男童只有 3 , 岁 他 意思表示 由可识别的文字转化 为数字 。通过调 行为能力的人 ,但审查工作 的繁琐及 不严格导 如何知道知道母亲 的帐号及密码?即使 他让下 解器发送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计算机 中,另一方 致很多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 。因此未 成年人 于 组号码并不是很难 ,但他又如何知道那就是 当事人 的计算机接受后 再转化 为可识别 的文字 网上订立网络交易合同时 , 否有必要就其行 是 网上购物的用户和密码呢? 日, 今 这位通情达理 信息。由于意思表示是 由计算 机通过数字转化 为能力特别另行规定 呢? 关于这个问题 , 国 依我 的出卖人接受 了小男孩父母 的说法 ,如果换成 来 完成 的, 以电子合同又称为数字合同 。 所 它将 《 民法通则 》 规定 , 之 1 O岁以下之未成年人其行 其它人 , 出了这一系列的疑问, 提 小男孩 的父母 “ 物质 的流动” 改变为“ 电子 的流动 ” 。由电子数 为除未成年人受益的法律行 为以外均无效 。因 是否应该买单?答案是肯定 的。 据、 电子单 据、 数字货 币、 电子银行取代 了有形 此 , 未成年人在我国法律规定来看 , 是没有缔约 网络交易 纠纷案件 中, 诉讼 主体 的认 定十 的合同书 、 票据、 纸币, 银行 。 合同 的能力的 , 缔结的合同除非是纯受益 的, 否 分重要 , 却也十分麻烦和困难 。 诉讼主体 的确认 电子合 同是人 类利用 电子方式 进行 的商 则无效 。 是一件案件 的前提 ,—个案件没有了原告和被 业活动的基本形式 , 同传统 的合同相 比, 它 有其 但网络交易与普通交易 相比 , 具有其特殊 告 , 没有诉讼的必要也没有诉讼意义。 就 现实生 突 出的特点 : 主体的虚拟化 。 同一方或双方 性 。 a . 合 交易双方无法面对面进行交易 , 因此也无法 活中的案件 ,我们很容易地能找出与案件有关 在网上大都以网址 的形式存在 ,其真实姓名地 证实交易双方的实际年 龄。因此在面对新 的交 的当事人 , 原被告的身份也很容易确认 。 而虚拟 址在网上并不 明示显现 。 前 , 网建立网页进 易方式 , 也应该 打破传统 的思维方式 , 目 上 我们 特事 的网络世界 的交 易 ,双方都是藏在 I P后面 的 行销售 活动 和交易 没有完 全置 于法律 控制 之 特办 , 对行为能力这 一块应该做特殊规定。 我认 人。 原告好说 , 他提 出的诉讼 。 是 被告 , 应该怎样 下 ,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合同 的主体 . 合 同订立 为这是 从保 护交 易双方 当事 人 的利 益角 度出 b . 才能让他浮出水 面呢?网络案件的主体具有虚 过程中的无纸化 。电子合同一切都是通过网络 发。网上合同订约人 的双方 当事人一般是隔着 拟性 、 隐敝性和多元性。我 们可以利用 I 地址 进行的 , 同双方互不见面 , P 合 电子合同的签署和 网络来意思表示 , 来订立合 同的, 确认行为能力 查询被告 ,可以利用电子签名 和认证制度来确 履行是在无数计算机构筑的“ 网络空间” 中进行 的真实性非常困难。因此, 电子合同 中, 在 缔约 定被告 , 也可以利用网络中介来确认被告 , 同时 的。合 同订立 只是双方在网上通过披 露信息来 人的行为能力是 否一定要作为合 同成立 的有效 我 们还 可 以利 用域名 注册 人的方 法来确 认被 完成的 ..履行 的无纸化 。即所谓 的 “ c 在线 经 的必要条件。 电子合 同, 对 这一方面的规定应该 告。 原告被告确定 了, 法院就可以根据案件 的性 营”它是通过 网上信息传 递来 代替合 同的实 物 相对放松。缔 约人应该对 自己的网络交易行为 , 质等方面来决定是否受 理了,纠纷通过诉讼程 履 行, 电子流” 用“ 代替“ 物质流” 合同履行内容 负责。 。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 了的交易 , 由 应 序得到解决成为可能了。 中( 付款 、 交货 、 提供服务和劳务等 ) 除必 须实物 其监护人承担一定责任 。这样一方面可 以保证 当事人适格是一件案件 的根本问题。中华 交货和提供劳务的电子合同之外 ,其它 电子合 双方交 易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可 以让监护人对 人民共和 国《 民事诉讼法 》 18 第 0 条规定 : 起诉 同都可 以直接在网上进行 和完成 。 电子货 币、 电 自己的孩 子使用 网络 问题提高警惕。 这样一来 ,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 子钱包 、 () 网上银行、 电子票据完全可 以实 现支付 可以提 高电子合 同效率和安全 ,也不会显失公 害关 系的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 明确 的 功能。以计算机软件、 () 图纸 、 音乐等为 内容的无 平 。 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 由; 4 形产品 , () 理 () 可以通 过网上下载 、 电子 邮件 的方式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 人民 行交货 ; 提供服务类 的合 同包括技术咨询 、 培训 责 任 编辑 : 青 翠 王
电孑合同的生效条件

电孑合同的生效条件《电子合同的生效条件》前几天啊,我一朋友老王可闹心了。
他呢,在网上跟人签了个电子合同,买一批据说很高级的智能设备用来升级他那小工作室。
结果,设备没等来,那边厂商说合同无效,钱也不退,老王气得直跳脚,说这电子合同咋就无效了呢?这就引出了咱们今天要好好聊聊的主题——电子合同的生效条件。
首先啊,电子合同得满足一般合同生效的基本要求。
一是当事人得有缔约能力,就像老王要是精神不正常或者是个未成年没经过监护人同意,那这合同肯定有点悬。
有次我就听到两个年轻人在那争辩,一个说他表弟才15岁就在网上买了个很贵的游戏装备,这合同肯定有效啊,另一人就嘲笑他不懂法,说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除了跟他年龄、智力相符的小金额交易,其他大多是效力待定或者无效的呢。
二是内容得合法合规。
如果合同里约定的是买卖禁止交易的物品,像那种保护动物的制品之类的,肯定无效。
我有个远方亲戚,不怎么懂法,在一个不正规网站签了个电子合同买卖所谓的“古董象牙”,还觉得自己捡到便宜了,后来警察找上门,他才知道这合同不仅无效,自己还违法了。
三是当事人得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比如说有人用欺诈、胁迫手段让你签电子合同,那这肯定不行。
像老王家那事,后来调查发现,那个所谓的厂商就是个皮包公司,故意用一些虚假承诺骗老王签合同,这其实就不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条件。
然后啊,电子合同还有它特殊的一些生效条件。
电子签名这个很关键,可靠的电子签名得能够确认签名人的身份,并且保证签名人认可合同内容。
这就好比是传统合同里你亲笔签名一样重要。
要是电子签名是随便假冒的,或者能被轻易篡改,这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就大打折扣。
还有电子认证也是重要一环,合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出具的认证就相当于给电子合同加上了一道保险锁。
咱回到老王家的事儿。
经过律师朋友的帮忙,老王找出那电子合同在电子签名以及厂商身份认证这两块存在很大漏洞。
厂商的签名很可能是伪造的,而且没有经过正规认证机构认证。
未成年人“淘宝”合同是否有效

未成年人“淘宝”合同是否有效导语:现在越来越多人喜欢网上购物,那么未成年人“淘宝”合同是否有效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许某喜欢通过网络订购商品。
某日,某商家将一台值近万元的电视机送到许某家中,但许某表示自己并未上网订购过这种商品,后来才知是许某不在家时,其未成年的儿子在网上订购的。
平时许某通过上网淘宝时其子时常在旁观看,因此知道许某的账号和密码,也了解一些网上购物的知识,一次在浏览网页时觉得这款电视机特别适合用来玩游戏,就在没有和家人商量的情况下擅作主张下了订单。
许某认为,自己从未有过购置电视机的意向,也没有进展过在网上购置该物品的操作,而是自己未成年人的儿子下单购置的,儿子作为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便回绝承受这台电视机;而商家认为,下单的客户是许某自己的账号,而且是经过实名验证过的,在下订单时商家不能确认到底是谁下的订单,自己只能是照单发货,并且自己的货物本身没有任何瑕疵,许某有义务接货付款。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因此成讼。
第一种观点认为,随着现代社会网络购物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参与到网购大军的行列中来,关于未成年买家与商家之间的纠纷也变得愈发普遍。
针对这一现象,在认定网络环境下买卖双方合同关系时就应该适应现代观念,不区分合同主体的行为能力。
因为在网购过程中,卖方并不能像现实交易一样清楚的认识到购置者的年龄,如果因为买方是未成年人就可以随意的认定合同无效,那对于卖方来说无疑加重了其风险,这不利于保护网络交易中卖方的利益。
为了保护电商的权益,促进网络购物的开展,应当认定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购置物品的合同是有效。
第二种观点那么认为,网络购物中电子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仍应适用的相关规定。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认知的局限性,导致了他们缺乏进展民事行为所要求具备的意识能力,他们在民事交易中无法准确的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未成年人购物惹纠纷如何处理?

未成年人购物惹纠纷如何处理?作者:李德勇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9年第5期随着人们日常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持币消费已不再局限于购买学习用品、日用品等小额商品,在餐饮、娱乐、培训、电器等方面大额消费现象屡见不鲜。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大批未成年人也加入网购大军的行列。
如果未成年人购买的是一些危险或不健康商品,无疑会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如果未成年人偷刷父母的信用卡,或是在父母不知情的状况下购买一些金额较大的物品,家长要求退货时则很容易面临法律纠纷。
【案例一】未成年人高额消费,家长要求退款惹纠纷14岁的小林是一名初二学生,也是一名地道的“果粉”,对苹果手机可谓了如指掌。
2015年春节后,小林攒了不少压岁钱,于是便有了买苹果手机的想法。
2018年3月初,小林在同学的陪同下,来到某电器城,花了5500元买到了梦寐以求的苹果6手机。
小林的父母发现后,认为孩子不宜使用贵重的手机,因为这样不但不安全,而且会影响孩子的学习。
于是,他们就拿着手机找到商家要求退货。
不过,商家表示,由于小林个头较高,无法判定其是未成年人,自己并没有强买强卖,而且商品已是明码标价,在价格和质量方面均未欺骗未成年人。
何况商品一旦拆封使用,就无法再销售,所以拒绝退货。
林先生被拒绝后,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求助。
经过多次调解,商家才同意全额退款。
【案例二】未成年人网上高消费,商家拒不退款小陈是一名初一学生。
他的父亲陈先生为了让孩子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以自己的名义给小陈开设了一个银行账户,把小陈的压岁钱、零花钱都存在了银行卡中。
后来为了方便联系,陈先生还给小陈添置了一部手机。
小陈注册了淘宝、当当账户,并借父亲的身份证办理了支付宝账户。
网购的便利让小陈尝到了甜头,渐渐地,除了购买学习用品之外,他有时也会购买一些生活用品。
2018年“双十一”网购高峰期间,小陈在没有和父母商量的情况下,花了3000元给自己添置了一部智能手机。
小陈的父母发现后认为,自己没有购买手机的意向,也没有进行过在网上购买该物品的操作,确定是自己的儿子下单购买的,而其子作为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便拒绝签收这部手机。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优缺点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优缺点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比较1. 双方的基本信息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都需要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方式等。
2.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在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中,需要明确各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
这些信息对于合同双方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决定了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3.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定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时,必须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无论是传统合同还是电子合同,都必须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
4.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都要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这包括双方需要如何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罚金等。
5.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都要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双方都需要清楚地知道合同的效力,以及如果违反合同规定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电子合同的优点1. 便捷性电子合同的最大优点就是便捷性。
使用电子合同可以避免传统合同中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的印刷、邮寄和签名等问题。
2. 节约成本使用电子合同可以免除印刷、邮寄、存储、维护等一系列费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3. 快速交易可以通过网络迅速地创建、签署和交付合同。
这可以极大地缩短交易周期,提高效率。
4. 避免错误电子合同允许双方在签名之前检查和纠正任何拼写错误、语法错误、格式错误和法律上的问题。
5. 安全性使用电子合同可以通过加密和数字签名等技术保证数据安全,防止合同被篡改和窃取。
电子合同的缺点1. 技术依赖因为电子合同需要技术支持,因此需要保证电子设备的基础设施以及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否则可能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2. 法律风险由于电子合同相对较新,因此可能会存在法律风险,特别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电子证据的认证等。
3. 防抵赖性问题由于传统合同需要存在实体形式,而电子合同的形式相对来说更加灵活,因此也存在一定的防抵赖性问题。
案例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电子商务纠纷中的法律定位(一)淘宝网做裁决者上海的龚先生在淘宝网上看中了一款超薄型手机,他一口价拍下,并与身处异地的卖家姜某约定运输方式为平邮,手机价加邮费共1585元。
当日,龚先生即按要求,将全部货款汇至淘宝网的支付宝处。
3天后,手机出乎意料地通过快递送达,龚先生拿到包装盒时发现纸盒有明显拆卸迹象,打开时竟发现手机和电池板全无,剩下的只是些其他配件和说明书等物。
龚先生当即拒绝在快递签收单上签字确认。
他向淘宝网方面申请退款,在数日未见结果之后,又向网站的客户服务中心投诉。
但是投诉了近3个月,始终没有结果,据淘宝网的说法,是卖家不同意退款,淘宝网便拒绝将货款退还给龚先生。
按照淘宝网站中《争议处理规则》规定所称,自买卖双方争议发生之日起30天内,支付宝未收到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或公安机关、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若交易双方中的一方申请支付宝对争议货款进行处理,支付宝可在7天内自行判断将争议货款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
龚先生认为,淘宝久调未果,其钱款一直被扣,这会耽误买卖双方提起诉讼的时间。
所以龚先生表示他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易趣网成被告另有一个相应成趣的案例是发生在2000年,当事人是另一大网络交易平台易趣网。
2000年9月,上海一女士在易趣网上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订购了声称是日本KOSE品牌并使用KOSE公司商标的化妆品。
但交货后该女士发现化妆品系假冒产品,于是把易趣网告上了法庭,要求退回所购产品,由易趣网站一倍的价款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由于该案各方对易趣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存在极大争议,直至2002年11月5日法院才最终结案。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本平台交易活动具有一定的注意和监控义务,对网络交易商品信息应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否则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思考题:1.电子商务经营者含义2.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哪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负哪些责任?3. 淘宝网和易趣网分别属于其中的哪一种?该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对其用户是否有裁决权?该企业制定的“规章规则”是否有法律效力?(说明原因)相关案例请参考:1.拨号上网用户诉大连电信局案(教材199页)2. SEGA诉MPHIA案——间接侵权案(教材45页)案例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基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电子商务其他交易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多元化,它的法律定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不太清晰。
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比较

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比较缔约能力即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资格。
是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订立合同的能力。
各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都作了规定,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又注重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成年人的利益,在这一总体精神下,各国立法的具体规定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对未成年人缔约能力进行比较研究,对合同立法和司法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英美法1970年以前,按照英国普通法的规定,年龄不满21周岁的人,都属于未成年人(infant)。
从1970年1月1日起,根据《1969年家庭法律改革法》第1条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称为未成年人,并且该法改用infant取代原来的minor,来称呼未成年人。
[1]美国有四十九个州都通过制定法,把未成年人的年龄降低到不满18周岁。
[2]按照英美普通法的基本规则,就一般情况而言,未成年人所签订的合同对未成年人没有约束力,但是对成年人有约束力,该合同只有在未成年人成年后予以追认的情况下,合同才对他有约束力。
虽然合同对未成年人没有约束力,然而合同并不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已支付的款项或者已经转移的财产,只有未成年人表明存在对价总体失败(atotalfailureofconideration),未成年人才能收回。
根据普通法的一般规则,按照合同对未成年人的效力,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①对未成年人有约束力的合同,主要是未成年人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合同,未成年人的学徒合同、教育合同和其他对未成年人有益的服务合同等。
[3]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通过受益性的服务合同,受培训或者受雇佣,也是维持正常生活所必不可少的。
因此,英美法律承认,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签订的服务、教育或学徒合同以及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的服务合同,对未成年人也有约束力。
这种合同要对未成年人产生约束力,除了对未成年人是必需的以外,还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第一,合同从总体上说对未成年人是有利的,这就要求不能从某一个条款来看,而只要从整个合同来看是对未成年人有利的,即使合同中有的条款对未成年人不利,也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挑战

数字合同的法律效力与面临的挑战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合同成为了现代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点,在市场上迅速普及。
然而,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与挑战也不容忽视。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1.1 法律法规的认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电子合同在法律上具备与传统纸质合同相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相当于书面形式。
因此,只要符合相关法律的必备要素,电子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是电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电子签名法》,只要满足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要求,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能够有效指明签字人身份,保护签署合同的权利。
1.3 证据效力电子合同在法律诉讼中作为证据被采纳的条件逐渐明确。
只要能够证明合同的生成过程、签名的真实性以及文件的完整性,它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认可。
二、电子合同面临的挑战2.1 安全性问题电子合同的存储与传输过程中,存在数据被篡改、盗取的风险。
尽管有加密技术的应用,但信息安全仍然是电子合同普遍面临的挑战。
2.2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跨国交易时,法律适用的问题尤为复杂。
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交易的风险。
2.3 法律意识不足部分用户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注意事项缺乏了解,可能导致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疏漏,增加法律纠纷的风险。
三、加强电子合同法律保障的建议3.1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加强对电子合同的法律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化,保障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3.2 提高安全技术应用通过技术手段提升电子合同的安全性,例如,运用区块链技术来确保合同内容的不可篡改,提升信息存储的安全性。
3.3 加强公众法律教育加强对电子合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提高公众特别是企业用户的法律意识,降低因知识缺乏导致的风险。
结论电子合同作为现代商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法律效力已被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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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
浅谈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经济生活中出现了“电子合同”这一新型合同形式。
电子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文浅谈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
【关键词】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约能力
一、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
(一)缔结电子合同的当事人身份问题
合同的主体是合同顺利缔结的重要因素,主体不适格会直接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无效。
传统的合同一般是通过当事人双方面对面的交流与协商,其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思之汇合。
因此,如果当事人缔结合同时的意思不自由,如欺诈、受胁迫,是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的。
然而,电子合同签订的主体并非以真实的身份出现,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或是否有代理权对方都不得而知,交易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对其主体资格的认定尤为重要。
有的学者认为,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第一,发端人自己发送或委托他人发送或由发端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数据电文,均属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收件人据此行事的后果由发端人负全责。
第二,一项数据电文如是他人假借发端人的名义发送,只要收件人没有过错,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收件人就有权将该数据电文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
第三,收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某项数据电文并非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收件人即无权据此行事,发端人对收件人据此行事的后果不负责任。
因此,电子合同的主体应对自己计算机系统的发出的电子信息负责。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确定是从当事人的信息系统中发出的要约或承诺,无论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实际主体是谁,当事人都要对该结果负责。
因为,既然当事人选择了以电子手段来订立合同,就应该负有注意义务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上述观点虽然划分责任较为明确,操作简便,但过多地将责任与风险分配给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际网络交易中并不适用。
相比之下,我认为对于责任划分问题,应区分情况来认定:一是对于在网上登陆并注册的信息完全是虚构的用户,我们可以透过网络终端或是其他技术查明次用户的真实信息,包括其年龄及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等。
二是完全假冒他人的名义从事交易,也就是说当事人利用他人的姓名与密码登陆并从事交易,登陆的姓名和信息都是真实的,此时假冒他人之人本是没有代理权限的,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合同或是行使催告权,而本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对此合同进行追认使其有效,或拒绝追认使其无效。
(二)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即缔约上的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订立合同的能力。
简言之,缔约能力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并使之有效的能力。
它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并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影响缔约能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年龄、智力、合同的类型等,因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缔约能力是不同的。
自然人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不具备缔约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然而,电子合同并不是是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磋商、谈判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所以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不能够清楚地了解。
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可以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整个过程完全体现了民法的公平、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在缔约过程中理性地判断对方是否有缔结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那么,传统的合同缔约能力的理论对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合同是否同样适用呢?一些学者认为,应当按照民法和合同法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规定认定其效力,但是电子合同时一种很特殊的形式,目前的法律对其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按照传统法律在实际中应用,很可能违背了民法的公平、自愿原则。
我认为,由于网上交易的虚拟性,商家对与其交易的对象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能明确地知晓,而且,在事后要求该其监护人追认该电子合同的效力也并不实际,而且电子交易的当事人追求的是网上交易的快捷与便利,若要求商家查明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后再订立合同,则会增加交易的成本和难度,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所以,传统的合同缔约能力理论并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对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
随着网络的逐渐普及,以及学校和家庭的的信息化,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活动,订立电子合同的现象日益普遍。
为了保护电子交易的安全,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法律应当赋予未成年人一定的独立缔结电子合同的行为能力。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利用网上交易“背对背”的特点而故意欺诈缔约的行为,则应区别对待,并结合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要求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保护商家的利益,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三)未成年人欺诈缔约
对于未成年人订立的电子合同,应注意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比如,未成年人在订立合同时谎称其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后又反悔的,法律不能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
虽然《合同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了订立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可行使撤销权,但是有些电子合同具有即时性的特点,合同承诺之时即为履行之时,相对人没有机会行使撤销权,相对人的利益难以得到维护,对此,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电信法”第9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使用电信之行为,对于电信事业,视为有行为能力人。
”
二、完善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一)在一定程度上赋予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约的能力
如前所述,目前网民已呈低龄化趋势发展,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不应只限制在传统的民法及合同法领域。
在适当标的额内和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况下,应抛弃传统的行为能力划分,给予未成年人更大的缔约能力。
在保证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引入一系列发达的交易制度,充分发挥电子合同的便捷有效的优点。
(二)明确欺诈缔约的法律救济规则
对于未成年人的电子欺诈行为,可以突破传统的行为能力理论,不再享有特权,对其权益也不应予以特殊保护,相反应更加注重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一些学者提出:限制行为能力人欺诈缔约导致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撤销权。
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受欺骗的同时获得一定的救济手段,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未成年人欺诈缔约的行为,使其在电子缔约时更加仔细、全面地思考其行为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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