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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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残疾人2024年补助政策是什么

河北残疾人2024年补助政策是什么

河北残疾人2024年补助政策是什么《河北残疾人 2024 年补助政策是什么》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

在河北,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政府不断完善和出台相关的补助政策。

那么,在 2024 年,河北残疾人又能享受到哪些具体的补助政策呢?首先,在生活保障方面,河北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会提供生活补贴。

这些补贴将用于改善他们的日常生活条件,包括购买生活必需品、支付水电费等基本开销。

补贴的标准会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对于那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就业获得收入的残疾人,政府会将他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同时,对于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还会给予额外的生活补助,以体现对这一群体的特殊关怀。

在医疗保障方面,河北残疾人也能享受到一系列优惠政策。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通常会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在就医过程中,残疾人可以优先挂号、就诊、取药等,减少排队等待的时间。

对于需要长期服药或康复治疗的残疾人,政府会通过医保报销、医疗救助等方式,降低他们的医疗费用支出。

在康复服务方面,2024 年河北将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投入。

政府会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

比如,为视力残疾人提供助视器,为听力残疾人提供助听器,为肢体残疾人提供轮椅、拐杖等。

同时,还会建立更多的康复机构,培养专业的康复人才,提高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教育也是残疾人补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资助,确保他们能够和正常孩子一样接受早期教育。

在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不仅可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还会得到特殊教育资源的支持,如特殊教育教材、无障碍学习环境等。

对于考上高中、大学的残疾学生,政府会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就业是残疾人实现自我价值、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

河北省残疾人保证金

河北省残疾人保证金

河北省残疾人保证金在河北省,残疾人保证金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安排,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残疾人在生活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他们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而残疾人保证金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汇聚社会各方的力量,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河北省残疾人保证金的征收,通常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征收的对象主要包括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征收的标准一般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来确定的。

这意味着,单位规模越大、职工人数越多、工资水平越高,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可能就越大。

缴纳残疾人保证金,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仅是一项法律义务,更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

通过缴纳保证金,用人单位为残疾人事业贡献了一份力量,有助于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同时,这也有助于营造一个包容、关爱残疾人的社会环境,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

对于残疾人而言,这笔保证金的用途十分广泛。

它可以用于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

比如,在康复领域,保证金可以支持康复机构购置先进的康复设备,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康复服务;在教育方面,可以用于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条件,为残疾儿童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在就业方面,可以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创业扶持,帮助他们实现自身价值,融入社会。

河北省在管理和使用残疾人保证金方面,有着严格的制度和规范。

相关部门会对保证金的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同时,也会定期向社会公开保证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

为了保障残疾人保证金制度的顺利实施,河北省还加强了宣传和引导工作。

通过各种渠道,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普及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提高大家对残疾人事业的认识和支持。

同时,对于积极履行缴纳义务、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单位和个人,也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冀财非税〔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雄安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外省市驻冀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由管理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侧达到1%(合)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托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计算应当缴纳的残保金。

20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20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20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保金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残保金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决定(201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决定(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7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就业促进,残疾人保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2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或者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将第八条中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修改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四、删去第十四条中的“或者服务协议”。

五、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进行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六、将第二十五条中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修改为“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七、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与财政部门有直接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代扣;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2011)-办字[2011]63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2011)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邢各单位:《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颁布以来,残疾人就业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9〕第6号)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征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级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征缴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

征收凭证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应缴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税部门代征的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0%的比例划入省级国库,10%划入市级国库,其它部分留入县(市)国库。

省直管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级国库留存比例按邢残联〔2010〕21号文件执行。

市内各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按10%比例划入省级国库外,其它部分留入市国库。

市和市内各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配比例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研究确定。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

凡不能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在征收期间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缓缴,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残保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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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标 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管理使用【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文 号】冀财税(2016)40号【发文日期】2016-03-18【实施时间】201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设区市、县(市、区)、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外省市住冀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16年3月18日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智力和精神3-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计算公式可简化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最多取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征收保障金。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残疾人数。

第九条 保障金分别由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凡与财政部门有直接预算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十条 每年3-5月份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期。

由财政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由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情况.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本单位就业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上年度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凭证、所报残疾职工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向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与财政部门有直接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向与财政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采取网上受理申报审核方式认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对受理中发现资料不齐全的,除未留通讯方式外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十一条 凡由财政部门征收的保障金一般按年度缴纳,由同级财政部门扣缴,扣缴工作一般要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5月底前,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金额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作为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由财政部门从用人单位经费中统一扣缴;由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暂按年征收,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按月征收.每年6月底前,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结果提交属地地税部门。

每年7-9月为地税部门集中征期,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期可延长至12月底。

由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征收期内,持«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上年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报表等材料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也可在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

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合并申报。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不能准确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及相关信息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由财政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本行业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二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要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征收机关负责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和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保障金征收部门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五条 设区市、县(市、区)、省直管县征收的保障金按其总额的10%缴入省级国库.设区市与所属县(市)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按各县(市)征收保障金总额的10%缴入市级国库;设区市与所属各区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设区市财政部门商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县(市、区)级国库。

财政部门征收的保障金,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保障金因误收等原因需要退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第十六条 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七条 从2015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在5月20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征收机关,进行数据更新。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九条 保障金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各级保障金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

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补贴残疾人集中就业、培训等机构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及特殊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等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七)开展残疾人就业政策宣传。

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其人员、办公等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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