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
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2009]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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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财金[2009]182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科技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创投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期市场出现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个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也陷入其中。
为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严格规范其募资行为,现根据《办法》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备案条件备案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把握备案条件。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备案:(一)经营范围不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实收资本与承诺资本未达到《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出资不实。
(三)投资者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上限;或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四)不具备《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高管人员人数与资质。
对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而已予备案的,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二、规范代理业务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范围专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
在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二)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25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自2008年6月以来,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有关事项的函-成发改法规函[2010]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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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有关事项的函
正文:
----------------------------------------------------------------------------------------------------------------------------------------------------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有关事项的函
(成发改法规函〔2010〕393号)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改进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工作,提高相关指标的全面性、可理解性和准确性,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按新标准文本和表格做好备案管理受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标准文本”和“有关附表”将按照新的标准文本和附表执行。
请贵中心将网上政务大厅我委“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事项和政务审批公众服务平台我委“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事项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标准文本”和“有关附表”进行替换。
特此报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结束——。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达标题)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第一部分单选题(100题)1、不属于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是()。
A.主体合法性B.客体合法性C.行政权限合法D.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答案】:B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A.1B.2C.3D.4【答案】:B3、下列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规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遵循综合化原则B.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C.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财产分离制度D.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答案】:A4、下列属于教育法规表现形式的是()。
A.决议B.决定C.通知D.实施细则【答案】:D5、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必须经历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同时也会不断地出现反复,这就决定教师的劳动具有()特点。
A.长期性B.迟效性C.长期性和迟效性D.周期性【答案】:C6、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的核心是()。
A.《宪法》B.《高等教育法》C.《教育法》D.《教师法》【答案】:C7、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的区别关系,叙述错误的是()。
A.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相同B.制定主体不同C.实施方式不同D.稳定性不同【答案】:A8、教师所享有的“管理学生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
A.组织B.主导C.主体D.领导【答案】:B9、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在职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其公职等问题由()。
A.所在单位自行处理B.所在单位上级部门处理C.所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处理D.所在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答案】:A10、下列哪种权利救济方式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权法律救济方式()。
A.集体上访B.行政诉讼C.教师和学生申诉D.行政复议【答案】:A11、高等学校对于修满一年,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当()。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发布日期】2005-11-15【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4.17【实施日期】2006.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各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为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程序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按以下程序到相应的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一)创业投资企业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格式见附表一至五):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2、《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3、《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尚未从事实际投资的可不填)。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尚未实现投资退出的可不填)。
(二)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格式见附件二)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格式见附件三)。
(三)备案管理部门在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签发《已予备案通知》(格式见附件四)或《不予备案通知》(格式见附件五)o为方便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关网站开辟“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专栏”并加载本《通知》及有关文本、登记表格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联系方式(含两位经办人姓名、电话与电子邮件),以便申请备案企业查询和下载。
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是什么 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有哪些

金斧子财富: 私募基金的运行是需要在一定的机构机关监管之下才能够运行的,尤其在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仍处于开始阶段。
那么,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是由那些棘手负责的呢?下面,金斧子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是什么,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有哪些?私募基金监管机构有哪几个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部门有:发改委、证监会、商务部和银监会。
1、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于2006年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备案条件、经营范围、投资限制、企业监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
《暂行办法》对创投企业的监管体现在发改委的备案上,通过发改部门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国家发改委2009年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对备案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最低实收资本和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高管资质作了要求;规范了创投企业的“代理”投资业务,并在创投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强化。
2011年1月,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设立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紧接着3月份,发改委又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下载》,进一步细化了股权投资企业(即“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
2011年11月,发改委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PE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
这份《通知》也成为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条例。
不过,全国范围内无法满足备案条件的存量PE可能还为数不少,他们下一步该如何调整,还待进一步观察。
2、证监会金斧子财富: 证监会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的区别

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的区别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两者既有一定区别,同时也紧密相关。
股权投资从英文Private Equity(简称PE)翻译而来,也称“私募股权投资”或者“私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从英文Venture Capital(简称VC)翻译而来,也称“风险投资”或者“创业风险投资”。
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在以下方面存有共性:一是从资金来源上看,两者都属于向具备一定风险设别能力的投资者进行非公开募集;二是从投资方式上看,两者均属于对企业的权益类投资。
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投资阶段的差别。
相对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更加宽泛。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意味着股权投资企业不仅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也可以投资已上市企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还包括出于收购目的以非公开交易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只能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由此可见,创业投资是股权投资的一种形式,投资阶段包括种子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各个阶段。
简单的说,创业投资的投资阶段相对较早,一般投资创业企业的前期,特别是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阶段;股权投资则偏重于投资创业企业的后期。
二是投资规模的差异。
股权投资的投资规模一般较大,尤其是对上市公司的投资更是如此;而创业投资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多为成长性的中小企业,而且为了分散风险,创业投资对单个创业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会太大。
三是投资理念的差异。
相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有些股权投资企业并不是单纯为了通过资本市场运作来获得收益,而是为了整合产业链以获得高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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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
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财金[2009]182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10
【实施日期】2009.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
知
(发改财金〔2009〕182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科技局: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创投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期市场出现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个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也陷入其中。
为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严格规范其募资行为,现根据《办
法》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备案条件
备案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把握备案条件。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备案:
(一)经营范围不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实收资本与承诺资本未达到《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出资不实。
(三)投资者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上限;或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四)不具备《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高管人员人数与资质。
对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而已予备案的,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二、规范代理业务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范围专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
在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二)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四)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展代理业务时违背上述任何要求之一的,均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对其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
三、建立取消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对取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应在机关网站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网页上公告其基本信息和当事人及高管人员名单,并抄报国务院备案管理部门,由国务院备案管理部门在机关网站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网页上公告。
四、加强不定期抽查
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认真做好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的同时,通过不定期抽查,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每季度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五、建立季度报告制度
省级(含副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备案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情况。
除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国务院备案管理部门提交本地区创业投资发展年度报告外,还应在每个季度末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电子文本。
(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所管理资产情况表》电子文本。
(三)上个季度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通知书及备案申请材料的纸质复印件或电子文本。
(四)上个季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报告的投资运作重大事件和通过不定期抽查发现的投资运作重大问题的汇总材料电子文本。
出现取消备案情形的,应当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备案管理部门报送《取消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电子文本。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对备案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的备案管理及对其募资行为的规范,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省级(含副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今年8月末以前,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募资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我委。
附表:一、《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所管理资产情况表》
三、《取消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附表一:
××省(区市)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管理团队家数:;基金家数:;
截至:年季度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