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新三板上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版

新三板上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版一、前言新三板企业公开转让市场(以下简称“新三板”)是我国境内的一个股权市场,它的设立旨在为中小企业及非公开股权投资机构提供一个线上股权转让的平台。
在新三板上市后,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交易容易产生利益输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为规范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适用于新三板上市企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新三板上市交易系统挂牌上市并确定了关联交易标准的企业。
三、术语定义1.关联交易:指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其控制股东、实控人、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以转移利益为目的的交易。
2.控制股东:指持有新三板上市企业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3.实控人:是指在新三板上市企业中拥有股权且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人。
4.关联方:是指新三板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子公司、关联公司、关联人等。
5.独立董事:指不受限制于新三板上市企业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干扰,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的董事。
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目的和原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制度执行的原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公允性、审慎性、透明性和追溯性。
2.相关责任人关联交易的相关责任人包括:企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能实现。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分为四个阶段:(1)提供含关联交易详情和必要说明的审核报告或报告摘要;(2)独立董事审查并提出牵涉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3)董事会审议:对提交的审核报告及相应说明进行讨论、审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决策;(4)公告:公司要及时通过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4.关联交易的监管方法(1)报告制度:新三板上市企业应每年向监事会撰写关联交易报告,对本年度所有关联交易做出说明;(2)限制关联交易:对于影响新三板上市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关联交易应通过董事会决议予以限制,参与限制的关联交易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3)人员限制:企业应在财务、法务等重要岗位聘用专业人员,防范关联交易中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限制与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具有控制关系的人员出任关键管理岗位。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XXXXXXXXX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XXXXXXXX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主办券商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主办券商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本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股东权益,保障公司利益,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与公司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合资企业、联营企业等。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定义与分类第一节关联交易的定义2.1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或其他有关联关系的交易行为。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分类2.2 关联交易分为以下几类:2.2.1 关联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交易;2.2.2 关联方参与的投资交易;2.2.3 关联方担保或提供担保交易;2.2.4 关联方提供资金或对外借款交易;2.2.5 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程序与要求第一节关联交易的程序3.1 关联交易应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获得独立董事的审查意见,并进行公开披露。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要求3.2 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要求:3.2.1 确保交易定价公正合理;3.2.2 保障交易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3.2.3 交易合同应具备合法、有效、规范的约定;3.2.4 关联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监督与控制第一节关联交易的监督4.1 公司董事会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控制4.2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内部审计、内部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控制,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附件:1. 关联交易审批申请表格2. 关联交易实施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或其他有关联关系的交易行为。
2. 独立董事:指不隶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董事。
3. 公开披露:指将公司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行为,包括通过媒体、报告、公告等方式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引言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关联方可以是公司的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等。
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但同时也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损害小股东利益、违背公平原则等风险。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制定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概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的法规。
该管理办法于2014年12月30日正式颁布实施,取代了此前的《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关联交易的定义、监管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监管措施等。
关联交易的定义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包括股权转让、资产出售或购买、借款、担保、融资租赁、关联交易的交叉安排等。
关联方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属、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等。
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包括:关联交易需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控制关联交易风险,避免利益输送;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与决策机构,规范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要求为了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进行公告披露和年度报告披露。
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15日内披露公告,并在每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范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与定义2.1 本制度适应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
2.2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由5.2.1至5.2.5界定的组织或人员。
2.3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5.2.6界定的交易。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3.1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3.2 《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3.3 《ABC公司内部控制手册2012》4 职责4.1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4.2 审计部负责收集并更新关联人信息,组织交联交易学习培训。
4.3 董事会秘书负责关联交易披露。
5 内容、要求与程序5.1 总则5.1.1 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5.1.2 本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5.2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5.2.1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5.2.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上述第(1)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5.2.4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XX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制度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制度一、背景关联交易是指在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控制下的两个或多个经济实体之间进行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具有信息不对称、利益输送等问题,容易导致公司资源的流失和股东利益的受损,因此,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关联交易控制制度,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目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引导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活动,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原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获得充分的、合理的信息。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应保持与关联交易交易对方的独立性,避免依赖或受制于关联交易交易对方。
4. 限制性原则:关联交易应受到一定的限制,避免滥用关联关系获取不当利益。
四、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内涵和外延,确保各方对关联交易的理解一致。
2. 审查程序和权限: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审查程序和审批权限,包括审批程序、审批部门和审批条件等,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 交易价格和条件的确定:明确了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和条件的确定方法和标准,避免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竞争。
4. 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披露的机构等。
5. 监督与问责机制:建立了关联交易监督与问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股东监督等,以确保关联交易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五、执行与监督为确保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有效,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 内部控制: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关联交易的各个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
2. 外部监督: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关联交易及时进行监管和处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关联交易指的是在企业内部或者企业之间,由于股权、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存在,导致相关方之间发生商品、服务或者资本的交流活动。
上市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类型,关联交易的管理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维护市场公平、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科学、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成为上市公司必备的重要管理体系。
二、关联交易的形式和特点关联交易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同一控制股东之间的交易,二是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三是与持股比例较高的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关联交易的特点包括:一是交易的对价、价格或者费用并不一定按照市场行情进行,二是由于利益关系的存在,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可能不按照市场的规则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必要性1.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由于控股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关联交易如果不加以限制和管理,往往会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
2.维护市场公平。
关联交易的存在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不公平,影响市场的正常运作。
通过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市场公平,维护市场秩序。
3.规范上市公司行为。
上市公司是社会公众的重要经济机构,其行为应该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公司行为,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四、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定义:明确哪些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界定。
2.关联交易的程序和决策机制:规定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和机制,如审批、监督和公告等。
3.关联交易的原则和限制:明确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等,并对关联交易的限制作出规定,如交易比例限制、价格限制等。
4.关联交易的报告和公告:规定关联交易应进行报告和公告,确保全体股东了解关联交易情况。
5.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审计: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者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一、引言近年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利益,各国和地区纷纷制定了关联交易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措施,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关联交易应基于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不得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确保交易方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利益最大化原则:关联交易中,上市公司应坚持最大化股东利益的原则,优先考虑股东利益,维护股东权益。
3. 去掉关联交易壁垒原则:上市公司应尽量避免利益关联方之间的不必要壁垒,推动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杜绝优惠待遇的出现。
三、法律法规1. 证券法: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前提是《证券法》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2. 上市规则:各交易所规定了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内外部严格审查要求。
3. 公司法:《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基本约束,要求相关交易应公平、公正、真实。
四、监管措施1. 监管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确保上市公司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2. 强化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开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信息。
3. 独立董事审议: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经过独立董事审议,确保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五、国际经验1. 美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相关法规规范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要求严格披露交易细节和关联方信息。
2. 英国: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监管,重点关注潜在利益冲突和交易公正性。
3. 香港: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監察委员会(SFC)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监管,要求披露详细的交易信息和关联方情况。
六、案例分析以某上市公司为例,该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交易标的价值巨大却未进行充分披露,损害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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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当为关联交易的判断提供意见。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章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在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列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第十一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