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制度汇编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汇编(医院范本)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汇编(医院范本)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医疗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汇编旨在为医院提供一套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范本,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科室、各部门的医疗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遵循科学性、规范性、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及其职责。
二、医疗质量管理组织第五条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持续改进。
第六条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第七条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科室应当设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负责本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首诊负责制度,确保患者得到及时、连续、规范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保证医疗工作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会诊制度,确保患者得到多学科综合治疗。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提高疑难病例的诊疗水平。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危重患者抢救制度,确保危重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保证手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术前讨论制度,确保手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诊疗水平。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书写规范,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医疗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医疗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一、前言为确保医疗质量,规范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医疗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部门,旨在加强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等环节的管理,保障患者权益。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2.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并行保存。
纸质病历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书写、整理、归档;电子病历应通过国家认可的电子病历系统进行保存。
3. 病历保存期限: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门诊病历保存期限为10年。
4. 保存场所:病历应保存在专门设立的病历档案室内,确保环境整洁、干燥、通风、避光、防火、防盗。
5. 病历保存要求:(1)病历应按照患者就诊日期、病历号进行排序,便于查找。
(2)病历柜应设有锁具,钥匙由专人保管,确保病历安全。
(3)病历不得随意携带出病历档案室,确需携带时,应办理借阅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4)病历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病历进行清点、整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6.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院领导批准后,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中,应确保病历信息安全,防止病历内容泄露。
三、病历书写1. 书写规范:(1)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撕毁。
(2)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简称、缩写。
(3)病历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遗漏或虚构。
2. 书写要求:(1)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计划、病程记录等。
(2)病历书写应及时,入院记录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病程记录应反映患者病情变化和治疗情况。
(3)病历书写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完成,实习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需由带教老师审阅、签名。
医疗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医疗管理制度汇编范文医疗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活动,执行国家卫生健康政策,遵循医疗伦理,保障病人权益,推行终身责任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分类与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分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诊所等。
第七条综合医院是指提供各类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全科门诊、内科、外科、妇产科等专科门诊。
第八条专科医院是指提供某一特定类别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心脏病专科医院、儿童医院、眼科医院等。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负责辖区内人口的健康管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诊所是指提供普通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诊所、专科诊所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取得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除了按照设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开展医疗活动外,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医疗科室和诊所,招聘相应的医疗人员。
第三章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流程,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对医疗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价,对不合格的医疗人员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意外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医疗管理与质量控制培训,提高医师、护士等医疗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四章医疗资源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供足够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保障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2024年医保结算管理制度汇编

2024年医保结算管理制度汇编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医疗保险结算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
第三条医疗保险结算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制度。
第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医疗服务,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结算方式第八条医疗保险结算方式包括:直接结算、协议结算和异地结算。
第九条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直接进行费用结算。
第十条协议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可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费用结算。
第十一条异地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在外地就医时,按照异地就医相关规定进行费用结算。
三、医疗保险结算程序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结算程序包括:就医登记、费用申报、费用审核、费用支付和费用结算。
第十三条就医登记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持医疗保险卡进行就医登记。
第十四条费用申报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费用审核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申报的费用进行审核,确认费用是否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费用支付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费用审核确认后,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费用结算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进行费用结算。
医疗质量体系管理制度汇编

医疗质量体系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活动,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计划和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并进行贯彻实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质量管理的职责分工,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二章质量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委员会,明确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和协调机制。
第六条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政策、目标和计划,并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全院各部门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全院职工的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章质量管理的程序和方法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文件、记录和档案等。
第十条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文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室,负责管理和保管质量管理文件、记录和档案等。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质量管理程序,明确各项质量管理活动的具体要求、步骤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工具,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改进、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医疗事故调查分析等。
第四章质量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自查、自评、自整改等活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定期的质量管理评估机制,对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进行评估,推动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组织的监督和评估,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等。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辅助人员。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 严格执行医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3. 强化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服务;4.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
二、医疗质量管理组织第四条医院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机构:1. 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2. 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工作;3. 科室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医疗质量管理内容第六条医疗质量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医疗文书管理:规范病历书写,确保病历质量;2. 医疗质量控制:实施医疗质量检查、评估和考核;3. 医疗安全:预防和控制医疗风险,保障患者安全;4. 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患者需求;5. 医疗教育: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第七条医疗质量管理实施措施:1.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2. 开展医疗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安全意识;4. 定期组织医疗质量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5. 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了解患者需求,改进医疗服务。
四、医疗质量管理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医院对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医务人员晋升、评优、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对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五、附则第十条本汇编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汇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部分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一、病历管理制度1. 规范病历书写,确保病历质量;2. 实施病历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加强病历书写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病历书写水平。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管理应该遵循科学、合法、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及时的提供。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提升医护人员职业素养。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隐私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保证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危机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务部、护理部、行政部等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权责关系,保证医疗服务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医务部负责医疗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制定临床规范和诊疗方案,保证医疗服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护理部负责护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证患者得到贴心的护理服务,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
第十二条行政部负责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保证医疗服务的高效运转。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领导班子要团结一致,积极投入医疗管理工作,推动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医护人员的考核和评价,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注重医护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适应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利,保证医疗服务的高效进行。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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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优秀范文10篇)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大全篇1根据慈溪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
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证、卡、人。
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如实在规定病历上,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
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时,要提供医保卡,住院期间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管。
三、严格执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
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
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
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
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
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控制抗菌药物和自费药使用八、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
严禁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处理,住院病历内容必须规范完整,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
住院部实行每日清单制,每日清单应交给患者签名确认,要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各种费用记帐必须与病历医嘱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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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汇编西屯镇卫生院首诊负责制度1.患者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做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2.诊断为非本科疾患,及时转至其它科室诊疗。
若属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患者,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患者。
3.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
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4.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患者并同意。
被邀科室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5.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
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6.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7.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8.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病情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9.首诊医师应当对患者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10.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会诊制度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满足患者医疗需求,及时使患者得到优质的诊疗措施,制定本制度。
一、遇有下列情况,应及时申请会诊:1.疑难病例一周内不能确诊者;2.危重病例,需要相关科室协助治疗者;3.对治疗反应不佳,效果不满意者;4.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或拟施行重大手术的患者;5.出现异常或严重并发症的患者;6.涉及多科疾病需多科协同诊治的患者;7.发生院内感染的患者;8.有医疗争议或医疗纠纷的病例。
二、会诊形式及组织方法:(一) 院内急会诊:1.病人的病情需要紧急会诊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经治医师提出会诊要求,并电话联系相关科室或所邀会诊医师,同时报告简要病情及会诊目的,填好会诊申请单。
被邀请医师(住院总医师及以上职称者)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地点,不得拖延或推诿。
若患者病情危重,应及时上报医务部(白天)或院总值班(夜间),必要时由医务部或院总值班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抢救。
2.节假日及夜班时间需要急会诊者,应由本科二线值班医师(必要时请本科三线医师) 看过病人后,再请有关科室的值班医师( 或二线值班医师)急会诊。
值班一线医师及二线医师会诊时必须在场。
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会诊要求,科主任组织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记录会诊意见。
科间普通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会诊要求,住院医师开临时医嘱,并按要求逐项填写会诊申请单,主治医师签字后,由护士送交相关科室的相关人员。
应邀医师应于48小时内完成会诊,书写会诊意见,注明会诊完成时间,会诊单入病历保存。
会诊时,主管医师须陪同在场。
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目的在于尽早明确诊断,制定最佳诊疗方案,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是提高诊断率、治愈率和抢救成功率的重要措施,也是培养各级医师诊疗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范畴:入院3天不能确诊病例;住院期间不明原因的病情恶化或出现严重并发症、院内感染经积极抢救仍未脱离危险、病情仍不稳定者;病情复杂、涉及多个学科或者疗效极差的疑难杂症;病情危重需要多科协作抢救病例;涉及重大疑难手术或需再次手术治疗病例;住院期间有医疗事故争议倾向以及其它需要讨论的病例。
对诊断有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可以由一个科室举行,也可以几个科室联合举行。
科室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由科室定期举行,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有关医护人员尽可能参加。
几个科室联合或院内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由医务科召集举行。
三、举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负责主治的治疗组应尽可能全面收集与患者病情相关资料。
必要时提前将有关病例资料整理形成书面病情摘要,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
讨论时由经管医师简明介绍病情及诊疗经过。
主治医师详细分析病情变化及目前主要的诊疗方案,提出本次讨论的主要目的、关键的难点疑点及重点要解决的问题等。
参加讨论的人员针对该病例的病情进行全面分析,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可应用国内外学术理论、专业新进展,针对病情提出可行性的诊疗建议。
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尽可能明确诊断,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
讨论由经管医师负责记录和登记。
四、院级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由主治科室的科主任向医务科提出申请,并提前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提交医务科。
由医务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诊时间,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病历讨论,必要时主管院长参加。
若病情需要或因患者家属请求,也可邀请院外专家参加。
医务科和科室均要负责做好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
五、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讨论日期、地点、主持人、记录员、参加讨论人员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入院诊断、病情摘要、讨论目的、参加医师发言的重点内容、结论性意见、主持人签名。
经治组医师必须将讨论内容认真记载在科室《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中。
讨论记录的主要内容整理后抄写在病历纸上,经主持人签字后,归入病历。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中讨论内容要与病历记录相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
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教科派人参加。
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
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
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专用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
手术前讨论制度一、凡二级以上手术、外请医师来院手术、高风险手术及新开展手术,均要进行术前讨论。
急诊手术如时间不允许进行术前讨论时,二级手术要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含高年资主治医师)确定手术方案,三级手术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确定手术方案,四级手术由科主任确定手术方案。
二、术前讨论范围由科主任根据手术的大小及危险程度决定,参加手术的医师(术者、助手)必须参加。
二级手术术前讨论可由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主持,本科室医务人员参加。
医院规定的高风险手术、新开展手术、三级、四级手术及外请医师来院手术术前讨论要由科主任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分管护士、本科室其他医护人员参加,根据病情可邀请相关科室参加。
病情涉及多科室的,邀请相关科室副高级职称以上医师或科主任参加,必要时需要医务科、分管院长参加。
三、术前讨论要在术前72小时内完成。
四、术前讨论前,主管医师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讨论中负责汇报病历、提供有关材料、做好讨论记录。
术前讨论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术前准备、麻醉方式、手术方案、术中注意点、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术中分工协作、术后重点注意事项、护理要求等,对于高风险及新开展手术还要进行可行性分析。
最后由主持人总结并确定手术方案,必要时准备好备选方案。
五、讨论内容及时、详细记录在病历中,主持人要对术前讨论记录审阅修改并签名。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手术指各种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麻醉方法(以下统称手术)。
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二级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
三级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
四级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
手术分级制度医师级别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定手术医师的级别。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1.住院医师(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历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主治医师(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3.副主任医师:(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有博士后学历、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4.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
手术分级制度手术权限(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二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七)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以及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八)对资格准入手术,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主持人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的准入资格者。
危重病人抢救制度一.临床科室危重患者抢救应在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统一指挥下有条不紊地进行。
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好危重疑难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灾难事故的请示报告工作二.抢救过程中如需请他科会诊或协助抢救,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应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不得延误或推诿。
必要时抢救科室可指名要求有关科室正(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参加抢救。
三.参加抢救医务人员应做到严肃认真、服从指挥、分工明确、配合密切、分秒必争、操作娴熟、观察严密,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和三査七对制度,注意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防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