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邹平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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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文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文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文乡村医生是农村地区的基层医疗人员,承担着为农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细则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份乡村医生管理细则的范文,供参考。

一、乡村医生行为规范管理1. 乡村医生必须按照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执行工作,严禁违规违纪行为。

2. 乡村医生应当遵守相应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不得擅自请假或旷工。

3. 乡村医生应保持良好的仪表形象,穿戴整洁,工作时要统一着装。

4. 乡村医生必须保密患者的隐私,严禁将患者病情、信息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5. 乡村医生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责任心,与患者及其家属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回应患者需求。

6. 乡村医生应当充分了解自己所负责的村庄卫生状况,制定相应的活动计划,并积极参与社区健康教育。

7. 乡村医生要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乡村医生工作管理1. 乡村医生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医疗政策法规开展工作,如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等。

2. 乡村医生应认真记录、整理病历和医疗资料,并妥善保存,便于病情分析和统计数据。

3. 乡村医生应积极参与基层卫生工作的规划和组织,协调医疗资源,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供给和质量。

4. 乡村医生要加强与家庭医生、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建立有效的转诊机制。

5. 乡村医生要合理安排门诊和家庭访问时间,保证对患者的及时诊治。

6. 乡村医生要及时掌握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技术,提高自己的医疗水平。

三、乡村医生团队建设管理1. 乡村医生要加强团队的凝聚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合作机制。

2. 乡村医生要定期组织团队讨论会,交流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3. 乡村医生要注重团队成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

4. 乡村医生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评价医生的工作绩效。

5. 乡村医生要加强本地区乡村医生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题。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模版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模版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规范乡村医生的行为,提高乡村医生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本地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工作的医务工作者。

第四条乡村医生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到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保守秘密、奉献社会。

第二章乡村医生的资质要求第五条乡村医生应具备相关医学专业的学历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乡村医生应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医疗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乡村医生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人际沟通能力,能够与农村居民有效沟通,了解居民需求。

第三章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第八条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和护理等。

2. 积极参与健康宣教和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

3. 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4. 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防控工作。

5. 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工作,提供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6. 参与农村卫生规划和项目的筹备与实施。

第九条乡村医生应遵守居民自愿、诚信和公平的原则,为居民提供公正、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四章工作管理第十条乡村医生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违反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应保护好医疗设备和药品,并及时报告和处理损坏或丢失的情况。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应定期开展学术讨论和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应保护居民的隐私权,不得将居民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应遵守医疗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医疗行为。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五条对表现突出的乡村医生,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并记录在乡村医生的个人档案中。

第十六条对违反规定的乡村医生,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乡村医生是乡村地区的基层医疗服务人员,负责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工作。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提高医生的服务能力和态度,提升乡村地区的基层医疗水平。

2. 原则: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便民、高效。

三、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乡村医生的招聘和考核a. 招聘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要求,明确乡村医生的基本条件,如专业背景、执业资格等。

b. 考核制度:建立完善的乡村医生考核制度,包括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考核内容涵盖医疗知识、技能水平、服务态度等方面。

2. 乡村医生的培训和继续教育a. 培训计划: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根据实际需求,组织相关培训课程,提高医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b. 继续教育: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制度,鼓励医生参加相关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保持专业水平。

3. 乡村医生的工作量和工作环境a. 工作量合理分配: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合理分配工作量,避免过度劳苦。

b. 工作环境改善: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医疗设施,确保医生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4. 乡村医生的薪酬和福利待遇a. 薪酬制度: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根据医生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赋予相应的薪酬激励。

b. 福利待遇: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关心医生的身心健康。

5. 乡村医生的责任和义务a. 服务责任:明确乡村医生的服务责任,要求医生尽职尽责,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b. 诚信守法:要求医生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保持诚信,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6. 乡村医生的监督和评价a. 监督机制:建立乡村医生的监督机制,包括上级医疗机构对医生的日常监督和评价,以及社会公众对医生的监督。

b. 评价标准: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对医生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医生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一般指的是一些乡村医生为了服务农村百姓所制定的政策和办法。

一般情况下,这些办法以地方性和有效性来实施,其目的在于改善乡村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一、政策保障
为更好地确保乡村医生的工作和生活,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以激励乡村医生的勤奋刻苦,强化乡村医生的职业意识,并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情况,合理分配他们的工资待遇,为他们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

此外,为了进一步增强乡村医生的执业能力,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多种培训活动,以促进其非执业技能的不断提高。

二、区域服务
鉴于乡村医生尽管受限于地理位置,但需要提供广泛服务,因此,在乡村医生管理办法中,根据乡村医生的特点,采取分区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分区域设立多个医疗机构,每个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处理其内部的农村医疗服务,以保障农村居民对乡村医疗服务的便利性。

三、资金保障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障乡村医生的服务,地方政府应当加大乡村医疗服务的资金投入,加大对乡村医生的投入,借助政府投资等政策和措施来保障乡村医生的服务。

另外,根据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地方政府也应该定期审核乡村医疗机构,以便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提供更多的乡村医疗服
务资源。

四、主动服务
最后,乡村医生在管理办法中也应该提出,乡村医生应当积极主动,不断将其学术知识和临床技能运用到乡村实践中,竭力为乡村百姓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在健康改善上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政策保障、区域服务、资金保障和主动服务等方面,旨在推动乡村医生更好地为乡村百姓提供服务,提高乡村医疗水平,推动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12•【字号】鲁政发[1999]16号•【施行日期】1999.02.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9〕1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管理。

本办法所称村卫生室是指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福利性农村公益医疗卫生机构。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是指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管理。

乡镇卫生院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规划布局、财务管理、人员培训、药品代购分发、工作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三)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四)负责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

第五条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第六条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卫生院直接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第七条村卫生室的设置应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标准执行。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是指对乡村医生队伍的组织管理、培训考核、绩效评价、激励机制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乡村医生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份,他们承担着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责任。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质量,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组织管理1.乡村医生队伍的组织架构应明确,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专业人员。

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乡村医生队伍的规模和需求,合理配置人员。

2.乡村医生队伍的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各岗位职责和权限应明确。

要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划分工作职责,确保医疗服务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3.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指导和监督乡村医生的工作,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

二、培训考核1.乡村医生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医疗服务水平。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临床技能、卫生健康知识、医疗新技术等方面。

2.乡村医生的培训考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包括理论考试、临床操作技能考核、病例分析等。

考核结果应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绩效评价1.乡村医生的绩效评价应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工作量、服务范围等多个指标。

可以采用定期评估、层级评价等方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2.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乡村医生工资、职称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激励医生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激励机制1.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的薪酬激励机制,根据医生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价结果,合理确定薪资水平和奖励措施。

2.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改善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

可以提供住房补贴、交通津贴、子女教育支持等福利措施,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医生。

3.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关心和支持,提供心理辅导、职业发展指导等服务,匡助医生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

五、监督与评估1.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工作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检查、考核评估、投诉处理等。

监督部门要及时发现和纠正乡村医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3篇)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3篇)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1. 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乡村医生的行为和工作,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

2. 乡村医生的职责2.1 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治和药物治疗服务;2.2 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疫苗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宣教;2.3 开展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居民进行健康管理;2.4 及时上报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5 完成其他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3. 乡村医生的要求3.1 具备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医疗资格证书;3.2 具备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3.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与居民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3.4 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尊重患者权益;3.5 具备良好的防疫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4. 乡村医生的管理4.1 建立乡村医生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学历经历、专业职称和从业经验等;4.2 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学术交流;4.3 设立考核机制,对乡村医生的综合业绩进行评估;4.4 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4.5 给予乡村医生合理的薪酬待遇和福利,激励其积极履行职责。

5. 乡村医生的权益保障5.1 给予乡村医生充分的工作条件和医疗设备支持;5.2 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法律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5.3 定期开展乡村医生的体检和健康管理服务;5.4 整合社会资源,提供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综上所述,乡村医生管理细则是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行为和工作,保障居民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文件。

通过合理管理和保护乡村医生的权益,可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乡村医生的选聘、考核、培训、职责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基层医疗服务工作的医务人员。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规范和制度化安排。

乡村医生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承担着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健康教育、疾病预防等职责。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水平,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乡村医生的招聘和培训1. 招聘程序:乡村医生的招聘应该经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包括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等环节。

2. 岗位要求:乡村医生应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能够适应农村工作环境。

3. 培训计划:乡村医生应接受系统的培训,包括医学知识的更新、技能的提升、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二、乡村医生的考核和评价1. 考核指标:乡村医生的考核应综合考虑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指标,确保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考核周期: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定期进行,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一次。

3. 评价方法:乡村医生的评价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患者满意度调查、医疗质量抽查、工作日志等。

三、乡村医生的职业发展和激励机制1. 职业发展通道:乡村医生应有明确的职业发展通道,包括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等,鼓励他们通过学习和培训提升自己的能力。

2. 薪酬待遇:乡村医生的薪酬待遇应与其工作量和质量相匹配,同时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薪酬标准。

3. 激励机制:乡村医生的激励机制可以包括奖励制度、荣誉称号、职称评定等,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和监督1. 管理机构: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应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 监督机制:乡村医生的工作应受到监督,包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社会监督等,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 信息管理:乡村医生队伍的信息管理应建立健全,包括人员档案、工作记录、病历管理等,方便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开展。

五、乡村医生的荣誉和责任1. 荣誉表彰:乡村医生的优秀个人和集体应得到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为农村居民的健康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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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三条根据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村卫生室。

原则上每2000人至4000人设置一处中心卫生室。

中心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15分钟到达为宜。

偏远地区根据当地地理环境、群众需求可适当设置卫生室。

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合理配置村卫生室人员。

第四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镇(办)卫生院(防保站)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行政、人事、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五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逾期未再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第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中心)卫生室或镇(办)卫生院(防保站)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八条乡村医生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

若工作变动需及时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严禁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外从事诊疗活动。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填写《乡村医生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

根据《邹平县镇(办)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由本人提出申请,卫生院根据卫生室工作需要按照严格准入、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由镇(办)卫生院颁发聘书,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卫生局备案。

男性年满65岁、女性年满60岁,原则上不再聘用。

确有一技之长或特殊需要的,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卫生室工作需要;②本人自愿;③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乡村医生工作。

由所在卫生室提出续聘计划,本人书面申请,经镇办卫生院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聘期1年,并报县卫生局备案。

第十条新录用乡村医生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自2011年4月1日起,新聘用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由镇办卫生院根据辖区内乡村医生岗位需求,制定选聘计划,按照申请报名、资格审核、统一考试、公示、择优选聘的程序,依据考试成绩择优录用,并报县卫生局备案。

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乡医队伍。

第十一条对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责任医生实行聘用制、合同式管理。

通过考试、考核、民主评议,从在职乡村医生中择优选聘责任医生,每200户农村居民家庭配备一名责任医生。

其职责包括为服务范围内的居民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责任医生实行绩效考核、末位淘汰制度。

对工作消极被动,不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或考核成绩连续两次排在末尾的,取消其责任医生的资格,重新从乡村医生中择优选聘补充。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加强自身医德医风建设,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改善、提升服务态度,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严格执行一体化管理的各项规定;
(六)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七)对辖区内的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服务。

第三章人员报酬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

责任医生参与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镇(办)卫生院每半年一次按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协议》,对责任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镇(办)卫生院(防保站)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十六条镇(办)卫生院(防保站)对乡村医生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辖区村卫生室内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七条责任医生应积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参与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产品,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接受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
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或转送。

第十九条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在执业中发生医疗事故,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处方用药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不得超出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做到科学诊断、因病施治、规范用药,不开大处方,不进行过度医疗,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

第二十二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的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乡村医生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镇(办)卫生院(防保站)应当为乡村医生培训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

第二十六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镇(办)卫生院(防保站)每年两次对本辖区内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应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综合评价,同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七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经县级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

考核不合格者,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在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不按规定进行转诊的;使用超出规定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及应用中的相关问题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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