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及论述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必备

前言、三一、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P2)(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自成体系,很少受到外来影响,并且长期以来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号为“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自古以来“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权。
不仅法典是由君主颁布,而且单行法规也以君主的敕令形式出现。
君主可以修改、废止任何法律,但本身不受法律约束,不承担任何的法律义务。
古代的“法治”就是指君主以法律治理臣民。
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几乎不受任何宗教的影响,对于法律起到指导作用的,至少在汉代以后就一直是“礼教”,礼教强调现世的生活秩序。
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位法律,而且礼教也是评定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重要的依据。
同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的依据。
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在中国有史以来,法律的主要作用一直被认为就是“定罪量刑”,因此朝廷制定法的主体一直是刑法,民事财产之类的法律规范相当稀少。
另外程序法也和实体法混淆在一起,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只有以追究犯罪为主的刑事诉讼程序。
4、司法从属于行政,既然法律被认定为是君主施行统治的主要工具,因此法律也就必须服从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需要,自然各级司法机关也就必须服从或混同于各级行政统治机构。
虽然历代都设有专门的中央司法机关,设有专职的法官,但是皇帝也可以委派其他的高级官员来参与甚至决定审判。
至少在隋代以后,所有的官员原则上都是三年一任,不停地在国家的各级各部门机关之间流动,很少有专职做法官而终身其身的。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特点: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在中国史前文明的漫长发展中,形成了许多部族习惯,这些原始的习惯,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转化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作为社会的平衡器在国家状态下发生作用。
中国法制史期末论述

中国法制史期末论述中国法制史可以分为几个重要的时期。
第一个重要时期是夏商周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以家族和王权为中心的。
法律的实施主要是通过王室的命令和法律顾问的建议来完成的。
王室是统治者和法律制定者,法律制度在这个时期相对简单,往往以习惯法和口头传统为依据。
第二个重要时期是春秋战国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开始有了一些早期的法律和立法机构,像是晋国的令制和齐国的秦法。
这些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以地方行政和地方自治为核心的,国家的统一力量相对较弱。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和各个国家的统治者决定的。
第三个重要时期是秦汉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出现了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秦朝。
秦始皇统一了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创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制度主要是基于法典的,像是秦律和秦律令。
秦朝的法律制度体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四个重要时期是唐宋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开始出现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
唐代制定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和法典,像是唐律和唐六典。
宋代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像是宋律和开坛状。
这些法律制度主要是基于统一的官制,国家的统治和中央集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第五个重要时期是明清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明代制定了明律和大明律令,清代制定了大清律和钦定大清律例。
这些法律制度不再仅仅局限于农村和城市,还增加了对商业和社会领域的管控。
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独立也得到了一定的加强。
总的来说,中国法制史是一个持续演变和发展的过程。
从夏商周时期到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重要的时期和关键时刻。
这些法律制度的变迁和发展反映了中国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程,也为今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第一章0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p2(一)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二)血缘纽带更加强韧(三)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四)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刑起于兵*“法”字的来历p4第二节夏商时代的法制区分新旧五刑p8旧五刑:墨、劓、剕(又称刖、膑)、宫、大辟新五刑:笞、杖、徒、流、死第二章西周的法制第二节法律形式礼,适用于周部族本族成员,由周部族习惯法发展而来。
刑,主要适用于周族以外各部族的法规。
礼和刑的关系p18(失礼而入刑)1.二者的联系:礼和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
2.二者的区别:(1)作用不同:①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礼强调道德教化。
②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着重于惩罚制裁。
若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的违礼行为则使用刑罚。
(2)使用原则不同,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遽于事而不备于物”,即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②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刑罚的主要目的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
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减免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
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一、婚姻制度1.缔结婚姻的限制性条件p24(1)同姓不婚(2)其他不宜缔结婚姻的情况①父母死后子女应服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②五不娶:女方家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等情况以及身为长女、早年失母的,都不宜聘娶。
成年:男20岁“冠”;女15岁“及笄”2.缔结婚姻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了解各自含义)3.婚姻关系的终止七去(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和窃盗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延伸)违律为婚、违律嫁娶、义决(了解含义)第六节司法制度p31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郑国子产“铸刑书”,这是史籍上首次明确公布成文法的记载魏国李悝制定《法经》,首次创建成文法典,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第四章秦国及秦朝的法制第一节商鞅变法p45基本纲领(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一、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二、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四、明法重刑,奖励告奸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二.法律必须公开三.轻罪重刑第三节法律形式p49一、律:是成文法典二、令:是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的单行法规三、式:是关于政府机关工作程序、原则以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规四、廷行事:使司法机关判案的惯例五、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又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与所解释的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六、其他程:数额标准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第五节刑事法律制度有关定罪量刑的通例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二.关于有无犯罪意识三.关于故意与过失四.关于并合论罪五.有关共犯加重六.关于自首减刑七.关于诬告反坐主要罪名1.不敬皇帝罪2.诽谤与妖言罪3.以古非今罪4.妄言罪5.非所宣言罪6.挟书罪7.盗窃罪8.贼杀伤罪9.投书罪第七节司法制度二、诉讼与审判制度p61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是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是指高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髡刑子告父母,奴隶告主都不得受理第五章两汉的法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汉初以“黄老”学派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无为而治,愚民政策)(一)以道统法,无为而治(对外:和亲,对内:轻徭薄赋,休养生息)(二)约法省禁,刑不厌轻(逐步消灭秦国许多严厉的法律)(三)重视明法修身(君主带头守法)二、经改道后的儒家法律指导思想(一)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思想(二)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教化思想(三)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第二节法律形式一、律:最重要的成文法典二、令:汉朝的单行法规三、科:在东汉时期频繁使用的单行法规四、比:是指比照典型判例作为判决的标准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原则以及通例的变化p72(一)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二)长幼减免刑罚(三)“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犯窝藏罪(四)自首得以减免刑罚:谋反罪先自首的,可以免除罪名;群盗中的自首者可以免罪二、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1.废止肉刑:改黥刑为髡刑,改劓刑为“笞300”,改斩左趾刑为“笞500”,其他如犯斩右趾、杀人而自首、官吏贪赃枉法等罪名皆弃市处死2.明确了服劳役的刑期3.汉景帝进一步改革:劓刑为“笞300”----笞100,斩左趾刑为“笞500”----笞200意义:汉朝这次刑法改革局有进步历史意义,使中国刑罚制度从此摆脱了原始的形态,符合社会进步要求。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2.中古法制史3.近现代法制史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四、结论正文一、引言法制史作为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我们了解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演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并分析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
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制史主要包括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以礼法结合为主,礼刑并用,注重道德教化。
(2)法律体系以刑法为核心,民法、行政法等相对薄弱。
(3)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等级性,皇帝和贵族享有法律特权。
2.中古法制史中古法制史主要包括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典编纂频繁,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
(2)法律体系日趋健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逐渐发展。
(3)法律适用相对公平,对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有所限制。
3.近现代法制史近现代法制史主要包括鸦片战争至今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
(2)法律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3)法律适用日益公平,取消了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研究中国法制史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从中发现规律,为现实和未来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同时,研究中国法制史还有助于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高国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结论综上所述,中国法制史是一段悠久且丰富的历史,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1.中国法制史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和社会主义社会时期。
在每个阶段,法律都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2.商朝的肉刑主要包括四种:墨刑、劓刑、剕刑和宫刑。
墨刑是在面颊上刺字并涂黑墨;劓刑是割掉鼻子;剕刑又称刖刑,是断足;宫刑是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3.西周缔结婚姻关系有以下几个条件:男女双方必须服从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年龄也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周礼》规定男子三十岁要娶,女子二十岁要嫁;双方还要符合“六札”的要求,包括纳采、问名、___、纳徽、请期和亲迎等程序;同时,同姓不得通婚。
4.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三个内容:首先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即不论身份地位,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其次是“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即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最后是行刑时要“重其轻者”,即对轻罪加重处罚。
5.___作竹刑是在春秋时期,他将法律条文写在竹筒上,方便携带。
后来被国家认可,成为法律。
然而,___被___执政___杀死,但___却被保留下来。
6.___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主要规定在《田律》中。
其中包括几个方面:春天是林木生长的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资源。
重罪十条”最初出自北齐律,是后世封建法典中的“十恶”之一。
它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犯罪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些罪行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这些罪行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内乱。
犯这些罪行的人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都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春杨老师、武乾(女版)考试题型五种:填空10’,名词解释20分,4个题目,简答题30分,3个;材料分析题,分析材料的原则;论述题2道,30分名词解释:朝代、内容、意义;材料:稍作解释;论述:背景、内容、意义;注意影响大的事件法律儒家化的问题第一章法律起源、清末之后,第十一章辽夏金元这次不考的章节夏商周成文法的形式、西周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西周宗法制度春秋战国春秋:成文法的公布、重要得多诸侯国、重要的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客观题目战国:商鞅变法秦朝主要,立法活动、哪些重要法典汉朝法律儒家化的问题,第三节的刑罚制度的改革,废除肉刑第六阶从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上请,矜老恤幼重点,法律儒家化,体现在什么魏晋南北朝隋唐隋朝开皇律,唐朝内容多,立法活动、刑法典的制定,司法审判制度,其他的法律制度,保辜,唐朝的名例律,五刑十恶、八议、各种定罪量刑的原则,比附类推、累犯加重原则等,亲亲相隐;司法中央制度,名例律的原则宋司法机构,中央、地方的司法机构,尤其是地方,要知道名称——填空题目宋代的审判制度,带有特色的,宋代的法医学的贡献明行政体制的变化(丞相制度的废除)、明朝立法活动、司法审判制度,会审制度,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的,申明亭,大明律,会典,大诰清朝法律制度,少数民族立法,法典的名称要记下来,明清以来的会审制度,司法审判制度,重要审判原则;会审、热审、存留养亲、九卿会审明清中央集权对法制的影响近代清末,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本章重点:领事裁判权的制度、会审公先制度立宪、修律民事经济、立法思想不考,就考立法活动、刑法活动、司法制度刑法、司法是重点民法基本不考、除了婚姻继承、一直沿用刑法:刑罚、刑罚变动、刑罚原则、立法特色行政制度:占的比例较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法的起源就是从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到规范性社会调整的过程。
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原始习惯有了阶级色彩。
此后国家机关根据阶级统治的需要,赋予某些符合统治者利益的习惯以国家意志使之成为习惯法。
夏朝法律来源于原有的行为规范如礼、战争军令、苗族习惯法。
2、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3、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在形成中出现了哪些特点?一、是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二、最高统治者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法律效力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上四、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五、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1、西周法律思想中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 “出礼入于刑”。
对于等级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明出礼入刑是不平等的。
2、什么是“五听”?是西周的审判方法:“以五声听狱讼”,即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通过观察以探究当事人心理活动来进行审判的方法。
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原则:(1一妻一夫多妾(2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同姓不婚程序:六礼婚姻解除:七出(针对女方)离婚的限制:三不去(针对男方)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主要立法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法经》李悝意义:(1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2打破旧的“礼仪”传统(3剥夺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4中国古代法学兴起2、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意义。
主要内容:正律—关于盗贼杂法—六禁、逾制具法—加减刑罚特征:(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3全面维护君主专制(4 贯彻法家重刑主义原则(5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意义: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封建法典,确立了封建刑律的根本任务,确立了封建法典的编纂体例,是我国封建法典之源,开创了我国法制史新纪元。
4、试述商鞅变法及其影响。
商鞅两次变法改革:第一次重点打击奴隶主贵族政治势力,第二次是废除奴隶制土地法改革。
法律方面主要有(1改法为律(2明法重刑(3发展农业生产(4废除世袭特权影响:使得秦国更强大、推动了封建法治发展、促成了国家统一。
5、试述春秋儒法之争及其对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意义。
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发生剧烈的变革,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
当时影响最大的是儒法两家。
儒家代表保守的旧贵族势力,主张“礼治”,是为“复古”;法家代表新兴的地主阶级,力倡“法治”,是为“变法”。
春秋战国之际,双方进行着激烈的论争,法家要变法,就必须抨击保守的礼治思潮;儒家要复古,就要进行积极的反击,批驳法治主张,这样的论争称为礼法之争。
意义: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简述秦法制的总体特点和历史教训。
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秦国笃信法家、力行法家的严法之治,最终因急政暴虐,导致速亡。
2、简述秦朝的主要刑事立法。
秦律:定罪量刑的内容如责任年龄、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过失、数罪并罚、共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刑罚:(1、死刑(2、肉刑(3、作刑(徒刑)(城旦与城旦舂;鬼薪与白粲;隶臣和隶妾;司寇与舂司寇)(4、笞刑(5、迁刑(5、赀刑和赎刑罪名:(1、危害国家政权罪(2、侵犯人身罪(贼杀伤罪)(3、侵犯财产罪(盗窃罪)(4、职务犯罪(5、逃避赋税罪(逋事或乏徭罪)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1、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一妻一夫多妾、夫尊妻卑、七出三不去、不孝为大、同居共财、严禁内乱、嫡长子继承制2、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影响。
过程:确立德主刑辅法律思想、严格维护封建纲常关系、规定儒家化的刑罚原则和司法制度影响:上继周秦下启唐明,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风貌。
3、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内容:文帝废除肉刑,景帝改革笞刑。
意义:正式废除了肉刑,中国古代形制由野蛮步入较为文明阶段,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基础,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
2、简述汉朝的主要立法。
汉律六十篇,九章律是国家基本大法。
3、简述汉朝的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4、试比较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唐朝的“同居相为隐原则”的区别。
相同点:(1)两者的目的都是以法律的力量将儒家的宗法伦理道德观念灌输于全社会,使之成为每个人思想和行为的准则,通过维护传统家族秩序,进而巩固国家的统治:(2)限制适用范围大致一致,汉代对于“谋反”、“谋大逆”者不得适用相隐原则,唐代则规定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同居相隐原则”。
不同点:(1)适用范围不同:汉代的相隐原则仅适用于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之间,而唐代的相隐原则不仅含超过三代的直系血亲,甚至是旁系血亲也适用,还包括“同居者”即在一定居住范围内的人,尽管不是血亲,也适用相隐原则,即唐代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2)处罚不同:在汉代适用“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时,对于卑者隐尊者的不予处罚,对于尊者隐卑者,除死刑外也不处罚,唐代的“同居相隐”原则对于尊卑之间的互隐则无具体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的重要的刑法原则,罪名的变化,司法机关的变化。
重要原则: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罪名变化:重罪十条司法机关: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为后世沿用,内朝尚书势力不断增强。
设登闻鼓直诉制度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1 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2令的发展与变化:律令分立,律为固定规范(主要是刑事法律),令为暂时制度,主要规定国家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处刑(3.以格代科,东魏以格代科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发生了哪些变化。
(1、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八议”、“官当”特权制度,等级占田制与租调制,九品中正制,婚姻家庭制度)(2、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准五服以制罪”与留养制度;北齐重罪十条,改革刑罚制度)(3、促进经济发展(有关借贷、买卖等法律关系的立法增多3、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兴起与发展。
专门的律学在汉代产生,本是经学的分支。
三国两晋时期成为一门专门学问,即法律注释之学。
晋代是律学鼎盛时期。
律学的发展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试论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在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尊卑关系。
服制愈近,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晋律》中第一次将五服制罪即“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从此确立了后世的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1、简述隋朝的主要立法。
(一)《开皇律》(承前启后)体例:篇章及条文简明扼要刑罚:刑罚宽简(封建制五刑体系)罪名:十恶贵族特权:八议、官当、例减(二)《大业律》2、简述封建制五刑的发展过程。
汉代文景两帝废除肉刑,改革笞刑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后北魏律又首创“徒刑”这一刑罚并规定了5等流型制度,进一步推动了封建制五刑的确立。
到了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此封建制五刑一直为后世所沿用,一直到清末变法是才被改变,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为社会保留了必要的劳动力。
3、简述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4、唐律的主要篇目及其历史地位。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篇目12个:名例律(主要内容:(一)五刑(二)十恶(三)一系列维护封建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1.八议2.请3.减4.赎5.当(四)主要的刑法使用原则)、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历史地位: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和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产生极大影响。
5、唐律的总体特征。
(一)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二)科条简要,刑罚适中(三)礼法合一,一准乎礼(四)首创疏议,立法技术空前完善第八章宋朝、元朝的法律制度1、理学与宋朝法律思想的变化理学:是宋代形成并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官方学说,萌发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中经北宋的周敦颐、程颢、程颐等最后由朱熹集其大成。
理学集儒、道、佛的理论为一身,发展出不同于三家的理论。
理学的最高范畴是“理”,认为“理”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万物的起源。
理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体现就是封建政治制度和与其相适应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
理学的思想统治地位使社会的思想文化高度集中,在客观上使思想文化失去了多样性,为加强封建皇权创造了思想文化上的条件。
将儒家为主的封建正统思想哲学化、系统化。
宋代立法思想的三个阶段(主要是以皇帝为主的官方立法思想)1.北宋初至仁宗末年,强化中央集权,注重刑事和行政立法2.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以法律推动封建经济发展3.北宋南渡至宋亡,理学与永嘉学派,均为我所用2、宋朝的法律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变化法律形式的变化(1、《宋刑统》第一部刊印的法典(2、编敕、编例、条法事类内容变化:(1形事政策: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限制适用请减当赎、增加附加刑,减少死刑适用,肆行恩宥。
(2、罪名(重惩贪官、盗贼重法)(3、刑罚的变化:主刑刑法趋向弱化,但附加刑(配役)、替代刑(折杖法)的适用却逐渐重于主刑。
宋代的刑罚是一个向两级化发展的过程,轻者愈轻,重者愈重。
3、宋朝的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和契约制度)。
(1)所有权制度:动产、不动产★(典权)(2)契约制度:债的发生、★三种买卖契约;租赁;借贷(3)禁榷律法:盐、茶、酒专卖。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1、明朝的主要立法大明律2、明朝刑事法律制度发展变化及其特点变化: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特点:重典治吏(严惩结党,严惩贪官污吏)、刑罚严酷、增设法外酷刑、大兴文字狱3、明朝重典治国的法律思想及其体现。
即用重典猛法来治国。
体现:严密法网与法外用刑、重典治吏、重典治民4、明朝“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刑法原则。
即与唐律比较,在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在盗贼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5、明朝的法律的总体特征。
重典治国、明刑弼教,礼法并用、法贵简当、刑罚严酷第十章:清朝的法律制度及清末变法修律鸦片战争前清代的主要立法成就1、鸦片战争前清代法律的总体特征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维护良贱等级制度和满族人犯罪享有特权、重惩危害皇权的犯罪、遏制商品经济发展、严酷的法外刑2、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内容、实质与影响背景:迫于列强压力改良法制、修订法律,从而使传统中华法系走向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