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控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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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然而近年来,水污染的问题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水资源,预防和控制水污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首先,各国都明确了水污染的分类和标准。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以将水污染分为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等不同类型。

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也被明确规定,以保证水体的质量符合国家的要求。

其次,各国都制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各单位和个人的污染物排放量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这些限值通常基于科学研究和证据,考虑到水体的自净能力和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以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各国也加强了水污染监测和排放许可制度。

通过实施水污染监测,可以及时了解水体质量,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排放许可制度则可以对企业和个人的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单位的排放符合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在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还包括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各国都鼓励人们在农业、工业和生活中减少用水,并制定了相应的节水措施。

同时,也加强了对水资源的保护,禁止滥采滥用,鼓励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除了以上的规定,一些国家还加强了水环境治理的力度,推动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这些措施包括推广污水处理技术,提高处理效率,减少污水对水环境的影响。

同时,也加大了对非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良好的水环境。

综上所述,各国都制定了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包括了对水污染分类和标准的明确,排放限值的制定和监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等措施。

这些规定的出台和实施为水污染的防治提供了基础和法律保障。

然而,要想解决水污染问题,仅仅依靠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意识提升。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够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环境的良好保护。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深环[1998]22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1998.09.02【实施日期】1998.09.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重新发布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1998年9月2日深环[1998]2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的科学化、定量化的管理,建立起总量控制的核定、分解、监督、考核的运行机制,确保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扩、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应实行总量控制。

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总量控制,是指宏观目标总量控制,即通过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度内,达到控制污染或减轻污染的目的。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总量控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环境保护局对管辖范围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控制和监督管理。

市、区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

市、区环境保护监理机构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申报数据进行核定。

第二章总量控制的计划管理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规划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全市总量控制年度计划,提出市、区污染物年度允许排放量及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指标,报局务会批准和组织落实。

市环境保护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总量控制年度计划印发给各有关部门和各区环保局落实执行。

第六条总量控制目标的分解考虑以下因素:(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环境质量现状和目标;(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要求;(四)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五)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情况;(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七)预留一定的发展调节指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京环发[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发〔2012〕143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我局制定了《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要污染物,现阶段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确定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以及本市为改善空气质量确定的特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环境保护部及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涉及以下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凡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

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的房地产和社会事业及服务业项目除外。

挥发性有机物:石化、化工、电子、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和印刷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企业环境污染管理制度(5篇)

企业环境污染管理制度(5篇)

企业环境污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乡企业环境污染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污染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第二条环境污染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污染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____是环境污染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各个企业的污染状况。

第二章环境监测工作第四条每年根据环保部门的各项标准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第五条乡爱卫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六条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第三章环境污染工作日常管理第七条把环境污染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八条积极开展环境污染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

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条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四)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五)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六)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

严格监管污染物排放的制度

严格监管污染物排放的制度

严格监管污染物排放的制度篇一: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1.1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控制污染物排放,切实搞好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 2 本公司范围内的废水、废气、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2. 废水排放管理制度2.1 公司对生产厂外排水管理的考核指标主要是PH值(酸碱度)、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 )。

2.2各生产厂要严格岗位工艺技术指标操作,在厂内部实施废水前期处理,减少排放水污染物。

2.3 烧碱分厂2.3.1 加强对废硫酸的管理,禁止废硫酸排入地沟,若因设备原因造成外泄,应及时进行中和处理。

2.3.2 对电解、蒸发、盐酸等各工段的加强设备维护管理,杜绝酸、碱泄漏,减少酸性、碱性水外排。

2.3.4 加强对淡盐水的回收管理工作,减少污染。

2.3.5 积极与销售部门配合,寻求次氯酸钠外销途径,杜绝外排。

2.3.6强化酸性下水回收管理工作,禁止酸性下水外排。

2.3.7勤于对酸碱储存罐区的巡检,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地措施;一旦发现泄露,要利用罐区围堰收集处理,杜绝因泄露而造成的酸碱排放。

2.4 聚氯乙烯厂2.4.1 乙炔工段应保证电石渣回水系统正常运行,使电石渣废水全部得以回收利用,控制清净用水,减少废水排放量。

2.4.2 氯乙烯工段应加强管理,杜绝废酸及碱洗下水外排,禁止高沸物排入地沟。

2.4.3 聚合工段冲釜下水应保证充分沉淀,禁止水中悬浮物超标排放。

2 .5 公司化验人员,在采样及化验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酸碱废水和其它化学药品任意倒入下水管道污染水体。

2.6 禁止向水中排放、倾倒油类、工业废渣、固体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含油生活废水必须经隔油池处理后才能排入生活废水处理系统。

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污染物排放管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四条公司应根据国家环保法规和地方政府要求,合理设置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五条公司应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

第三章监测与报告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定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第八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四章环境保护培训与宣传第九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第十条公司应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支持。

第五章环境保护责任第十一条公司应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环保规章制度,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六章环境保护投资与改进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大环境保护投资,采用先进环保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条公司应不断改进环保工作,积极研究和应用新的环保技术和方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五条公司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环境污染物监测和控制制度

环境污染物监测和控制制度

环境污染物监测和掌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医院的环境质量,确保医院各项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保障患者和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1.2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涉及环境污染物的监测和掌控工作。

2.2 全部在医院内从事环境污染物监测和掌控工作的人员都必需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环境污染物监测第三条监测项目3.1 医院环境污染物监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辐射、化学品等。

3.2 医院环境污染物监测项目的具体细则由医院环境保护部门订立,并经医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监测要求4.1 医院环境污染物监测要求包含但不限于:监测频次、监测地方、监测标准、监测方法等。

4.2 医院环境污染物监测要求由医院环境保护部门订立,并经医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监测记录和报告5.1 医院环境污染物监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包含监测时间、监测地方、监测结果等紧要信息。

5.2 医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测记录的归档和保管,并定期向医院领导供应监测报告。

第三章环境污染物掌控第六条污染源排放掌控6.1 医院全部污染源的排放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方可排放。

6.2 医院应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排放符合要求。

第七条废物处理和处理7.1 医院全部废物必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分类、存放、收集和处理。

7.2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废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环境污染物事故应急处理8.1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环境污染物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快速、有效地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8.2 医院应定期组织环境污染物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本领和水平。

第九条环境污染物监控设备维护9.1 医院环境污染物监控设备必需依照相关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1.目的为规范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及环境卫生。

2.范围公司相关的污染物排放与控制的监督管理。

3. 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3.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3.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3.6《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3.7《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甘环发[2016]58号)3.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3.9《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12)3.10《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 562-2010)3.11《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179-2018)3.12《环境保护52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3.1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3.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3.1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3.1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3.17《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GB12348-2008)3.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1993)排放浓度的二级标准;3.1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599-2013)及其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中有关规定)3.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3.2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2016)4. 术语和定义4.1环境: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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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控制管理规定
1•目的
有效控制废水、废弃物、噪音及扬尘等污染物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危害,为员工及周边社区创造和提供适宜的工作、生活环境。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的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的污染物控制。

3•职责
3.1技术安全部
3.1.1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3.1.2对机关部室、区域传业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污染源辨识、控制等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

3.2办公室
4.2.1负责机关办公区污水的管理、控制和监测。

4.2.2对机关大院的污染物控制,并进行监视和测量。

3.3其他职能部门
负责本部门污染物的管理、控制。

3.4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
负责区域/专业公司办公区和生活区污染物的管理和控制,对项目部污染源辨识、控制等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

3.5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其他部门
负责本部门污染物的管理、控制。

3.6项目咅B
负责本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污染物辩识、控制、监视和测量。

4.控制措施
4.1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公司办公室根据《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确定污染物控制目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管理方案,明确责任人,并规定相应时间和进度要求。

4.2废水污染控制
a.办公区的雨水直接排/接入城市管网;
b.公司和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非生产用车辆清洗和维修,宜在专业场所进行;
c.宣传节约用水,提倡员工减少洗涤用品的使用量;
d.就餐人数30人以上的食堂设立隔油池,食堂的泔水配备专门的容器存放,统一收集;
e.项目部根据人员数量设置相适应的污水沉淀池和化粪池,定期进行清理;
f.市区施工时,含泥沙的施工废水,在污水出口处设立沉淀池,经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g.在开挖施工时,避免施工废水造成地下水污染;
h.降水工程/基坑产生的废水,通过实施沉淀措施后排入城市管网或河流;
i.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和清洗,必须在规定的地方进行,产生的废水必须经过沉淀池和隔油池过滤后方可排出施工现场;
j.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要求;
k.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

4.3扬尘、废气污染控制
a.当土方开挖、装卸和使用砂石料及土方时,采取封闭覆盖,如无特殊要求,采用淋水降尘;
b.运输土方和砂石料、水泥时,禁止超装超载,并采取遮盖措施。

施工现场设置冲洗台,对进出车辆的车轮进行冲刷,防止车轮带泥进出场;
c.堆放产生粉尘的材料时,如无特殊要求,可以采用淋水或遮盖等措施;
d.搅拌站须有围挡,水泥应覆盖、易产生粉尘的材料必须封闭或覆盖;块体材料加工切割作业时应安排在室内进行,尽可能进行湿作业;
e.禁止从高处抛撒建筑垃圾;
f.施工场地、道路进行硬化处理,施工道路硬化率达95%,裸露的地表尽量进行硬化和绿化,适度洒水降尘。

g.汽车尽可能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废气的排放。

h.厨房废气的排放应设置挡板。

4.4噪声污染控制
a.生活区内的住房装修工程,禁止在居民休息时间(12 : 00〜14 : 00,
22 : 00〜6 : 00)进行施工;
b.禁止在生活区、生产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c.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可能产生噪音污染的,必须在开工前15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所采取的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措施;
d.对于靠近居民住地或城市市区噪音敏感地的施工项目,尽可能地将施工产生噪音大的工序避开居民休息时间施工;如个别情况不能避免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公告附近居民,并按当地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e.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操作,定期保养机械设备,不带故障作业,出现故障及时维修,减少噪音的产生,对于噪音超标的机械设备,原则上要求更新;
f.电锯、钢筋切断机应专门设置围档,减少噪音对外界的污染;
g.搬运、拆除、架设和安装模板、脚手架等钢制品时,减少撞击,禁止用大锤敲打;
h.加强机动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辆驶经市区或住宅区时,应该减少鸣号;
i.选用低噪音搅拌机、振捣捧,振捣砼时避免振钢筋和模板;
j.施工场地内禁用高音喇叭;
k.在市区施工时,施工噪音严格按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表1”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 (A)
4.5废弃物污染控制
a.公司机关、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的适宜的地点,配备可回收、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设施,并做好标识;员工按分类投放原则进行垃圾辨识和排放;
b.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土、废水泥块等废弃物,尽可能利用,无法利用的运往指定的废弃场地进行堆放,不准超出废弃场的限界。

c.对于无害的废弃物,委托相关方进行处理,如果自己清运废弃物,必须保证覆盖严密,不得出现遗洒;
d.有害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必须委托当地环保部门认可的清运、处理单位进行。

4.6光污染控制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夜间施工注意控制照明灯光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4.7有毒有害污染控制
a.现场试验、使用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废弃物,按《危险化学品管
理制度》相关要求,集中到规定的收集地分类存放,设置有害”字样明显标识,统一处理;
b.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处置,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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