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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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继承法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2021继承法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来说,老人百年后,会留下遗嘱来对生前个人财产进行分配,老人的配偶、子女会根据继承财产。

如果老人没留下遗嘱,那么家属该按照怎样的继承顺序和分配比例来继承遗产呢?一、遗产继承要遵从怎样的顺序?《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举个例子,比如父亲和一位水果摊摊主签署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水果摊摊主承担父亲生养死葬的义务,父亲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水果摊摊主所有的协议),还立下了一份遗嘱,写明父亲个人所有的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两居室在其死后归两个儿子所有。

像这种情况,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即父亲死亡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如果没有立遗嘱也没有签署遗赠抚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法定继承适用哪些情形?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三、法定继承要遵从怎样的顺序?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八章继承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第八章继承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2、关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的确定 、 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法律。 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法律。 3、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 协定办理。 协定办理。
案例分析 北京某大学教师李某在国内有住所一处 某大学教师李某在国内有住所一处。 北京某大学教师李某在国内有住所一处。2001 年辞职到日本留学。其间又在日本有住处一所。 年辞职到日本留学。其间又在日本有住处一所。 2003年完成学业 即将回国。回国前夕, 年完成学业, 2003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 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 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 无效死亡。 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 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 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 方面赔偿90多万元人民币。 90多万元人民币 方面赔偿90多万元人民币。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 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 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 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案件最终结果: **案件最终结果: 案件最终结果
2010年2月2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商人陈振聪, 2010年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商人陈振聪, 在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遗嘱认证案中败诉, 在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遗嘱认证案中败诉, 龚如心的庞大遗产,拨归华懋慈善基金。 龚如心的庞大遗产,拨归华懋慈善基金。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及其适用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通过法定或遗嘱规定,将其财产权利和义务传承给合法继承人的过程。

继承法具有法定性、等级性和排除性等特点,旨在确保财产的合理传承和维护家庭利益。

在中国,继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最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及其适用。

一、继承权的取得与继承顺序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合法继承,即依法取得继承人地位;二是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继承,即依法取得遗嘱继承人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主要按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顺序进行排列。

在法定继承中,遵循的是继承顺序,即以直系亲属为继承人的优先顺序。

依次是子女、父母、配偶和兄弟姐妹。

如果继承人中的一位已经去世,其法定继承权将转移到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身上。

此外,法定继承还存在着无主继承,即当没有合法继承人时,财产将归为国家所有。

遗嘱继承则是根据遗嘱的规定,将继承人确定为遗嘱颁布后的继承人。

遗嘱是继承人在生前依法提前做好的一种财产处分安排,其规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二、继承财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财产的分配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子女优先原则、保护配偶和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及尊重自愿意愿的原则。

首先是平等原则,即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无论继承人是子女、父母、配偶还是兄弟姐妹,其继承份额都应平等。

其次是子女优先原则,即继承人的子女享有优先分配继承财产的权利。

在法定继承中,子女继承的份额要高于其他亲属。

此外,继承法还注重保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对于配偶,如果继承人有配偶,配偶享有继承人一定份额的继承权。

对于未成年子女,则继承财产可能需要经过监护人管理和保护。

最后,继承法充分尊重继承人的意愿。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的内容将被尊重,并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财产的分配。

三、继承权的限制民法典对继承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家庭利益。

练习题8(涉外继承部分)

练习题8(涉外继承部分)

练习题8(涉外继承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采用()A.区别制B.同一制C.遗产所在地法D.被继承人本国法2.我国法律规定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A.被继承人本国法B.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C.物之所在地法D.法院地法3.对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奉行先占权主义的国家—般是采用()A.财产所在地法B.被继承人本国法C.被继承人住所地法D.法院地法4.概观各国新近立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主要趋向于采用()A.区别制B.同一制C.遗产所在地法D.法院地法5.关于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当适用()A.当事人的属人法B.立遗嘱地法C.遗产所在地法D.法院地法6.关于遗嘱处分方式的法律适用,目前普遍的趋势是()A.只采用遗嘱订立地法B.只采用当事人的属人法C.重叠适用遗嘱订立地法和当事人的属人法D.选择适用遗嘱订立地法或当事人的属人法7、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某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

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一批,在中国遗留有价值200万人民币的房产一处。

田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

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

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2004)A.中国法B.甲国法C.乙国法D.丙国法8、甲国人琼斯在我国工作期间不幸病故。

琼斯在我国境内遗留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但未留遗嘱,亦无继承人。

在这种情况下,琼斯遗留在我国的财产应依据什么法律处理?(2004)A.依甲国法处理B.依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处理C.依中国法律处理,但中甲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D.交甲国驻华使领馆依甲国法处理9、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

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

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

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3篇)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的经济、文化、人员交流日益频繁,涉外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

涉外继承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和适用问题,如何正确处理涉外继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继承制度,以及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方法。

二、涉外继承的概念及法律适用原则(一)涉外继承的概念涉外继承,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情况。

涉外继承包括跨国继承、跨境继承和海外继承等形式。

(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1. 属地原则:以继承人的国籍、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要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2. 国际惯例原则:以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作为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依据。

3. 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与继承法律关系最密切的联系因素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

4. 保护原则:在适用外国法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弱者权益的保护。

三、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继承制度(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以民法典为依据,主要特点如下:1. 继承权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2. 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3. 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份额、遗嘱继承份额。

4. 继承时效:一般为10年。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以判例法为依据,主要特点如下:1. 继承权人: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2. 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3. 继承份额:遗嘱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份额。

4. 继承时效:一般较短,如美国为6年。

四、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方法(一)直接适用国际条约1. 国际私法条约:如《关于解决国家间法律冲突的公约》(海牙公约)。

2. 国际继承法条约:如《关于国际继承的公约》(海牙公约)。

(二)适用国际惯例1.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国际法渊源。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 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当一个人去世时,他或她的遗产将由生前所立的遗嘱来分配。

但是,当一个人没有立遗嘱或遗嘱被视为无效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将适用。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一套规则,来确定去世人的遗产将如何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2. 法定继承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2.1 平等继承平等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合法继承人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有平等的权利来继承去世人的财产。

这个原则反映了性别平等的社会观念,旨在防止对某一性别的歧视。

2.2 直系继承直系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只有一些特定的亲属可以成为合法继承人。

根据中国继承法,合法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在法定继承中不享有继承权。

2.3 优先级继承在法定继承中,不同的亲属之间享有不同的继承优先权。

配偶是继承优先级最高的亲属,他或她享有一定的继承份额。

如果去世人有子女,那么子女将共同分享剩余的遗产。

如果去世人没有子女,而是有父母,那么父母将继承全部遗产。

在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近亲有权继承遗产。

2.4 替代继承当合法继承人去世或放弃继承权时,替代继承原则将适用。

例如,如果去世人的子女先于去世人去世,那么子女的子女(即去世人的孙子孙女)将作为替代继承人继承遗产。

3. 遗产分配顺序在法定继承遗产分配中,有一个明确的顺序来决定继承人的身份。

1.首先,配偶将继承1/4或1/3的遗产,具体比例由各地法规规定。

2.其次,在有子女的情况下,子女将平均分享剩余的遗产。

如果有多个子女,他们将平均分配。

3.如果去世人没有子女,但有父母,那么父母将继承全部遗产的一半。

4.在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近亲将分享遗产。

5.当所有合法继承人都不可行时,国家将对遗产进行处理。

4. 法定继承的限制虽然法定继承是一种公平和合理的方式来分配遗产,但也存在一些限制。

内地澳门继承制度之法律冲突及其救济

内地澳门继承制度之法律冲突及其救济

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之后,内地与澳门人民之间的民商事往来更为密切,跨法域「1」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继承事项亦不例外。

由于内地与澳门在继承问题上的实体规则规定不同,并且解决继承问题实体规则冲突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也不相同,因此,继承问题的法律冲突不仅体现在实体规则方面,亦体现在冲突规则方面。

如何有效解决继承问题的法律冲突,不仅涉及两地人民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更关涉到“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的实施保障与祖国统一目标的实现。

一、内地澳门继承制度实体规则之冲突内地继承实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1985年《继承法》共5章,37个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

澳门继承实体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1999年《澳门民法典》第五卷《继承法》中,共四编,297个条文,规定得非常详尽。

以下就内地、澳门继承实体法律制度的主要不同方面作一简单比较。

(一)法定继承制度之冲突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

「2」法定继承的核心问题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的顺序。

根据内地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外,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澳门民法典第1973条规定:可继承遗产之人依下列顺序而被赋权继承:a)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b)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c)与死者有事实婚关系之人;d)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e)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f)澳门地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澳门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范围远远大于内地的规定,其继承顺序有6个,并且澳门特区政府作为最后继承人,可以继承在澳门的无人继承的财产。

继承的法律冲突法

继承的法律冲突法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一)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立遗嘱能力问题的法律冲突,一般认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但一些国家采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另一些国家采用立遗嘱人的习惯 居所或住所地法。此外有些国家规定,对在本国境内的不动产立遗嘱 的能力要求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二)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1.解决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冲突规则
解决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冲突规则主要有两种:一是适 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这为主张继承权主义的国家所采用;二是 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这为主张依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国家 所采用。
2.原苏联原苏联和东欧国家间及东欧国家间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中, 普遍就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般是无人继 承的动产交还给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国籍国所有,不动产归不动产 所在地国家所有。
3.我国的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意见,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 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我 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另一些国家则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规定应适用的法律, 即不动产遗嘱方式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方式适用的法 律则比较灵活。
2.国际关于遗嘱方式的准据法的态度
目前,普遍的观点是对遗嘱方式的准据法采取放宽灵活的态 度。1961年订立、1967年生效的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 约》集中反映了这一趋势。
继承的法律冲突法
内容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世界各国立法与实践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 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等方面存在着许多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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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案例名称】
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
【案情介绍】
解放前,刘汉源与汪家旺在大陆结婚,婚后生育5个子女,依次是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

1949年,刘汉源由大陆去台湾,去台后未再婚。

1972年,刘汉源之妻汪家旺在长沙去世。

1994年7月15日,刘汉源最后一次回大陆探亲,于1995年2月8日在长沙去世。

刘汉源去世后,留有货币遗产。

为继承遗产,刘汉源子女之间发生争议,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以刘复华为被告,诉至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

如何确定该涉外继承案件的准据法?
【法律问题】
如何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准据法?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即台湾地区的法律。

【评析】
刘汉源1949年去台湾后,定居台湾,是台湾居民。

刘汉源留在大陆的子女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由汪家旺在大陆抚养成人,并始终在大陆居住、生活,系大陆居民。

大陆居民继承台湾居民的遗产,属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首先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对本案而言,就是要解决本案是适用大陆法律,还是适用台湾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刘汉源1949年去台湾后一直在台湾生活,其间先后回大陆5次,最后一次回大陆的时间是1994年7月15日。

刘汉源在大陆死亡,死亡的时间是1995年2月8日。

从1994年7月15日至1995年2月8日,期间为6个多月,不足1年,所以,刘汉源死亡的住所地在台湾而不在大陆。

刘汉源遗留的遗产是货币,货币系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本案应适用的实体法是台湾地区的法律。

通过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适用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是指出涉外民事关系(本案是继承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哪一法域)法律,法律适用规范和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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