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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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法律适用教案

继承的法律适用教案

继承的法律适用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2. 让学生掌握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3. 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继承的概念和种类2. 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3.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4. 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5. 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式三、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继承的概念、种类,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2. 教学难点: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适用,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四、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继承的概念、种类,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让学生了解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适用,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继承法律适用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与交流能力。

1. 导入:通过讲解继承的概念和种类,引发学生对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的关注。

2. 讲解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让学生了解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适用,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3. 分析具体案例,让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4. 分组讨论:让学生针对案例提出解决方案,培养学生的合作与交流能力。

5. 总结:回顾本节课所学内容,强调继承法律适用原则和遗产分配方式。

六、教学延伸:1. 探讨继承法律适用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差异。

2. 分析继承法律适用在我国的历史演变。

3. 引导学生关注继承法律适用领域的最新动态。

七、教学实践:1. 组织学生参观法院,了解继承案件审理过程。

2. 安排学生采访律师,了解继承法律咨询业务。

3. 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扮演不同角色,审理继承案件。

八、课程评价:1. 平时成绩:考察学生课堂参与度、作业完成情况。

2. 实践成绩:评价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的表现。

3. 期末考试:测试学生对继承法律适用知识的掌握。

1. 教材:继承法律适用相关教材。

2. 案例库:收集各类继承案件,用于教学分析。

3. 网络资源: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继承法律适用领域的最新动态。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八章继承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第八章继承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2、关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的确定 、 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法律。 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法律。 3、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 协定办理。 协定办理。
案例分析 北京某大学教师李某在国内有住所一处 某大学教师李某在国内有住所一处。 北京某大学教师李某在国内有住所一处。2001 年辞职到日本留学。其间又在日本有住处一所。 年辞职到日本留学。其间又在日本有住处一所。 2003年完成学业 即将回国。回国前夕, 年完成学业, 2003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 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 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 无效死亡。 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 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 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 方面赔偿90多万元人民币。 90多万元人民币 方面赔偿90多万元人民币。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 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 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 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案件最终结果: **案件最终结果: 案件最终结果
2010年2月2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商人陈振聪, 2010年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商人陈振聪, 在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遗嘱认证案中败诉, 在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遗嘱认证案中败诉, 龚如心的庞大遗产,拨归华懋慈善基金。 龚如心的庞大遗产,拨归华懋慈善基金。

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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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抚养协议即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法定继承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

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

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

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最高法发布关于继承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布关于继承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法发布关于继承的最新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法释〔2020〕23号 2020年12⽉25⽇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般规定 第⼀条继承从被继承⼈⽣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条承包⼈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前对承包所投⼊的资⾦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前与他⼈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千⼀百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纠纷,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千⼀百⼆⼗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是否符合民法典第⼀千⼀百⼆⼗五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为的时间、⼿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认定。

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条继承⼈有民法典第⼀千⼀百⼆⼗五条第⼀款第⼀项或者第⼆项所列之⾏为,⽽被继承⼈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效,并确认该继承⼈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继承⼈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活来源的继承⼈的利益,并造成其⽣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千⼀百⼆⼗五条第⼀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继承法及解释

继承法及解释

继承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表明法律渊源,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与宪法精神相冲突的部分应当无效。

在法治国家,宪法修改可以引起普通法律全面修正,因为宪法是法律之王。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规定继承开始时间,被继承人死后的财产才属于遗产,进入继承程序。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收入属于合法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既包括城镇的商品房,也包括农村的村民房。

这也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房屋可以通过遗产继承归属城镇居民所有的特殊方式。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由于本法不能穷尽遗产,所以作为“口袋”留给其他法律作出规定。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这说明可以继承的是财产权利,不包括人身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这说明法律、法规可以补充说明哪些属于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这说明承包权只要法律允许,这也可以继承。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这说明,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尊重死者遗愿。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这说明,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受赠予权利。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这说明,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行或委托他人代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受赠予权利。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的法律适用教案

继承的法律适用教案

继承的法律适用教案在法律领域中,继承是指当一个人去世后,其财产和权益由特定的继承人获得的过程。

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继承法律制度,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份额,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继承的法律适用教案,探讨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应用继承法律。

第一部分:继承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开始具体讨论继承的法律适用教案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些继承法律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律的目的是确保去世人的财产得以合理和公平地分配。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原则:1. 继承人的身份:根据继承法律,继承人的身份通常分为两类:合法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合法继承人是指与去世人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

遗嘱继承人是指由去世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的人。

2. 继承份额:在确定继承人的身份之后,继承份额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下,继承人按照其在继承人关系中的地位来分配财产。

例如,子女通常会继承较大的份额,而配偶可能会继承较小的份额。

第二部分:继承法律适用教案的案例分析现在,让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探讨如何应用继承法律。

假设在一个小家庭中,父亲去世,留下了房产和储蓄。

家庭成员包括父亲的妻子和两个儿子。

根据国家的继承法律,妻子作为合法继承人,将获得全部储蓄的50%和房产的25%。

每个儿子将平分其余的房产份额,即每人分得房产的37.5%。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父亲在去世前,编写了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希望将所有财产留给其中一位儿子。

这个遗嘱将对继承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

根据该国的继承法律,遗嘱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

例如,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由法定数量的证人签署等。

如果父亲的遗嘱符合这些要求,那么其继承人的身份将变为遗嘱继承人,而不再是合法继承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儿子和妻子将无法继承任何财产。

然而,如果遗嘱无效,那么原始的继承法律规定将适用。

妻子将按照上述的份额分配从夫处继承的财产,而两个儿子将平等分享其余的房产。

继承的法律冲突法

继承的法律冲突法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一)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立遗嘱能力问题的法律冲突,一般认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但一些国家采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另一些国家采用立遗嘱人的习惯 居所或住所地法。此外有些国家规定,对在本国境内的不动产立遗嘱 的能力要求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二)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1.解决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冲突规则
解决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冲突规则主要有两种:一是适 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这为主张继承权主义的国家所采用;二是 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这为主张依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国家 所采用。
2.原苏联原苏联和东欧国家间及东欧国家间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中, 普遍就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般是无人继 承的动产交还给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国籍国所有,不动产归不动产 所在地国家所有。
3.我国的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意见,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 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我 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另一些国家则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规定应适用的法律, 即不动产遗嘱方式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方式适用的法 律则比较灵活。
2.国际关于遗嘱方式的准据法的态度
目前,普遍的观点是对遗嘱方式的准据法采取放宽灵活的态 度。1961年订立、1967年生效的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 约》集中反映了这一趋势。
继承的法律冲突法
内容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世界各国立法与实践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 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等方面存在着许多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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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 捷克 葡萄牙 日本 埃及 土耳其
瑞士 挪威 丹麦 冰岛 哥伦比亚 大多数南美洲国家 (住所地法) 缺点:如果不是物之所在地国的法律,可能会带来 执行上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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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 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 适用不同的法律。一般地,动产继承适用被 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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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你现在应当能 回答这些问题 • 试根据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利用系属公 式,推演出法定继承可能的法律适用。 • 我国对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 • 我国对无人继承财产有哪些规定?
身份
物权
被继承人属人法
遗产所在地法
同一制
区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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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 把遗产看成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 也不论遗产分布在一国或数国,均适用同一 准据法。一般是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 或住所地法)。
同一制
德国 意大利 奥地利 荷兰 南斯拉夫 波兰 瑞典 希腊 韩国 伊拉克 叙利亚 伊朗 古巴 墨西哥(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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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
二、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涉及国家利益,大多 通过条约或外交途径解决。
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91条
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 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适用法》第35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 在地法律。
• • • • 立嘱能力 遗嘱形式 遗嘱的内容和效力 遗嘱的解释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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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嘱继承
法律冲突举例
配偶 未成年子女 提取抚养费
立嘱能力
16岁 18岁 15岁 =行为能力
特 留 份
配偶
子女 配偶 父母 胎儿 无劳动能力 缺乏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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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嘱继承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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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嘱继承
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公约采用了多连结点的选择性规范,利于遗 嘱的成立。这种宽松的做法,是当前的国际潮流。
公约第1条:凡遗嘱处分的方式符合下列各国内法的, 均为有效: (1)遗嘱人立嘱时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 (3)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其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5)在涉及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法。
《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 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 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 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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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定继承 第二节 遗嘱继承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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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
一、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冲突
无人继承财产,一般均规定收归国库。
国家的身份:
大陆法系国家:最后继承人 英美法系国家:先占原则 一个法国公民在美国留下一笔遗产,无人继承, 应当由哪个国家收归国库?法国还是美国?
(三)遗嘱形式的法律适用
• 早期的国家有采用区别制的,动产 适用立嘱人属人法或遗嘱成立地法,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英国 美国 日本 匈牙利
• 有采用同一制的,适用立嘱地法
波兰 奥地利 意大利 塞内加尔 埃及 土耳其 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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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嘱继承
遗嘱方式法律适用的变迁(英国)
• 1861年以前,英国规定遗嘱方式适用的法律为: 不动产依遗产所在地法,动产依立遗嘱人死亡 时住所地法 • 1861年,英国通过《金斯唐法》(Kingsdown’s Act),将动产遗嘱继承方式的法律适用扩大,规 定在英国境外所立遗嘱,只要符合行为地法、 立遗嘱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或者立遗嘱人的原始 住所地法,即为有效。 • 1963年英国《遗嘱法》进一步扩大,凡依遗嘱 订立地法、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 地、惯常居住地或国籍国法的,均为有效
(一)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三)遗嘱形式的法律适用 (四)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五)我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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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嘱继承
(一)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 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
日本 韩国 奥地利 捷克 埃及 土耳其 (本国法)
阿根廷 前苏联 (习惯居所地法或住所地法)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 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直接依照法 律规定的分配原则,将被继承人的遗 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财产继承制度。 法律冲突
• 继承人的范围 • 继承人的顺序 • 遗产分配原则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 遗产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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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继承人
遗产转移
成员国:
英国 法国 美国 日本 德国 奥地利 瑞士 比利时 荷兰 波兰 匈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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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嘱继承
(四)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 随着社会的发展,遗产管理成为各 国国际私法关注的问题 • 从目前各国的规定看,大多规定适 用遗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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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嘱继承
(五)我国的规定
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本章主要介绍
第一节 法定继承 第二节 遗嘱继承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
•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 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 我国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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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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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定继承 第二节 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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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嘱继承
第节
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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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 的继承,即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的前提下,被继承人按自己的意思处 理财产的方式。 法律冲突
区别制
英国 美国 法国 比利时 卢森堡 泰国 玻利维亚 保加利亚 部分英联邦国家
缺点:可能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同一个继承人, 可以继承动产,却不能继承不动产(或者 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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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
三、我国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49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 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31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部分国家规定涉及不动产的立嘱能力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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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嘱继承
(二)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 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是基本原则
• 部分国家采用分别制,动产遗嘱适 用属人法,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法 • 还有一些国家有限度地引进了当事 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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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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