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建议案
对完善我国跨国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立法的思考

件显得 极为重要 。然而,国内有关涉外继承 法律适 用的现行立法 , 法定继承方 面, 在 存在有待 完善之处 ,甚至是 立 法空白。为此 文章拟对上述 的问题进行探 讨和分析 ,同时, 涉外法定继承方 面的连接点选择 上,主张提 升国籍这 在
一
连接 点 的地 位
关键词 : 法定继承 ; 连接 点 ;涉外继承 ; 遗嘱 继承
而 由继 承人继 承始 可 。 【 】 上 , 国 国内继 承法在 事实 我
立法 时也 将保 障继 承人 生 活和保 护社 会交 易安 全作
为立 法 的指导 思 想 。 ( 二)在 冲 突规 范层 面 如 前文 所 提 ,由于各 国
主要 见于 18( 9 5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继 承 法 》 18 ( 和 96年
而产 生 了大量 的法律 冲 突 。而统 一实 体法 在调 整此 类 冲突上 所 能发 挥 的作 用 十分 有 限 ,因此 ,这 一领
域 的 国 内立 法 的健全 与完 善显 得极 为 重要 。 目前我 国关 于涉 外继 承 的法 律适用 问题 的规定
不惟 不 能保 护 交 易安 全 , 又 无从 保 护 债权 人 ,于 且 是 被继 承人 所 遗债 权 、债 务 ,均 应 为继 承之 标 的 ,
第2 4卷第 3期
21 0 0年 6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文 章 编 号 : 6 4 0 8 (01 0 一 0 9 0 17 — 82 2 0)3 O0 — 3
山 西 大 同大 学 学 报 ( 社会 科 学版 )
J un l f h n i ao gU i r t( o i ce c ) o r a o a x D tn nv s y S ca S in e S ei l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遗嘱和遗产继承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日益突出,尤其在国际私法领域更显复杂。
由于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互,国际遗嘱和遗产继承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和困扰。
然而,国际社会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保障遗嘱和遗产继承的权益。
本文将针对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国际遗嘱问题国际遗嘱涉及跨国的遗嘱编制与执行,其中包括涉及不同国籍、不同居住地的遗嘱起草问题、遗嘱法律效力问题以及跨境遗嘱执行问题等。
由于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遗嘱问题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针对国际遗嘱问题,一种解决方案是通过国际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来统一国家法律制度。
例如,2005年通过并实施的《国际遗嘱法公约》旨在为跨境遗嘱的起草、认可和执行提供一套全球性的标准。
该公约规定了遗嘱的形式、法律效力以及遗嘱认可的程序等,从而为国际遗嘱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二、国际遗产继承问题国际遗产继承问题主要涉及跨国的财产继承与分配。
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对遗产继承的规定存在差异,这给遗产继承的公平和法律效力带来挑战。
特别是在涉及移民、异地产业和混合国籍的情况下,国际遗产继承问题更为复杂。
为了解决国际遗产继承问题,国际社会积极推动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
一种解决方案是通过国际遗产继承公约的制定和实施来规范遗产继承的相关事项。
例如,欧洲理事会的《国际遗产继承公约》于2015年通过,并由一些欧洲国家签署和实施。
该公约旨在统一遗产继承规则、确保遗产继承的公平与合法性,并为跨国财产继承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
三、解决方案的局限性和改进建议尽管国际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为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提供了一定的解决方案,但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不同国家对公约的批准和执行程度不一,导致其有效性受到限制。
其次,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兼容性,这给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的解决带来挑战。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公民)被告:李某(美国公民)第三人:某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张某与李某系某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各持有50%的股份。
合资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张某因故去世,留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在合资企业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李某。
然而,李某在获得股权转让后,与张某的子女发生纠纷,张某的子女认为李某侵犯了其父亲的遗产继承权。
张某的子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获得的股权转让无效。
二、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2. 遗嘱的法律适用3. 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三、法院审理1. 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2. 遗嘱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方式进行继承。
在本案中,张某生前留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在合资企业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的内容合法;(三)遗嘱形式合法。
本案中,张某的遗嘱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合法有效。
3. 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和睦团结的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的子女认为李某侵犯了其父亲的遗产继承权,主要理由是李某未履行赡养义务。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张某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至于李某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浅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4条

浅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4条作者:吴撷柳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15期摘要:《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4条对于涉外遗产管理作出了规定,但该条的立法考量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国家经济的腾飞,在实务中受到诸多诟病。
我们应立足于当前的国际国内环境,丰富遗产管理的内容,避免对僵化遗产管理。
关键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遗产管理;完善建议一、法条具体内容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该条是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为切入点,以遗产管理为角度进行的制度设计。
科学合理的遗产管理制度是现代继承法构建的重要表现,此法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对涉外遗产继承纠纷解决的重视和对该类型案件进行处理上的理论进步。
二、涉外遗产管理设立的必要性(一)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着眼于调整继承人间关系,而忽略了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取得权人的地位,而遗产管理制度可以在管理和保全遗产的基础上,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务进行优先清偿,然后就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保护了各方的合法利益。
(二)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一种替代状态,遗产不仅仅指的是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债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遗产的内容范围呈现出可变性,遗产突破了有形财产的限制,权利性财产越来越多。
种种原因造成了遗产清理及其分配的复杂性,因此社会需要有专业能力的人负责专门管理和操作以实现遗产的公平分配。
遗产管理制度的出现恰恰能够满足这种需求。
(三)我国目前正逐步步入老年化社会,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多。
且因为改革开放举措的实施,国家迅速发展,有许多人在海外购置了财产,涉及到涉外遗产继承的案件逐渐增多。
涉外遗产案件中涉及到的诸多问题倒逼遗产管理制度的产生。
因此,遗产管理制度的出现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的需求。
三、我国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由于各国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性,因此,对涉外遗产进行管理就需要了解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
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谈我国涉外继承法律关系

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谈我国涉外继承法律关系绪论继承法律关系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关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继承法律关系也发生着改变,特别是涉外因素的加入,使得涉外继承纠纷近年来激增,处理这类涉外继承纠纷也十分复杂。
我国一直很重视涉外继承问题的处理。
《继承法》,《民法通则》都对涉外继承做出了规定;然而随着涉外继承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继承法律中的漏洞一一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使得我们迫切地需要新的立法来补足。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填补了我国在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的许多空白,使我国涉外继承法律关系得到统一。
本文中作者将从涉外继承的概念出发,讨论《继承法》、《民法通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三者对涉外继承的规定并对他们进行比较。
最后将通过案例着重讨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实施对于涉外继承关系的影响。
一.涉外继承法律关系概述1.涉外继承的概念涉外继承,是指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因素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就是涉外继承。
①2.涉外继承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涉外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或者被继承财产或者事实发生地中至少有一个要有涉外因素。
第二,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第三,涉外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我国涉外继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②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实施之前我国对于涉外继承关系的调整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实施之前,调整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主要有《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
1.《继承法》、《民法通则》对于涉外继承规定之比较《继承法》、《民法通则》均对涉外继承做出了规定,两者有许多区别。
第一,从继承的种类来看。
按照继承是否依照被继承人意愿,可将其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对于两法所指的继承的种类,《继承法》没有规定;《民法通则》则指明是法定继承。
第二,从对住所地的规定上看,前者只是笼统的规定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地”,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系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③;后者则加了限制性词语,规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涉外法律案件建议(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技术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此背景下,涉外法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面对复杂的国际法律环境,我国企业、个人在涉外法律案件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提高涉外法律案件的处理效果,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二、加强法律法规研究1. 关注国际法律法规动态。
我国企业、个人在处理涉外法律案件时,应密切关注国际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情况,以便在案件中充分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2. 加强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研究。
了解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基本内容,有助于提高我国在涉外法律案件中的谈判地位。
3. 研究我国法律法规与外国法律法规的冲突与协调。
在处理涉外法律案件时,要充分了解我国法律法规与外国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三、提升法律团队素质1. 加强专业培训。
定期组织涉外法律团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团队成员对国际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2. 拓宽国际视野。
鼓励团队成员参加国际法律研讨会、培训等活动,了解国际法律界的最新动态。
3. 建立跨专业团队。
涉外法律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领域,组建跨专业团队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四、注重证据收集与保全1. 及时收集证据。
在涉外法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至关重要。
要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2.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案件败诉。
3. 考虑证据的跨国性。
在收集证据时,要考虑到证据的跨国性,确保证据在外国法院能够得到认可。
五、加强沟通与协调1. 与对方当事人保持良好沟通。
在处理涉外法律案件时,要主动与对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对方诉求,寻求共同利益。
2. 与外国律师建立合作关系。
与外国律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3. 寻求政府支持。
在处理涉外法律案件时,可寻求我国政府或相关机构的支持,提高案件处理效果。
六、关注争议解决机制1. 了解不同国家的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遗产继承是一个涉及个人财产分配和继承权益的重要法律问题。
在国际遗产继承中,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考虑国际私法和国际遗产继承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的适用国际私法是指适用于跨国家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遗产继承中,国际私法的适用决定了哪个国家的法律将适用于遗产继承事务。
通常,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包括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遗嘱选择原则。
以国籍原则为例,如果一位中国公民在美国去世,其财产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继承。
然而,如果该中国公民在其遗嘱中明确选择了美国法律适用,则美国法律将成为适用的法律。
国际遗产继承法的适用国际遗产继承法是指规定国际遗产继承事务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遗产继承法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国际遗产继承时,需要确定适用的国家遗产继承法。
举个例子,假设一位英国公民在法国拥有财产,并在法国去世。
根据法国的遗产继承法,遗产将按照法国的法律进行分配。
然而,如果英国公民在其遗嘱中明确选择了英国的遗产继承法适用,则英国的法律将成为适用的法律。
国际遗产继承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看一个实际案例。
张先生是一位中国公民,他在美国定居并拥有大量财产。
他在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美国法律,如果一个人没有遗嘱,财产将根据州的继承法进行分配。
然而,根据中国的法律,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在国外去世且没有遗嘱,其财产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将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国籍原则,作为中国公民,张先生的财产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继承,而不是按照美国的继承法。
然而,如果张先生在其遗嘱中明确选择了美国法律适用,则美国的继承法将成为适用的法律。
这进一步强调了遗嘱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国际遗产继承案件。
结论国际遗产继承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
国际私法和国际遗产继承法的适用是解决国际遗产继承问题的关键。
在处理国际遗产继承时,需要考虑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遗嘱选择原则等适用原则。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的经济、文化、人员交流日益频繁,涉外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
涉外继承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和适用问题,如何正确处理涉外继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继承制度,以及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方法。
二、涉外继承的概念及法律适用原则(一)涉外继承的概念涉外继承,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情况。
涉外继承包括跨国继承、跨境继承和海外继承等形式。
(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1. 属地原则:以继承人的国籍、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要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2. 国际惯例原则:以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作为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依据。
3. 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与继承法律关系最密切的联系因素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
4. 保护原则:在适用外国法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弱者权益的保护。
三、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继承制度(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以民法典为依据,主要特点如下:1. 继承权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2. 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3. 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份额、遗嘱继承份额。
4. 继承时效:一般为10年。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以判例法为依据,主要特点如下:1. 继承权人: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2. 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3. 继承份额:遗嘱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份额。
4. 继承时效:一般较短,如美国为6年。
四、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方法(一)直接适用国际条约1. 国际私法条约:如《关于解决国家间法律冲突的公约》(海牙公约)。
2. 国际继承法条约:如《关于国际继承的公约》(海牙公约)。
(二)适用国际惯例1.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国际法渊源。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之完善*刘仁山向在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作者简介]刘仁山(1967-),男,湖北潜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
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向在胜(1971-),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学研究。
[摘要] 结合国内外有关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在我国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本文认为,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应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法定继承和遗嘱适用统一的准据法。
由此,本文设计出共计九个条文的法律适用建议案,分别涉及继承、遗嘱、无人继承财产,以及遗产管理与分割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 继承涉外继承遗嘱法律适用准据法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冲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均有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继承法》第36条是一条有限制的双边冲突规范,仅适用于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中国人,或者遗产位于中国境内等三种情况的继承问题。
[1]《民法通则》第149条仅仅规定了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对于遗嘱和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等问题的法律适用,则付之阙如。
[2] 因此,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亟待完善。
我们曾于2004年11月向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第十九届年会提交了《关于〈民法〉(草案)第九编“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的立法建议及说明》一文,在该文基础上,我们现专就继承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本文。
本文关于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建议案是在我国现有立法以及我国关于国际私法立法的建议性文件(尤其是《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基础上,结合有关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尤其是欧盟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而提出的。
[3]一、关于立法体例问题(一)建议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例,由于《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均不周全,因而关于二者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例问题上采取何种态度难以作出判断。
在该问题上,《示范法》和我国部分国际私法教材则采用的是“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的二分法。
这一点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有所不同。
在实体法层面上,大陆法系国家也承认法定继承(succession ab intestate)和遗嘱继承(succession testamentaire)。
但在冲突法层面,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刻意区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而是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
在该体例下,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就是所谓“继承准据法”(Erbstatut,la loi successorale)。
我国学者主张的二元体例和大陆法系国家二元体例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在大陆法系的二元体例下,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适用相同的准据法。
而在我国学者主张的“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的二元体例下,既然将两种继承方式分开规定,似乎便意味着二者将要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第二,在大陆法系的二元体例下,遗嘱的法律适用基于遗嘱是一种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而单独加以规定。
而在我国学者主张的二元体例下,遗嘱的法律适用似乎隶属于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我们认为大陆法系的二元体例更具合理性,理由如下:第一,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适用统一的准据法,在国际上已成惯例;第二,遗嘱和遗嘱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对二者的法律适用也理应予以区分。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进行处分,而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P. 243)而遗嘱继承则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2](P. 326)遗嘱继承的开始,应具备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和被继承人死亡两项条件。
另外,即使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但如果遗嘱所涉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灭失,或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死亡的,遗嘱继承也会因为遗嘱本身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无法开始。
因此,遗嘱只是遗嘱继承开始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已。
遗嘱不等同于遗嘱继承。
遗嘱是一个相对独立于遗嘱继承的法律行为。
遗嘱本身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单方意思表示和单方法律行为。
在大陆法系国家,就冲突法而言,所谓遗嘱的法律适用,即是指遗嘱作为一种意思表示本身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使得它区别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正因为如此,在继承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例问题上,我国也有学者主张采取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的做法。
[4](二)关于遗嘱实质有效性的识别问题如前所述,继承准据法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继承准据法适用于遗嘱继承,主要是指该法用于决定遗嘱的实质有效性问题,如遗嘱是否违反了有关国家法律关于特留份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有关国家的善良风俗,等等。
由于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这样对于遗嘱的实质有效性,便存在一个识别问题,即其到底是属于继承的法律适用,还是属于遗嘱的法律适用。
从目前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情况来看,其均将遗嘱的实质有效性识别为继承问题,从而适用继承准据法。
考察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便不难发现,这些国家立法鲜有在遗嘱的法律适用部分规定遗嘱实质有效性的法律适用的,个中原因,即是遗嘱的实质有效性已由继承准据法支配,没有必要再专门就此问题作出规定。
对于遗嘱的法律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均主张采用分割的方法。
一般而言,遗嘱问题涉及遗嘱形式、立遗嘱能力,立遗嘱人表意真实性(die Gültigkeit der Zustimmung des Testators, la validité du consentement du testateur)和遗嘱内容有效性等方面的问题。
[5]所谓法律适用之分割法,即是将遗嘱所涉及的上述问题分别适用不同法律。
遗嘱的形式涉及立嘱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问题,因而,各国通常均单独对其加以规定。
而对于后三者法律适用问题的处理,各国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做法:第一,对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单独加以规定,但对遗嘱所涉及的其他问题的法律适用,一概作为遗嘱的实质有效性问题对待而适用继承准据法。
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比利时、芬兰、法国、卢森堡、葡萄牙和瑞典等,均采此做法。
该做法中,除了遗嘱形式及立遗嘱能力外,遗嘱所属涉及的其他问题,诸如意思表示瑕疵、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有关特留份规定等,一概作为遗嘱的实质有效性问题而被识别为继承问题,从而适用继承准据法。
也正因为如此,有德国学者指出,遗嘱除个别例外外,主要的是适用继承准据法。
[3](P. 424)第二,将立遗嘱能力和立遗嘱人表意真实性问题归为遗嘱的成立问题,统一适用遗嘱成立时的“继承准据法”,即“假设的继承准据法”;对遗嘱内容的有效性则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继承准据法”,即“实际的继承准据法”。
[6]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此做法。
该做法在本质上是将遗嘱的法律适用分为两部分,其一是遗嘱的成立,其二是遗嘱的内容(亦即遗嘱的效力)。
由于遗嘱的形式在本质上亦属于遗嘱的成立问题,因此,在此种做法下,便形成了如下局面:遗嘱成立的效力问题,包括遗嘱的形式、立遗嘱能力和意思表示瑕疵等,属于遗嘱本身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分别单独加以规定;而遗嘱内容的效力问题,则被识别为继承问题而适用继承准据法。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权威部门和学者均明确地将遗嘱的实质有效性识别为继承问题。
日本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室指出:日本《法例》关于遗嘱的法律适用仅有一条规定,即第27条。
该条规定:“遗嘱的成立及效力,依其成立时立遗嘱人的本国法。
……”这里的“遗嘱的成立及效力”并不涉及遗嘱内容的实质有效性,而仅限于作为意思表示之一种形式的遗嘱的成立及其拘束力问题,亦即立遗嘱能力、意思表示瑕疵以及由此导致的遗嘱的撤销等问题。
至于遗嘱中所含遗赠、认领等实质内容的法律效力问题等,则应分别适用各该法律行为自身的准据法,也就是继承和非婚生亲子关系的准据法。
[4](P. 118)在深受日本法律影响的我国台湾地区,也是将遗嘱成立的法律适用和遗嘱内容的法律适用区分开来;对于遗嘱内容中的个别法律行为,例如以遗嘱实施认领、收养、指定继承份或遗赠额等行为,则主张依各该行为的准据法。
[5](P. 222)本文建议采用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将遗嘱形式和立遗嘱能力作为遗嘱自身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单独加以规定;对于意思表示瑕疵和遗嘱内容的效力,则将其作为继承问题适用继承准据法。
(三)继承法律适用法的逻辑结构基于以上论述可以认为,继承法律适用法在逻辑上依序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继承的法律适用。
这部分通常包括确定继承准据法的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接点(立遗嘱人指定法律)以及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但有些国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如德国、日本等。
2.遗嘱的法律适用。
主要涉及遗嘱形式的准据法,立遗嘱能力的准据法以及遗嘱撤销和解释的准据法等。
总的说来,遗嘱的法律适用解决的主要是遗嘱成立的法律适用问题。
3.与继承有关的其他问题的法律适用,如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遗产管理和分割的法律适用等。
二、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建议条款及其法理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本建议案共设置了九个条文。
其中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继承的法律适用,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遗嘱的法律适用,第八条规定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第九条则规定遗产管理与分配的法律适用。
第一条:继承的一般性准据法原则动产的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法。
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但如果外国法指定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法,该法应予适用。
关于死者遗产的继承,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均采用分割制。
分割制和同一制各有优缺点,而在各国立法例上,亦分别有国家或采用分割制或采用同一制,考虑到我国在传统上采用的是分割制,因此本文建议在新的立法中继续采用分割制。
但本文同时就不动产继承的反致或转致问题做了规定。
本条文是对已于2004年10月1日生效的比利时《关于国际私法典的法律》第七十八条[7]的借鉴。
在不动产继承中引入反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证动产与不动产继承适用同一法律,从而间接地迎合各国立法与国际公约采取同一制的发展趋势。
另外,就动产的继承,《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均规定以被继承人的住所地作为选择法律的连接点,而《示范法》则同时规定了住所地和惯常居所地作为连接点。
我们认为《示范法》的做法有所不妥。
创设惯常居所地的目的便是要以该连结点代替住所地,将二者同时列举不符合创设该连接点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