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的问题研究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国际化,涉外继承公证的需求逐渐增加。
而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课题,涉及到国际私法、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的交叉运用。
本文将就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讨论。
对于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涉及到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不同,导致在同一事项上产生不同的适用结果;二是因为事务的要素跨越不同国家的管辖范围,即所谓的国际要素。
在继承公证中,当涉及到涉外继承、继承人、遗产等国际要素时,就会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
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还需考虑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适用。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各国的国内法律规定。
不同国家的继承法律体系不同,有的国家采用公证继承制度,而有的国家则采用立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制度。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需要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对继承事项进行处理。
各国之间还可以通过签订国际公约来规定涉外继承事项的适用原则,例如《继承国公约》等。
在继承公证中,可以参照相关的国际公约规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还需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
虽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但是在具体案件中仍然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当涉及到涉外继承的情况时,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法律有明确的选择,则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考虑到遗赠人的意愿、继承人的利益和遗产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最终的法律适用。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还需考虑到当事人的诉讼地和管辖法院的法律适用。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当事人通常会涉及到多国之间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此时需要考虑到涉及诉讼的法院的法律适用。
一般来说,根据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适用规则,通常是以遗产所在地或者当事人的居住地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涉外继承案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跨境财产继承等涉外事件日益增多,涉外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在我国,涉外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如民法、继承法、国际私法等。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私法中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涉外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涉外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继承关系中,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继承适用的法律,如遗嘱中的法律选择条款。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
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律时,我国法律不允许违背我国公共秩序。
当外国法律与我国公共秩序相冲突时,我国法院有权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三、我国涉外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1. 继承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继承的份额,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遗嘱确定。
”该条规定了我国继承案件的准据法为我国继承法。
2. 国际私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该条规定了我国涉外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四、国际私法中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1. 意定继承意定继承是指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明确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
在国际私法中,意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为遗嘱行为地法。
2.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
在国际私法中,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3. 不动产继承不动产继承是指涉及不动产的继承案件。
在国际私法中,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为不动产所在地法。
大陆法系国家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立法问题研究

大陆法系国家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比较研究①向在胜[摘要] 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外继承关系主要采用以客观连结点为主的间接调整方法,在实践中,各国立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主要采用住所、惯常居所、国籍和财产所在地等客观因素作为其冲突规范的连结点。
在晚近国际国内立法,出现了在继承法律适用中引入有限制的意思自治的趋势。
此外,本文还对遗嘱、遗产的转移、清理和分割以及国家对无人继承财产的主张等问题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 继承遗嘱意思自治法律适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国外的经验看,国际私法学科首先便是从对涉外继承关系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着手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只是在此问题上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以后,才进而又扩展到其他民商事领域。
但我国目前在涉外继承法领域的研究极为薄弱,我国的相关立法也极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涉外继承法的研究。
本文拟对大陆法系国家涉外继承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一、继承的法律适用——客观连结点根据是否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可将大陆法系国家继承法律适用制度区分为单一制和区别制。
在单一制下,不管动产和不动产位于何处,均统一适用同一法律作为准据法。
采该体制的国家主要有德国、奥地利、丹麦、西班牙、芬兰、希腊、意大利、荷兰、葡萄牙、瑞典、日本以及韩国等。
在区别制下,将遗产区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则适用其他法律。
采该体制的国家有比利时、法国和卢森堡。
②(一)单一制下的客观连结点在单一制下,大部分国家均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国籍作为连结点。
采国籍作为连结点可追溯至19世纪孟西尼的倡导,其合理性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体现了继承法的家庭法色彩,其二则是反映了有些国家将其法律适用于居住于国外的本国国民的愿望。
但国籍作为连结点的合理性似乎正在逐渐丧失,因为一些最初作为向外输出移民的欧洲国家,如意大利、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等,正在成为或已经成为吸收移民的国家。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个人财产继承时,当事人可以行使继承人的权利,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认定遗产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并确保合法有效的继承权利得到保护。
但是,在涉外继承公证中,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不同,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将试图探讨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涉及到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产继承问题,其法律适用原则应遵循“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遗产所在地原则”。
各国法律制度中,都设有分布财产的原则。
通常根据遗嘱,依据遗嘱的内容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
如果没有遗嘱,人们就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和继承比例。
涉外继承公证中,当事人所属的国家和其在涉及财产继承问题的国家的法律制度通常不同。
因此,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对于公证机构来说,需要依据不同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1. 国籍原则国籍原则是指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制度适用于相关案件。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如果当事人所属国与涉及财产继承的国家不同,公证机构可以考虑适用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制度。
例如,当某个人的国籍是中国,他在国外有遗产需要继承,而该国的法律制度规定按照遗产所在地法律制度处理继承问题,此时,公证机构就应该参考中国的法律制度,依照中国的相关民法规定处理此案件。
2. 居住地原则例如,某个人在自己的国家内没有住所,而在其他国家定居,他在其他国家买了房产,并在该国居住,但他的国籍还是属于自己的祖国。
此时,当他需要继承他在其他国家内的房产时,公证机构就可以参考遗产继承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来处理此案件。
3. 遗产所在地原则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适用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难度很大。
在实际操作中,公证机构预计将面临如下问题:1. 制定适用法律原则是一项非常耗时的工作,因为需要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广泛的研究和对比。
在实际操作中,公证机构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收集和处理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以确保公正客观的制定适用法律原则。
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涉外继承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二、涉外法定继承的概念涉外法定继承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关系的继承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财产的所在地、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都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
因此,在处理涉外法定继承案件时,需要明确适用的法律,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三、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遵循国际私法原则。
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原则包括:(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时,应当考虑继承人与财产、继承关系等因素之间的密切联系,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
(3)尊重外国法律原则:在处理涉外法定继承案件时,应当尊重外国法律的效力,不得违反国际惯例。
2. 国内法原则在确定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时,还应当遵循国内法原则。
国内法原则主要包括:(1)国籍原则:根据继承人的国籍确定适用的法律。
(2)住所地原则:根据继承人的住所地确定适用的法律。
(3)财产所在地原则:根据继承财产的所在地确定适用的法律。
四、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情况1. 国籍原则根据国籍原则,在涉外法定继承案件中,继承人的国籍是确定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适用继承人的国籍法律:(1)继承人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且其财产位于该国境内。
(2)继承人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但财产位于其他国家,但该国家法律允许根据继承人国籍确定适用法律。
2. 住所地原则根据住所地原则,在涉外法定继承案件中,继承人的住所地是确定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适用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律:(1)继承人具有某一国家的住所,且其财产位于该国境内。
外国人涉外继承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在我国投资、工作和生活,形成了涉外继承关系。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成为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概念、原则、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概念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针对涉及外国人的继承案件,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既包括涉外继承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包括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2.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律时,不得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
4. 准据法原则:以准据法作为解决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的关键。
四、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处理涉外继承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适用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律;(2)被继承人未住所地法律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适用;(3)被继承人未住所地法律不适用,但我国与被继承人未住所地国家有相互承认和执行继承案件判决的协议的,可以适用该协议规定的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对涉外继承法律适用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适用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律;(2)被继承人未住所地法律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适用;(3)被继承人未住所地法律不适用,但我国与被继承人未住所地国家有相互承认和执行继承案件判决的协议的,可以适用该协议规定的法律。
3. 国际条约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遗产继承公约》等,也对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有明确规定。
涉外继承国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跨国投资等现象日益增多,涉外继承问题也日益凸显。
涉外继承是指涉及不同国家法律规定的继承问题,包括遗产的跨国转移、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等。
为了解决涉外继承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涉外继承问题进行探讨。
二、我国涉外继承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处理涉外继承问题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割、遗嘱的效力等内容。
(1)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5)其他依法可以继承的人。
(2)继承顺序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继承顺序为: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遗产的分割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遗产应当分割,并按照继承人的份额进行分割。
(4)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真实、合法;3)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包括涉外继承问题。
(1)法律适用原则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的规定,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如下:1)遗产位于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律;2)遗产位于外国境内,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3)涉及中国公民的涉外继承,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三、其他国家涉外继承法律规定1. 美国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继承法律,但大部分州都采用《统一遗产继承法》作为参考。
关于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的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的问题研究摘要:各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上有着不同的选择,而这一选择与该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背景以及社会价值等有着深刻的联系,因此,在该领域很难达成实体法的一致性,所以,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则更有意义。
在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中,各国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界都有着区别制和同一制两种分歧,在研究各国的立法实践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之后,区别制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从而使同一继承案件适用不同的规则,从而可能使其指向不同的准据法,这种无视当事人合法利益和正当期望的法律规定,与现代国际私法所追求的价值相悖。
而同一制在法律适用中可以使得法定继承的判决达到一个公平的效果,因为在同一案件中对继承关系不会出现像适用区别制那样,由于财产的性质的不同而指向不同的实体法,从而影响到结果的公正性,以及由国家对于不动产利益的追求而侵害被继承人的意思的法律推定。
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很大进步,从对经常居所地的选择可以看出,但是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可以增加连结点从而使法律适用更加灵活,比如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反致制度的采用都会使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更加灵活,从而可以更加有利于解决纠纷、第一章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对死者所遗留的财产及权利和义务的继受。
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无论何种类型的继承,只要法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住所在国外,或者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位于国外,或者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国外,即可构成涉外继承。
一、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所谓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人未立遗嘱或者虽然立有遗嘱但该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等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①在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涉外继承的法律冲突可谓最为激烈,比如各国在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应继承份额,代位继承,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以及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程序等继承问题的规定都有所不同,由于各国继承法受本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宗教信仰和传统习惯,甚至是道德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立法很难达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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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的问题研究摘要:各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上有着不同的选择,而这一选择与该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背景以及社会价值等有着深刻的联系,因此,在该领域很难达成实体法的一致性,所以,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则更有意义。
在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中,各国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界都有着区别制和同一制两种分歧,在研究各国的立法实践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之后,区别制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从而使同一继承案件适用不同的规则,从而可能使其指向不同的准据法,这种无视当事人合法利益和正当期望的法律规定,与现代国际私法所追求的价值相悖。
而同一制在法律适用中可以使得法定继承的判决达到一个公平的效果,因为在同一案件中对继承关系不会出现像适用区别制那样,由于财产的性质的不同而指向不同的实体法,从而影响到结果的公正性,以及由国家对于不动产利益的追求而侵害被继承人的意思的法律推定。
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很大进步,从对经常居所地的选择可以看出,但是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可以增加连结点从而使法律适用更加灵活,比如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反致制度的采用都会使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更加灵活,从而可以更加有利于解决纠纷、第一章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对死者所遗留的财产及权利和义务的继受。
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无论何种类型的继承,只要法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住所在国外,或者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位于国外,或者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国外,即可构成涉外继承。
一、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所谓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人未立遗嘱或者虽然立有遗嘱但该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等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①在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涉外继承的法律冲突可谓最为激烈,比如各国在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应继承份额,代位继承,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以及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程序等继承问题的规定都有所不同,由于各国继承法受本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宗教信仰和传统习惯,甚至是道德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立法很难达到统一。
②而且很难通过公约使得各国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在涉外法定继承领域,实体法律冲突在所难免。
由于涉外法定继承领域与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一样,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异常激烈,迄今为止,尚无统一的实体法规范可以遵循,只能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冲突规范进行调整。
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选择连结点的考量因素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规则的确立也与一国的国内法的选择而有所不同,在选择准据法的连结点上,各国的选择儿又有所不同,综观主要国家的涉外法定继承的立法,各个国家的选择不尽相同,主要在于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继承权性质的定位。
对继承权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学术观点认为,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继承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或继续,是财产所有权在另一种形态上的补充。
有的民法典主张,继承权是继承人因亲属身份而享有的取得财产①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②朱雪莲:《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之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的方法。
还有的立法则认为继承权是一种物权。
①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把继承权列为“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它以近亲属身份权为发生前提,但不是人身权;以取得物权为权利目的,却不能属于物权;与债权有联系,又绝对不是债权。
在海牙会议制定统一国际私法公约的过程中大陆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存在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尖锐对立往往成为其统一化工作的重大障碍。
在属人法问题上各国无论是采用本国法还是住所地法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在早先欧洲许多国家内部政治法律均未统一只有以住所地法作属人法才是切实可行的但到后来各国相继实现了内部政治、法律的统一,一些国家并出现了向国外大规模移民的情况这不仅使适用本国法有了可能而且对继续支配移居海外的本国公民也很有必要。
而英美普通法系一些国家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南美若干国家或者至今内部法律仍不统一或者是大量向内移民的国家为了有效控制在本国境内居住的外来移民便一直以住所地法作为属人法。
因此以何者为属人法关系到各国的重大利益属人法的统一就极其困难。
但是在国际私法中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其身份问题包括结婚、婚姻的效力、收养、亲子关系、扶养等均只适用有关当事人的属人法。
而且当事人的属人法往往也是处理离婚等问题的准据法。
可见属人法在国际私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海牙会议制定一系列关于亲属法等方面的公约时统一属人法是首先必须解决的不可回避的难题。
②因此在属人法中存在着“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对立,而且由于继承涉及到财产时是动产或不动产时候,财产的特殊性的处理方式,因此又存在着“动产随人”与“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由于动产继承被归入“人法”的范畴,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而不动产的价值大,通常与所在地国家利益相关,所以不动产继承被归入“物法”的范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因此,当各个国家在选择在涉外法定继承时,各国的继承制度是考量的一个基础因素,除此以外各国还要考虑管辖权问题,以及本国和当事人的利益。
到底涉外法定继承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法律适用规则,两大法系的国家的选择都有所不同,存在着“同一制”和“区别制”两种制度。
三、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各国在选择涉外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时,各国的规定并不统一,一般采用“同一制”和“区别制”两种制度。
涉外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存在同一制与区别制的根本对立: 大陆法系为一方阵营( 法国例外) ,涉外遗产继承大多采用同一制; 相反,英美法系为另一方阵营,涉外遗产继承大多采用区别制。
同一制与区别制在世界范围内分庭抗礼,似乎可以推定各自利弊并存。
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89年通过了《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以同一制为基调,表明国际社会更多地青睐同一制。
但该公约至今未生效,仅有1个缔约国即荷兰,阿根廷、卢森堡和瑞士签署了该公约,但未批准。
该公约在实践中不受欢迎的原因,不是因为它倾向于同一制,而是因为它为协调本国法主义与住所地法主义而设计了极为繁琐的规则,最后却为两边不接受。
③在下文中个,本文将会讨论两种制度,以及两种制度各自的利弊。
(一)区别制①唐正平:《继承权的性质》载于《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3月第2期②李双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统一国际私法的方式与途径》载于《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1993年第三期③See Lawrence Collins (with Specialist Editors) , Dicey , Morris and Collin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14th ed.),London :Sweet ﹠Maxwell,2006.所谓“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区别为动产与不动产,并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指向实体法。
在通常情况下,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关于属人法,在上文也提到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上有所不同。
那么在具体到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区别制上又有以下三种类别:(1)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采用此种主张的理由是:继承往往与人的身份有关,而动产又常常是依附于人的,既然有关人的身份能力适用人的本国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法律适用原则,那么,涉外动产的继承也应该适用死者的本国法。
(2)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采用此种主张的主要理由是:不动产与其所在地的利益密切相关,为了便于涉外继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自然不动产继承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至于动产继承,应该以死者的住所尤其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作为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一则住所是死者生前的生活中心,二则这样做还有利于解决死者的国籍与住所不一致的矛盾。
(3)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兼本国法。
此种规定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更有利于实现继承法的宗旨。
(二)同一制所谓“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涉外法定继承不将遗产分割为动产和不动产,而是将遗产看作一个整体,统一由死者的熟属人法决定。
动产和不动产的继承概依死者的属人法这条古来的冲突规范,源于古罗马法的“普遍继承”。
这种继承制度强调,除了与被继承人的人身相联系的债权、债务或者其他权利、义务之外,继承人总要概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物和财产上的所有权利、义务。
①梅因曾指出,古罗马人通常认为“继承权是对一个死亡者全部法律地位的一种继承”,就是说,死者的肉体人格虽已死亡,但他的同一性在其继承人的身上是延续下去的。
萨维尼认为:“继承的本质在于,在财产所有者去世时,将财产转移给其他人。
”随着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传播和接受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同一制来处理涉外法定继承问题。
由于各国对属人法的理解不同,采用同一制的国家又可细分为两类:一是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二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
②(三)区别制的不合理性与同一制的缺陷的可弥补性(1)区别制的不合理性首先,区别制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对遗产进行识别,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过法律进行这种识别在各国实践中存在着争议,一般认为应依照遗产所在地法,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还要了解遗产所长地国家关于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规定,无疑增加了解决案件的难度。
若被继承人分布在多个国家,则遗产的识别问题就更为复杂。
此外,当死者的财产由动产和不动产组成并位于几个国家时,采用区别制将使法律适用问题变得复杂并且可能会导致不合理地结果。
其次,区别制使得一项法律关系受多个实体法的支配,而前文已经提到各国由于本身存在的价值差异,各国关于继承制度的实体法又有所不同,因此会使得继承关系产生混乱,由此产生不公正的结果会使得继承人的利益受到损失难以弥补。
最后,在法定继承①参见周丹:《罗马法原论》(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②杜焕芳主编:《国际私法学关键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11年版。
的情况下,法定继承被认为是法律对被继承人的处分其财产的意思的推定,那么可以推定被继承人希望其继承人可以获得其全部财产,而不是部分财产,甚至得不到任何财产。
被继承人在考虑处分期财产时往往最自认的是依据其所熟知已确定的法律来支配其项下财产,而不大可能依据其不太了解、仅有不动产位于该国的法律来处分其财产。
所以,区别制的采用直接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