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公路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公路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局•【公布日期】2003.12.02•【字号】苏价服[2003]378号、苏财综[2003]147号、苏交财[2003]80号•【施行日期】200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公路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的通知(二○○三年十二月二日苏价服[2003]378号、苏财综[2003]147号、苏交财[2003]80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为加强对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有效保护路桥设施,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12月13日交通部2号令)、《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2002年12月1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及国家计委《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2003年12月9日开始,在全省逐步推行公路载货汽车称重征收通行费(以下简称“计重收费”),并对超限运输车辆加重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重收费标准为保持与我省现行通行费收费标准相衔接,并体现保护合法承运人合法权益,遏制超限运输行为,保障行车安全,制定以下计重收费及超限加重收费标准:(一)正常车辆(不超限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1、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7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7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2、江阴长江大桥收费站:基本费率为6元/吨车次。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6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6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5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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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各有关主管部门:现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13年9月1日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按照《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我省法定培训收费项目进行清理。
清理期间,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相关法定培训项目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需实施法定培训并收取相关费用的部门和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2014年1月1日起,未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法定培训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2013年8月8日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维护培训单位和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举办各类非学历培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是培训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备案,对培训收费行为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价格、财政部门负责下列培训收费行为的管理:(一)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举办的培训;(二)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培训;(三)省价格、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实施管理的其他培训。
前款规定以外的培训收费由各设区的市、县(市)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管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1.08.17
•【字号】苏交执法函〔2021〕102号
•【施行日期】2021.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
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完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相关规定,经研究,对《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苏交执法〔2020〕17号)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原第七条第一款调整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将本辖区查处的未取得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件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违法违规信息(当事人、车牌照、车牌颜色、违法处罚案由、违法时间)转报至省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经审核后统一抄送江苏联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由江苏联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列入江苏联网高速公路稽核名单。
”
二、原第十一条调整为“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重新抄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及时抄告纠正,同时抄告给江苏联网高速公路运营管
理单位,移除稽核名单。
”
三、调整后的《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交执法函〔2021〕102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17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及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交科教发[2003]14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车型分类,鼓励发展高效运力,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全省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二、适当降低我省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一)正常车辆与超限车辆判别标准计重收费货车是否超限按照总轴限(或总质量限)来判别。
当车辆总轴重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轴限和总质量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1、总轴限判别标准。
总轴限标准根据不同货车的轴、胎型按照以下轴限标准计算: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7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江苏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创建平

江苏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公通[2006]7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6.04.03【实施日期】2006.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公通[2006]70号2006年4月3日)各市、县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建委、城管局)、交通局、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机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江苏”建设,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决定,以及公安部、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5]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江苏”建设,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决定,以及公安部、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5]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建设“平安江苏”总体目标,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通过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狠抓“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落实,大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源头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省交通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来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原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和统一,现将《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所有公路包括跨江桥梁。
原《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苏价费[1998]50号、苏财综[1998]25号、苏交公(1998)11号,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以及各高速公路、跨江桥梁执行的其他赔(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公路赔(补)偿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苏公厅〔2021〕517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苏公厅〔2021〕51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各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适用《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明确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名称及其适用,切实提升全省公安机关重要网络系统和重要数据安全保卫能力水平,现将《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2021年10月18日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一、《数据安全法》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一)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27条、第29条、第30条和第45条,《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二)非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第31条和第46条,《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三)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取数据(第35条和第48条第1款,《人民警察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四)未经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境内数据(第36条和第48条第2款,《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五)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第51条,《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5.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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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监审办法》的通知
佚 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0
【摘 要】<正>苏价规[2016]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交通运输局:为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苏价规[2012]3号)自本办法
【总页数】6页(P54-59)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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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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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价规[2013]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3]7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为加强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于2011年制定了《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1〕7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试行以来,对保障全省道路安全畅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试行期间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含桥隧),下同)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由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救援服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