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卓润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
现货交易规定

现货交易规定现货交易是一种重要的金融交易方式,它不同于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等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方式,是指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决定的价格交付现货商品的交易方式。
为了保证交易公平、透明、顺利进行,现货交易市场制定了一系列交易规定。
首先,现货交易市场要求交易者必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合法主体。
这意味着所有交易者都必须具备合法地位和交易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交易者还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以便交易市场对其身份的核实和管理。
其次,现货交易市场规定了交易者的资金要求和交易规模。
交易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交易费用和保证金,这是确保交易安全和交易市场稳定的重要措施。
同时,市场也规定了单笔交易的最低交易量和最高交易量,以限制交易者的交易规模,以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
第三,现货交易市场制定了交易时间和交易品种。
交易时间是交易者进行交易的时间段,市场规定了交易的开市时间和闭市时间,以确保交易者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交易。
交易品种是指交易者可以交易的商品种类,市场规定了可以进行现货交易的商品名称和规格,以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第四,现货交易市场建立了交易结算和交易风险管理机制。
交易结算是指交易者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进行货款和货物的交接和清算的过程,市场规定了交易的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交易双方的权益。
交易风险管理机制是交易市场对交易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的过程,包括市场监管、风险预警、风险救助等措施,以确保交易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现货交易市场还制定了相应的交易监管和纠纷调解机制。
交易监管是指交易市场对交易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包括监控市场交易行为、调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纠纷调解是指交易市场对交易纠纷进行调解和解决的过程,市场设立独立的调解机构,对交易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及时的处理。
总之,现货交易市场通过一系列的交易规定,确保交易的公平、透明和顺利进行,保护交易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5.28【实施日期】1996.05.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开办和登记第三章上市商品和交易活动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现货市场。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场的设置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搞活流通、讲求实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市场、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种商品交易会、商品展销会、物资交流会,也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法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参与市场的监督管理。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本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的,旨在规范和保障现货交易交割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二条:现货交易交割的主体为买方和卖方,双方在签订现货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交割。
第三条:现货交易交割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金属、能源等商品。
第四条:现货交易交割的方式主要有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方式,双方应在交易合同中明确交割方式。
第五条:现货交易交割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细节以交易合同中约定为准。
第六条:交易双方应遵守现货交易交割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的规定,并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交割方式第七条:实物交割是指买方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数量接收标的物的方式。
第八条:现金交割是指买方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的方式。
第九条:实物交割的相关细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交割时间和地点:买卖双方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确定交割时间和地点,并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
(二)验收标准:买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数量检验标的物,并在交割日进行验收。
(三)交割手续:买方和卖方应签署交割单据,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办理相关交割手续。
(四)交割费用:实物交割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制定。
第十条:现金交割的相关细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交割时间和地点:买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在交割日前向卖方支付货款。
(二)交割手续:买方和卖方应签署交割凭证,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办理相关交割手续。
(三)交割费用:现金交割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制定。
第三章交割程序第十一条:买方、卖方在交割日前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交割日当天,买方、卖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完成交割手续。
第十三条:交割日当天,买方、卖方应确认交割的实际情况,并签署交割单据或交割凭证。
贵金属 交易规则

贵金属交易规则贵金属交易规则导语:贵金属交易是一种金融投资方式,涉及到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重金属的买卖交易。
贵金属交易规则是保证市场公平、透明的基础,也是投资者参与交易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介绍贵金属交易的基本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一、交易时间贵金属交易通常在工作日内进行,根据市场的不同,交易时间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国际黄金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早上9点至晚上5点,全天24小时都有交易市场开放。
而国内黄金交易时间则根据交易所规定,一般为每天上午9点30分至下午3点30分。
二、交易方式贵金属交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最常见的是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
1.现货交易:现货交易是指投资者直接购买实物贵金属并持有,可以实物提货或选择保管在交易所的金库中。
现货交易的优势在于即时性和灵活性,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随时买入或卖出贵金属。
2.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交易所进行合约买卖,合约标的为贵金属的价格和交割日期。
期货交易具有杠杆效应,投资者只需支付一部分保证金即可进行交易,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交易费用贵金属交易会产生一定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和利息两部分。
1.手续费:手续费是投资者在进行贵金属交易时需要支付的交易费用,通常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手续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所或经纪商确定。
2.利息:如果投资者选择杠杆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根据借款金额和利率计算,投资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利息。
四、交易风险贵金属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并评估风险。
1.市场风险:贵金属价格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全球经济形势、地缘政治风险、通胀预期等。
投资者应注意市场风险并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
2.杠杆风险:期货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小额投资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但也承担更大的风险。
投资者应谨慎使用杠杆,控制风险。
3.流动性风险:贵金属市场的流动性相对较低,交易量较小的时段可能出现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
现货黄金交易规则

一、现货黄金保证金交易介绍国际现货黄金以保证金的方式进行的一种现货交易业务,买卖双方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确立买卖合约,该合约可以不必实物交收,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买入或者卖出以平掉持有的合约。
二、资金要求1、所有帐户资金都以美元结算。
2、开设标准帐户的资金建议为10,000美元。
3、只有银行将资金存款结算过帐,并在交易平台帐户状况反应了资金存入以后,客户才能为新申请帐户进行买卖交易。
三、所需保证金1、每手所需保证金为1,000美元。
2、对冲锁仓所需保证金为0美元。
3、所有保证金以美元支付。
4、在交易时间内,网上交易平台可以识别二种保证金情况:保证金下跌50% 通知及30%以下强制平仓。
5、如果帐户保证金余额少于所需保证金的50%,系统会通知在线客户有关的情况。
6、如果保证金少于所需资金,系统会终止帐户进行任何新单交易。
只有在保证金充足相等或超出所需保证金时,客户才能进行新的交易。
如果帐户的有效余额低于所需保证金的30%,〝美国富通〞会采取平仓(包括对冲锁仓)行动以减低帐户内所承担的风险。
7、客户一旦收到保证金下跌通知,应该决定采取怎样的措施,使帐户回到保证金所需水平。
然后亲身或透过代理实时通知〝美国富通〞有关决定。
8、保证金不足时,客户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头寸进行平仓。
平仓后的帐户有效保证金金额必需多于帐户中所余头寸的合共所需保证金。
9、帐户内保证金不足时,客户应不能增加帐户头寸数目;只有帐户内保证金充足,达到保证金要求时才能增加持仓量。
四、交易时间1、交易以24小时。
2、客户可以从星期一0800 至星期六0300 随时登录到交易平台。
(美国冬令时间延后至星期六0400)3、由于升级和维护,交易系统于每周六0300后停止运作(美国冬令时间0400)。
遇节日、假日或特殊时间(如系统维护),我们会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提前通知客户。
五,交易费用的收取1,每手收取0.5点差+50美金2、所有过夜的持仓,将按〝美国富通〞所公布的利率收取或支付,并在下一工作日反映在客户的交易帐户中。
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

长三角商品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规范长三角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现货挂牌交易行为,交易场所是交易所提供的现货挂牌交易系统。
第二条交易资格的取得:交易所交易商均可参与现货挂牌交易。
第三条交易商品由交易所公布,交易商购进和售出商品时可从交易所挂牌的交易商品中进行选择,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向交易所申报新的交易品种. 第四条交易商在选择挂牌的交易商品后,应如实申报交易商品的主要商品属性,包括商品品种、等级、主要质量指标、厂家或产地、交货地、交货方式、最少交易量等内容。
第五条交货时间:买卖双方一旦成交即进入交货环节。
第六条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09:00--—16:00时,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第七条交易双方通过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应向交易所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为0.02%。
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双方手续费)第八条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由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并收取商品成交金额0。
03%的交收服务费,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结算和交收,交易所免收双方的结算和交收服务费.第九条交易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并签订的交易合同不得转让;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条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合同的交货时间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报价是指各交易品种在交收时间按照约定的交收地点、交收方式进行交收的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交易单位为吨.第十二条交易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应向交易所交付定金,定金标准为成交总金额的20%;交易所有权根据商品价格变动和实际情况调整定金比率。
要交易所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的,买方在合同成交后的5日内,应将足额货款划入交易所清算账户;卖方在合同成交后的5日内准备好相应的货物待交货。
贵金属现货交易有什么规则?

贵金属交易指投资人在对贵金属市场看好的情况下,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过程;也可以是在不看好经济前景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避险手段,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那么,贵金属现货交易中有什么规则需要我们去学习呢?
由于世界上的贵金属储量是一定的,所以贵金属可以作为一种保值的工具。
因此贵金属有很好的避险功能,可以用来对抗通货膨胀;同时黄金世界通行,在市场上很难被操控,不易造成崩盘的现象;更没有折旧的问题。
从实物交易到电子盘操作,贵金属交易也实现了质的飞跃,具有股票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可以直接将制表技术应用于贵金属的现货交易。
国际贵金属现货品种采用24小时全天候交易模式,贵金属交易平台与国内贵金属现货交易相比具有较大优势,mt4贵金属,投资者可以选择合适的交易时间,连续报价可以避免突然间隙在这一天,确保交易计划的有效执行。
贵金属现货是一种短期交易模式,在市场中开仓时,可以随时关闭仓位,每笔交易基本上不包括手续费。
根据做市商在国际平台上的报价方法,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出售买入价或买入价,贵金属交易确定可以进行交易的方向,当天的头寸数量可以无限次输入,产生的利润可以及时清算,利润高效x
不同的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贵金属交易规则也是存在一定差别的,,投资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挑选合适的交易平台。
如果投资者想要更加稳当地做投资,建议选择最小交易量的平台,这样就可以不做大单,进而更便于控制投资风险,充分确保投资的良性循环。
铸博皇御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把握好投资力度,量力而行。
平台交易规则-挂牌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

平台交易规则-挂牌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为《化工宝电子交易平台入市及交易规则》附属规则。
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化工宝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挂牌交易活动。
化工宝电子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的一切挂牌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交易会员、指定银行和指定仓库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4条交易中心提供挂牌交易的网络交易平台,组织、监督挂牌交易。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回到顶端]第5条交易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在本交易中心注册并经过本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帐号,在本交易中心从事电子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交易会员分为卖方、买方和综合会员。
第6条挂牌交易是指在本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易品种范围内,卖方通过交易平台挂牌销售资源,发出要约,买方自主选购,达成合意后生成电子买卖协议,买卖双方必须按电子买卖合同条款进行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结算方式均为场外结算。
第7条电子买卖协议是指交易会员通过本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生成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电子协议。
第8条交易品种是指经本交易中心认定,在本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登记备案,用于交易的商品类型。
第9条交易服务费是指买方及卖方因为交易达成应向化工宝电子交易中心支付的服务费用。
本交易中心将预先公布收费标准。
第10条保证金是指交易会员存入并锁定一定数量的资金,以获得交易的资格,并用于担保电子买卖合同的缔结和执行,不可用于其他用途。
卖双方保证金由第三方支付公司——东方付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会员交易资格注销或执行完毕所有通过交易平台缔结的合同,并结清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三章交易[回到顶端]第11条挂牌交易步骤1、卖方按本交易中心规定的格式自行挂牌销售商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卓润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广西卓润有色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商务正常进行,规范现货挂牌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有色金属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国发〔2009〕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色金属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88号)、《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及《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弥补传统现货贸易时效性差、地域性窄的弊端。
结合广西地区有色金属产业结构提升的契机,制定现货挂牌交易规则。
第二条交易中心为购销双方会员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会员在该平台上进行购销行为应诚信经营,认真履行已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广西卓润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
参与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的会员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四条“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规定的产品范围内,会员通过互联网交易系统发布供货信息和订立合同要约,一旦订立合同要约被对方会员接受成交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第五条双方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在电子交易系统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允许转让。
“货款订金”是指会员通过交易中心互联网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中心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保证。
第六条“自备库”是指会员自有的存货仓库。
经交易中心批准,具有良好信誉和一定经济实力的会员可以在自己的存货仓库及所在县、区的公库内进行电子交易合同的商品交收。
第七条“交易报价”是指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产品范围内,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在约定地点交货的含增值税的价格。
第三章交易第八条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下午15:00,交易的开始与终止时间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时间为准。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并及时在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九条会员在交易中心规定的商品范围内开展交易,交易中心可指定参与交易的种类、品牌、交货地、交货时间等;会员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增加商品,经交易中心认定后,可参与交易中心的交易和交收。
第十条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报价、发布要约,会员对要约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统一采用交易中心制定的《广西卓润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合同》文本,并承诺遵守该文本条款的约定。
会员在交易中心的所有交易电子合同,必须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订立。
第十二条电子商城交易电子合同条款(指要约信息)由要约方约定。
要约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布要约信息即视其确认了合同条款,构成合同“要约”;应约方应约成交即视其同意要约方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构成合同“承诺”。
第十三条买卖双方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电子商城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均应向交易中心交付货款订金以保证合同的履行,货款订金额度为合同成交金额的10%-50%,交易中心可根据情况调整货款订金额度。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向买卖双方会员分别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制定,交易中心可根据情况调整手续费标准。
第十五条交易程序(一) 卖方发布信息卖方会员须将销售商品要约提交到电子交易系统中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品牌、规格、质量标准、产地、外观、执行标准、订立有效期、计量方法、交收仓库、起买量、价格、数量等。
卖方会员提交销售商品指令成交时,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货款订金。
当日未成交指令继续有效,直至全部成交或商品销售有效期到期。
(二) 买方应约买方会员可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询卖方的销售信息,从中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货物,输入应约数量后提交,成为合同承诺,应约的数量必须大于或等于卖方规定的起卖量。
买方会员输入应约指令,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货款订金。
(三) 成交原则买方会员应约后,电子交易系统对应约与要约自动成交,成交价格为卖方要约价格。
卖方销售商品数量可以拆开分多笔成交;买方应约数量不能拆开分多笔成交,只能一笔全部成交。
第十六条会员的要约和承诺经交易系统成交后,即视为双方签订了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合同双方会员应严格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货款收付和商品交收。
第十七条交易系统价格显示,按照卖方会员同品种价格最低的显示在前和时间优先、信誉优先、自备库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列显示。
第四章结算和交收第十八条电子交易系统的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分为两种方式:(一) 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二) 会员自行协商相关事宜,不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
会员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上述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
第十九条买卖双方会员选择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的: (一) 买方应在电子合同成交后的3日内(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将全额货款交付交易中心同时向交易中心提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信息,交易中心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通知卖方签发提单,卖方应在收到交易中心通知后的1日内签发电子合同约定交收地点的有效提单,并递交或传真给买方和交易中心。
提单为传真件的卖方应注明“传真有效”字样并加盖卖方的公章。
(二) 买方应在收到提单当日起2个交易日内办理商品提货或者过户,并确认商品质量。
交易中心收到买方对商品外在质量无异议的确认或在指定的时间内买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划付货款的80%给卖方,同时通知卖方在2个交易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由交易中心转交买方,交易中心收到增值税发票后释放双方的货款订金并结清尾款。
(三) 买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额货款交付到交易中心,则买方构成违约,交易中心有权将买方的货款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卖方。
卖方没有在收到交易中心通知后的1日内签发有效提单,并递交或传真给买方和交易中心的,则构成卖方违约,交易中心有权将卖方的货款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买方。
(四) 已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可以另行协商交货地点,协商不成的,买方要求在合同约定地点交收商品的,卖方应在买方提出要求或买方货款到卖方账户后的1日内将交收商品运到合同约定的交收地点并向买方开具提单。
第二十条买卖双方会员选择不通过交易中心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的:(一) 买卖双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提货,或就电子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宜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买卖双方可以签订电子合同的补充协议,并在签署补充协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补充协议提交或传真到交易中心备案。
(二) 如对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有异议买方或卖方应在电子交易合同成交当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异议,交易中心收到书面异议后暂不释放买卖双方货款订金。
买方或卖方到期未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买卖双方电子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交易中心释放买卖双方的货款订金。
(三) 买卖双方均书面同意取消该电子交易合同时,交易中心释放买卖双方货款订金,撤销该电子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卖方向买方交收商品时的重量允许有?5,的短溢误差,交收商品的重量在短溢范围内的买卖双方按照实际重量结算货款。
第二十二条会员违反电子交易合同的行为视为违约,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具体违约情况将违约方交纳的货款订金的全部或部分作为电子交易合同违约金划付给守约方,违约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对参与电子交易会员的违约行为依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会员之间因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和违约的,会员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交易中心出面调解,调解不成的交易中心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会员损失的,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协商时间和交易中心调解时间不得超过30日,自电子合同成交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买方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商品质量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的,买方应在提出书面异议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提请交易中心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构成卖方会员的质量违约,交易中心将卖方交纳的货款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买方,并且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检验结果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当及时接收商品并支付货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交易中心将买方交纳的货款订金划付给卖方。
检验费用包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差旅费、质检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买方会员在电子合同约定的商品交收仓库接收商品时,应对商品进行检验,若买方会员未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商品已经出库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商品无异议,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该商品的异议申请。
第五章自备库第二十七条经交易中心批准,信誉良好、有一定经济实力、具有一定仓储能力,并在交易系统中的持续销货量达到一定数量的会员可以在自备库中交收商品。
由会员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在自备库进行商品的实物交收。
第二十八条自备库的商品销货量以交易中心批准的允许销售商品总金额来确定,交易中心根据会员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确定会员自备库的商品销货总金额,并有权调整会员自备库的商品销货总金额。
第二十九条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会员自备库的规模大小,对该会员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制定。
第三十条电子合同的交收地约定在卖方自备库交收的,卖方会员可以在自备库或自备库所在县、区的区域内的其他公库交收商品,但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通知买方具体交收地点。
第三十一条有自备库的会员多次违约或经常被批评投诉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自备库,已收费用在扣除使用期的费用后余额退还。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三条如会员与本交易中心就本制度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会员可向交易交易中心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2011年11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