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制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
礼法结合对唐代刑罚制度的影响_陈楠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礼法结合对唐代刑罚制度的影响陈楠【关键词】礼法合一唐代刑罚制度【摘要】礼法合一是中国古代法制最大的特点。
唐代法律更是这一体系的典型代表。
唐律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唐代法律通过刑罚来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因而,礼法合一的法律文化对唐代刑罚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深远影响。
文史哲中国自汉武帝决定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便成了法制的指导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制就走上了礼法结合的道路。
唐代法律集唐以前各代立法之精华,又开唐以后各朝立法之先河。
唐代法律与礼的关系是唐律研究的重要问题。
这不仅因为唐律的真髓即在于此,而且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制的本质特点。
因此可以说,唐律与礼之关系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象征性的问题。
唐律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唐代法律通过刑罚来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行为人的不同身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决定了礼法结合对唐代刑罚的影响尤为突出。
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在唐代刑罚制度中的表现唐律中,礼是确定刑法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
唐律的主要刑罚是五刑,其中刑种、刑等的确定都以礼为依据。
一般罪则、罪名和刑罚是唐律内容和主要构成要件,而它们的确定都以礼为依据,并引用儒家经典加以解释,这正说明礼对法有指导作用。
刑名在唐律中位于名例的篇首,《唐律疏议》中刑名规定了刑罚的罪名,是规定五刑的体例。
犯罪行为需要相应的罪名,而量刑需要根据行为的性质决定,因此把刑名放于名例的首篇。
唐律中的五刑与之前朝代的刑罚相比要宽容,缩小了死刑范围,在肉刑方面也仅存答、杖两种,其他都予以废除。
唐律的刑罚制度中规定了十恶制度,八议制度,上请制度,减、赎刑,官当制度等等,这些制度更好的保护了封建君主专制,打击了侵害纲纪伦常的犯罪和恶性的刑事犯罪,给予了特权阶层适当的减免刑罚的特权。
反映了礼法合一对唐代刑罚制度的影响。
礼法结合在刑罚原则上的体现。
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在法治上的表现

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在法治上的表现前言:礼法结合是法学中的一个大题目。
自学科成立以来,它就成为众多学者瞩目。
中国法律自实行礼法结合的开始,从东汉到清朝,始终加以沿用与继承,并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与标志。
它的被沿用与继承,不仅体现在法制上,还体现在思想上。
礼法结合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一、关于礼法关系的历史考辩(一)礼的起源1、礼的简介礼在中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
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
作为道德规,它是国家领导者和贵族等一切行为的标准和要求。
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礼、殷礼、周礼。
夏、殷、周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的周礼,已比较完善。
作为观念形态的礼,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是同“仁”分不开的。
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他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
到了战国时期,孟子把仁、义、礼、智作为基本的道德规,礼为“辞让之心”,成为人的德行之一。
荀子比孟子更为重视礼,他著有《礼论》,论证了“礼”的起源和社会作用。
他认为礼使社会上每个人在贵贱、长幼、贫富等等级制中都有恰当的地位。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礼作为中国社会的道德规和生活准则,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礼不断被赋予新的容,不断的发生着改变和调整。
在封建时代,礼维持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规和准则。
礼既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礼的发展及形成礼是中华文明所独具的特产。
在夏、商、周三代,礼是一代王朝的政教刑法和朝章国典,是王朝统治者治理国家、维系家天下的等级制社会政治秩序的准则、制度或规程。
礼制的成熟,实在西周成王、周公时代,核心容是建立血缘与等级之间的同一秩序。
”根据礼建立社会的秩序应是”亲亲、尊尊、长长”(二)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1、法的起源(1)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作为人类社会的第一个社会,它是没有法的,也不可能有法的出现,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其认为: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才出现的,它们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所以在那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为低下的情况下,大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原始人在那时的社会背景下也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由此便决定了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因此其是不存在什么私有制、剥削、阶级的。
中国法制史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目录1摘要 (1)2西周时期的礼 (2)3.西周时期的刑 (3)4.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4)参考文献 (5)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西周的礼、刑两种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
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
用刑是为了更有效维护礼。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构筑完整法律体系1.西周时期的礼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
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
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
礼既有抽象的精神原则,又有体礼仪形式。
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
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
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
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
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
周“礼”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
古代中国礼治与法治的关系

古代中国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古代中国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解析,下面是一些相关的参考内容:1. 礼治与法治的定义:礼治指的是以礼仪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制度,通过礼仪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关系;而法治则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管理制度,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关系。
2. 起源和演变:在古代中国,礼制开始于夏代,但法律的概念在西周时期才逐渐形成。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逐渐成为统治者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礼仪也逐渐演变成一种社会习俗,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
3. 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在古代中国,礼治与法治并存,并相互影响。
礼治强调的是通过礼仪来达到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仪式和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而法治则强调的是以法律作为准则,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
两者互补,共同构建了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
4. 礼治和法治的结合:在古代中国,礼治和法治结合的典型代表是儒家思想。
儒家主张以仁德为核心,通过道德的影响力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在礼治中强调礼节和仪式规范。
同时,儒家也强调理性的法治,认为法律规范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以法律约束行为,维护社会正义。
5. 礼法关系的变动: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礼治和法治的相对重要性也发生了变化。
在封建社会中,礼治占据主导地位,礼仪权威统治,法律只是一个附属的规范。
而在近代中国,特别是自清末以来,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法律的地位日益重要,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石。
6. 礼法的互动:尽管礼治和法治有不同的侧重点,但在实践中,两者并不是完全独立的。
礼治实践中也包含了一些法律意识和法律规范,而法治的实践中也涵盖了一些礼仪和道德规范。
例如,在婚姻制度方面,礼仪规范婚姻的仪式和礼节,而法律规范了婚姻的法律效力和权利义务。
7. 礼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礼治和法治在古代中国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礼治通过强调仪式和规范,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传承。
法治通过制定法律规范,保障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两者的共同作用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和有序的环境。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中国法制史是一部悠久而丰富的历史长卷,其中礼与法的关系始终贯穿其中。
两者在相互矛盾、相互融合以及变革发展中,展现出其不可分割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本文将简要探讨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起源不同,却在中国法制史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礼,起源于祭祀,逐步演变为一种生活习惯和道德规范;而法则是在社会发展和统治需要中逐渐形成的。
在中国法制史的早期,礼与法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社会秩序混乱,法律逐渐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
尽管如此,礼的观念并未完全消失,仍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和人们的行为。
进入汉代,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开始相互融合。
礼俗并存、礼法并行成为当时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
一方面,礼的道德规范逐渐融入法律条文,礼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法律也借鉴了礼的某些规定,丰富了自己的内涵。
这种融合反映了中国法制史的独特特点,也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长河中,中国法制史经历了许多重大变革。
例如,宋明理学、清末修律等都给礼与法的关系带来了深远影响。
在这些变革中,礼义之争、明清易代等事件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礼与法的变革。
在变革过程中,两者的关系不断调整,既保留了传统的礼治观念,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法制发展的需求。
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进程中始终紧密相连。
两者在矛盾冲突中推动着彼此的发展,又在融合中共存,共同塑造了中国法制史的独特面貌。
礼与法的不可分割性不仅体现在它们的相互影响和渗透,还体现在历史变革中两者的协同发展。
这种关系不仅影响着中国法制史的演进,也深入到了每个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的结构与基本概念,并阐述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关系。
我们需要了解中国传统法的起源、发展历程和基本概念,以便更好地理解其结构和内涵。
我们还将深入探讨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关系,包括它们的区别与,以及它们在古代社会中的互补作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具有独特的特点,深受中国古代哲学、宗教、道德伦理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从发展历程、法律思想、价值观念和传承延续等方面,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发展历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周朝时期。
周朝以礼制为核心,注重规范人与人、人与政府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演进,秦、汉、唐、宋等朝代陆续出现了各类法律制度和法典。
其中,唐代的《开元律》、宋代的《大宋会典》等法律著作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
二、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特点之一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学说倡导仁爱、忠恕、孝道等道德伦理观念,这对于塑造中国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仁者爱人,爱人者爱物”,以人文关怀为核心,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融合了道家的思想。
道家强调天人合一、自然法则,主张“无为而治”,具有较高的普适性,对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价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稳定、和谐、公正和平等的价值观念。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与西方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相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加注重社会集体利益的保障。
公正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正的原则,主张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平的裁决。
在古代中国,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提出了“断不但断不辩”的观点,主张法官应当根据正义和道德规范来行使裁判权。
四、传承延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中国的现代法律体系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而发展起来,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依然存在。
例如,中国的法律注重公正、稳定和社会和谐,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相吻合。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经典著作如《礼记》、《大学》等仍然在法学教育中被广泛研究和引用。
同时,中国也加强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通过文化遗产保护等措施,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承延续。
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礼”的法伦理学视角解读

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礼”的法伦理学视角解读关键词: 传统礼制/现代法治/中华文化/本土资源/法伦理学内容提要: 礼是中华文化的核心和精髓,体现在中华文化的各个方面,这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领域。
中华法律文化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带有“礼”的浓厚色彩,礼也成为中国法的本土资源。
中国在近代后逐步迈向法治,在现代更步入了法治快车道。
然而法治毕竟有其本土资源,我们在进行现代法治建设时,仍可从传统礼制中获得启示。
本文主要以法伦理学为视角,重新解读审视传统德法关系,并阐发其对现代法治的启示。
礼制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重要命题,研究中国法制的演进不能不提及礼制。
正是“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
”[1]“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在阶级出现后才逐步蜕变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这意味着它不仅是中国法的起源,而且还影响着中国法发展的历程。
“从总体来说,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历史始终受礼制的支配和影响,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实是礼法合治的历史。
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
”[2]“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它甚至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和精髓”。
[3]中国自古就是崇尚德治却缺乏法治的国度,道德对中国法治发展始终有着重要的影响。
“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4]道德作为影响中国法发展的本土资源,主要是借助“礼”这种形式来实现的。
尽管人们现在对“礼”的本质尚还有争论,但大多数人都认为“礼”与道德密切相关。
“礼确实是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
”[5]在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的中国传统社会中,与其说是“礼”在支配和影响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倒不如说是潜藏在“礼”之后的道德在发挥着作用。
中国历史上从先秦到清末两千多年的礼法之争,实际上就是对道德与法律之间孰主孰辅的争论,当然在这个时期内始终是道德占据着统治地位。
“礼法结合”对依法治国的影响

“礼法结合”对依法治国的影响一、礼与法的含义(一)礼的含义礼,繁体为“?Y”。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对“礼”字解释为:“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从示,从?N,?N亦声”。
“?N”是古代行礼祭祀之器,在字中也兼表字音,本义指祭神求福之仪礼。
《左传》中提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中国作为古老的重礼之邦,礼的内涵非常丰富,“义”和“仪”的意义范畴也非常清晰。
礼仪是礼的表现形式,礼义则是安邦立国之本,礼仪包涵在礼义之中。
古代礼主要有三层含义,其一为礼仪制度;其二为礼法结合;其三为礼义原则。
(二)法的含义法,古写作“”,其字首见于周代金文。
《说文解字》中说:“,刑也。
平之如水。
从水,?D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
当今的“法律”一词已有其固定含义,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尽管法的含义不断演变扩大,古代的“法”对我们今天的“法律”还是具有渊源关系的。
二、礼法结合的特征“礼”与“法”相互渗透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将植根于民族文化中的“礼”的观念融合于法律之中,凝聚成一种精神力量。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二者之间关系密切,但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一)“礼”与“法”关系密不可分中华法系沿革演变数千年,“礼”与“法”二者相辅相成,礼作为法的基础和渊源,法中体现了礼的主要原则。
西周以“明德慎罚”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汉武帝时“德主刑辅”并确立儒家“礼治”的封建正统思想,唐初统治者认识到“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确立了“德本刑用”指导思想。
古代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围绕德与刑的关系展开,在礼与法的衡量上,“王者之政,尚德,不尚刑”,礼往往被统治者优先考量。
(二)“礼”与“法”的区别首先,“礼”与“法”作用不同。
礼侧重于预防犯罪,“禁于将然之前”,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刑则强调制裁犯罪行为,侧重事后处罚,所谓“禁于已然之后”,道德教化失去作用才使用刑罚手段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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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制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摘要:以孔子为宗师的儒家的礼与以申、商、韩为首的法家的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实践领域里各领风骚,并以其辉煌成就而影响今日之中国。
本文认为礼制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所确认的人们和社会总的行为规范,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制历史始终受着礼制的支配和影响,是一部礼法结合的历史。
本文试图通过从礼与法的关系去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思想底蕴。
关键词:礼制;法制;礼法合治礼制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所确认的人们和社会总的行为规范。
它与古代的法律观点和法律规范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中国历史上儒家与法家的礼治与法治之争仅是春秋战国时期特有的现象。
当时对于如何看待礼与法的相互关系,虽曾发生过儒法两家激烈争论,但不过是对于统治人民应该侧重使用哪种方法的争论两家主张并非冰炭不同炉,实际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从总体来说,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历史始终受礼制的支配和影响,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实是礼法合治的历史,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
(一)礼的概念古代的礼,不是现代意义的礼节仪式。
有的著作把它说成“阶级等级的名份”也不全面。
关于礼的起源有两种主张:一种认为起源于自然:“夫礼者,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
”(《左传昭公二十五》)另一种认为起源于人为:“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
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荀子·礼论》)虽然对礼的起源主张不同,上述两种议论都共同承认礼是人们行为规范。
古代社会,尤其在春秋,礼、法是不分的。
周礼,是当时统治者制定和采用的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维护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统摄着社会结构中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各个层面。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祠,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记·典礼》)。
若按今天的法学分类看,这种“礼”实在就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典。
何况在统治者眼中,“礼,国之干也”(《左传·禧公十一年》),“国之命在礼”(《韩诗外传》,“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与”(《礼记·哀公词》),而法作为“刑”(尚书·吕刑》),当然寓于礼中。
礼的范围极广,绝非仅限于等级名份,凡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一切行为准则无不包容其中。
据此可以概括:礼制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所确认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全部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礼法合治法制问题,是统治阶级赖以巩固统治的核心问题。
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趋于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
在这一历史变革时期,采取什么方法施行统治,如何对待礼与法的关系,自然成为儒家与法家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
儒家主张以礼教、德化为维护统治的主要手段,强调以礼治国;法家主张以法律制裁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强调以法治国。
表面上看,两个学派站在相反的立场,但是,细致观察两派并非水火不容。
儒家并不完全排斥法家的作法,法家并非绝对反对儒家的主张,而是儒中有法,法中有儒。
儒家和法家关于礼治与法治之争,随着历史前进,渐趋合一。
事实上,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已无纯粹的儒家与法家之分。
从立法来说,历代参与制定法典的人都是以儒家著述为正统的官员。
主编汉律的肖何是县司法官出身,其实也算不上法家,其他历代法典都是成于儒臣之手。
从司法来说,地方政府自县官至封疆大吏负有司法职责;中央政府不仅三法司是司法机关,其他官员也常参与会审案件,司法成绩是考核官吏的一项重要内容。
知识份子应试做官不仅要熟悉儒家经典,还必须懂得法律。
专尚法治,全盘否定儒家经典的法家不存在了,否定法治只要礼治的陈腐论调也已消声敛迹。
被人一度称之为所谓法家的桑弘羊、曹操、李世民、武则天、柳宗元、李赞、黄宗羲等人。
虽然对儒家的经典中某些内容作了某种程度的抨击,却无一人全盘否定礼制规范作用;如对封建等级制度、宗法观念和愚昧的孝道,没有一人加以反对;同时所谓“反动儒家”的董仲舒、韩愈、朱熹、王守仁等人,也没有一人只要礼治全盘否定法治。
一代理学大师朱熹也都研究法律并作司法工作,他的判词至今还保存于他的文集之中。
关于礼治与法治的关系,白居易讲得最为精辟。
他说刑、礼、道兰者:“废一不可也,并用亦不可也。
在乎举之有次,措之有伦而已。
”“是以衰乱之代,则弛礼而张刑;平定之时,则省刑而弘礼;清净之日,则杀乱而任道。
亦加祁寒之节,则疏水而附火,祖暑之候,则远火而押水。
顺岁候者,适水火之用;达时变者,得刑礼之宜。
适其用,达其宜,则天下之理毕矣。
”(《白香山集·刑礼道论》)他这段论述正是礼治与法治合一的精辟论述。
综观封建社会史实,确如白居易所说,历代封建王朝都是根据客观形势,时而强调礼的作用,时而强调法的威力,更多的情况下则是软硬兼施,礼法并用,实是礼法合治的历史。
(三)礼对法的影响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看,历代封建王朝都是本着《尚书·大禹漠》:“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的训条,把制定法律的宗旨说成是协助礼制的施行。
《汉书·刑法志》序说:“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
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制五刑。
”《隋书·刑法志》序说:“礼仪以为纲纪,善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
”《唐律释文》序说:“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
二者相颁,犹口与舌然。
礼禁未萌之前,法制已然之后,使民在有,各遂其生。
”《宋书·刑法志》序说:“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远罪,导之以善耳。
唐虞之法,固不能废刑也。
惟礼以防之,有弗及。
则刑以辅之而已。
”《元书·刑法志》说“道之以德义,而民弗从,则必律之以法。
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也。
”嫩定四库全书提要·唐律疏义解》说:“论者谓,唐律一准子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
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
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月一准于唐。
”可见历代立法都“一准于礼,以为出入”,将礼作为立法依据。
从法律内容上看,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以礼为纲,并将许多礼制规范直接编入法典。
考察唐代以后的法典,都在卷首根据《礼记》、《仪礼》规定丧服制( 亲属等级)作为适用法律的标准;名例篇都根据《周礼》规定“八议”和“十恶”作为适用法律的原则;户婚篇中关子婚姻、亲属关系和继承等内容都是根据三礼规定的。
贵贱、尊卑、上下有别,是礼制的核心,历代封建法律都通篇贯穿等级差别和家族主义伦理观念,无论在刑法、行政法、诉讼法还是民法上都分别从不同等级和不同名份上规定了各种人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待遇。
在刑法上,贵与贱、尊与卑、长与幼、夫与妻同罪不同罚,各有很大差别。
同样是人,主人杀死自己奴婢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奴脾杀了主人必然判处死刑;父祖责打子孙致死不负刑事责任,子孙骂父祖一句就犯杀头之罪;丈夫殴打妻子为罪,妻打丈夫要判徒刑。
在行政法上,因为礼制以孝为忠的屏障,要求“孝以事君”(《礼记·坊记》)“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亲”(《礼记,祭统),法律在此训条给官员们规定了许多违反孝道的条文:犯父祖名讳不得就任官职;父祖老病应当侍亲,不得做官;得知父祖死亡消息,必须请求辞职“丁忧”,不得“冒哀求仕”等等。
违反这些规定的,要受行政纪律和刑法的双重惩办。
在诉讼法上,根据礼制确定的等级,贵族、官吏和他们的近亲属属于法律特权阶级:他们犯罪,不按普通程序,不受普通司法衙门审判,可以援用“八议”享受减、免、赎和上请的特殊待遇。
依礼,“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据此法律规定容许近亲属之间互相隐瞒包庇罪行,通风报信、窝藏、纵逃都不犯罪。
法律规定司法衙门不许叫卑幼给尊长的犯罪行为作证;子孙告发检举父祖的行为构成不孝罪。
在民法上,依据礼制“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原则,法律不承认子孙和妇女有独立财产权和完全行为能力。
依礼,“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
不助环乙假,不敢私与”(《礼记·内则》)法律规定:“一户以内所有地粮家主为之,所有钱财家长专之。
(《清律·田宅}) 厉代法律对于卑幼“私擅用财” 和“别籍异财”都规定为犯罪行为。
礼经上的“七出”和“三不去”被原原本本移入法律,成为夫家弃妻的法定理由和免弃条件。
上面仅是举些例子。
实际上许多法律规定都来源于礼制经典。
原为礼经上的要求,后代制定法律时将其移入律文便成为法律。
结语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礼,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总的政策纲领。
有史以来,从礼法混一到礼法合治,礼制规范一直支配着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
一时发生过的礼治与法治之争,争的焦点仅仅在于统治方法侧重什么。
从总体上说,古代统治阶级治理国家都是软硬兼施,礼法并用。
吃人的礼教和镇压人民的法律虽然都是反动的,但是中华法系比世界历史上其他法系更早地脱离宗教的神学的束缚,却与礼法合治,熔礼法于一炉分不开。
从这个角度说,礼法合治的法制体系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就是对于今天的我们来说,以古鉴今,指导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不是没有意义的。
把礼作为政策纲领和道德规范来看,孔子说的“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陈宠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互为表里”,都说得十分确当。
政策是法的灵魂和依据,道德是法的渊源的补充;政策、法律、道德同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依据政策制定法律,道德与法律互相补充、相依为用,这在各种类型的国家都是如此。
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下,在推翻剥削阶级的斗争中形成了社会主义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
社会主义政策、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有着共同的思想基础和经济基础,都是劳动人民意志的反映,服务于共同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并向共产主义过渡。
社会主义法律是根据社会主义政策制定的,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许多内容也都与社会主义法律相一致。
凡是社会主义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主义政策并受社会主义道德谴责的行为;凡是社会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所提倡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例如,社会主义政策、法律和道德都共同要求公民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尊重公民权利,遵守公共秩序,保卫社会主义祖国。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鲜明地贯穿了社会主义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特别是第53 条把遵守社会公德列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这些充分说明,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政策、法律与道德也有一致性。
因此,在强调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时候,不能只顾“ 禁于已然之后”,应当着眼于“禁于将然之前,充分发挥政策宣传和道德教育配合社会主义法律的思想杠杆作用,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预防违法和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