虫害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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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

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
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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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病虫害防治策略 • 病虫害防治管理流程 • 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与指导 • 病虫害防治效果评估与改进 • 病虫害防治法规与政策解读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提高防治效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 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预防策略
01
02
03
定期检查
对植物进行定期检查,及 时发现潜在的病虫害迹象 。
清理环境
保持植物生长环境的清洁 ,减少病菌和虫害的滋生 。
合理施肥
为植物提供均衡的营养, 增强其抗病能力。
生物防治策略
天敌引入
引入病虫害的天敌,通过自然控制来减少病虫害的数量。
微生物防治
利用对病虫害有拮抗作用的微生物来防治病虫害。
记录与分析流程
记录病虫害情况
每次检查和防治后,要及时记录病虫害的情况,包括发生的 地点、症状、危害程度和防治效果等。同时,要拍摄照片或 录像,以便后续的分析和总结。
分析防治效果
通过对记录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防治效果的好坏。如果防 治效果不佳,要及时调整防治方案,并重新进行防治。同时 ,也要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防治工作提供参考。
02
对违反植物检疫的行为进行了 处罚
03
《农药管理条例》
04
规定了农药的使用和经营要求
05
对违反农药管理规定的行为进
行了处罚
06
法规政策对防治工作的要求
及时上报监测结果,为防 治决策提供依据
定期监测病虫害的发生和 流行情况
建立健全病虫害监测网络
01
03 02
法规政策对防治工作的要求

(完整版)病虫害防治措施

(完整版)病虫害防治措施

(完整版)病虫害防治措施病虫害防治措施一、病虫害的概述病虫害是农业生产中常见的问题,指的是植物遭受疾病和虫害的损害。

病虫害不仅会导致农作物产量下降,还会影响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采取有效的病虫害防治措施至关重要。

二、病虫害防治原则1·综合防治原则: 综合运用物理、生物、化学等手段,采取综合防治措施,达到最佳的防治效果。

2·预防为主原则: 加强病虫害预警系统,提前预测病虫害发生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减少病虫害发生的可能性。

3·综合治理原则: 针对具体病虫害,多措并举,综合治理,以提高防治效果。

4·生态友好原则: 优先采用对生态环境无污染或污染低的防治方法,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三、病虫害防治措施细化1·病虫害监测和预警a) 设立病虫害监测点,定期进行病虫害调查和监测。

记录监测数据,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b) 利用病虫害防治预警系统,实时获取病虫害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

2·农田管理a) 做好土壤管理,合理施肥,增加土壤肥力,提高作物抗病虫害能力。

b) 做好田间管理,及时清除杂草,采取轮作措施,控制病虫害的传播。

c) 合理安排种植结构,避免连作障碍,减少病虫害发生。

3·生物防治a) 发展和利用天敌、寄生虫、微生物等进行病虫害的生物防治。

b) 通过引种、增殖等方式,增加有益昆虫数量,控制害虫种群。

4·物理防治a) 利用物理手段防虫害,如陷阱、隔离网等。

b) 覆盖作物使用防虫网,防止害虫的入侵。

5·化学防治a) 合理使用农药,科学施药,确保农药使用的效果和安全。

b) 轮换使用农药,减少抗药性的发生。

6·技术防治a) 推广高效、低毒、安全的防治技术,如光落水、激光驱虫等。

b) 采用催芽剂、生物肥料等促进作物生长,增强作物抵抗病虫害的能力。

附件:2·农田管理记录表3·农药使用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药使用管理办法:农药使用时须严格按照农药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保证农药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虫鼠害防控管理制度

虫鼠害防控管理制度

虫鼠害防控管理制度一、概述虫鼠害防控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有效防止和控制农田、农作物、农产品及储存仓库等场所的虫鼠害侵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制定的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农业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农作物的病虫害损失,提高农产品的质量,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责任(一)领导责任1. 农业部门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虫鼠害防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虫鼠害防控管理制度,并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农业生产单位责任1. 农业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实施本单位的虫鼠害防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农业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虫鼠害防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三、防控措施(一)预防措施1. 强化种植基地的环境整治,保持农田的清洁和卫生。

2. 定期进行病虫害监测,掌握虫鼠害的季节性和区域性特点。

3. 灌溉水源的管理,禁止使用污染水源进行灌溉,定期清理灌溉设施。

(二)生物防治措施1. 积极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如引进天敌、天然病原等来控制虫鼠害。

2. 合理利用农作物的天敌,如鸟类、蜘蛛等,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

(三)化学防治措施1. 在发生严重虫鼠害的地区,可以适度使用化学农药进行防治,但要遵守农药的使用标准、剂量和使用时机。

2. 使用农药时,要佩戴合适的防护用品,防止农药对人体的伤害。

四、台账管理农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虫鼠害防控管理的台账。

包括虫鼠害监测记录、防治措施的实施记录、农药使用记录等内容,并按规定备案和归档。

五、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农业生产单位的虫鼠害防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风险评估与应急处置(一)风险评估地方政府应当建立虫鼠害防控的风险评估制度,对农田、农作物和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二)应急处置当发生严重的虫鼠害灾情时,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调动防治力量,进行紧急处置,以减少灾害的影响范围。

虫害控制管理制度

虫害控制管理制度

虫害控制管理制度虫害是农业生产中的常见问题之一,能有效防治虫害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科学的虫害控制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虫害控制管理制度应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之上。

农业科研机构应该加强对虫害生物学特性、发生规律等方面的研究,提出合理有效的虫害控制方法和技术。

这样可以为农民提供科学的虫害防治指导,避免盲目使用农药或者其他不科学的防治方法,降低虫害防治的成本和风险。

其次,虫害控制管理制度应采取综合防治的策略。

农民应该了解虫害的发生、发展和繁殖规律,根据虫害的特点选择合适的防治方法。

综合防治包括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以达到高效、低风险的虫害防治效果。

此外,还可以利用农业生态系统中的天敌、天然寄生虫等对虫害进行调控,提高经济作物的自然抗虫能力。

第三,虫害控制管理制度应落实责任主体。

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虫害防治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加强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同时,农民作为虫害防治的主体,应该增加对虫害防治技术的学习和掌握,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虫害防治,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虫害控制管理制度应加强监管和监测。

建立健全的虫害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虫害的发生情况和分布范围,为农民提供预警和预测信息。

同时,对农民使用农药、农药残留等方面进行监管,确保虫害防治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虫害控制管理制度应加强宣传和培训。

通过多种方式向农民宣传虫害防治知识,提高农民的防治意识和能力。

组织培训课程,传授农民虫害防治的技术和方法,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同时,还可以通过农业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加大对虫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

综上所述,建立科学的虫害控制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农产品的质量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合理的手段和方法,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防治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作物,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4.22•【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17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17号关于公布《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管理,规范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行为,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执行。

农业农村部2021年4月22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管理,规范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行为,提升植保社会化服务能力,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以下简称专业化防治服务),是指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管理,并为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规范服务行为。

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植保机构)承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物资补助等方式扶持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防治服务。

第五条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的管理,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条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ISO22000虫害鼠害的控制办法(含表格)

ISO22000虫害鼠害的控制办法(含表格)

文件制修订记录1.0目的:规范工厂相关区域害虫的清除预防措施,从而保证生产的产品品质符合产品安全的要求。

2.0适用范围:全公司厂区范围内的露天空间及生产车间。

2.1定义害虫:本文件所说的害虫(广义是指有害动物)包括所有对产品卫生有危害的动物:如各种啮齿类动物(如老鼠)、昆虫、鸟类、家养动物等。

3.0职责综合办公室:负责虫害、鼠害的归口管理,并负责生活区、生产区清洁、虫害、鼠害的控制及防虫、防鼠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生产管理部:负责车间内清洁、虫害、鼠害的控制及防虫、防鼠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供应链部:负责库房内、清洁、虫害、鼠害的控制及防虫、防鼠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4.0控制要求:4.1有害动物的危害厂区存在有害动物会造成以下危害:4.1.1.直接消耗、破坏产品;4.1.2.在产品中留下如粪便、毛发等;4.1.3.给产品中带来致病性微生物的污染,如:苍蝇、蟑螂可传播沙门氏菌、葡萄球菌、产气荚膜杆菌、肉毒梭菌、志贺氏菌、链球菌以及其他致病菌;啮齿类动物可传播沙门氏菌、寄生虫;鸟类是多种病原菌的寄主,如沙门氏菌和李斯特菌。

4.2.害虫控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害虫控制4.2.1.做好厂区及车间内的环境清洁卫生,去除或封闭吸引动物及昆虫的物质。

4.2.1.1.厂区a.综合办公室安排人员每天打扫整个厂区的环境卫生(含废纸屑等杂物以及清理厂区内的积水),清理草皮上废纸箱、塑料等垃圾,保持草皮整洁;厂区内草皮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保持草皮整洁。

收集的垃圾送往垃圾场分类存放。

b.综合办公室安排人员每天分两次打扫整个厂区的厕所卫生,保持厕所整洁,并将收集的垃圾送往垃圾场分类存放。

c.垃圾桶清理、清洁及消毒:每天清理一次,清理后应用清水冲洗干净,然后消毒。

d.综合办公室对厂区环境卫生进行检查。

发现不合格应要求清洁工重新打扫。

4.2.1.2.车间内a.生产时各岗位人员每班保持现场及机器设备卫生,清理现场废弃物并及时清理地面上的积水。

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

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

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版)第一条为了防治林木病虫害,促进林业健康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木病虫害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控、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防治的原则。

第三条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病虫害防治的组织、协调、督查、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四条林木病虫害防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根据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主要林木病虫害成灾率、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和种苗产地检疫率指标,纳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植树造林应当坚持适地适树,选用良种壮苗,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提倡营造混交林和不同树种的隔离林带。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检疫人员对辖区内繁育的苗木进行产地检疫,并加强对市外调入种苗、木材的检疫。

引进和应用新物种时,应当进行前期论证和隔离试种,防止形成物种入侵和有害生物的传播。

第七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代表性的林区或者重点乡镇建立林木病虫害测报站点,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所属林地内林木病虫害的监测工作。

第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林木所有者进行林木病虫害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和监测记录发布林木病虫害短、中期预报,提出林木病虫害防治意见。

第九条林木所有者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林木病虫害防治意见及时进行防治。

第十条林木病虫害防治实行营林、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提倡生物防治和无公害药剂防治,减少使用化学农药,无公害防治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在林木病虫害常发区,林木所有者应当建立专业防治队伍,配备防治器械,或者实行联合防治、委托专业队伍防治。

第十二条对危险性和新传入的林木病虫害,当地政府应当采取封锁措施,林木所有者应当及时除治。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突发性林木病虫害防治应急实施方案,配备除害设施和检疫、检验设备,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林木病虫害。

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质量,维护绿地植物健康,充分发挥绿地生态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预报及防控,是指对危害园林植物的病虫等有害生物开展监测、预报、防控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方针,坚持行业主导、属地负责、科学管理、绿色防控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监测、预报及防控工作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预报体系,负责指导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预报及防控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化管护单位落实有关防控要求。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积极提供园林绿化病虫害发生信息。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并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技术研究、新优成果应用和技术培训。

第八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预报工作制度,充分运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加强监测预报,建设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预报信息平台。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按标准建设辖区内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点及信息平台。

第九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预报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和擅自移动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点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点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包括下列内容:(一)病虫害发生的种类、寄主、时间、范围、虫口密度、病虫株率、危害等级;(二)病虫害发生的气候条件;(三)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预报信息平台的规定及时报告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信息,不得瞒报、谎报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信息,不得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不得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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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害控制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制度是为使害虫得以有效的去除和防治,确保酿造生产车间产品不被污染,且保持良好的生产环境。

2 职责
2.1 酿造生产部负责组织定期检查和结果的确认;
2.2 酿造各生产车间负责执行本办法的执行和具体操作。

3 要求
3.1滋生地
3.1.1 生活垃圾存放远离生产场所,垃圾存放应密闭,由酿造生产部督促市环卫处清理人员运走,垃圾桶由环卫班负责随时清理干净,保持整洁。

3.1.2 车间内废料每天集中清理存放在废料存放区,废料密闭封好,由专人运到指定地点。

废料存放区内随时保持干净。

3.1.3 车间出入口、车间内设立灭蝇灯、防蝇帘等,防止蚊蝇进入,污染食品。

3.1.4 库房设有挡鼠板,以消除和防止鼠害对食品的影响。

3.2监控对象
蚊、蝇、虫、老鼠等啮齿类动物、蟑螂。

3.3 监测的内容及频次
每日由灭蝇灯责任人检查灭蝇灯设施的完好,并及时清理灭蝇灯,填写《日卫生检查记录表》。

3.4 纠正措施
3.4.1 夏季蚊蝇较多,达不到灭虫效果时,增加灭虫频次和灭蝇设施;
3.4.2 蚊、蝇、虫、老鼠等进入车间时,及时扑灭和消除,并采取相应措施。

3.4.3 虫鼠害防治设施出现异常状况,如意外损坏、丢失等,酿造生产部应督促相关责任人立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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