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一、试点背景和目的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推动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服务业创新和发展,特制定本细则,以规范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试点范围和领域本试点工作适用于服务业领域内的各类服务机构和企业。
试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旅游、文化娱乐、金融、医疗、教育、物流等服务行业。
三、试点内容和要求1. 制定和修订相关标准:各服务行业应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确保标准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并与国际接轨。
2. 推广标准应用:服务机构和企业应积极推广标准应用,借助标准化工作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竞争力。
3. 建立标准体系:各服务行业应建立相应的标准体系,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等,确保标准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4. 加强标准化培训:服务机构和企业应加强标准化培训,提高员工的标准化意识和能力,推动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5. 完善标准化检测认证:建立健全的标准化检测认证机制,保证服务机构和企业的标准符合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认证服务。
四、试点地区和时限本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试点时间为三年,从年开始,到年结束。
五、试点支持政策1. 给予试点单位和个人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培训、标准制修订和推广等工作。
2. 加大政策倾斜力度,鼓励试点单位和个人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提供相应的荣誉和激励。
3. 加强宣传推广,提高公众对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度和支持度。
六、试点评估和本试点工作将定期进行评估和,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修订的,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公布。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本月修正2023简版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一、试点背景为了推进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管,我国决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
标准化试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相关法规,对特定行业或领域进行标准化工作的一种试点方式。
本文档旨在对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说明。
二、试点范围1. 行业范围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范围涵盖以下行业:- 餐饮业- 酒店业- 旅游业- 金融业- 互联网服务业- 教育培训业- 医疗健康服务业- 物流配送业- 文化创意产业- 建筑装饰业- 房地产服务业- 科技研发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2. 地域范围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将有相应的试点项目。
三、试点主要内容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标准制定根据服务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适用于不同行业的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和修订。
2. 标准推广应用推广应用标准,鼓励服务企业采用符合标准的服务模式和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3. 标准检验认证建立标准检验认证体系,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服务企业进行认证,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4. 标准培训和宣传组织标准培训班和宣传活动,提高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5. 标准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标准监督与管理机制,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确保标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四、试点要求1. 各地要制定试点计划,明确实施目标、时间表和责任单位。
2. 各行业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改进和调整。
3. 各地要加强协调与合作,推动标准的制定、推广和实施。
4.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试点效果评估试点工作完成后,将对试点效果进行评估。
评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标准制定的及时性和客观性- 标准推广应用的效果和影响力- 标准检验认证的质量和可靠性- 标准培训和宣传的覆盖率和满意度- 标准监督与管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评估结果将作为改进和完善标准化工作的依据。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1. 试点范围: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将覆盖多个领域,包括旅游、餐饮、健康、娱乐、物流等。
试点地区可以是城市、行政区或企事
业单位。
2. 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包括制定、修订和推广应用服务业标准。
试点项目可以是单个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或政府部门。
3. 试点流程:试点流程包括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和评估。
试点项目需要提交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评审将根
据一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结果将决定是否通过试点。
4. 试点要求:试点项目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专业人员、设备和资金等。
试点项目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5. 试点效果评估:试点项目在试点结束后,需要进行效果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服务质量改进、经济效益等。
评估结
果将作为后续推广应用的参考依据。
6. 试点支持政策:为鼓励和支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相关政府部门将提供一系列的支持政策,包括资金补贴、宣传推广、培训和
技术指导等。
以上是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细则可能
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要求,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根据《国家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推进纲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餐饮业、旅游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医疗保健业、教育培训业等。
第三条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主要目标是:推动服务业升级品质,提高服务业竞争力,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试点项目第四条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服务流程标准化;2、服务质量评估与认证;3、服务设施设备标准化;4、服务人员职业技能标准化;5、服务信息化与智能化;6、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化等。
第五条试点项目的选择应根据地域特点、行业需求和相关标准制定的紧迫性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并通过公开招标、评审等程序确定。
第三章试点工作机制第六条设立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实施,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建立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专家委员会,负责试点项目的评估和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由服务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八条制定试点项目计划,明确试点时间、任务、责任部门和进度安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九条加强宣传推广,提高社会对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第四章试点管理第十条指定试点项目实施单位,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项目的推进、监督和数据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试点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编制相关的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方案,并确定标准制定的流程和时间表。
第十二条根据试点项目的需要,成立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编写标准并组织评审、修订工作。
第十三条加强对试点项目实施单位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五章绩效评估和总结第十四条制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试点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每年对试点项目进行一次年度评估,在试点项目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机制,提出改进意见。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组织、推进、监督和评估等方面。
第三条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具有代表性的服务业标准化体系,提高服务业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和统一化水平。
第四条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应遵循科学确定试点范围、提升服务业竞争力、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促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原则。
第五条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应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域的特点,分阶段、分批次、分领域开展。
第六条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地方或行业组织等单位拟定试点方案,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各试点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标准化试点工作小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和推进标准化试点工作。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的服务业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旅游、医疗卫生、教育培训、金融保险、电信邮政、文化娱乐、商贸流通、餐饮住宿等领域。
第二章试点范围第九条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地区或特定行业进行。
第十条试点范围应包括一定数量的服务业企业或机构,试点对象应兼顾不同规模、不同层次、不同类型。
第十一条试点范围应体现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促进政策落地实施的需要,重点关注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管理等方面。
第三章试点内容第十二条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可包括以下内容:制定标准、完善标准化体系、开展标准化培训、推进标准化宣传、开展标准化评估、推动标准化认证等。
第十三条制定标准应以服务质量、服务流程、服务安全等关键环节为重点,涵盖客户需求、企业自身要求和政策要求等方面。
第十四条完善标准化体系应包括:建立标准化指南、标准化管理办法、标准化实施细则等,形成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环节的标准化规范体系。
第十五条开展标准化培训应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服务业人员,加强标准化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标准化意识和能力。
2023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正规范本(通用版)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引言服务业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质量的提升对于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推动服务业的发展和提高服务质量,我国决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并制定了本细则。
一、试点范围本试点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行业:1.餐饮服务2.旅游服务3.金融服务4.教育培训服务5.医疗健康服务6.物流运输服务7.建筑装饰服务8.网络技术服务二、试点目标本试点工作的目标是:1.推动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2.提供服务标准化的示范和引导,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化发展;3.增强消费者对服务行业的信任和满意度;4.探索推行服务业标准化的有效机制和方法;三、试点内容本试点工作将包括内容:1. 服务标准制定针对不同的服务行业,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明确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流程、服务环境、服务态度等方面。
2. 服务标准推广通过宣传推广,提高服务标准的知晓度和理解度,促使服务提供者遵守和执行服务标准。
3. 服务标准检验建立服务标准检验机制,对参与试点的服务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标准合规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 服务标准优化根据实际情况和用户需求,对服务标准进行优化和修订,保持服务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5. 服务标准培训组织相关培训活动,提升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同时加强对服务标准的培训和宣传。
6. 服务标准评估建立服务标准评估体系,对试点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掌握试点效果,总结经验和不足,优化推进方案。
四、试点流程本试点工作按照流程进行:1. 确定试点范围和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确定试点的服务行业范围和试点内容。
2. 编制试点方案制定试点方案,包括试点的目标、工作内容、实施步骤等,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3. 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参与试点工作,包括服务标准制定、推广、检验、优化、培训和评估等环节。
4. 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总结经验和不足。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2009年7月3日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更好发挥标准化对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培育服务品牌,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服务业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顾客满意度高为目标的探索性活动。
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
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
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方针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组织相关工作的协调。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积极争取所在地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并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试点建设工作。
试点所在区域的地方政府应作为试点的保证单位或承担单位,提供人、财、物的保障,视情况可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 号),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更好发挥标准化对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培育服务品牌,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服务业标准体系为主要容,以实现管理规、服务质量良好、顾客满意度高为目标的探索性活动。
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
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
— 1 —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方针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组织相关工作的协调。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积极争取所在地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并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试点建设工作。
试点所在区域的地方政府应作为试点的保证单位或承担单位,提供人、财、物的保障,视情况可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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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抓好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实施。
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确保取得实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一日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更好发挥标准化对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培育服务品牌,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服务业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顾客满意度高为目标的探索性活动。
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
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
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方针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组织相关工作的协调。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积极争取所在地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并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试点建设工作。
试点所在区域的地方政府应作为试点的保证单位或承担单位,提供人、财、物的保障,视情况可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建设工作,省级试点建设可参考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企业为主,有序实施”的模式进行推进。
第七条推进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标准的制定与行业发展要求相结合。
服务标准的制定过程和实际内容要体现行业特点,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内容及时更新。
(二)标准的实施与规范行业行为相结合。
服务标准的实施过程要立足于规范服务业行为,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维护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与持续改进相结合。
推广实施服务标准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通过对实施效果的评估,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修订标准、改进实施方法,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化效果。
(四)试点效果与创建服务品牌相结合。
将创建服务品牌作为衡量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引导服务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章试点的条件、申请与受理第八条试点单位可以是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及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试点企业、试点行业、试点区域)。
第九条试点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三)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对其他行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五)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最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第十条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一)所在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二)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的支柱产业,在地方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例。
(三)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实施部门。
(四)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内的主要服务企业应当自愿参与,参与试点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服务企业总数的50%。
第十一条试点申请由服务性组织/区域自愿提出,填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见附件2)、实施方案,并经试点承担单位、保证单位、参加单位及管理单位盖章后上报。
第十二条试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
受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发展和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并汇总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下达。
第四章试点工作的实施第十四条试点工作主要目标:(一)试点单位服务提供的各个环节应有标准可依,标准齐全。
标准覆盖率达到80%以上;(二)与本行业、本单位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得到有效实施,实施率达到90%;(三)试点单位的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服务行为规范,顾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四)形成具有行业特点与优势的服务品牌。
第十五条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一)试点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的规划计划、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标和任务,督促任务落实;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总结各阶段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1.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试点单位应根据服务提供的实际需要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体系表。
标准体系应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2.制定相关服务标准。
试点单位应围绕顾客需求,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确定标准化对象。
搜集并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法律法规;若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
制定企业标准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3.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
试点单位应有计划地对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标准化基本理论和标准化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服务业标准化意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开展各类相关标准的宣传与培训,使全员了解、熟悉并掌握标准要求,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4.组织标准实施。
试点单位应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实施,尤其是服务提供过程每个环节的标准均应制定实施方法和措施,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5.开展标准实施评价。
试点单位应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
6.制定持续改进措施。
试点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建议,在不断完善标准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7.创建行业品牌。
试点单位应积极开展“标准提升服务质量行动”,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目的,争创本行业服务品牌。
第五章试点的评估第十六条试点的评估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参加。
评估工作可适时邀请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并积极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十七条试点工作一般为2年,标准体系应运行半年以上方可申请评估。
试点期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应按照试点任务书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内容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评估申请,并填报《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见附件3)。
第十八条试点单位试点期间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或受过通报批评、处分、媒体曝光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可成立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组由标准化、有关行业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3-5人。
专家的选取应主要来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专家库。
第二十条评估组依据评估计分表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并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
第二十一条现场考核评估程序:(一)宣布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二)评估组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四)考核服务现场;(五)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六)依据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七)形成考核评估结论;(八)评估组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评估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试点评估报告(见附件4)。
评估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试点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和申请材料,确定并公布对试点评估的结果。
对未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通过评估的国家级试点单位发放“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章试点的管理第二十五条试点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会同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指导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服务标准的实施,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服务业标准化成功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成果的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服务业标准化意识。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试点合格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将限期整改或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视情节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证书的处理。
证书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广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专家库。
专家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第七章试点的复查第三十条复查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