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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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签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婚内签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婚内签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经夫妻双⽅签字确认,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具有法律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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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签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1、经夫妻双⽅签字确认,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具有法律效⼒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零六⼗五条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公证费⽤是多少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公证费⽤,按照财产价值收费,阶梯式的,⼀般为财产总价值的2%。

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并⾮以公证为⽣效要件。

很多⼈认为,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婚内财产协议就不能成⽴或不⽣效。

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效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的意思表⽰⼀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论该书⾯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

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上更⾼⼀些⽽已。

协议公证不公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约定好。

慎重⼀点的话最好委托律师根据双⽅的具体情况起草,完全没有必要花钱去做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双⽅可以在婚内对财产的分割及其它情况进⾏认定,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按照协议的条款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以按照尊重双⽅当事⼈的⼀致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认定,但双⽅签订的协议不可以存在违法的情况。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婚内夫妻协议是否有效

婚内夫妻协议是否有效

婚内夫妻协议是否有效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现在婚姻关系的产生也很迅速,可能男女双方并未怎么深入了解,便在身边人的催促下结婚了,结婚之后对于双方习惯上的不同都是可以达成一定协议的,那么婚内夫妻协议是否有效?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婚内夫妻协议是否有效协议书在本质上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只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就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的,则补充协议视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协议与合同有冲突的,则应以后签的协议为准。

二、婚内财产协议可以反悔吗夫妻财产约定制系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补充。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达成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归属问题作出约定的案例。

司法实践中,为了缓和家庭关系或基于其他原因,部分男方会与女方约定将共有财产约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但离婚时男方往往主张该协议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销。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若男方未在《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除斥期间内撤销该协议,且经审查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应尊重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

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女方的权益,也促使夫妻双方遵守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让彼此更好地经营婚姻。

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效期多久夫妻婚后财产公证后一直有效。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1、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

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

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2、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

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3、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婚内协议法律案例(3篇)

婚内协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乙双方性格迥异,生活中矛盾不断。

2015年,甲乙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感情破裂。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如下:1. 双方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 双方对婚前财产各自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3. 双方对婚内债务各自承担,不互相追偿。

2017年,甲因工作原因需借款30万元,乙不同意借款。

甲遂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丙向甲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2%。

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丙向甲追讨。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双方对婚前财产及婚内财产各自享有所有权,对婚内债务各自承担。

但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未征得乙的同意,该借款应视为甲的个人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甲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

故法院判决乙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协商一致,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2. 婚内财产协议的适用范围婚内财产协议主要适用于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问题。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3. 婚内财产协议与婚内债务的关系婚内财产协议不影响夫妻双方对婚内债务的承担。

在本案中,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未征得乙的同意,该借款应视为甲的个人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

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婚内协议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内协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李某共同购置了位于北京市的一套房产。

2016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工作,张某与李某开始分居生活。

在分居期间,张某与李某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张某要求分割房产,而李某则认为张某应当承担婚内债务。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2. 婚内债务的承担3. 房产的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内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其法律效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内债务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与李某应当共同承担婚内债务。

(三)房产的分割1. 房产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考虑到张某与李某的儿子尚未成年,且李某作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在判决房产分割时,应当照顾李某的权益。

3. 房产分割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在分割方式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平均分割:即将房产按照张某与李某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按照实际贡献分割:即根据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的贡献进行分割。

离婚诉讼案例分析(夫妻婚内协议效力)

离婚诉讼案例分析(夫妻婚内协议效力)

离婚诉讼案例分析目录摘要 (3)关键词 (3)审判要旨 (3)分歧意见 (4)评析意见 (4)摘要:刘某(原告)和熊某(被告)结婚14年,一直相濡以沫。

但从2014年7月以来,丈夫熊某开始不回家。

一天,丈夫又一次夜不归宿,两人再次发生不愉快。

丈夫开玩笑地说要支付“空床费”给妻子,于是两人商量后约定:丈夫如果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计算时间从深夜12时至清晨7时。

去年7月3日,丈夫因夜不归宿给妻子打了第一张欠条,半个月后支付了第一次“空床费”700元。

后来,熊某开始打欠条,刘某手中至今还握着五张“空床费”欠条,共有4000多元。

这些欠条都写着相同的内容:“通宵不归,今欠空床费××元”。

再后来,丈夫不回家的时候更多了,“空床费”也不给了,欠条也不打了。

3月份,刘某以遭遇丈夫家庭暴力和丈夫有外遇为由,向九龙坡区法院递交了婚内索赔的诉状。

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了一些离婚案件中基本的诉求。

其中有一项特殊的是要求“空床费”4000多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失费。

被告答辩称,“空床费”是在妻子的逼迫下写的,根本不是他本人自愿。

一审二审法院通过审理均认为,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主张。

一审法院除判决二人离婚外,由熊某赔偿刘某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

一审判决后,刘某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失赔偿是两码事,为此,她对判决并不买账,上诉到市一中院,不过中院基本维持原判。

关键词:空床费、忠诚条款、婚内协议审判要旨: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属精神赔偿范畴,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该费用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主张。

法庭认为双方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约定。

男方是完全民事行为人,从签订协议到出具多次欠条的行为来看,表明其对可能的不利后果是清楚的,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九龙坡法院一审判决,等于支持了女方的“空床费”诉讼请求;二审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空床费4000元应予主张,由于该笔费用是指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另—方给予一定补偿的费用,名为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主张。

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据调查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夫妻之间的感情生活越来越不和谐,夫妻之间签订的婚内协议书是怎样签订的,婚内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这是需要我们区别探讨的问题,小编针对这一问题给大家整理了以下资料。

据调查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夫妻之间的感情生活越来越不和谐,夫妻之间签订的婚内协议书是怎样签订的,婚内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这是需要我们区别探讨的问题,小编针对这一问题给大家整理了以下资料。

▲一、什么是婚内协议书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定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二、婚内协议书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婚内协议书作用1、体现夫妻关爱毋庸置疑,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海誓山盟。

如何信守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爱、呵护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侣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表现方式。

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包括各类附加险的全险,能够让驾乘者消除各种担忧。

2、体现个人价值对于既希望享受两性生活的愉悦,又追求个性独立,品味人生价值的人士而言,婚内财产协议同样能够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务分工补偿如何消除对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头来一无所获的顾虑,婚内财产协议无疑能够担当此份角色。

夫妻协议公正需要什么手续及夫妻协议公证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协议公正需要什么手续及夫妻协议公证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协议公正需要什么手续及夫妻协议公证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间签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1、有效。

夫妻双方签订的私下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夫妻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后经过双方签字确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夫妻私下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

只要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话,即为有效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主观:夫妻之间签订的协议满足下列条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双方都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双方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4、夫妻之间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夫妻之间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内容可以分为:(1)分居协议。

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就终止夫妻同居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2)婚内财产协议。

5、夫妻双方签署的协议,如果是自愿平等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协议内容合法,符合道德规范的,就具备法律效力。

夫妻之间经公证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夫妻财产经过公证后,当然有效。

现实生活中,在正式登记结婚之前,男女双方可以通过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的方式,来理清双方的财产关系。

法律主观:夫妻财产公证后有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协议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需要公证,就能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夫妻协议公证后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1、夫妻协议公证后有法律效力,但是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协议并不是必须办理公证的,符合法律要件的,就算没有公证,也有法律效力。

2、法律分析:夫妻协议公证后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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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表时间:2016-11-28T14:57:04.987Z 来源:《基层建设》2016年19期作者:杨玉梅
[导读] 摘要:婚姻是家庭组合的基础,是社会细胞合成的重要媒介。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摘要:婚姻是家庭组合的基础,是社会细胞合成的重要媒介。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

伴随着我国社会进步的历程,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新思考,为推动相关的立法活动和促进司法公正提供理论支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预料到的变数的,越来越多的人们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婚姻,如婚内各种协议的签订,主要包括婚内离婚协议,婚内情感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

1婚内协议既体现了现代人们法制观念的转变也体现了人们对幸福美满婚姻的追求。

现代社会中,强调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仅有益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的权利,更有益于维护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作为社会群体的最小细胞,每个家庭的和谐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而签订各种婚内协议,则十分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

关键词:离婚协议;忠诚协议;财产协议
婚姻关系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关系,虽然婚内协议无法完全解决婚姻关系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但其存在具有一定的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婚内主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婚内离婚协议,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

也就是说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

从定义来看,协议的内容一般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已经确认的离婚协议,而不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以离婚登记为最终生效条件的,离婚登记应为协议离婚的特别生效要件,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也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离婚协议才是最终具有约束力的。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除非追认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否则该协议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应依法审理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离婚未成,事后一方又主张按该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婚内离婚协议中包括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提及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达成的协议,而并非泛指离婚当事人间达成的任何财产分割协议。

判断一份对于夫妻财产处理的协议是离婚协议还是婚内财产协议,关键在于协议订立目的,如果是以离婚为目的对财产归属(分割)作出约定,属于离婚协议;如果不是出于离婚目的,而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则属于婚内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自订立时就生效,对夫妻双方有拘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二)婚内情感协议
随着人们的婚姻观念也不断变化,社会的离婚率也不断增长。

婚外情也渐渐成为夫妻走向离婚的重要原因,为了避免婚外情导致婚姻走向灭亡,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订立夫妻忠诚协议来维系双方的婚姻,避免婚姻走向灭亡。

新的《婚姻法》虽然在立法上明确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但由于立法者没有对该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人们无法准确地理解其内容,这就使之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和实施该条款的具体程序。

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夫妻双方通过签订忠实协议来维护婚姻稳定、寻求更有效的离婚救济的实践,对法律将忠实条款具体化、通过忠实条款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化无疑有着启示意义。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为慎重起见,经双方平等协商,书面约定的,以保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违反约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的,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有关人身关系的协议。

协议书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特别强调“违约责任”。

,是双方自愿对赔偿等财产问题进行事先约定,是履行自已的财产处分权。

忠诚协议既符合夫妻应互相忠实、意思自治、婚姻关系稳定等立法精神及原则,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的保护。

婚姻自由的原则使得维系夫妻情感的婚姻外壳相对脆弱,于是,一种借助合同法理念维系夫妻忠诚的协议(也就是本文所称之“婚内情感协议”)开始出现,并获得一些法院判决的认可,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空床费协议”。

2004年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和重庆市一中院审理了我国首例夫妻“空床费”索赔案件,男方经常夜不归宿,妻子与其约定,如果男方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不能支付现金时要打欠条。

至二人进行离婚诉讼时,妻子持有的“空床费”欠条金额共有4000多元,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反诉请求支付空床费。

一审中,法院未直接支持女方的“空床费”诉讼请求,而将其作为精神补偿范畴;二审判决明确支持了女方的“空床费”请求,认为在婚姻关系期间不尽陪伴义务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实为补偿费,双方事先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因此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空床费”4000元。

(三)婚内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约定有很多益处,首先体现出夫妻关爱以及个人价值,其次,财产分割便捷有利于减少决策的纷争。

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对于这种约定,只要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无效情形,订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认定、处理、分
配,夫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既然是从其约定,也就意味着法院在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时,须尊重双方签署的合法的财产协议。

该协议确系双方当事人亲笔签署,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

合同既已成立,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撤销。

综上所述,婚内离婚协议是离婚男女双方关于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处理的协议,婚内忠诚协议是保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违反约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的、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有关人身关系的协议,而财产协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

以上三种协议为婚姻关系内较常见的协议,当其符合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时一般都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76—77页。

2、110法律咨询网王成律师《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
3、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解释答记者问的讲话,以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所作的说明或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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