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示范文本
2024年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二篇)

2024年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为确保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使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包括其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相应管理工作。
在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方面,产权单位需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管和扣件,并对其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产权单位应建立完整的使用管理档案,记录钢管和扣件的购销合同、检测报告、租赁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租赁单位需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对于维修保养,产权单位应定期对钢管和扣件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同时建立淘汰报废制度。
在方案的编制与论证方面,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编制和审核。
安全方案应详尽包含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核和审批。
以上各项规定旨在通过规范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使用,为建筑行业的安全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2024年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二)(一)对于高度超过八米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二)针对跨度超出十八米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三)施工总体荷载超过每平方米十千牛(对应板厚250毫米)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四)集中线荷载超出每米十五千牛(适用于宽度500毫米、高度在1000毫米之间的梁)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五)涉及滑动模板及其他特殊型式的脚手架,尤其是搭设高度超过三十米的构筑物脚手架。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脚手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中使用、搭设和拆除脚手架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脚手架制造商及施工现场相关人员。
第三条脚手架施工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人的安全。
第四条脚手架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设计、搭设和拆除。
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脚手架进行施工。
第五条脚手架施工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并加强监管。
第六条工人必须接受脚手架施工安全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临时工人应经过特殊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七条脚手架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脚手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并在搭设和拆除前制定详细的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脚手架设计、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工人的安全。
临时支撑杆和侧风防护措施等必须牢固可靠,严禁临时支撑杆的减少、移动和撤除。
第十条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必须有足够的工夫进行调整和修整,不允许出现错位、倾斜和断裂等情况。
第十一条脚手架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应对周围环境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如有需要,应按规定设置防护网或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脚手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有不合格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施工的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设立脚手架专责安全员,负责脚手架施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脚手架专责安全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做好脚手架安全管理的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期满。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绳、护目镜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规范脚手架使用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脚手架搭设和拆除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预防措施,控制施工风险,落实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条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体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应急预案,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责任与管理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设立脚手架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脚手架施工安全,制定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负责脚手架施工安全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能,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和实施脚手架施工安全责任制,压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执行脚手架施工安全措施,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脚手架施工安全顺利进行。
第九条脚手架搭设和拆除的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持有脚手架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脚手架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第十一条脚手架的设计、搭设和拆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承载力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脚手架的搭设应有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脚手架搭设前,应对施工地点进行勘察,了解地基承载力,确保脚手架承重点的稳定。
第十四条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应按照流程进行,不得违规操作和乱拆乱搭,不得在脚手架上堆放材料和工具。
第十五条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应进行检测,确保搭设的脚手架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章安全监管第十六条城市建设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脚手架施工安全的监管,检查脚手架的设计、搭设和拆除情况。
第十七条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脚手架施工现场,应依法责令整改,并对负责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脚手架范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模板

脚手架范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脚手架范文(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全部从事脚手架搭建工作的员工和外聘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公司在脚手架搭建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1.人员安全第一,生命至上。
2.防备为主,综合整治。
3.法律法规为依据,技术标准为准绳。
4.明确责任,实行分级管理。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安全管理责任公司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高度重视脚手架范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其有效实施。
同时,公司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并落实到人。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公司应组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如下:1.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订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安全检查和整改等工作。
2.项目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实施,组织脚手架的搭建和拆除工作,保证施工安全。
3.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看法。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应依据实际情况聘请肯定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具体数量依据项目规模和工艺特点决议。
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含:1.监督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整改和培训工作。
2.质量员负责现场设备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
3.安全技术人员负责脚手架搭建方案设计和技术引导。
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新员工入职前应接受脚手架安全操作培训。
2.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考核和技能实操考核。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八条脚手架搭设前准备在进行脚手架搭建工作前,应进行以下准备工作:1.订立脚手架搭设方案,经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2.调查研究工地地形、地质情形,确保脚手架搭设安全。
脚手架的安全使用规定范本

脚手架的安全使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脚手架的安全使用,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脚手架的安全使用,包括搭建、拆除、使用、维护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脚手架的人员,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脚手架搭建、拆除、使用、维护等人员。
第四条脚手架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持有相关证书,并经过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一旦出现违章操作或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负责人责任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负责人应当组织编制脚手架使用方案,并确保方案合理可行;负责组织培训脚手架操作人员;落实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具;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负责人要制定脚手架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确保脚手架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脚手架搭建第七条脚手架搭建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场地勘察,了解地基情况,确保脚手架能够稳定搭建。
第八条脚手架搭建必须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横杆、立杆、斜杆等结构件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防止倒塌和脱落。
第九条脚手架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质量检验合格。
脚手架的搭建必须使用专业工具和设备,严禁使用损坏、老化、变形的脚手架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脚手架使用第十条脚手架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脚手架的稳定性和承载力。
第十一条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严禁超载、乱挂乱放,严禁搬运危险物品,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调整或拆卸脚手架结构件;禁止脚手架上玩耍、嬉闹,不得随意更改脚手架的结构。
第十三条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鞋、安全带等,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5篇)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____)的要求。
第八条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其它资料。
第二节租赁第九条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第十条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租赁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脚手架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从事脚手架作业的人员,包括相关工作人员、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定的主要任务是规范脚手架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脚手架施工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进行。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四条本单位负责脚手架作业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脚手架作业的组织实施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单位脚手架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实施脚手架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脚手架作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本单位脚手架作业人员负责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脚手架的搭建、拆除和使用等工作,保证作业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脚手架作业。
第八条脚手架作业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脚手架作业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三章安全要求第九条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脚手架的搭建、拆除和使用等操作规程,严禁操作规程外的行为。
第十条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严禁穿拖鞋、高跟鞋等不安全的服饰。
第十一条脚手架作业人员在搭建和拆除脚手架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格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更改和调整。
第十二条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注意脚手架的稳定性,严禁采用不稳定的脚手架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脚手架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禁止在脚手架上乱丢乱扔物品,避免对下方人员造成伤害。
第十四条脚手架作业期间严禁酒后作业,严禁吸烟,以防引发火灾事故。
第十五条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排除脚手架上的积水、雪等影响安全的物品,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六条脚手架作业人员在使用脚手架时,应及时检查其完好程度,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七条脚手架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内容、安全风险和相应的防范措施。
脚手架模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脚手架模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脚手架模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脚手架模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暂行规定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一切涉及脚手架模板的施工工程。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优先防备,综合整治,靠科技,保障人员安全和物质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各参加施工单位及工人必需遵守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督促部下的施工单位有效落实脚手架模板安全管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设计文件要求:脚手架模板设计必需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必需做到选用样板及材料无缺陷,结构稳固牢靠,保证在施工期间不失稳、不倾覆、不坍塌。
第六条脚手架模板承紧要求:脚手架模板的承载本领应符合施工负荷,必需在搭设前由专业人员计算并订立认真承重表,施工单位必需依照表中内容进行施工,严禁以任何方式超载。
第七条施工现场设置要求:施工单位必需在作业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严格依照设计要求与承重表搭设脚手架模板。
施工现场的人员流动必需做到有序,通道畅通,应专门布置人员负责引导及监管。
第八条现场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必需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适时清理工地垃圾,保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
在必要场所设置防护结构。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设备管理要求:脚手架模板设备必需按规定适时检测,检查及维护和修理记录必需认真完成。
设备显现故障或安全隐患时,应按既定安全管理程序立刻实行避开不安全的措施。
第十条安全人员制度:施工单位必需依照现行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专门设立安全人员负责维护现场施工安全,开展安全检查、引导各项安全措施并整改,发觉隐患适时上报处理。
第十一条钢管隔离:钢管在施工现场使用时,必需实行防止滑落和坠落措施,限制进入区域的人员,必需依照规定戴好安全带,并穿着防滑鞋、红色安全帽,并在紧急情况下立刻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材料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必需对脚手架模板使用材料进行严格管理,材料入库前必需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建立包括材料进货、库存、使用、退库、报废等全过程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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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
第八条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其它资料。
第二节租赁第九条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第十条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租赁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
租赁单位应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节维修保养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应对回收入库的钢管、扣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要按使用年限、规格分类存放。
库房应防潮、防雨。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每年不少于2次对钢管、扣件进行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建立淘汰报废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一)钢管表面有裂缝的;(二)钢管有孔洞的;(三)钢管表面压痕深度大于0.5mm的;(四)钢管内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5mm的;(五)扣件有裂缝的;(六)扣件有变形的;(七)钢管、扣件租赁使用超过8年的;(八)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第三章方案的编制与论证第一节方案的编制第十四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方案),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安全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
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劳动力组织、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十六条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等人员应在其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二节设计与计算第十九条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一)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脚手架;(二)悬挑式脚手架;(三)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四)落地式接料平台;(五)高度在4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六)搭设在地面或楼板上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地基或楼板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第二十条脚手架及接料平台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修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2kN/m2;(二)结构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3kN/m2;(三)悬挑脚手架施工荷载不得大于2kN/m2;(四)脚手架上人斜道荷载不得大于2kN/m2;(五)接料平台总面积不得大于12m2,荷载不宜大于1.2kN/m2,且总荷载不得大于12kN。
第二十一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计算内容主要包括:(一)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的强度和连接扣件的抗滑承载力计算;(二)立杆的稳定性计算;(三)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宜采用经过建设部鉴定的施工安全设施计算软件进行计算。
第三节方案的论证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撑系统称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一)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二)跨度超过18m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板250mm厚)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四)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梁500mm宽×1000mm高)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五)滑模模板及其它特殊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30m的构筑物脚手架)。
第二十四条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脚手架及高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安全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从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专家库中(见附件2)抽取5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到施工现场进行论证审查工作。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家应合理配置,并不应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六条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聘请全国知名、权威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聘请专家库以外的全国知名权威专家人员应上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一)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二)方案编制人员;(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在论证审查前,应实地查看现场情况,严格执行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安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的技术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专家组认为安全方案不合理或需重新编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重新编制其方案,经审批后再次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二条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方案的附件一并存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原专家组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回访,专家组应为施工现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脚手架的搭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搭设要求第一节前期准备第三十四条搭设与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架子工,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员、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共同按批次对其外观质量等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六条外观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应齐全有效,并存放工地备查。
第三十七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节脚手架的搭设第三十八条建筑物高度低于30m时,可采用落地式外脚手架按规范一次性搭设;建筑物高度大于30m时,应采取悬挑式脚手架分段搭设,每段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
第三十九条脚手架必须搭设双排,脚手架立杆纵距不大于1.5m,横距不大于1.2m,大横杆步距不大于1.8m。
第四十条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
悬挑梁尾端应使用φ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φ14以上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
第四十一条脚手架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卸料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物料提升机及外用施工电梯等相连接。
第三节接料平台的搭设第四十二条接料平台搭设形式有两种:落地式、悬挑式。
第四十三条落地式接料平台搭设高度不得大于30m,各杆件的间距应由计算决定,但纵横向立杆间距及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2m。
接料平台架体应设置纵横向剪刀撑。
第四十四条悬挑接料平台的悬挑梁应采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
悬挑梁尾端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长度不应小于1.2m,使用φ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φ14以上的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吊拉点不少于2处。
第四十五条悬挑接料平台应设计成定型化、工具化产品,四周围护高度宜为1.5m,其周边按规定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并用竹胶合板等进行硬防护。
第四十六条接料平台上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载荷。
接料平台应为独立的受力系统。
第四节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第四十七条建筑物外侧应实行全封闭围挡,脚手架应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网。
第四十八条脚手架操作层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脚手架搭设应高于操作层1.5m以上;(二)在操作层上,脚手架外侧大横杆与脚手板之间要按要求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栏杆高度为1.2m,下栏杆高度0.6m,挡脚板高度为18cm;(三)操作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严禁出现探头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