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准入条件(最新版)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1.水泥生产许可证:水泥生产企业需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水泥生产许可证方可合法经营。
申请许可证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生产设备和技术、环境保护措施、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
2.生产规模和产能:水泥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和产能需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能指标。
企业需要根据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和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规划和确定生产规模和产能。
3.环境保护要求:水泥生产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水泥企业需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企业需要制定并实施环境管理方案,包括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处理与排放控制,以及环境监测和报告等方面的措施。
4.资质要求:水泥生产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例如,企业需要拥有合格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具备水泥生产的相关经验和技能。
此外,企业的法人资格、财务状况和信誉等方面也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5.安全生产要求:水泥生产涉及到一些危险性较高的工艺和设备,因此,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6.质量标准和监督检验:水泥是建筑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较高。
水泥生产企业需要符合国家制定的水泥质量标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验。
7.市场准入和竞争条件:水泥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竞争优势。
例如,企业需要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销售网络,具备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产品种类和质量。
总结:水泥行业的准入条件包括获得水泥生产许可证、符合生产规模和产能要求、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条件、遵守安全生产要求、符合质量标准和接受监督检验,以及具备市场准入和竞争优势。
这些条件旨在保证水泥行业的稳定发展,同时保护环境和消费者的利益。
资格审查条件(强制性标准)水泥

资格审查条件(强制性标准)——水泥注:1、营运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取2015年末财务数据)2、业绩和信誉的近三年指2013年7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财务能力的近三年内指2013、2014、2015年三个年度。
3、以上投标人、投标人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质检工程师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可以投标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查询结果为证明材料,与履约信誉材料一并装订。
对投标人伪造、涂改查询结果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将向相关检察机关进行举报,并按提供虚假材料而否决其投标,按不良投标行为予以公告。
4、信用等级指的是项目所在地最新一年度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初次进入且无广东省最新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的(若最新一年度没有信用评价可延用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均按B级认定。
5、业绩证明材料投标人所列业绩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及业主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在招标文件对业绩要求的时间段内合同协议书方为有效;业绩数据以业主方证明材料数据为准且在对应合同协议书有效的情况下方为有效,业绩数据应能够清晰反映招标文件对业绩要求的时间段内投标人负责供应的实际数量。
若投标人为生产厂家仅需提供投标品牌供应业绩。
6、如有新的技术标准,则以最新的为准。
7、人员的工作经验年数以投标文件表一(D)中第一个项目经历的起始时间为起计,项目经理的类似工作经验年数以投标文件表一(D)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第一个项目经历的起始时间为起计,质检工程师的类似工作经验年数以投标文件表一(D)中担任质检工程师(或质检员)的第一个项目经历的起始时间为起计。
资格审查条件(强制性标准)——钢筋注:1、营运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取2015年末财务数据)2、业绩和履约信誉的近三年指2013年7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财务能力的近三年内指2013、2014、2015年三个年度。
3、以上投标人、投标人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质检工程师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可以投标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查询结果为证明材料,与履约信誉材料一并装订。
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共阅?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6号???根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社会监督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工业和信息化?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水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三条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材料。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六)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矿山企业);业);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建设布局、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以及淘汰落后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开展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第十一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一)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一)水泥行业准入条件1. 引言水泥行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基础性产业,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保障水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准入条件。
2. 公司注册条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中国居民身份,并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具备注册资金和资产的所有权证明;•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3. 环境保护条件•公司必须拥有水泥生产所需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审批文件;•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实施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合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主动参与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4. 技术条件•具备水泥生产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实行先进、成熟、可行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方案;•拥有技术人员的合理配置,并参与相关技术培训;•配备适当的质量检测设备,并通过相关认证。
5. 产品质量条件•水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拥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保证、检测和完善的质量跟踪记录。
6. 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雇佣经过职业培训、持证上岗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7. 相关政策支持•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如关于土地、环保、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政府支持的相关项目,如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方面的政策。
8. 结论水泥行业的准入条件旨在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
企业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注意:本文摘取相关内容,不作为官方文件参考。
具体准入条件以官方文件为准。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1. 背景介绍水泥是建筑材料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房屋、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中。
为了保证水泥的质量和安全性,中国政府制定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以规范水泥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 基本要求2.1 注册资本根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水泥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册资本是企业经营所需的基本资金,对于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和承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2.2 生产设备与技术水泥生产企业应配备先进、高效、环保的生产设备,并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
企业需要拥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2.3 环境保护措施水泥生产过程会产生大量粉尘、废气和废水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能源消耗等,以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2.4 产品质量和安全水泥是建筑材料,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产品检测和合格评定。
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职工安全和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
3. 相关证照和资质3.1 生产许可证根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水泥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该许可证是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依据,没有许可证的企业将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泥生产企业在新建或改建项目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相应的评价报告。
该报告需要详细描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改善建议。
3.3 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水泥生产企业需要获得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以确保生产过程中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该许可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培训和检测。
4. 监督与执法为了保障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的有效实施,相关政府部门将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监督与执法工作。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推进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合理投资,强化节能减排,着力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标准,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建设要求与产业布局(一)水泥建设项目(包括水泥熟料和水泥粉磨),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当地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
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敏感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项目。
(三)建设水泥熟料项目,必须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遏制水泥熟料产能增长。
支持现有企业围绕发展特种水泥(含专用水泥)开展提质增效改造。
(四)新建水泥项目应当统筹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
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须兼顾协同处置当地城市和产业固体废物。
新建水泥粉磨项目,要统筹消纳利用当地适合用作混合材的固体废物。
二、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一)水泥建设项目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采用先进可靠、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的工艺、装备和信息化技术,提高自动化水平。
(二)水泥企业应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集约利用土地,厂区划分功能区域,按《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建设。
(三)水泥熟料项目应有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的石灰岩资源保障。
水泥粉磨项目要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散装设施。
(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企业能源、资源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本质安全水平。
三、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一)水泥企业应按《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公告2014年第3号)要求,建立清洁生产推行机制,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建立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
江苏省水泥项目核准条件

附件:江苏省水泥项目核准条件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水泥项目准入管理,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推进节能减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水泥项目核准条件。
一、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江苏省水泥项目核准条件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和政策:〔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三〕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四〕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五〕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第40号令〕〔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2004年第24号令〕〔七〕国家发展改革委《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第50号令〕;〔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2222号〕;〔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假设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609号〕;〔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
二、适用范围江苏省水泥项目核准条件的适用范围是,按照国务院国发〔2004〕20号《决定》和省政府苏政发〔2005〕38号《通知》规定,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且属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水泥制造”〔小类行业代码为3111〕范围的水泥制造项目。
具体包括:〔一〕以水泥用灰岩等矿产资源为原料,单纯生产水泥熟料的项目,简称水泥熟料项目;〔二〕以水泥熟料等为原料,单纯进行水泥粉磨加工的项目,简称粉磨站项目;〔三〕以水泥用灰岩等矿产资源为原料,生产水泥熟料并进行水泥粉磨加工,具有全流程特征的水泥项目,简称水泥厂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组织 排 放 。采用 智 能装置 . 减 少含 尘 现场 操作 人 员 。水泥 熟料 项 目采 用抑 制氮 氧化 物 产生 的工 艺 和原 燃
料, 配套建 设脱 硝装 置 ( 效率 不低 于 6 0 %) 和除 尘装 置 。水 泥粉磨 项 目配 套建 设 除尘装 置 。气 体 排放 达到
《 水 泥工业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标 准} ( G B 4 9 1 5 ) 。
.
・ j 5 = 盔 — 2 0 1 5  ̄ —2
工 业 和信 息化 部 发 布 水 泥 行 业 规 范 条件 ( 2 0 1 5年本 )
二、 生产 工艺 与技 术装 备
( 一) 水 泥建 设 项 目应 按 《 产 业 结构 调 整 指 导 目录 》 要求 , 采 用 先 进 可靠 、 能 效 等级 高 、 本 质 安全 的工 艺、 装备 和信 息化 技术 . 提高 自动 化水平 。 ( 二) 水 泥 企业应 按 《 工业 项 目建 设用 地 控制 指标 》 规 定集 约利 用 土地 , 厂 区划分 功 能 区域 , 按《 水 泥工 厂设计 规范 》 ( G B 5 0 2 9 5 ) 建设 。 ( 三) 水 泥熟 料项 目应有 设计 开采 年 限不 低 于 3 0年 的石灰 岩 资源保 障 。水 泥粉 磨项 目要 配 套建 设适 度 规模 的散 装设 施
特种水 泥 ( 含 专用水 泥 ) 开展 提质 增效 改造 。
( 四) 新建 水 泥项 目应 当统筹 构 建循 环经 济 产业 链 。新 建水 泥 熟料 项 目, 须 兼 顾协 同处 置 当地城 市 和
产业 固体废 物 。新 建水 泥粉磨 项 目 。 要 统筹 消 纳利 用 当地适 合用 作混 合材 的 固体废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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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二、项目建设条件与生产线布局
(二)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省级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要求,和项目当地资源、能源、环境、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相适应,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水泥产能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控制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
(四)鼓励现有水泥(熟料)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应是在国内大陆地区现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水泥(熟料)企业。
(六)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项目。
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对该区域已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的改造项目要做到“以新代老、减排治污”。
(七)新建项目要取得土地预审、矿山开采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方可立项核准,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可开工。
(八)鼓励对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变频调速和以消纳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可替代原料、燃料等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九)投资水泥(熟料)新、改、扩、迁建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三、生产线规模、工艺与装备
(十)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
单线建设要达到日产4000
吨级水泥熟料规模,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市场容量有限的边远地区单线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日产2000吨级水泥熟料(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和特种水泥生产除外)。
(十一)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配置纯低温余热发电,有可供设计开采年限30年以上的水泥用灰岩资源保证,并做到规范矿山勘探、设计、开采。
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及时复垦绿化,严防水土流失。
(十二)新建水泥粉磨站的规模要达到年产水泥60万吨及以上。
边远省份单线粉磨系统不得低于年产30万吨规模。
粉磨站的建设应靠近市场、有稳定的熟料供应源和就近工业废渣等大宗混合材的来源地,要配套70%以上散装能力。
(十三)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建设要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十四)新建水泥(熟料)项目要采用先进成熟、节能环保型技术装备,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
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先进的矿山安全爆破和均化开采、原料预均化、生料均化技术和设施;
2、采用立磨、辊压机、高效选粉机等先进节能环保粉磨工艺技术和装备;
3、采用节能降耗的窑炉、预热器、分解炉、篦冷机等煅烧工艺技术和装备;
4、采用先进的破碎、冷却、输送、计量及烘干技术和装备;
5、采用先进、高效及可靠的环保技术和装备;
6、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生产监视控制和管理控制系统。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十五)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煤耗、综合电耗、综合能耗和可比水泥综合电耗、综合能耗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单位水泥能耗限额标准。
(十六)水泥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38 kWh/t。
(十七)利用工业废渣作为水泥混合材的,其废渣品种、品质和掺加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十八)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应按国家《节约能源法》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环保评价检验测试,提供准确可靠的能耗数据和环境污染的基本数据。
五、环境保护
(十九)水泥(熟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得投产。
(二十)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可替代原料、燃料处理的污染控制标准。
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
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采用高效污染治理设备。
(二十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国家发布的《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的规定,建立清洁生产机制,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十二)水泥用灰岩开采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严格按照业经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
要分别制定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二十三)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要达标排放。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严格执行《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要求。
(二十四)新建水泥粉磨站和已有水泥粉磨站除粉尘和大气污染指标应该达标外,要增设和完善噪音防治设施。
六、产品质量
(二十五)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要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水泥(熟料)产品质量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二十六)水泥(熟料)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
参照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本企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执行。
(二十七)水泥(熟料)企业要按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完善的化验室,并取得化验室合格证。
(二十八)水泥(熟料)企业要执行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产品质量检验和化学分析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活动。
(二十九)凡在水泥粉磨过程中添加水泥助磨剂后,应在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上注明所添加助磨剂的类型(液体或粉体)、主要化学成分。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三十)水泥(熟料)生产过程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十一)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事故防范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
(三十二)不得拖欠国家税收、职工工资和医疗费,按期交纳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
八、监督与管理
(三十三)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相关准入条件。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和工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准;土地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信贷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十四)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水泥专家,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
凡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水泥(熟料)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已经生产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要停止生产和收回生产许可证。
(三十五)准入条件发布前已投产运营的水泥(熟料)企业和生产线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
(三十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发布。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及相关技术、认证和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
九、附则
(三十七)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三十八)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十九)本条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