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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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旧房改造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危房旧房改造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危房旧房改造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落实区委、xx区农村住房政策,促进农村危房整治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号文件精神,结合胡林镇宅基地房屋管理工作实际,妥善解决特色风貌区和住房限制区农民危房整治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镇限制建筑区和特色风貌区内除违法建筑以外的宅基地内的危险辅助用房。

二、房屋修缮条件
有房屋倒塌、坠落、大面积屋面渗漏、辅助用房、围栏等建筑。

造成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房屋修缮标准
房屋修缮必须符合原场地、原面积、原高度、原样式的“四原”标准和要求。

四.批准程序
1.农民提出修缮危房的,应当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危房照片、修缮房屋平面图、立面图等所需材料,并经邻居签字确认。

2.村委会应严格审查房屋修缮户提供的材料和情况的真实性,经审查研究后报镇住建办。

3.镇住建办应进行实地审查确认,并报镇住建办xx组进行联合审查。

如果报修申请被批准,会通知村委会,村委会通知报修户向城管队缴纳押金,押金按照4000元的标准缴纳到城管队账户,用于维修辅助用房等建筑物。

施工过程中,城管队、村委会负责全程监控,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

4.房屋修缮完成后,镇住建办将进行实地验收,房屋修缮户将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退还押金。

5.受理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由镇住建办实施,原则上每两个月受理一次。

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镇农村房屋管理处负责解释。

1。

危房改造工作管理方案范文(三篇)

危房改造工作管理方案范文(三篇)

危房改造工作管理方案范文一、项目背景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地区存在大量面临倒塌、损坏、老化的危房,不仅威胁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影响了农民的生活品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危房改造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管理方案将从项目目标、项目范围、项目流程、资源规划和管理措施等方面对危房改造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管理。

二、项目目标1.确保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完成,有效保障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提高农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农村地区的整体形象。

3.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项目范围1.对倒塌、损坏、老化的危房进行修复、改造和重建工作。

2.完善危房改造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机制。

3.健全危房改造工作的评估和验收机制。

四、项目流程1.项目准备阶段(1)制定危房改造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2)编制项目预算和资源需求清单。

(3)组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和职责。

2.项目筹备阶段(1)编制危房改造工作项目管理手册,明确工作流程和标准。

(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

(3)建立项目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工作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3.项目实施阶段(1)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危房的勘察和评估,确定改造方案。

(2)根据改造方案,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具体工程实施。

(3)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4)落实相关政策和法规,保障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4.项目验收阶段(1)对改造工作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要求。

(2)向农民宣传和教育相关安全知识,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3)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记录危房改造工作过程和成果。

五、资源规划1.人力资源(1)合理安排项目领导小组的分工和职责,明确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2)核实并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其危房改造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3)组建专业施工队伍,保证施工质量和效率。

2.物质资源(1)制定项目预算,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黔建村通[2008]403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黔建村通〔2008〕403号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危房改造应以保证农房重建、维修的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农村危房改造应服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

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应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农村危房改造应与历史文化和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相结合,建筑风格应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

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七条农村危房改造中需拆除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的,应当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规划应经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应遵循以下要求:(一)规划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二)规划应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宗旨,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应本着不同地段土地赋予不同使用功能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有效集约利用土地,使土地价值最大化。

(三)规划应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四)规划应尊重原有村庄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服从规划,完善配套。

(五)规划应与农村生产活动相结合,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活动,使规划不仅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农民开展生产活动。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城区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城区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城区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城区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邹城市城区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日邹城市城区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危险房屋改造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东起东外环路,南至岚济路,西起西外环路,北至北外环路)危险房屋改造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建筑年代久远、房屋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改造”,是指由危险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市危房改造办公室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改造意见,确需维修加固或拆除新建危险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管局是城区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及有关街道、村居共同做好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工作。

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工作,根据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改造意见。

联合城管执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对于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改造进行现场放线。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为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危险房屋改造申请人出具土地登记权属及四邻界址证明。

市文物局负责提供历史街区或文物保护区域范围内(挂牌)房屋坐落清单。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危房改造的登记备案,与申请人签订危险房屋改造监管协议;配合市房管局、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放线;对施工过程实施全程监管,对违反审批要求的依法查处。

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和水平,改进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发挥国家补助资金的综合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重点帮扶与一般帮扶同步推进坚持自愿原则,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帮扶与一般帮扶同步推进。

重点帮扶对象应当为基本无投劳能力和自筹资金能力的危房特困农户,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及赤贫农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确定重点帮扶对象应与国家农村精准扶贫名单相衔接,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特困农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伤残军人家庭,各地重点帮扶户数不得少于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总户数的25%。

一般帮扶对象是指其它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一般贫困农户。

,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伤残军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占农村危房改造帮扶对象总数不低于40%,基本解决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危房改造。

严格控制确需拆旧建新的帮扶对象建房标准,只允许建一层,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

包括厨房、卫生间在内,建筑面积1人户不得超过35平方米、2人户不得超过45平方米、3人户不得超过60平方米、超过3人户的重点帮扶对象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超过3人户的一般帮扶对象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

拆旧建新的农业生产用房不计入控制面积。

签订危改协议时,帮扶对象应当明确承诺建房标准、入住2年之内不得扩面加层、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拆除旧房的内容,未履行承诺的应当追回补助。

确需拆旧建新的重点帮扶五保户,由乡镇或者村负责集中建设,无偿交由五保户使用后拆除旧房,新房产权归乡镇或者村集体。

其它确需拆旧建新的重点帮扶对象,给予中央、省、市县三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合计40000元,在此基础上的不足部分,省级扶贫资金和省级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资金依据各自政策另行予以补助,但全部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建房成本。

各县市区危改办应积极主动与同级扶贫、移民等部门衔接,对接整合落实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

危房管控方案

危房管控方案

危房管控方案
危房管控方案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1. 危房排查:应定期对危房进行全面排查,包括自建房、租赁房、老旧小区等,确保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2. 分类管理:根据危房的严重程度,将危房分为不同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于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可以采取定期监测、维修加固等措施。

3. 维修加固: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采取维修加固措施,提高房屋的抗震性能和承载能力。

4. 政策扶持: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对危房改造、维修加固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和技术支持,鼓励居民主动参与危房管控。

5. 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等,加强危房管控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 建立档案:对危房进行建档管理,记录房屋的基本信息、安全隐患情况、维修加固情况等,为后续的管理提供参考。

7. 定期巡查:安排专人对危房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8. 应急处理:在遇到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危房进行紧急处理,防止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管控危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房改造工作管理方案

危房改造工作管理方案

危房改造工作管理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我国始终将改善农村危房安全问题作为一项战略性工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政策、推动项目,加大力度推进危房改造工作。

为了更好地推进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二、工作目标1. 实施危房改造项目,提高房屋的抗震、抗风等能力,确保安全居住环境;2. 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合理控制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3. 落实政府相关政策,推动危房改造工程向纵深发展,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

三、工作方案1. 项目立项根据政府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立项,明确项目范围、预算和时间计划,制定相应的项目实施方案。

2. 勘察设计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危房改造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3. 施工准备组织招标程序,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准备好所需的施工材料和设备,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4. 施工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计划进行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加强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5. 资金管理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管理资金使用,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避免出现浪费和挪用现象。

6. 竣工验收完成危房改造工程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2.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民群众对危房改造项目的理解和支持;3. 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4. 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危房改造工程进展顺利;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进危房改造项目。

五、工作成效经过我们的努力,危房改造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 提高了农民住房的安全性和舒适度;2. 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活品质;3. 推动了危房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全国危房改造工作树立了好榜样。

2023年城市危房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危房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危房管理规定一、背景城市危房问题是当前城市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危房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更严重地影响着城市的形象和社会稳定。

为了促进城市危房管理工作,确保城市安全和居民的生活品质,2023年城市危房管理规定出台。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城市危房管理体系,全面消除危房,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居住条件。

2. 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首要考虑。

(2) 整体推进原则:城市危房管理要与城市规划、建设及维护工作相结合,形成统一决策执行机制。

(3) 公平公正原则:危房改造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搞特权,不搞腐败。

(4) 社会参与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危房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5) 政策与法治原则:城市危房管理应依法规范,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三、主要内容1. 危房定义与分类:(1) 危房定义: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生命财产安全或居住环境不条件的建筑物。

(2) 危房分类:根据安全隐患等级,将危房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危房为重点整治对象,需立即进行改造。

2. 危房改造:(1) 改造责任主体:城市危房改造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参与配合。

(2) 改造标准:危房改造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确保改造后的建筑物达到安全、健康、环保的居住标准。

(3) 改造资金:地方政府应加大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向贫困户提供必要的资金扶持。

(4) 改造计划:地方政府应制定危房改造的年度计划,并按计划有序推进,确保改造工作的及时完成。

3. 保障措施:(1) 宣传教育:加大城市危房管理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危房问题的认识,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2)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市危房改造的监督机制,确保改造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3) 保障措施:对于因危房改造造成的居民临时迁移或生活困难,地方政府应提供必要的保障,并妥善安排其居住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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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内危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危房的改造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危房户“安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危险住房(以下简称危房)改造,不包括构筑物、附属用房和临时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是指经房屋鉴定机构认定,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改造,是指危房所有人及相关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危房一般性修缮、加固维修、拆建重建的行为。

第五条县建设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改造规划审批、鉴定和质量监督;县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危房改造的日常监管,组织对危房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条件审查、非法占地查处和土地使用权证核发;县房管局负责房屋权属证书核发,县房屋征迁办负责房屋的征收补偿;鹤城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村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危房排查、改造申请及身份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鉴于危房所处人居环境和功能设施条件较差,危房改造总体上考虑实施整体改造优先,操作上立足于保障当事人权益与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对危房改造坚持“政府征收补偿为主,单户改造为辅”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改造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保障公共利益为主,拆老建新为辅”的原则,尽量减少危房拆除后重建的用地面积,整合零散土地,集中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二)坚持“连片改造为主,单户改造为辅”的原则,力求改造一片,提升一片。

(三)坚持“区域性环境改善为主,单个人居环境改造为辅”的原则,维护规划的整体性、完整性,力求在改造中提升。

(四)坚持“降低老城区人口密度和延续历史文化保护相结合为主,退老进新为辅”的原则,注重城市文化的保护和城市脉络的延续,适当减少老城区人口密度,迁出部分老城区住户,实现新老城区人居环境的共同改善。

第二章危房鉴定第八条由县建筑综合管理站等有资质的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第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持有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提请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条鉴定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鉴定机构签发的鉴定文书应明确被鉴定房屋是否属危房,属危房的须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

危房鉴定按下列等级划分:(一)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二)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三)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四)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十一条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改造应结合我县实际,做到合理疏导,确保群众的居住安全。

第十二条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拆除重建根据县城规划要求,按以下分区进行审批:(一)禁止改造区。

该区域范围内严禁危房拆除重建,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的方式处理。

具体适用范围:1.城西大道、城北大道、城南大道、建设路、解放南路、解放北路、大觉山景区公路、繁华街、316国道(县城段)等路段两侧可视范围内。

2.泸溪河以南、泸水路(含养路段)以北可视范围。

3.泸溪河以北、316国道(县城段)以南可视范围。

以上不包含列入县政府规划整段改造的项目。

(二)限制改造区。

该区域范围内以棚户区改造或连片改造为主,少量(含单户、零散)危房确需拆除重建的必须先经县建设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现场核定拟建地点周边房屋情况,视周边房屋实际情况审批。

具体适用范围:县城规划区除禁止改造区范围的其他区域。

第十三条危房拆除重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鉴定属D级危房,产权明确无争议,不影响城市规划的;(二)不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城市道路、高压走廊、电力、电信、给排水等基础设施使用和建设,且不影响公共安全的;(三)不影响四周邻居的合法权益的;(四)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危房拆除重建分类:(一)单位住房,指未参加过房改或拥有部分产权的单位住房。

应由所属单位进行详细排查摸底后,提出整体改造意见,报县政府研究是否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二)居民(个人)住房,指持有国有土地证的住房。

应由房主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到县建筑综合管理站申请危房鉴定,对其中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审批拆除重建。

(三)农民住房,指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农民住房。

农民危房可按照城区农民建房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按以下规定审批:(一)经鉴定达不到D级的危房,只能实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一般性修缮、加固维修,不得拆除重建。

如有建设性详细规划的,按照详细规划控制的各项指标及建筑风格实施。

(二)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实行分类管理:1.鉴定为D级危房、且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可由县政府按照评估价收购其危房和土地,并由房管部门积极配合办理保障性住房。

2.单位住房经鉴定存在不同程度的危房,可由所属单位申请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但应先征求区内住户意见,且同意率必须达到100%。

3.既不能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又达不到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考虑原址拆除重建。

危房拆除重建原则上按照原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原位置进行重建。

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和原层数均以土地证、房产证为参照依据。

如原房产证面积或实际居住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等特殊情况,在四邻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增加建筑占地、建筑面积或层数,但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如原房屋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则最多只能按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审批,在四邻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改变层数,但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具体结合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报县政府研究后按抄告执行。

(三)沿街危房必须符合街景规划,严格建筑立面审批。

(四)属历史文化保护或有地方风格特色的危房,并须经文化部门审批。

(五)禁止随意抬高地基。

如地势低洼确需抬高地基的,在征得四邻同意后,方允许将室外地平适当抬高。

第十六条县房管局登记认定或有关部门证实在县城规划区内已拥有一套或一套以上住房的危房改建申请人,不得申请危房改建审批,其危房原则上只能由政府征收补偿。

第十七条政府收储土地、房屋的补偿费用根据用地性质和房屋评估及其他相关费用确定。

第十八条对成片棚户区有危房改造愿望的,可自行成立片区棚改领导小组,征求意见完成后可报县棚改办公室逐步安排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整体改造。

县棚改办公室不接受单户审批。

第四章危房改造第十九条危房重建审批流程:(一)申请。

房屋所有权人向县建筑综合管理站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二)鉴定。

1.经县建筑综合管理站鉴定不属于危房D级的,只能由政府收储或实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维修,不得拆除重建,修缮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申请人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危房维修加固方案设计,并向县建设局提出维修加固申请。

2.经鉴定属于危房D级的,由县建设局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房管、城管、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现场进行联合踏勘。

(三)调查。

由县房管局对申请人周边住户是否有拆除改造意向进行调查,并签署四邻意见书,四邻同意之后按程序进行危房重建审批。

(四)公示。

经鉴定为D级危房停止使用确需拆除重建的,由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房管部门对其拆除重建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城市规划的,对危房的级别、重建面积等技术指标进行公示。

(五)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拆除重建的,填写《XX县城区危房改造(维修)审批表》。

申请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持设计效果图、规划平面图、建筑平面图等资料报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房管部门签署意见(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收取危房重建保证金,按每平方米建筑工程造价的10%收取),然后由县建设局报县政府审批抄告。

(六)缴费。

县政府审批抄告后,申请人持《XX县城区危房改造(维修)审批表》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批,一单清缴费。

如果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按照土地市场评估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由县国土资源局补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在缴费完毕后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经鉴定为D级危房,但与规划不符或已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计划的,不得拆除重建,只能实行恢复性维修(即相同结构,不扩大面积的原样恢复性修建),或由县房屋征迁办参照县拆迁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通过货币补偿进行征收。

第二十一条严禁借危房改造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危房改造建设的,由县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超出建筑面积的,由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调查处理,并补交相应的规费、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除基本农田或者其它耕地之外的土地进行危房改造建设的,除按土地市场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之外,并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县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调查清楚违法违规建设的案件情况,书面报县建设局备案,县建设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成县建设局组织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第二十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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