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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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通过合理规划和建设绿地、公园以及绿化景观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对于城市绿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列举几个常见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

一、绿地率:绿地率是衡量城市绿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绿地率指城市绿地面积与城市总面积之比,常以百分比表示。

具体的绿地率标准根据城市的不同等级和功能进行调整,一般要求严格的大中城市绿地率不低于30%,一般要求适中的地级城市绿地率不低于25%。

绿地率的提高可以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缓解城市气候,增加城市景观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植被覆盖率:植被覆盖率是指城市整体土地面积中被植物覆盖的面积所占的比例。

植被覆盖率的提高可以有效减少土地水土流失,改善城市热环境,增加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一般要求城市植被覆盖率不低于35%。

三、树木绿化密度:树木绿化密度是指单位面积内树木数量的多少。

具体的标准根据城市不同的功能和道路等级进行调整。

一般要求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带树木密度不低于每米10棵,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的树木密度不低于每800平方米一棵。

四、绿化标准和质量:绿化标准和质量是指绿化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符合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程度。

绿化标准包括绿化设计的要求、植物选用的要求以及绿化设施的要求等。

绿化质量包括景观效果、植物健康和生长、设施设备的安全性等。

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要求合理的绿化标准和高质量的绿化施工和管理,以保证城市绿化工程的长期效益。

总之,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是确保城市绿化建设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保障。

合理的规划和建设城市绿化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体现。

因此,城市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绿化规划和建设,以实现城市绿化的良性循环。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城建[1993]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 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城建[1993]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
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

且不得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3.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4.旧城改造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实际可配套绿地面积以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为准,不得自行降低。

5.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6.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7.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地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8.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配套绿地指标。

北京市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北京市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都市绿化规划指标都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都市绿化覆盖率和都市绿地率。

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都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旳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都市公共绿地总面积÷都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都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局限性75平方米旳都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23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23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旳都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23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23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旳都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23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23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2.都市绿化覆盖率:是指都市绿化覆盖面积占都市面积旳比率。

计算公式:都市绿化覆盖率(%)=(都市内所有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都市面积) X100%。

都市绿化覆盖率到2023年应不少于30%,到2023年应不少于35%。

3. 都市绿地率:是指都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都市面积旳比率。

计算公式:都市绿地率(%)=(都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都市总面积)X100%。

都市绿化规划指标旳记录口径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旳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公共绿地面积系指都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都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旳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旳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碎树木旳覆盖面积。

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措施来获得。

3.根据《都市绿化条例》规定,都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都市绿地率时,应用所有六类绿地面积同都市总面积之比。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经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宜兴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李金路贾俊李梅丹孙鸿洁佟跃程鹏李悦何旭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涂胜杰傅徽楠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明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赵鹏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3.0.l计算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人口数据和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人口统计口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杭园文〔2023〕20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杭园文〔2023〕201号各区、县(市)绿化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为了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市市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及公共绿地的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二、绿地率计算方法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控制指标是指建设工程内绿地率需达到的最小值(详见附表)。

三、绿地率控制指标1、居住用地(R类)内相关建设工程绿地率指标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相关规定执行;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类)绿地率不应小于35%;3、商业服务业用地(B类)绿地率不应小于25%;4、工业用地绿地率(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绿地率应为20%。

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

允许同单元内采用集中布置公共绿地的方式进行平衡;5、新建交通运输用地(S类)中城镇道路用地(S2类)绿地率按道路红线宽度控制,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5米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30(含)~45米(含)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红线宽度15~30米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15%;6、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U类)不应小于30%;7、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G类)中G1、G2、G3用地全部纳入城市绿地率计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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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应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至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 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了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地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
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有城市具体规定。

(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G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六条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分别按上述规定具体确定指标,制定计划,确定发展速度,在规划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指标。

城市绿化指标的确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标准审核及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审定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城市绿化现状的统计指标和数据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和上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
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

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方法来获得。

3.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城市绿地率时,应用全部六类绿地面积同城市总面积之比。

4.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以上三项指标,可以作为工作成绩单独考核计划。

5.城市绿化指标的考核范围,。

对于绿化规划应为城市规划建成区。

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均以相应区域为依据。

二、制定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依据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主要受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制约,根据测算,将城市人均建设用地分为不足75平方米、75—105平方米和超过105平方米三种情况。

据此分别制定了三种指标。

考虑到城市绿化规划三项指标都受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应有所不同,在此只规定了指标的低限。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新开发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都应有较高的指标。

本规定所定的三项指标既不是按照生态、卫生要求,也不是按照理想的社会发展需要来制定的,而是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和发展速度,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低水平标准。

因此我国城市绿化指标距达到满足生态需要的标准相差甚远。

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质量要求
首先,由于本规定中三项指标是低水平标准,因此达到指标的城市还应该进一步提高绿地数量和绿化质量,不能因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使环境质量有所下降。

其次,还要注意相关指标,如人均绿地,植树成活率、保存率,苗木自给率、绿化种植层次结构、垂直绿化指标的变化情况,逐步建立更加完善的城市绿化指标体系。

第三,还要同时考虑绿地系统的合理布局、景观艺术特色、绿化植物群落合理性及抗污染、抗灾害、抗盐碱、抗风沙等特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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