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建设标准

城市绿化建设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
城市绿化不仅可以提升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还可以改善空气质量、调节气候、增加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为了规范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质量,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城市绿化建设标准。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这些标准。
一、城市绿化设计标准城市绿化设计标准主要涉及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绿化以及道路绿化等方面。
在公共绿地设计中,要求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划分公共绿地的功能区域,包括休闲区、游园区、运动区等,并合理选择植物种类,注重环境适应性和景观效果。
在居民小区绿化设计中,要求将绿化纳入建筑规划,合理规划绿地面积和布局,丰富植物种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在道路绿化设计中,要求在城市道路的两侧设置绿化带,选择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植物,并注重保护和利用水资源。
二、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标准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标准主要涵盖城市绿地的规划、施工和管理等内容。
在城市绿地规划中,要求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确定绿地的用地范围和布局,并考虑到居民的需求。
在城市绿地施工中,要求按照设计方案合理选择植物种类和人造景观设施,并注重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
在城市绿地管理中,要求根据绿地的不同功能进行合理的养护管理,包括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并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
三、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城市绿化技术标准主要包括植物选择、植物种植和养护等方面。
在植物选择方面,要求选择适应当地气候条件、土壤条件以及城市环境的植物,并根据绿化的功能进行合理的组合。
在植物种植方面,要求按照科学的种植方法进行,包括土壤准备、植物移植和固定等工作,并注重水的节约利用。
在植物养护方面,要求合理施肥、浇水和灌溉,及时处理病虫害,并对植物进行定期的修剪和整形。
四、城市绿化评价标准城市绿化评价标准主要涵盖城市绿化的质量评估和效益评估两个方面。
在质量评估方面,要求根据绿化的设计和建设标准进行评价,包括绿地覆盖率、植物种植质量、景观效果等指标,并利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通过合理规划和建设绿地、公园以及绿化景观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对于城市绿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列举几个常见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
一、绿地率:绿地率是衡量城市绿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绿地率指城市绿地面积与城市总面积之比,常以百分比表示。
具体的绿地率标准根据城市的不同等级和功能进行调整,一般要求严格的大中城市绿地率不低于30%,一般要求适中的地级城市绿地率不低于25%。
绿地率的提高可以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缓解城市气候,增加城市景观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植被覆盖率:植被覆盖率是指城市整体土地面积中被植物覆盖的面积所占的比例。
植被覆盖率的提高可以有效减少土地水土流失,改善城市热环境,增加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一般要求城市植被覆盖率不低于35%。
三、树木绿化密度:树木绿化密度是指单位面积内树木数量的多少。
具体的标准根据城市不同的功能和道路等级进行调整。
一般要求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带树木密度不低于每米10棵,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的树木密度不低于每800平方米一棵。
四、绿化标准和质量:绿化标准和质量是指绿化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符合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程度。
绿化标准包括绿化设计的要求、植物选用的要求以及绿化设施的要求等。
绿化质量包括景观效果、植物健康和生长、设施设备的安全性等。
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要求合理的绿化标准和高质量的绿化施工和管理,以保证城市绿化工程的长期效益。
总之,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是确保城市绿化建设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保障。
合理的规划和建设城市绿化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体现。
因此,城市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绿化规划和建设,以实现城市绿化的良性循环。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城建[1993]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 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应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至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 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了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地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经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2)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3)4.1评价内容 (3)5等级评价 (20)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 (20)5.2城稠秫绿弛Ⅱ级评价 (20)5.3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 (20)5.4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 (21)1总则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永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碳删两点;1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
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设计将建筑和波特兰当地特色 融合到一起。精心营造的降 水循环系统将降水从其路径 引入到城市降水循环系统, 并对降水进行调节和引导, 突出了水令人愉悦的特点, 让使用者喜爱上这处由景观 和水循环系统组成的天然资 源。所有这些景观都建造在 停车场上方的混凝土地板上, 由于受项目的特点和位置所 限,降水在这里只能短暂滞 留而不能下渗。每次降水之 后,降水可以在此停留30个 小时左右,这段时间内,降 水可以自然地沉淀和净化。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组员:严珍(2012026116) 高燕(2012026113)
目录
一、指标制定 二、指标规定 三、案例分析
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制定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建设部于1993 年11月4日印发f《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以F简称《规 定》)。该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根据人均公共绿 地面积主要受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制约的客观情况,经过测 算.将城市人均建设用地分为不足75㎡、75~105㎡和超过105㎡三 种情况,分别制定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 地率三项指标。构成了我国城市绿化规划指标体系。规定中制定的 具体三项指标考虑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的差异,因而它 是低水平的标准,距离达到满足生态需要的标准相差甚远。因此, 《规定》要求:首先,直辖市、风景旅游区、历史文化名城、新开 发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等,都应有较高的指标;其次,各个 城市还要注意相关指标、如人均绿地、植树成活率、保存率、苗木 自给率、绿化种植层次结构、重点绿花等指标的变化情况,逐步建 立更加完善的城市绿化指标体系。
城市公园绿化
城市公共绿地
城市绿化效果图
二、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面积制度

城市绿化面积制度
一、绿化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按照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和空间布局。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用地的范围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功能和规模。
二、绿地建设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分布均衡。
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旧城区改造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比例应达到总用地面积的25%。
鼓励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三、绿化指标
城市绿化指标是衡量城市绿化水平的重要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市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四、绿化管护
城市绿地的管理维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应当按照其功能和规模设置相应的管理设施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
五、资金保障
城市绿化的资金保障应当纳入城市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六、宣传推广
城市绿化宣传推广应当纳入城市宣传推广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城市绿化的意义和作用,增强市民的绿化意识,提高市民参与城市绿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的监督检查应当纳入城市管理监督检查体系,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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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城建[1993]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倒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五)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 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G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六条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分别按上述规定具体确定指标,制定规划,确定发展速度,在规划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指标。
城市绿化指标的确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际准审核及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审定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城市绿化现状的统计指标和数据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或上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
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 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
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办法来获得。
3.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城市绿地率时,应用全部六类绿地面积同城市总面积之比。
4.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以上三项指标,可以作为工作成绩单独考核统计。
5.城市绿化指标的考核范围,对于绿化规划应为城市规划建成区;对于现状应为城市建成区。
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均应以相应区域为依据。
二、制订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依据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主要受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制约,根据测算,将城市人均建设用地分为不足75平方米、75-105平方米和超过105平方米三种情况。
据此分别制定了三种指标。
考虑到城市绿化规划三项指标都受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应有所不同,在此只规定了指标的低限。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新开发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等,都应有较高的指标。
本规定所定的三项指标既不是按照生态、卫生要求,山不是按照理想的社会发展需要来制定的,而是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和发展速度,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低水平标准,因此我国城市绿地指标距达到满足生态需要的标准相差甚远。
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质量要求首先,由于本规定中三项指标是低水平标准,因此达到指标的城市还应该进一步提高绿地数量和绿化质量,不能因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使环境质量有所下降。
其次,还要注意相关指标,如人均绿地,植树成活率、保存率,苗木自给率、绿化种植层次结构、垂直绿化等指标的变化情况,逐步建立更加完善的城市绿化指标体系。
第三,还要同时考虑绿地系统的合理布局、景观艺术特色、绿化植物群落合理性及抗污染、抗灾害、抗盐碱、抗风沙等特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