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现状及政策建议

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现状及政策建议在当今社会,劳动者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然而,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仍然存在诸多挑战,需要我们予以关注和解决。
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现状不容乐观。
首先,劳动报酬方面,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基层劳动者,工资水平偏低,且增长缓慢。
他们往往付出了大量的劳动时间和精力,却无法获得与付出相匹配的经济回报。
同时,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给劳动者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其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一些行业,如制造业、服务业等,劳动者加班加点成为常态,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况屡见不鲜。
高强度的工作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还影响了他们的家庭生活和个人发展。
此外,带薪年休假制度在部分企业未能得到落实,劳动者无法充分享受休息的权利。
再者,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忽视安全生产投入,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
这使得劳动者在工作中面临着较高的安全风险,工伤事故时有发生。
另外,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够广泛。
部分劳动者,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未能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参保比例较低。
这导致他们在面临失业、疾病、养老等问题时,缺乏应有的保障。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企业角度来看,一些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竞争压力下,部分企业试图通过降低劳动成本来提高竞争力,从而出现了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从法律法规方面来说,相关法律法规虽然不断完善,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空白和模糊之处,给了一些不良企业可乘之机。
同时,执法力度也有待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
从劳动者自身角度看,部分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了解自己的权益,或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因担心失去工作而不敢维权。
为了改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状,我们需要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
明确各类劳动权益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填补法律空白,使劳动者权益保护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建议

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一)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二)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推动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三)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四)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
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5.12.13•【文号】总工发[2005]46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2005年12月1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总工发[2005]46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着重研究了新形势下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要求工会把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政治安排、权益维护、舆论宣传等方面得到贯彻,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保护、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投身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建功立业。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
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础。
这就要求工会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着力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在协调的基础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防止激化矛盾,使劳动关系双方达成和谐的统一,使广大职工的利益得到更好实现和保障,推动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12.22•【分类】问答正文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持续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血汗钱、辛苦钱,获得劳动报酬权益是劳动者最基础、最核心的生存发展权。
近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提出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抓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地见效,切实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让广大劳动者及时足额拿到应得的工资返乡过年,检察机关通过持续加大办案力度,能动开展检察履职,对恶意欠薪行为依法严惩,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拿到工资,保障最基本的民生底线。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典型的“小罪名、大民生”,依法惩处恶意欠薪行为,有效解决并根治恶意欠薪,关乎民生民利、社会稳定、家庭和谐。
应勇检察长强调,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践行人民至上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起的政治责任、法定责任。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有关“根治欠薪”的决策部署,最高检不断健全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协作机制,并连续五年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的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我们注意到,在岁末年初发布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典型案例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规定动作,受到广大劳动者的广泛关注,从2019年至今已连续五个年头,请问,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呈现了怎样的发展态势?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好劳动者最基础、最核心的生存发展权益,持续巩固根治欠薪成果,自国务院持续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以来,检察机关一直积极参与其中,承担依法惩治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能。
劳动法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法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法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确认了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如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民主管理权等,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切实的物质保障。
劳动法对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规定了特别的措施。
通过最低工资制、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等规定,为劳动者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最低保障。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和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最优化组合成为可能,并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
集体合同和集体谈判制度,为劳动者通过谈判交涉机制争取更优越的劳动条件提供了法律保障。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为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和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创造了条件。
劳动法对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作用。
劳动法通过促进就业、举办社会保障事业、处理劳动争议以及其他方面的机制,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劳动者权益保护
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是指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公平、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中发挥自己的才能,并获得应有的报酬和福利。
劳动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核心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劳动权、权益和利益。
首先,劳动者应该享有公平、充分的就业机会,不受任何歧视;其次,劳动者应该在工作中受到公平的对待,不受任何虐待或歧视;最后,劳动者应该获得合理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健康保障等。
劳动者权益保护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内容,需要政府、雇主和劳动者共同努力去落实。
首先,政府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并加强监管和执法工作,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有效的实施。
政府还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立独立的工会组织,使劳动者有一个集体的平台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劳动市场的监测和研究,及时掌握劳动者的就业情况和需求,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和培训机会。
其次,雇主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有责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雇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合法聘用劳动者、支付合理工资、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等。
雇主还应当积极推动员工培训和晋升机会,提高员工的技能和职业素质,使其能够适应工作的需求和变化。
此外,雇主还应注重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活质量,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和工作环境,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最后,劳动者自己也要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
劳动者应当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能通过集体力量维护更多的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增加自己的竞争力,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体而言,劳动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惩劳动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是依法履行职责、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依法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二、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浅谈如何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浅谈如何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企业在对职工的劳动量进行考核的时候,主要是以劳动定额为依据,同时劳动定额也是企业进行劳动收入分配的基础。
无论是何种工资形式,都是将定额作为考核的标准,如果没有制定规范的劳动定额标准,那么就会使得劳动业绩无法得到有效的实现,同时也无法使得工资能够实现合理的分配。
下面本文就主要针对规范劳动定额标准,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劳动定额过高现象普遍存在就相关的调查研究表明,很多的企业并没有依据相应的岗位基础来实施劳动定额标准制定,而是在获取高额利润的基础上,要求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不可能完整的定额指标。
很多对白领人员由于面对过高劳动定额标准的束缚,尤其是一些非公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更高,从而衍生出了很多的侵权现象等。
劳动定额如果设定的过高,并依据这一劳动定额来对计件的单价进行制定,就会使得职工无法高效的完成相应的任务,这样的收入不具备公平性和公正性,而职工为了获得相应的报酬,就会出现无偿加班的现象。
而继续将劳动定额提高,则加班也有可能无法完成这一任务,就会使得职工的工资被大量扣除,而在加班成为了正常的事项后,尤其是一些只有单休日的企业或者是只放一天的餐饮行业来说,工资固定,还需要加班,这就严重损害到了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很多的非公企业通过将超额工作、奖金以及福利等均融合在一起来伪装将工资水平提升,以达到蒙骗职工的目的,尤其是一些身在一线岗位的职工,在工资分配上往往得不到公平的待遇。
这些员工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工资水平还低,劳动价值得不到公平对待,与上层管理人员相比,待遇相差多个等级,而且还无法保障自身的稳定性,常常会出现被解雇的问题。
由于没有规范劳动定额标准,使得企业无限制的榨取职工的劳动价值,剥削劳动者的工资,使得职工的报酬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同时这样的问题存在,也使得为协调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形成了较大的阻碍。
二、劳动定额过高问题的原因分析1、缺乏管理和监督主体,劳动定额处于无人管的状态管理部门没有做好相应的工作,针对劳动定额管理存在不足,使得企业任意进行劳动定额,使得劳动定额管理始终处于一种放任的状况上,从而企业无限制的榨取职工劳动价值,而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报酬,通过损害职工报酬权益来获取更大的利益。
劳动合同第八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规定。
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本条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下面,我们分别对这四种情形进行详细解析。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就属于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就属于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
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就属于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加班费。
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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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劳动报酬权的实现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
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虽然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对工资支付的形式、工资保障制度做了明文规定,但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任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事件时有发生,且有上升趋势。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数字,2000年全国克扣拖欠工资数额达366. 9亿元,2001年上升到400多个亿元。
近2年来,对农民工工资的克扣及拖欠尤为严重,每至春节前夕,在城市打工的农民由于拿不到工资而采取激烈手段讨要工资的事件层出不穷,给政府形象及社会治安管理均带来了影响,以上情况说明我国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机制尚存缺陷,如何完善劳动报酬权的保障立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本文做一探讨。
一、劳动报酬权的概念和性质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人权即为人的权利或作为人类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它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以及保障人作为人应有的尊严与价值的重要权利。
相关的世界人权文件中都规定有劳动报酬权,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有工作权、同工同酬权。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我国2001 年2月28日人大批准)第7条关于劳动报酬权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最低限度给予所有人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保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劳动报酬权是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确认的核心劳工标准之一。
核心劳工标准特别对男女同工同酬做出规定,其中的国际劳工公约第100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规定:“各会员国应当以符合现行决定报酬率等办法的适当手段,保证在一切工人中实行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
”这一公约的批准国已有150个左右,我国1990年已批准加入这一公约。
同时劳动报酬权也是国际劳工组织高度重视的权利,在《国际劳动宪章》中将其列为国际劳工组织要实行的九项原则之一,明确规定“工人应该得到足以维持适当生活程度的工资”;在著名的《费城宣言》中将其作为国际劳工组织要达到的十项目标之一,明确规定“工资、收入、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条件方面的政策,应能保证将进步成果公平的分配给一切人,维持就业者的最低生活费”。
劳动报酬权是宪法权利,世界各国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权的相关内容,属于政治权利之一。
我国《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确认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同时第48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劳动报酬权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之一,《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我国《劳动法》第50条、51条对工资支付作了原则规定。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此外,国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也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如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工资支付的办法、禁止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工资支付的监督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劳动报酬权作为人权和公民权,具有私权和公权的双重性质。
其私权性质在于,反映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分配关系。
对劳动者而言,有劳就应有得,工资是其获取生活资料来源的重要途径,也是其通过用人单位参与社会分配的形式。
对企业而言,有义务通过支付工资对劳动者的劳动力消耗进行补偿,有义务向劳动者分配社会经济成果,同时丄资分配权是企业经营管理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企业有工资分配的自主权。
从劳动报酬权的私权性质出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守国家工资保障立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就工资标准、数额及支付日等内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劳动报酬权的公权性质在于:劳动报酬权在任何国家均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作为政治国家和经济国家必须干预劳动分配关系。
原因在于:1. 劳动报酬权的能否实现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协调。
工资在现阶段仍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关系到劳动者生活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的实现和职业技能素质的提高。
劳动者衣食无着,是社会动荡的因素,工资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因工资分配不合理而引发的大规模冲突、罢工在世界各国都时有发生,我国自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也不例外的发生过此类事件。
2. 工资标准关系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
由于工资是参与社会分配的形式,如何分配、按何种标准分配,如何平衡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劳动者利益,关系到国家现阶段的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
3. 工资标准的高低关系到公平竞争。
工资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手段之一,由于工资是企业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尤其在我国廉价劳动力仍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乃至国际竞争的重要因素的情况下,工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强弱,国家如不对工资问题进行强行干预,必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由于劳动报酬权的公权性质,国家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关系必须予以重视,予以干预,不能放任。
干预方式应包括行政、法律、政策等综合手段。
国家须出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弱者利益,维护公正分配关系。
二、现有工资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工资保障立法是中国劳动立法的重耍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设专章规定工资法律制度,并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规章加以配套实施。
地方政府也享有一定的工资立法权,尤其是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工资指导线、宏观调控上,地方政府有立法权。
中国目前的工资立法形式主要是管理型立法与工资保障立法相结合。
1993年起中国全面实行市场经济, 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包办一切的做法,工资立法中工资保障立法内容大大增加,有向保障型工资立法发展的趋势。
中国目前工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工资的规定,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1979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工资类别的几项规定》,1980年国家计委、劳动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丁•试行国有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1990年1月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3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年劳动部印发的《对〈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2000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
虽然工资保障立法内容已较多,但仍有缺陷,应予以完善,以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笔者就其缺陷及应如何完善提出如下观点:1.对恶意拖欠无有力的法律制裁手段,建议增加刑事责任规定,加大行政处罚及赔偿力度。
我国现有法律对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虽有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只限丁•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无刑事责任规定。
鉴于有些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甚至于拒绝支付工资的行为,无异于侵吞他人财产,危害及影响恶劣,国家应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在刑法上应增加侵犯公民劳动报酬权的罪名,对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拖欠、克扣、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达到一定数额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现有立法对恶意克扣、拖欠工资的行政处罚过于轻微,不能起到惩戒作用。
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这一规定并无行政罚款内容,建议增加行政罚款规定。
应加大民事赔偿责任。
现有立法对用人单位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数额以及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来确定的。
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是其本身即应获得的,本应予以保护,而经济补偿金的名称不当及比例过低,未能体现对违法、违约的用人单位的惩戒作用,建议应改为经济赔偿金,并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大小,加大经济赔偿的比例。
2. 赔偿范围规定不合理,会侵蚀劳动者劳动报酬权。
实践中用人单位借口劳动者过错或违约而克扣工资的现象相当普遍,极大地侵蚀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虽然这一立法对工资扣除数额做出限制性规定,但没有对赔偿原则及数额限定,有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较大数额经济损失的状况。
原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关于赔偿范围规定也不尽合理,如其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中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上述所列赔偿范围,笔者认为过于宽泛,应予适当限制。
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劳动者实际获得工资的数额(因工资是其得以生存的主要来源),以及劳动者并不是企业利润的享受者等因素,确定合理、公平、考虑劳动者实际偿付能力的赔偿原则。
同时直接经济损失不应由其全部承担,应认清劳动法与民法之区别,不能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损失,不应默许转嫁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