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合集下载

论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了国家法律保护,但是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剖析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立法保障我国《劳动法》第会议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

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无法确定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但是现实情况是,很多农民工因各种原因未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被雇主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如《劳动合同法》、《农民工维权条例》、《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若干规定》等,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保障农民工的就业安全和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的立法趋势符合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初步帮助了农民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支持我国领导多次出台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如“最严格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攻坚战行动计划”、“工资保证金制度”等。

此外,针对农民工出行、子女教育、社保等问题,领导也不断完善措施,力求让农民工享有公平的权益和利益。

三、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法院和检察机关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惩罚;其次是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尤其是对于文化程度低、知晓法律少的农民工更要给予法律援助。

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加以纠正,完善司法体系,加强司法监督,以期打造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

但是总体来看,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还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不够完善,第三方平台劳动合同等合法性不被明确规定,导致农民工维权难度大。

二是落实程度不够,一些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普遍存在。

三是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债务人通过法律程序拖欠工资问题等。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仍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问题浅析

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问题浅析
他 劳 动权 利 。 ” ( 一 ) 就 业 歧 视 问题 严 重
就业歧视是我 国各行各业都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 ,但 对于我 国的农 民工来说 ,遭受到这种就业歧视的更主要的原 因在于制度,即我 国的客观 制度造成了农民工的就业歧视 ,也就是现在我们通常所说的城乡二元结构。 我国的农民工只要还戴着 “ 农 民” 的帽子 ,就注定无法和城市居民分享同 等 的权利 ,这种 现象在户籍制度建立之初就清楚地显示出来 。 _ 6
农民工是我 国社会转型过程 中形成 的特殊群体 ,作为我 国改革 开放
和 工 业 化 、 城镇 化 进 程 中涌 现 的 一 支新 型 劳动 大 军 , 已经 汇 人 中 国新 产 保 障我 国农 民 工 劳动 权 利 的 对 策 保障农 民工 的合法权利是一项全社会都共同努力 的项 目,农 民工 是 我 国进行社会建设 的一支重要的力量 ,他们长期从事着高强度却低 收入 的工作 ,无法享受起本来可以拥有 的劳动福利 , 所 以加大对农 民工的劳 动权利保护 ,是十分必要且应不断加强 的工作。 ( 一) 建立科 学合理的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本身仅应该作为一个单纯的人 口基本统计的制度 ,但在我 国却被人为 的赋予了各种各种的行政管理 职能与社会经济作用 。加快户 籍制度 的改革 ,并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户籍管理制度 ,可以有效的促进 我国农村劳动的合理分配 ,使得那些具有相 同) 完善 立 法 ,加 强 法律 监 督 我国现行 的劳动法体系中的规定还是存在一定 的缺 陷和不 足的,对 农 民工的合法权利保护 的应该完善并加强 。在市场经 济的条 件下 ,用人 单位是明显处于强势地位的 ,如果仅靠企业 自身的道德来维持 劳动人员 第二章
( 二 ) 农 民工 的 劳动 权 利
的权利 ,这显然是不可能 的。政府应 完善 立法 ,修订 《 宪法 》 和 《 劳 动法》 中规定不尽详细的地方 ,同时也要完善各种制度来规范用人单位

论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论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的设 想 。 关 键 词 :劳 动 报 酬 ;农 民 工 ;拖 欠
的轻 视态 度 ,造成 劳动 报酬增 长 困难 以及不公 平 。
三是 劳 动报 酬的拖 欠成 为常 态。农 民工劳动 强度 大 、工作 环境 恶劣 、食宿 条件 差 ,更为 艰难 的是农 民
每 年年 关 ,重 复 出现 的农 民工讨 要劳动 报酬 采取 工 的劳动 报酬 时常 不能及 时得 到给 付 。媒 体上 经常报 种 种过激 行 为的事 件 又成为 人们讨 论 的焦点 。虽 然 国 道一 些农 民工 因为 欠薪 而跳楼 、爬 塔 ,作 出一 些过激
呈增 长状 态 ,尤 其是 一些规 范 的企事 业单 位 ,劳动 报
酬 的增 长 与劳动 者 的工作成 效 紧密挂 钩 ,使 个 人的劳
收稿 日期:2 0 —92 0 80 .8
民工 的劳动 报酬 给付 目前没 有 明确的法 律规 范 ,一 般 都 是 以到劳 动监 察部 门投诉 寻求 管理部 门的帮助 。如 果 诉诸 仲裁 、法律 途径 ,则往 往 成本过 高 。尤其是 农
家颁 布 了一 系列 保 障劳动者 劳动报酬权 益保 障的法律 、 的行 为 。不但 损害 了农 民工本 身 的权 益 ,更为严 重 的 是对 于 良好社 会机 制的建 立也 是危 害无穷 。 法 规 ,以及专 门针对农 民工劳 动报酬权 益的特别规范 ,
仍 然不 能够杜 绝农 民工 劳动 报酬权 益 的侵害事 实 。

农 民工 劳 动 报 酬 权 保 障 的现 状
农 民工 在 城 市 建 设 和 工 业 化 发 展 中承 担 着 重 要
角 色 ,劳 动 强度 、劳动 工种 、劳动 时 长都是一 般城 市 劳 动 者 所 无 法 比拟 的 ,他 们 为城 市 建 设 作 出 了 巨大 的贡献 。依据 权利 与义务 相对 等 的原则 ,农 民工 的劳

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社会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社会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社会意义1.引言1.1 概述农民工作为农村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支付不及时等问题一直存在,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成为当下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首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农民工是我国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他们的付出和贡献不容忽视。

如果农民工的工资得不到保障,他们就会面临生活困境,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只有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才能为他们提供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保障农民工工资对于促进农村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民工的大量流动为农村提供了宝贵的劳动力资源,他们通过外出打工不仅能够改善自身的生活状况,同时也为农村贡献了一定的经济收入。

然而,如果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他们可能会选择不再外出打工,导致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流失,进而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保障农民工工资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最后,保障农民工工资有助于提升我国整体社会的文明程度。

作为一个文明的社会,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应该给予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如果农民工的工资得不到保障,就会严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也会扭曲社会的价值观念。

只有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才能树立起尊重劳动、尊重价值的社会形象,提升我国整体社会的文明程度。

综上所述,保障农民工工资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只有通过加强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农民工的工资能够得到及时支付和保障,才能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还需要不断深化改革,完善相关政策,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引导农民工向更加有尊严、体面的就业方向发展。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编写: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论述:首先,我们将简要概述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背景和现状,包括他们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浅谈农民工权利的保护

浅谈农民工权利的保护

800) 1 0 7
2 工 资待 遇 较 低 。用 人 单 位 对 农 民 工 不 制 定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
这 就 可 能 使 农 民工 的报 酬 低 于城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线 。在 实 践 中 农
民 工 被 视 为 体 制 以外 的“ 不 管 ” 体 , 以 由老 板 与 用 人 单 位 自 三 群 可
“ 民 工 ” 为 社 会 的 特 殊 主 体 , 理 论 上 说 应 该 既 具 有 一 般 农 作 从
社 会 主 体 — — 公 民在 权 利 保 障 方 面 的 特 征 , 时 也 应 具 备 其 独 有 同
的 特 征 。概 括 起 来 , 民工 的权 利 特 征包 括 四 方 面 : 农
3 就 业环 境 较 差 。农 民工 由于 自身 技 能 不 高 , 、 从事 的多 是 高 温 、
井 下 、 毒 缺 少必 要 的 劳动 保 护设
在 国务 院 19 年 7 2 91 月 5日实 施 的《 民所 有 制 企 业 招 用 农 民 全 合 同制 工 人 的 规定 》 , 一 次 以 正 式 文 件 的 形 式 提 出 了“ 民工 ” 中 第 农 的概 念 。第 二 条 规定 :企 业 招 用 的 农 民合 同 制 工 人 是 指 从 农 民 中 “ 招 用 的 使 用 期 限 在一 年 以 上 、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的 工 人 , 括 从 农 民 实 包 中招 用 的定 期 轮 换 工” 。但 是 该 规 定 对 农 民 工 概 念 的 定 义 显 然 不 能 涵 盖现 在 统 称 的 “ 民工 ” 即是 说 , 在 农 民工 概 念 的 外 延 要 大 得 农 , 现
全 意 义 上 的 产 业 工 人 , 生 存 于 农 村 与 城 镇 之 间 的一 个 处 于 流 动 是 状 态 的 特殊 弱 势 群 体 。 2 权 利 内容 的 特 定 性 。农 民 工 也 是 普 通 公 民 中 的 一 类 人 , 、 享 有 宪 法 和法 律 规 定 的 各 项 基 本 权 利 , 是 农 民工 与 一 般 公 民 在 权 这 利 内 容 上 的 共 同 性 。 同时 , 民 工 作 为 社 会 的 特 殊 主体 , 享 有 国 农 还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第2 6 卷第 6 期 2 0 1 3 年6 月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C h a n g c h u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的困境 的分析 ,就其原 因加 以剖析 ,对农 民工 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的路径做 出求索。
[ 关键词 ] 农民工;劳动权 益;法律保护 [ 中图分类 号] D 9 2 2 . 5 [ 文献标识码] A [ 作者 简介] 刁乾 鹤 ( 1 9 8 4 - ) ,男,硕 士研 究生,助教 ,研究方 向为经济法学。 “ 农 民工” 作为 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一个专用词汇 , 主要是 指那些进城务工 的农 民。这批数量庞大的进城务工农 民, 依 然保 留着农 民身份 , 但是 因其进城务工 , 与工人 在某种程度 上具有 相似性 , 他们兼具农 民和工人 的双重身份 , 因此被冠 之 以“ 农 民工” 的称谓 。可 以说 , “ 农 民工 ” 这一概念并 非法 律 意义上概念 , 而是带有 中国 旧有计划经济和现实户籍 制度的 双重烙 印。就 当前农 民工 的生存现状来看 , 他们尽管为所在 城 市的发展做 出巨大贡献 , 但是 , 他们始终 生活在城 市的边 缘地带 , 这突 出表现为生活 中他们被城市人排斥 、 遭受歧视 , 工作上他们 的劳 动权益 和其他相关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 得不 到应有 的保 障。因此 , 研究农 民工权 益的法律保 护 , 对法 治 社会和 和谐社会 的建设显得尤为必要。
( 三) 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
些用人单位基 于前面 与农 民工签订劳动合 同的现状 ,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
第2 7卷第 3期 21 0 2年 6月


பைடு நூலகம்




Vo. 7 No 3 12 .
J u a fL uh u T ah r olg o r lo iz o e c esC l e n e
J n2 1 u .0 2
论 农 民工 劳 动 权 益 的 法 律 保 障
廖 旺 荣
5 10 ) 40 4 ( 桂林 航天工业 学院 , 广西 桂林 摘
《 法 》明 确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目前 的 宪 但
社会 保 障制 度 只涵 盖 国家 机 关 、 业 单 位 、 有 企 业 事 国
和 部分 集体 企业 职工 , 教育 、 业 、 疗 、 助 等保 在 就 医 救
障性 福 利 方 面 , 民2 因 受 户 籍 限 制 而 享 受 不 到 类 似 农 3 2 待 遇 。从失 业保 险来 看 , 市居 民在失 业 期 间有 失业 城 补 助 , 农 民 2 没 有 ; 医 疗 保 险 来 看 , 民工 生 病 多 但 1 2 从 农 是 自费 , 人 单 位 为 他 们 的 实 际 支 付 微 乎 其 微 ; 社 用 从 会 救 助 来 看 , 民 工 享 受 不 到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或 其 他 任 农 何 形 式 的救 助 , 们 在 因 失 业 、 病 、 外 伤 害 陷 入 困 他 疾 意 境 时 往 往 孤 立 无 助 ; 住 房 方 面 来 看 , 民 工 很 难 享 从 农 受 到 经 济 适 用 房 或 公 共 廉 租 房 带 来 的 便 利 , 无 缘 享 更
要: 由于社会 的歧视和法制保障 的缺失 , 民工权 益受损现象 比较突 出, 农 严重影响 了他们 的积极 性和 社会和谐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民工成为了经济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由于一系列原因,农民工工资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工资保障措施,旨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法律法规保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农民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未支付或者拖欠工资。

农民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调解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还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严厉的处罚。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我国逐步建立了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

要求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方式和金额等内容。

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工资专用账户,将农民工的工资直接打入其个人账户。

这样不仅方便了农民工查询工资明细,还有效地避免了用人单位挪用工资的情况。

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为了更加有效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我国开展了社会信用建设工作。

通过建立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用人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

信用评价结果将影响用人单位的贷款、行政审批等方面的待遇。

这种社会信用建设的做法有效地提醒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避免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

加强宣传教育政府部门还加强了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组织各类培训和宣讲活动,向农民工普及法律法规和工资保障政策。

这样可以让农民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学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权。

政府还积极倡导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农民工工资保障的共识。

民间组织参与为了增强农民工工资保障的力度和效果,民间组织也参与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活动。

例如,一些非政府组织设立了专门的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一些企业也积极参与到农民工工资保障的行动中,建立起了完善的工资支付和保障机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摘要:农民工是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权益经常遭到侵害。

关心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当前,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目前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多从社会稳定、农民工生存状况、城乡二元结构冲突、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等社会学角度出发,而从法律角度对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分析不多并且不够深入。

因此,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法律性质,并且通过剖析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的现状以及成因,指出现有法律保障机制的缺陷,为加强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报酬权法律保障,和谐社会早在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即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是突出的不和谐现象,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是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的核心内容。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要完善农民工劳动报酬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报酬权即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在我国的《劳动法》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劳动报酬权的内容有:(1)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同工同酬权。

(3)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动者按月及时取得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5)劳动者加班加点取得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权利。

(6)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7)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1]。

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中国农民始终是一个弱势群体,而作为从农民中走出来的农民工,他们更是这弱势群体中庞大的组成部分,农民工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以及城市中固有的制度、思想观念等的影响,还没有真正被城市社会所接纳和认同,还不能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他们承载着太多的歧视和不平等。

他们当中一些人的劳动报酬权不时遭到侵害,主要表现为:一,工资待遇低。

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定时发放工资、五险一金,这是城市工人很熟悉的词句,而广大的农民工却普遍遭到工资待遇低、克扣工资的困扰。

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与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

据调查,在深圳,农民工每月工作26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时在10小时左右,有时会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

在相同的岗位上,农民工的月工资是1000元左右,而深圳户籍的员工则高达3000元。

北京市统计局2005年初对京城农民工生存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京城农民工月均收入875元,年均收入10500元,而2004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8348元,这里的职工还包括在岗职工和不在岗职工,如果只按在岗职工计算的话,两者的差距更大。

[2]。

二,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

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

据全国政协的有关调查,农民工没有休息日的占47%,每天工作12--16小时的占46%。

虽然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庆等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兄弟依法所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在很大程度上都得不到实现。

三,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

首先,用人单位经营状况。

我国农民工的工作岗位多集中于建筑行业,以及一些加工初级产品的手工业、制造业。

从这些用人单位的角度分析,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无非有三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经营状况良好,但是管理者却恶意拖欠,以占有更多的周转金;二是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不好无力发放工资;三是行业资金周转已构成了一条债务链,拖欠农民工报酬的用人单位同时也是其他债务的债权人,其中第三种情况常发生在建筑行业中。

其次,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略了社会公平。

当前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主要集中在经济指标上,许多地方政府只是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略了公平;有的地方领导人为了显示“政绩”,不惜一切为当地经济发展开路,甚至免除所有税收、动用司法力量形成地方保护主义,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在这样的环境下,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自然漠不关心。

再次,国家主义本位的影响。

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是在外在压力下发生、前进的。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主体上都以“国富”为目的,因此,当“国富”与“民生”冲突时,个人或部分群体的利益让位是可以理解、接受的。

因此,与宏伟经济建设相比较,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的状况往往容易被默认。

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方面的原因,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等等。

一、社会制度存在弊端。

传统户籍制度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最深层次的原因。

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是靠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来维系与运行。

户籍制度就是管理住户和人口的制度。

我国的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3],它将中国社会的一部分人排除在城市工业文明之外。

农民工无论进城打工多久,也不论在城市居留多久,只要你没有城市户口,就无法改变你的农村户口的身份和地位,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就无法享有。

近年来,国家虽然多次对户籍制度进行调整,逐渐放宽了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但在政策落实、采取措施的力度和范围方面还很不够,仍旧没能改变农民工的基本现状。

二、法制不够健全。

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国家也仍然在加强立法建设,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尤其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很不成熟。

主要表现在:第一,关于农民工保护法律的欠缺。

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一些保护工人的经济、安全、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内容。

但这些都是为所有工人所作的比较笼统的规定。

农民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在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上还存在盲区,导致保护农民工权益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

第二,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

如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说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但劳动法并没有向劳动者倾斜,使得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无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法规的操作性也不强:如《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并没有采取有效的制约手段。

第三,在司法方面,其一由于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是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解决方式,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寻求公力救济的金钱和时间成本过高,而救济效率却很低,结果使得大部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其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方面,套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大多数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知识贫乏,往往无法举证或举证能力有限,也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其三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很难获得法律援助。

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是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内在原因。

由于劳动力过剩,农民工又处于弱势,为了不失去工作,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确立劳动关系,而对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少事先考虑,甚至毫无考虑,所以很容易陷入那些善于坑骗的用工方所设置的陷阱。

很多农民工在自己合法权益受侵犯时,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有的农民工虽有维权意识,但考虑自己无权无势,不敢维护自身权益;有些农民工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制观念淡薄,在维权中因证据不足求助无门,往往铤而走险,采用非法手段和极端手段维权,极易造成社会危害。

四、工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缺位。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作为合法组织,应当维护“工人阶级”整体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进城务工,按理当然属于“工人阶级”的范围,但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弊端,农民工在身份上仍然属于农业人口,是“农民阶级”。

因此,实践中各单位工会很少考虑到农民工权益的保护[4]。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在这个进程中应当更加注重民主法制建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

因此,在追求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处理好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问题,实现劳动关系和谐,对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都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完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要做到:第一,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以人为本”的思想构成了和谐社会的重心和支点,其主要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等三个方面。

和谐社会应当建立在法治社会的基础上。

首先,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而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因此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

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

其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而民主是和谐社会得以长期维持与维护的根本保证,是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

因此,在解决现阶段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的时候,应当基于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的时候,应当基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立场,积极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协调、减少、化解和避免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以期符合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要求。

第二,构建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法律机制的指导思想。

我国目前的农民工报酬拖欠的问题,实际上是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所不可避免的“副作用。

因此,当考虑如何规划并且解决这一问题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要素:第一,符合国际劳动保障的发展趋势。

西方劳工运动催生了许多保护劳工报酬的宣言,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第三部分)等都将劳动报酬明文规定;而1997年提出的“社会道德责任标准”,也对我国低廉的劳动成本优势造成了极大的挑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