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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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0.20
•【字号】苏政发〔2015〕119号
•【施行日期】2015.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
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15〕1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4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暂停征收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对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对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新标准执行。

取消和暂停征收以上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取消、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煤炭运销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煤炭部门: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工本费煤炭运销管理费主管部门集中乡镇煤矿维简费财政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司法部门:律师资格考试收费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建设部门:构件质量监督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工商部门:工商法规培训费广告管理费教育部门:大中专(研究生)毕业生出省培养费出版部门:内部资料审核登记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烟草部门: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制作工本费安全部门:出国人员外保安全教育资料费贸易部门: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北环铁路桥车辆通行费科技部门:技术合同仲裁费粮食部门:居民粮证工本费公安部门:证件遗失声明费特货通行证工本费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手册工本费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林业部门: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工本费安全生产部门: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费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法制办:行政执法证工本费轻工行业办: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管理费农机事故处理费电力部门:供配电贴费民政部门:城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收养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广电部门:有线电视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附件2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教育部门: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将外国人收费标准从每人次100元降低到每人次50元。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免收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宿政发〔2016〕96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免收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宿政发〔2016〕96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免收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免收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宿政发〔2016〕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调整我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前期建设阶段“零收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压降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减轻企业生产经营阶段的收费负担。

二、清理原则(一)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涉及的收费原则上予以免收。

(二)属于政府强制征收但未提供服务的收费原则上予以免收。

(三)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已暂停的管理事项涉及到的收费相应停止征收。

(四)属于资源类、环境保护类、惩罚性赔补偿收费及有利于司法行政资源合理有偿使用的收费予以保留。

三、清理调整意见(一)免收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收劳动能力鉴定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限于工业企业和个人)、强制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强制性计量检定收费、强制性卫生监测检测收费、强制性药品检验费、法定培训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限于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的应建人防工程由财政受益地政府(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

(二)暂停征收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暂停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

(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性计量检定收费、委托性卫生监测收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收费、委托性药品检验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鄂价费〔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2016〕99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决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降低下列7个部门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1、补办户口簿,工本费减半收取。

2、汽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反光号牌工本费由现行的每副100元、50元、40元、70元降为50元、35元、35元、25元。

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由现行的每张5元降为2元。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临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10元和10元降为2元、2元、4元和2元。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降为7.5元、5元。

4、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降为零。

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6、武汉市犬类限养区域内单位饲养护卫犬管理服务费由每只首次交纳8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400元,降为每只首次交纳4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200元。

(二)民政部门1、婚姻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9]86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9]86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9〕86号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有关精神,促进我省依法行政,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如下:一、取消和暂停9项收费项目。

(一)取消8项收费1、健康相关产品初审费卫生部门2、特种食(用)品产品审评费卫生部门3、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生产审评费卫生部门4、产品质量事故分析收费交通地方海事部门5、公路运输客运单收费交通运管部门6、公路运输货运单收费交通运管部门7、产品标识审查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8、食品定期监督检验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二)暂停1项收费对外贸易单证认证费省贸促会二、降低10项收费标准。

卫生部门收取的工商产品卫生学鉴定费由按总评价投资金额的1‰降为0.6‰,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费由每种1200元降为1000元,食品质量仲裁费由每宗400元降为200元;知识产权部门收取的专利技术合同鉴证费由按合同中专利使用费的1%降为0.8%,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每专利号由50元降为30元、每课题由300元降为200元;国土部门的测绘仪器检测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2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检定收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5%-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由每证100元降为80元,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费由每台次1500元降为1200元。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7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活力,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停征和免征5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取消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4.商务部门收取的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5.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铁路联防护路费7.交通港口行政部门收取的港口货物港务费(二)暂停征收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2.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3.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登记费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7.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8.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基础设施费(三)对小微企业免征4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住房交易手续费4.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5.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6.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7.农业部门收取的国内植物检疫费8.农业部门收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9.农业部门收取的新兽药审批费10.农业部门收取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11.农业部门收取的《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12.农业部门收取的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13.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14.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行驶证费15.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登记证费16.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证费17.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18.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19.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20.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2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2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2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证书费2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考核费2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授权考核费29.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30.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31.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物检疫费32.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勘测费33.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3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3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行政保护费3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3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中药品种保护费3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审批费3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开发评审费40.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41.旅游部门收取的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2.旅游部门收取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3.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并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具体确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

国家发改委财综[2008]78号

财综[2008]78号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2项)发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公安部门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15、暂住证(卡)工本费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17、社会团体登记费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司法部门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财政部门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1、珠算证书工本费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6、劳动合同鉴证费27、劳动争议仲裁费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33、工程定额测定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铁道部门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运输部门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45、航海专业培养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水利部门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53、农机服务费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商务部门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60、护士注册费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审批费63、化妆品审批费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部门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中直管理局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编办71、事业单位登记费海关部门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73、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航部门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旅游部门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国管局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保监会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家外国专家局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水利部门1、取水许可证费农业部门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业部门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5〕1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5〕11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一、取消、停征和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通知》涉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收的6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征和免征。

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征地管理费;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是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费和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免征的是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小微企业范围)。

以上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要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后的有关工作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后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在2015年1月1日前收取但尚未按规定缴入国库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在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对已经取消、停征和免征的收费项目,凡已征收的,应全额退还缴款人或缴费单位。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的安排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四平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公布取消、暂停收费项目和降低涉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平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公布取消、暂停收费项目
和降低涉企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7.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平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公布取消、暂停收费项目和降低
涉企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部门和收费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各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市软环境办《关于开展软环境建设“服务企业”活动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四软组发[2013]1号)要求,对市区各部门和收费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国家和省取消、暂停收费项目目录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过认真清理,取消14个部门36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1);暂停5个部门8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2);降低两个5%涉企收费标准:一是国家和省级设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再降低5%,二是事业单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均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再降低5%。

凡是涉及以上取消、暂停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停止收费活动和降低收费标准,同时要及时到市发改委、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准购证》注销和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市发改委、财政局取消收费项目统计表
附件2:市发改委、财政局暂停收费项目统计表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2市发改委、财政局暂停收费项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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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
74
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
2009年1月1日
安全生产
2009年1月1日
23
饲料添加剂审批费
2009年1月1日
24
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费
2009年1月1日
财政
25
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008年10月23日
26
财政票据购领证工本费
2008年10月23日
27
会计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2009年1月1日
28
注册会计师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009年1月1日
卫生防疫用诊断用品:伤寒诊断血球稀释液
(75)
卫生防疫用诊断用品:血凝抑(HI)血清分型试剂盒
(76)
卫生防疫用诊断用品:反向间接血凝抑制(RPHI)试剂盒
(77)
卫生防疫用诊断用品:鼠疫放免试剂
(78)
卫生防疫用诊断用品:鼠疫反向、间接血凝试剂
(79)
卫生防疫用诊断用品:乙脑抗血清,其他各种病毒抗血清、各种细胞HALA、MA等、ETEC抗毒素
成人高校、成人中专毕业文凭
(5)
成人大专、中专专业证书
(6)
普通中专毕业证书
外经贸
53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
2008年12月1日
54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
2009年1月1日
建设
55
城市规划师执业印章收费
2008年12月1日
56
注册建筑师(包括一、二级)执业印章收费
2008年12月1日
57
黑热病穿刺涂片诊断
(47)
黑热病免疫荧光诊断血片检查
(48)
寄生虫生活史测定(蔬菜)
(49)
寄生虫生活史测定(土壤)
(50)
寄生虫生活史测定(污染水)
(51)
生物宿主检查(按宿主种类)
(52)
病原培养(囊虫孵化)
(53)
病原培养(钩蚴、血吸虫孵化)
(54)
病原培养(原虫)
(55)
医学昆虫标本:血吸虫成虫(条)、肺吸虫卵(张)
注册结构工程师(包括一、二级)执业印章收费
2008年12月1日
58
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收费
2008年12月1日
59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2009年1月1日
60
工程质量监督费
包括建设、水利、交通、人防、通信、电力等部门
2009年1月1日
61
工程定额测定费
包括建设、水利、交通、通信、电力等部门
鼠患检查
(29)
鼠、蚊、蝇、蚤、螨种鉴定
(30)
船舶除鼠、除虫(1000吨以下)
(31)
船舶除鼠、除虫(1000-5000吨)
(32)
船舶除鼠、除虫(5000吨以上)
(33)
船舶卫生检查(3000吨以下)
(34)
船舶卫生检查(3000-5000吨)
(35)
船舶卫生检查(5000吨以上)
(36)
签发船舶卫生证书
(3)
环氧乙烷消毒(3.5M3)(6-12小时)
(4)
环氧乙烷消毒(3.5M3)(12-24小时)
(5)
环氧乙烷消毒(3.5M3)(24小时以上)
(6)
环氧乙烷消毒(每M3)(6-12小时)
(7)
环氧乙烷消毒(每M3)(12-24小时)
(8)
环氧乙烷消毒(每M3)(24小时以上)
(9)
环氧乙烷消毒(每kg)(6-12小时)
(95)
血清菌种毒种等:CHO细胞
(96)
血清菌种毒种等:传代细胞
(97)
血清菌种毒种等:各种细胞(Hela、Ma等)
(98)
血清菌种毒种等:菌种冰冻干燥
(99)
血清菌种毒种等:代冻干细胞、抗毒素
(100)
血清菌种毒种等:各种抗原纯化超速离心
(101)
血清菌种毒种等:高速离心各种材料
(102)
血清菌种毒种等:疫苗冰袋费
(3)
内河临时船民证工本费
(4)
船舶户口簿工本费
32
外地船舶进出港治安管理费
2008年10月23日
33
出海船舶证件工本费
2008年10月23日
(1)
出海船舶户籍牌工本费
(2)
船舶刷号工本费
34
人力三轮车、电动(燃油)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牌证费
具体取消非机动车的类别由各地自行确定
(10)
环氧乙烷消毒(每kg)(12-24小时)
(11)
环氧乙烷消毒(每kg)(24小时以上)
(12)
电离辐射消毒(每kg)
(13)
微波消毒(件)垃圾消毒(M3)废水消毒(吨)尸体消毒(具)
(14)
追踪消毒,预防性消毒(工厂、企业机关等)
(15)
交通工具消毒(小型汽车)
(16)
交通工具消毒(大型汽车)
(56)
医学昆虫标本:常见种幼虫成虫、血吸虫成虫、幼虫、恶性疟原虫、间日疟、螺、喇蛄、蛲虫、钩虫
(57)
医学昆虫标本:少见种幼虫成虫
(58)
医学昆虫标本:螃蟹、蛔虫、囊虫
(59)
医学昆虫标本:血丝虫微丝蚴
(60)
医学昆虫标本:阿米巴原虫、兰氏贾第鞭毛虫、旋毛虫、阳性螺
(61)
医学昆虫标本:鞭虫
(62)
(1)
案件受理费
(2)
案件处理费
43
劳动合同鉴证费
浙财综字〔2003〕140号文件已规定停收
2009年1月1日
44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009年1月1日
教育
45
教师资格认定费
2008年10月23日
46
普通高中会考证书及登记费
2008年10月23日
47
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
2008年12月1日
48
汽车年检地方高等教育费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
65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费
2009年1月1日
交通
66
船员证收费
2009年1月1日
(1)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工本费
(2)
《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3)
《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4)
《船员服务簿》工本费
(5)
《海员证》工本费(含加急办证)
2008年10月23日起已暂停征收
海洋与渔业
29
渔业证书工本费
2008年10月23日
(1)
捕捞日志工本费
(2)
标志牌工本费
(3)
标志旗工本费
公安
30
户籍管理收费
2008年10月23日
(1)
查询户籍、办理户籍证明工本费
(2)
企事业单位以批查询户籍手续费
31
内河船舶证件工本费
2008年10月23日
(1)
内河船舶户牌工本费
(2)
内河船民证工本费
(17)
交通工具消毒(火车)
(18)
交通工具消毒(轮船)
(19)
交通工具消毒(飞机)
(20)
一般衣物消毒
(21)
污染衣物消毒
(22)
饮水消毒,压舱水消毒
(23)
粪便消毒(每蹲位/次)尸骨消毒(具)
(24)
杀灭蚊、蝇、蟑螂、臭虫、跳蚤、老鼠
(25)
杀灭虱子
(26)
厕所灭蝇(成蝇)
(27)
货物灭虫
(28)
2008年10月23日
35
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
2009年1月1日
(1)
登陆证工本费(含船员)
(2)
船员住宿证工本费
(3)
登轮证(长期/临时)工本费
(4)
停留许可证工本费
(5)
搭靠外轮许可证工本费
(6)
搭靠台轮许可证工本费
(7)
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
36
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工本费
2009年1月1日
37
暂住证(卡)工本费
医学昆虫标本:肺吸虫、肝吸虫、三日疟原虫
(63)
医学昆虫标本:猪肉绦虫
(64)
卫生防疫用诊断用品:碘盐监测试剂(每盒10支,含比色板一块)
(65)
卫生防疫用诊断用品:荧光结合IgG
(66)
卫生防疫用诊断用品:乙脑正常抗原
(67)
卫生防疫用诊断用品:百日咳抗原
(68)
卫生防疫用诊断用品:乙肝表面抗原药盒
(37)
蠕虫原虫直接涂片法
(38)
“蠕虫”原虫浓集浮集片,肠吸虫皮试
(39)
肺吸虫抗原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旋毛虫囊包检查(猪、狗、猫等),包囊虫抗体测定,猪囊虫抗体测定
(41)
血吸虫病血清免疫诊断
(42)
血吸虫病皮内试验
(43)
丝虫血片检查
(44)
疟原虫血片检查,疑难血片鉴定,疟疾抗原片
(45)
黑热病病人血清
(46)
血清菌种毒种等:精制抗猫、抗狗、抗兔、抗羊、抗猪、抗牛、抗鸡、抗鸭等荧光血清、EHF免疫荧光血清(直接)高效价兔抗EHF免疫血清,羊抗人IgG荧光血清
(87)
血清菌种毒种等:兔抗鼠荧光血清
(88)
血清菌种毒种等:马抗人IgG-HRP,羊抗兔IgG-HRP,马抗人IgG-F(ab)2-HRP(1:100稀释)
附件:
清理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一、取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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