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002 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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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核电厂场内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xx核电厂场内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迅速、准确的处置险情并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是应急工作的重大挑战,一份完整、全面的应急决策方案可以让应急人员及时获得精准有序的处置思路和流程,提升决策能力以及工作的安全性。

本应急预案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做适当修改,不可完全照搬。

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秦山核电厂在事故情况下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控制事故状态发展,防止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后果或危害,保护环境,保护核电厂,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做好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工作,特制定本应急计划。

1.2 适用范围本应急计划适用于秦山核电厂场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本计划中的“场内”是指具有确定边界的、受秦山核电厂有效控制的核电厂所在区域。

1.3 依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1)《核或辐射应急的干预原则与干预水平》(国防科工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联合颁布:科工委二司[2002]22号)《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应急计划区的划分》(GB/T17680.1-1999)《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GB18871-2002)《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86)《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HAD002/05)1.4 相关文件《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的标准格式与内容》(EJ/T 557-91)2 核电厂及其环境概况(略)3 应急计划区3.1 建立应急计划区的原则本应急计划区是秦山核电基地统一的应急计划区。

根据《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应急计划区的划分》(GB/T 17680.1)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秦山核电基地统一的应急计划区。

3.2 应急计划区的源项3.2.1 源项秦山核电厂在应急计划区划分时采用了美国WASH—1400中反应堆安全与研究(RSS)推荐的压水堆型核电站严重事故源项。

核电站事故应急规章制度细则

核电站事故应急规章制度细则

核电站事故应急规章制度细则核动力发电厂是目前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一种基于核反应堆的电力生产工艺。

虽然核电具有高效率、低碳排放等优点,但也面临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在核电站运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则要依靠完善的应急规章制度来应对和解决。

本文将探讨一下核电站事故应急规章制度的细则。

事故应急规章制度的建立是核电站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首先,核电站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这一机构应包括应急指挥部、监测与预警部门、救援与救治部门等。

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各部门的行动,监测与预警部门负责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救援与救治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援和伤员救治。

这些部门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协同配合机制,以保证事故应急处理的高效有序。

其次,应急规章制度要明确事故级别和相应的应对措施。

核电站事故级别通常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标准划分为国际核事故事件分级(INES):1级为异常(设备未完全完好),2级为事故(出现泄漏、辐射散出等),3级为严重事故(出现核燃料部分熔化),4级为重大事故(局部放射性物质泄漏),5级为严重事件(放射性物质扩散),6级为重大事件(有限扩散),7级为重大事故(核燃料完全熔化)。

根据不同级别的事故,在应急规章制度中要规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事故现场封控、人员疏散、辐射监测、救援行动、医疗救治等。

此外,针对核电站事故应急,应制定详细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一旦核电站发生事故,相关部门和媒体应及时发布事故的基本情况、损失评估、应急措施等信息,以便公众了解事故的进展和可能的影响。

同时,应制定规定,禁止未经授权的个人和机构发布与事故相关的虚假、夸大或恶意解读的信息,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恐慌。

最后,应急规章制度还应包括事故后的恢复与教训总结。

一旦核电站事故得到控制,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教训,提出改进远方,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同时,应恢复核电站的运行,保证其正常的发电能力,并与其他核电站共享事故教训和经验,提升全行业的安全水平。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附件5《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核安全导则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现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1-2010)、《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HAD002/06-1991)、《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7-2010)自发布以来,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场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监督管理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通过多年的核应急工作实践,我国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在上述导则发布后,我国制定和发布了若干与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技术文件,特别是随着2016年《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16)、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发布,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提出了与上述导则在某些方面不同或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上述导则存在某些不足。

与此同时,国际上对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提出了若干新要求。

为使核安全导则与我国已发布的核应急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保持一致,更加符合我国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特点,满足核应急工作新需求,同时也尽可能反映国际上相关领域新变化和新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开展了本次导则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国家核应急预案》三、修订工作思路(一)适应我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全面调整三个导则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不适应的内容,借鉴了《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设施设计准则》(NNSA-HAJ-0001-2017)及《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计划标准审查大纲》(NNSA-0180)中的相关规定。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2.04.24•【文号】国核安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6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的相关要求,我局编制了《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应按照分工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

附件: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核安全局)一、目的为规范我国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并促进经验反馈活动的有效开展,增进核电厂运行经验和信息的交流、共享与应用,共同确保中国核电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核电厂首次装料至退役的整个运行阶段的运行经验反馈和信息交流活动。

三、依据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HAF001);(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四)《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及其导则;(五)《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及其导则等。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本办法规定的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地区监督站、核电厂营运单位及其他技术支持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各单位职责如下:(一)国家核安全局职责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制定、发布并进行修订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技术文件;2.组织编制监管部门的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规划和计划,审查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报告等文件;3.策划、组织和协调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各项活动,定期组织召开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会议;4.组织收集、分析、发布必要的经验反馈信息,并发布监管要求;5.组织收集、分析核电厂运行安全性能指标数据,评价核电厂安全状况,并结合运行核电厂的运行状况,确定监管重点,发布监管要求;6.组织对运行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相关重大事件及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价;7.组织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8.对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活动进行专项检查,指导、监督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体系的有效运转。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活动,以及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这些活动的审评和监督。

第三条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进行审评、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法律与法规。

(三)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认可或批准的文件以及发布的其他指令。

第四条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减轻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应急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与审评第五条在核电厂不同阶段对核电厂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一)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分析推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地理特征及其他环境特征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二)设计阶段在核电厂设计阶段,应对核电厂事故状态(包括严重事故)及其后果作出分析,对厂内的应急设施、应急设备和应急撤离路线作出安排。

在初步安全分析报告(PSAR)有关运行管理的章节中,应提出应急计划的初步方案,其内容包括应急计划的目的、依据的法规和适用范围,营运单位所设置的应急组织及其职责的框架,应急计划区范围的初步测算及其环境(人口、道路、交通等)概况,主要应急设施与设备的基本功能和位置,撤离路线。

相关资料可引用PSAR的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

(三)建造阶段若新建核电厂厂址的邻近已有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则新建核电查供应云单位应针对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在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准备程序并进行适宜的应急准备。

如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发生意外事故影响场外时,新建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装料前阶段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应作为独立文件,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批,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进行装料前的应急演习。

HAD002-07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

HAD002-07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

HAD002/07核安全导则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国家核安全局二OO八年八月目录1引言2应急计划的制定3应急组织4应急状态及应急行动水平5应急计划区6应急设施和应急设备7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8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9应急响应能力的维持10记录和报告附录Ⅰ名词解释附录II核燃料循环设施场内应急计划的格式和内容简述 附录III核燃料循环设施场内应急计划执行程序目录清单及内容简述附录IV用于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计划的参考事故附录V应急行动水平的实例1引言1.1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核安全法规文件制定本导则,目的是为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以下简称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制定应急计划、进行应急准备及事故时开展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指导。

并为对这类应急计划的审查提供依据。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营运单位在制定应急计划及开展应急响应行动时,可以不采用本导则推荐的方案和方法,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部门证明其所采用的方案和方法具有不低于本导则的安全水平。

1.2范围本导则适用于除核反应堆外的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包括铀矿冶、转化、同位素分离、元件制造、燃料后处理设施,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以及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营运单位应急计划的审评。

本导则对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应急计划的制订提出了基本要求;对营运单位应急计划的内容与编写格式以及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能力的维持提出了比较详细的指导性建议;此外,还对应急计划实施程序的编制提供了指导原则。

对于不同类型的核燃料循环设施,由于它们加工、处理或贮存的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数量、物理化学形态、核素组成、放射性活度和特性等差别颇大,它们的工艺技术、工程安全设施和运行方式等亦各有特点,从而使它们之中潜在的核事故的性质及其辐射后果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差别。

因此,对它们的应急计划、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HAF002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HAF002
• (二)场区,是指由核电厂管理的区域。 • (三)应急计划区,是指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
定有核事故应急计划、并预计采取核事故应急对 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 • (四)烟羽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放射性烟云引起 的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 (五)食入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食入放射性污染 的水或者食物引起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200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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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方案(预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部应当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计 划,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报国务 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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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场外应急计划的内容
(一)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
(二)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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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准备
–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 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 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
–应急计划包括场内、场外和国家核 事故应急计划。各级核事故应急计 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200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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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章 总则
• 目的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 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 适用范围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 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 应急管理工作。
• 管理方针
– 第三条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 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2012修正)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2012修正)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2012修正)【法规类别】核设施管理【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7.26【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保障公众的健康及安全,根据国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及应急管理适用本条例:(一)核电厂、核热电厂;(二)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三)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四)核辐照装置;(五)可能或已经失散到环境中对环境和周围公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

第三条对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实行安全第一,从严管理,严防核事故发生的方针;对核事故应急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积极兼容,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省的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以下简称“省核管理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全省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规则;(三)对上报国家审批的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分析报告和事故应急计划等提出意见,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四)组织或参与对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中的应急及预防设施、设备进行审查或验收;(五)协助国家对本条例第二条(一)至(三)项规定的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第二条(四)至(五)项规定的民用核设施发生的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与地方之间涉及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的纠纷;(七)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场外应急计划;(八)对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申请设置规划限制区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九)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宣传教育;(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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