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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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安全管理

中国核安全管理

(续) HAD101/07《核电厂厂址查勘》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8《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9《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10《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事件》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11《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12《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核动力厂系列包括3个规定和一个附件: 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103/01《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 堆管理》
核 动 力 厂
通 用
研 究 堆
核 燃 料 循 环 设 施
放 射 性 废 物 管 理
核 燃 料 管 制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监 督 管 理
放 射 性 物 质 运 输 管 理
射 线放 装射 置性 放同 射位 防素 护与 条 例
通用系列包括了2个条例、3个实施细则、4个实 施细则附件和1个规定:
二、中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为宪法、法律、法规和 部门规章四个层次,其中法律层次的文件由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法规层次的文件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核安全局可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在核安全 的法律法规方面,目前可划入法律层次的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但此法律远 远不能覆盖核安全管理的主要方面,因而我国的 核安全管理在法律层次的基础上尚不完备(根据 各国实践,应制定核安全法或原子能法等)。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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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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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的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及其监督-核事故应急状态、应急行动水平及应急响应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及其监督-核事故应急状态、应急行动水平及应急响应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及其监督-核事故应急状态、应急行动水平及应急响应[单选题]1.我国将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级。

A.2B.3C.4D.5参(江南博哥)考答案:C[单选题]2.我国将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四级,()是总体应急。

A.应急待命B.厂房应急C.场区应急D.场外应急正确答案:D[单选题]3.核动力厂的应急计划都是按四个应急状态制定的。

其他核设施则根据其具体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可能不涉及()状态。

A.应急待命B.厂房应急C.场区应急D.场外应急正确答案:D[单选题]4.出现可能危及核动力厂安全的某些特定工况或事件,表明核动力厂安全水平处于不确定或可能有明显降低的应急状态称为()。

A.应急待命B.厂房应急C.场区应急D.场外应急正确答案:A[单选题]5.宣布应急待命后,核动力厂有关工作人员处于()状态。

A.待命B.戒备C.准备D.响应正确答案:B[单选题]6.当核电厂发生某些特定工况可能导致紧急状况时,就应发布()的通知。

但此时尚有时间采取预防性的和积极的措施来防止紧急状况的发生或减小其后果。

A.应急待命C.场区应急D.场外应急正确答案:A[单选题]7.当核动力厂的安全水平有实际的或潜在的较大的降低,但预计事件的后果仅限于场区的局部区域,不会对场外产生威胁。

核动力厂应进入()状态。

A.应急待命B.厂房应急C.场区应急D.场外应急正确答案:B[单选题]8.当紧急状态的评价表明放射后果可能仅限于核动力厂场区的局部区域时,应宣布(),这种紧急状况可能引起安全系统自动动作,也可能要求运行人员采取纠正行动。

A.应急待命B.厂房应急C.场区应急D.场外应急正确答案:B[单选题]9.核动力厂进入厂房应急状态,营运单位应按照通知程序向()报告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A.主管部门B.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C.地方政府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D[单选题]10.核动力厂的工程安全设施可能严重失效,安全水平发生重大降低,事故后果扩大到整个场区,但除了场区边界附近,场外放射性照射水平不会超过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应进入()状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25•【文号】国核安函[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的函(国核安函〔2006〕18号)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要求,2006年3月27日-29日,我局组织检查组对你单位的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报告印发你单位。

请根据检查报告中提出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核设施的安全。

附件: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检查单位名称:国家核安全局受检单位名称: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检查日期:2006年3月27日至29日一、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四)《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五)《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六)《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二、检查活动国家核安全局检查组对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和辐射防护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检查采用文件检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

检查组听取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关于新法规、标准发布实施后的宣贯和落实情况,辐射防护大纲的执行情况,辐射防护及应急组织机构、应急与辐射防护人员培训及对原有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的汇报;查阅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的应急计划、辐射防护大纲、辐射防护管理规程、核设施的安全分析报告、个人剂量监测记录、环境监测记录、流出物监测记录、仪器仪表设备的监测标定记录、使用管理及操作规程、应急实施程序、培训记录等相关文件;并对现场的应急通讯系统、应急电源、应急标志、辐射分区、卫生出入口、通风系统、辐射监测报警系统和辐射防护用品进行了检查和核实,同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对话。

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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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活动,以及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这些活动的审评和监督。

第三条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进行审评、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法律与法规。

(三)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认可或批准的文件以及发布的其他指令。

第四条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减轻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应急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与审评第五条在核电厂不同阶段对核电厂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一)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分析推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地理特征及其他环境特征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二)设计阶段在核电厂设计阶段,应对核电厂事故状态(包括严重事故)及其后果作出分析,对厂内的应急设施、应急设备和应急撤离路线作出安排。

在初步安全分析报告(PSAR)有关运行管理的章节中,应提出应急计划的初步方案,其内容包括应急计划的目的、依据的法规和适用范围,营运单位所设置的应急组织及其职责的框架,应急计划区范围的初步测算及其环境(人口、道路、交通等)概况,主要应急设施与设备的基本功能和位置,撤离路线。

相关资料可引用PSAR的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

(三)建造阶段若新建核电厂厂址的邻近已有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则新建核电查供应云单位应针对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在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准备程序并进行适宜的应急准备。

如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发生意外事故影响场外时,新建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装料前阶段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应作为独立文件,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批,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进行装料前的应急演习。

在运行开始前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做好全部应急准备。

新建的核电厂只有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被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料。

(五)运行阶段在整个核电厂运行阶段,应急准备应做到常备不懈;应急状态下需要使用的设施、设备和通信系统等须妥为维护,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应定期进行核事故应急演习和对应急计划进行复审和修订。

在核电厂出现应急状态时,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及时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与场外应急机构协调配合,以保证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六)退役阶段在核电厂退役报告中应有应急计划的内容,说明在退役期间可能出现的应急状态及其对策,考虑待退役的核电厂可能产生的辐射危害,规定营运单位负责控制这些危害的组织和应急设施。

在退役期间一旦发生事故,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以保证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六条应急计划及其实施程序的制定(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场内应急计划和相应的实施程序。

应急计划应根据核电厂可能发生的事故(包括设计基准事故和严重事故)及其对厂内、外的辐射影响以及核电厂厂址周围的自然条件和设备经济特征等制定。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其场内应急计划,编写相应的应急计划实施程序。

实施程序清单应列入应急计划中。

(二)应急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概述核电厂营运单位的运行组织和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急组织负责制定应急计划和进行应急准备,统一指挥在应急状态下的应急响应,并负责与国家核安全部门及场外应急机构联系。

2、应急状态、干预水平和应急行动水平应描述各应急状态的基本特征和不同应急状态下拟采取的应急响应行动,提出各种应急防护措施下使用的干预水平。

应根据核电厂的设计特征和厂址特征提出应急行动水平。

在申请首次装料批准书时,提出初步制定的应急行动水平;在申请运行许可证时应提交修订后的应急行动水平供审评。

3、应急设施和设备列出应设置的主要应急响应所配置的设备等。

主要的应急设施包括控制室、辅助控制点、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技术支援中心应能获得核电厂的重要安全参数、厂内及其邻近地区的辐射状况,具有向国家核安全部门进行通信联络、实时在线传输核电厂重要安全参数的能力,以及与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应急机构进行通信联络的能力。

4、应急响应行动和防护措施应规定各应急状态下的通知(通知场内应急部门及人员,国家核安全部门,场外应急机构)与报告、启动应急组织、开展评价工作、采取纠正及补救行动和采取防护行动的决策及其实施的方法和程序。

5、应急终止和恢复应规定应急终止的条件、批准和发布程序,并概述应急终止后采取的行动、主要恢复措施和实施恢复活动的组织。

6、应急能力的维持为了维持营运单位的应急响应能力,需规定进行应急培训、应急演习和对应急准备的监查、检查等活动的内容。

应概述应急培训大纲,明确规定培训的对象、要求、类型、教材、设备、频度、教员和记录等内容。

在首次装料前应对所有应急人员(包括应急指挥人员)进行一次和在运行寿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与他们预计要完成的应急任务相适应的培训和考核。

应急演习包括厂内应急组织的单项演习(练习)、综合演习和与厂外应急机构的联合演习,练习可以是演习的一个组成部分。

综合演习至少每2年一次;联合演习按有关规定进行;练习至少每年一次,对通信和数据传输的练习要求更高的频度。

应制定演习计划,计划中包括专门为演习或练习设计的合理的事故情景。

综合演习计划及其事故情景设计应事先提交国家核安全部门。

7、场内、外应急计划的协调场内应急计划应和场外应急计划相互补充和协调;应对可能的事故估计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数量,并提供相应的实施公众防护措施的内容和方法。

(三)应急计划的格式和内容应按有关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条营运单位的应急组织应根据应急演习和练习的结果、核电厂实际发生的事件或事故的经验、核安全法规要求的变更、设施和设备的变动以及技术的进步等,对应急计划和实施程序进行定期、不定期复审和修订。

营运单位应至少每二年一次对应急计划进行修订,经修订后的应急计划必须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备案。

应急人员替代表内记录的各项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和报告。

第八条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营运单位申请核安全许可证件时提交的文件中关于应急准备、应急计划的有关内容进行的审评:(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厂址部分的评价确定该厂址对实施应急计划和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审查厂址周围的人口密度和分布(特别是可能影响采取应急措施的特殊人群组情况)及其在核电厂预计寿期内的变化,特殊的地理特征,周围经济、工业、农业、生态和环境特征。

审评结论作为《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内容之一。

(二)对应急计划初步方案的审评审查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中有关应急计划的初步方案的资料是否足够,是否满足本实施细则中第五条第(二)款的要求。

评价应急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配置的合理性,应急计划初步方案的适宜性,应急计划区范围和撤离路线的设计是否满足要求。

(三)对应急计划的审评审查申请者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评价该计划是否能保证在事故情况下采取及时的和后续的适宜的防护措施,包括应急计划所考虑的事故范围是否正确,应急行动水平是否反映核电厂的具体情况,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计划与核电厂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的场外应急计划是否协调一致。

第三章对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监督第九条在核电厂运行期间,国家核安全部门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状况执行应急响应的能力进行监督。

监督的方式为日常的和例行的检查,检查的主要项目包括对应急组织、应急人员、程序、设施和物资以及对来自厂外的技术支援的检查,验证和检查是否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和应急计划的要求、是否做到常备不懈。

检查项目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应急组织。

检查营运单位的应急组织是否符合应急计划的要求,是否保持高效、快速的应急响应能力,检查与国家核安全部门、场外应急组织联系的组织、人员、条件及程序。

(二)应急状态分级和应急行动水平。

检查营运单位的应急状态分级准则和应急水平以及有关人员对这些文件的熟悉情况。

(三)应急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检查应急人员具有完成应急响应的能力和知识,包括检查重要岗位应急人员连续24小时的应急能力,应急人员花名册,应急人员及时获得通知的手段及程序,应急人员对自己在应急状态下职责及与其他应急人员的配合关系(包括与场外应急组织的人员的协调关系)的了解和所配备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应急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及其有效性等。

(四)应急设施和设备。

各种重要应急设施、应急设备、通信系统和器材是否齐备及其维护状况,是否保持随时可启用的状态。

(五)应急实施程序。

检查营运单位是否有完善的应急计划实施程序及其可操作性,是否符合最新情况。

(六)应急演习。

检查营运单位制定和执行的应急演习计划,派核安全监督员现场监督在核电厂装料前和运行期间所进行的综合演习和联合演习,作出评价,并跟踪已发现的缺陷是否得到纠正。

(七)记录和报告制度。

(八)其他监督项目。

对应急准备的监督可以与其他核安全例行检查联合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第十条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营运单位应急准备的核安全监督的方法及其对营运单位的要求等,执行核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为保证与国家核安全部门通信联络的及时可靠,营运单位应向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通信器材)。

第十一条在应急响应期间,国家核安全部门应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西哪个应活动和应急决策及其与场外应急组织的协调和提出的或采取的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必要时进行干预;审查终止厂房应急状态及以上应急状态的条件。

在应急状态结束后,审查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后续行动和恢复活动,调查出现事故的原因和事故后果,评价营运单位对事故后果的分析,确定核电厂恢复运行、重新取证或退役。

第四章记录和报告制度第十二条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做好运行状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的年度计划,并对有关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和存档工作。

根据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提交应急准备工作的年度计划报告和上年度的总结报告。

(一)应急准备工作的年度计划博爱高的内容主要包括:1、应急培训和演习的计划与内容;2、应急设备的维护计划和预计的可能变更;3、有关应急文件的修订计划等。

(二)应急准备工作的年度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应急培训和演习内容、参加人员和取得的效果等;2、应急设施、设备、通信系统和给类应急器材的清单、状况、标定以及检查维修的结果。

(三)运行事件通告和报告,按核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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