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
核能发电厂事故应急预案

核能发电厂事故应急预案核能发电厂是一种以核反应作为能量来源的发电厂,其具有经济、环保等优点,被认为是一种清洁能源。
然而,核能发电厂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一旦事故发生,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
一、事故应急预案的必要性核能发电厂事故是一种高风险、高危险的事件,一旦发生,其影响范围广泛、后果严重、持续时间长。
能够对这种事故迅速做出反应,有效应对,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
正因为如此,建立科学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显得尤为必要。
二、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的原则(一)综合性原则。
事故应急预案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制定综合性的预案,使其适用于各种应急事件。
(二)科学性原则。
预案制定应基于科学、准确、可靠和有效的数据和信息,确保预案内容的科学性。
(三)可操作性原则。
预案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应急人员和设备的操作要求,以及应急措施的可操作性。
(四)实效性原则。
预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应急预案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发挥应有的效果。
三、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程序(一)确定责任部门。
根据各部门职责和职能,明确应急预案编写责任部门。
(二)编写工作计划。
编制应急预案编写计划,确定编写时间、任务分工、编写方式等。
(三)收集信息。
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听取专家意见以及举行应急演习等方式,收集信息和数据。
(四)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和数据,制定应急预案。
预案应包括灾害类型、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措施和装备、救援措施和装备、应急人员培训、演练和评估等内容。
(五)审核完善。
经预案编写责任部门审核、专家评审、抽查检查等程序后,完善应急预案内容,确保其科学、实用、可行。
(六)发布和宣传。
完成应急预案编写后,及时对内发布,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相关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和演习。
四、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执行(一)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明确组织机构,成立应急管理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人员和物资的配备充足。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活动,以及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这些活动的审评和监督。
第三条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进行审评、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法律与法规。
(三)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认可或批准的文件以及发布的其他指令。
第四条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减轻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应急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与审评第五条在核电厂不同阶段对核电厂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一)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分析推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地理特征及其他环境特征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二)设计阶段在核电厂设计阶段,应对核电厂事故状态(包括严重事故)及其后果作出分析,对厂内的应急设施、应急设备和应急撤离路线作出安排。
在初步安全分析报告(PSAR)有关运行管理的章节中,应提出应急计划的初步方案,其内容包括应急计划的目的、依据的法规和适用范围,营运单位所设置的应急组织及其职责的框架,应急计划区范围的初步测算及其环境(人口、道路、交通等)概况,主要应急设施与设备的基本功能和位置,撤离路线。
相关资料可引用PSAR的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
(三)建造阶段若新建核电厂厂址的邻近已有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则新建核电查供应云单位应针对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在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准备程序并进行适宜的应急准备。
如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发生意外事故影响场外时,新建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装料前阶段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应作为独立文件,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批,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进行装料前的应急演习。
国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应急预案

国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应急预案1 总则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我国其他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辐射事故和其他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 技术基础应急状态分级核电厂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
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
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
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场外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
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其他核设施其他核设施的应急状态一般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
潜在危险较大的核设施可能实施场外应急。
应急计划区划分核电厂应急计划区划分为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
前者针对放射性烟羽产生的直接外照射、吸入放射性烟羽中放射性核素产生的内照射和沉积在地面的放射性核素产生的外照射;后者则针对摄入被事故释放的放射性核素污染的食物和水而产生的内照射。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截至2000年12月31日)Ⅰ. 国家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Ⅱ. 国务院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Ⅲ. 部门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1)(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9.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0.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第3号令发布)12.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14.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5.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6.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7.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8.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9月6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9.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月27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20.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1986年4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1.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2.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GB4792-84)(1984年12月1日卫生部发布)24.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25号部长令卫生部1992年发布)25.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38号部长令卫生部1994年发布)26.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52号部长令卫生部1988年发布,1997年修订发布)27.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4月2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28.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199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29. 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1985年卫生部发布)30.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1992年卫生部发布)31. 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公众防护的干预和导出干预水平(1995年卫生部发布)32.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准则(GB12788-91)Ⅵ. 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通用系列1.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1)(1989年8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 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HAD002/02)(1990年5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批准发布)3.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HAD002/03)(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4.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HAD002/04)(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HAD002/05)(1992年6月24日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7.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003/02)(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8.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9.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HAD003/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0.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HAD003/05)(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2.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7)(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4.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9)(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5.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10)(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6. 核应急导则—严重事故应急后期的防护措施和恢复工作决策(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7. 核应急管理技术文件—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核动力厂系列18.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1)(1994年4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地震局批准发布)1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HAD101/02)(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HAD101/03)(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1.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1/04)(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HAD101/05)(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3.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06)(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4. 核电厂厂址查勘(HAD101/07)(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5. 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8)(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6. 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9)(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7.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现象(HAD101/10)(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8. 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D101/11)(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9.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HAD101/12)(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0. 核电厂设计中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1)(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1.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2)(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2.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HAD102/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3. 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HAD102/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4.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2/05)(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5.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HAD102/06)(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6.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07)(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7.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HAD102/08)(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8.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输热系统(HAD102/09)(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9.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HAD102/10)(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0. 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1.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2.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HAD102/13)(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3. 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HAD102/14)(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4. 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HAD102/15)(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5.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1)(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6.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2)(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7. 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HAD103/03)(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8.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HAD103/04)(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9. 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HAD103/05)(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0.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6)(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1.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07)(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2. 核电厂维修(HAD103/08)(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3.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HAD103/09)(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4.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HAD301/02)(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5.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运行(HAD301/03)(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6.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HAD301/04)(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57. 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HAD401/01)(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8.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HAD401/02)(1997年1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9.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HAD401/03)(1997年2月1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0.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1.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HAD401/05)(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2.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HAD401/06)(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核材料管制系列63.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HAD501/02)(1998年4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信息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的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核电质量保证(10课间)

1986.10
1986.10 1988.1 1986.10 1987.4 1986.10 1988.1
10)HAD003/10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1989.4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2个导则
1)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 1994
2)HAD101/0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
1)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2)HAD003/02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 1099.10 1989.4
3)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4)HAD003/04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5)HAD003/05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 6)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7)HAD003/07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 8)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9)HAD003/09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1)质保是质保部和质保人员的事;
2)通过检查和验收后,有问题与我无关; 3)实际工作中,领导最重视最关系的还是进度; 4)程序多太繁琐,没必要; 5)无视核质保的管理成本; 6)程序执行力差; 7)纠正预防措施不普遍; 8)不符合项多就是质量不好; 9)低价中标,忽视相关方利益; 10)核安全文化水平较低。
国家技术标准
国家技术标准属于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与核安全直接有关的标准,
应在报批之前送国家核安全局审查。 由于我国核电起步较晚,目前与核安全有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很不 完善,因此,一般都采用国际公认的与核安全有关的国际标准,如: ASME、RCC、IEC、IEEE 标准等。 国内核工程行业技术标准主要有EJ、GB系列标准。
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维护、退役的质量,通过对核电厂各阶段各项工作 的有效管理降低(核)安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