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

电子档案出入库管理制度

电子档案出入库管理制度

电子档案出入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出入库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单位组织的电子档案出入库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子档案出入库管理应坚持便民利企、规范有序、安全高效、保密可控的原则,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合理管理和规范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电子档案出入库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机密性,保障电子档案资料的正常流转和安全利用。

第五条电子档案出入库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档案出入库管理制度,加强电子档案出入库管理工作,保障电子档案安全。

第七条电子档案出入库管理制度的具体细则由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电子档案出库管理第八条电子档案出库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确保出库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电子档案出库应当按照相关手续和规定进行,经过申请、审批、备案等程序,并有相应的出库单据和记录。

第十条出库管理人员应当核对出库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出库文件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出库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出库管理制度进行包装和封装,确保文件的安全运输和安全保存。

第十二条出库文件的配送和交接应当严格按照出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出库管理人员应当在出库管理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库文件的配送和交接工作,确保文件的正常流转和使用。

第十四条出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出库文件的日常保管和管理工作,确保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电子档案入库管理第十五条电子档案入库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确保入库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电子档案入库应当按照相关手续和规定进行,经过申请、审批、备案等程序,并有相应的入库单据和记录。

第十七条入库管理人员应当对入库文件进行严格核对和检查,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入库文件应当按照入库管理制度进行包装和封装,确保文件的安全入库和安全保存。

档案移交接收制度

档案移交接收制度

档案移交、接收制度
一、档案馆工作人员要按《xx大学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督促各立卷部门和课题组按要求及时移交档案,并认真做好分管类别档案的接收工作。

二、各立卷部门应将各自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或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分类组卷,经检查合格后按时向档案馆移交。

三、为保证移交进馆档案的质量,档案馆有关人员应对立卷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进行立卷业务指导,并在档案移交时,对归档材料进行案卷质量检查,对于不合格的归档材料提出改正要求,由立卷人改正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四、接收入馆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应归档的电子档案应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检验;
②文件按其内容的联系,合理整理、立卷;
③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五、党政类和能按自然年度归档的各门类档案在次年六月底以前归档;教学类和能按教学年度归档的各门类档案在当年寒假前归档;科研项目和基建项目在完成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

人物类档案,由本人整理后可随时归档。

六、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必须当面认真清点,做到移交清册中的档案数量与实际
数量一致。

立卷人需同时提交“移交目录”一式二份,经档案馆人员验收后,双方签字,各执一份。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电子档案移交的内容和方式
1. 移交单位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电子档案:电子文件、元数据、检索工具、文件格式说明等。

2. 移交单位应将电子档案按照规定格式整理和打包,并在移交清单中详细列明档案名称、数量、大小、存放位置等信息。

3. 移交单位应将电子档案以数据传输或移动存储设备的方式进行传递,确保数据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性。

三、电子档案接收的验收和管理
1. 接收单位应在接收到电子档案后,及时进行验证,确认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2. 接收单位应将验证的结果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并及时通知移交单位,要求移交单位对存在问题的电子档案进行整改。

3. 接收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接收到的电子档案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保障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的监督和评估
1. 相关部门应当对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定期对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推动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上海市“一网通办”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一网通办”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一网通办”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范本市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类型的电子档案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档案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网通办”电子档案是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凭证,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

将电子档案管理纳入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流程。

(二)全程管理。

根据电子档案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严密、完整的管控体系,对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中应归档电子文件的收集与采集、归档与整理、保存与利用、移交与接收等,实行全程管理。

(三)方便利用。

充分发挥电子档案高效、便捷的优势,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中电子档案分层次、分类别、按需求、按权限的共享利用。

(四)确保安全。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四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负责管辖范围的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中电子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承担“一网通办”电子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市大数据中心在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下,建设和完善“一网通办”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三条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五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范围,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第七条属于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第二章电子档案的移交第八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目录文件应与电子档案一并移交,并与电子档案建立关联关系,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1。

(二)电子档案有纸质等异质载体的,应当在目录文件中记录相关信息,异质载体的移交时间、整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现有的档案移交规定执行。

(三)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一般应当解压缩后移交。

(四)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备份保存至少5年。

第九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十条电子档案的移交类型和格式要求:(一)文书类。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总4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电子技术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建立、健全公司电子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公司的技术档案,充分发挥电子技术档案在企业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公司各部门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2.公司技术职能部门要把技术档案工作纳入本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中,保证其技术文件材料的积累,达到收集齐全、整理系统,并按制度及时归档。

3.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技术档案的基本原则,公司工程部设立档案室,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

工程部档案室在主管部长的直接领导下,集中、统一管理全公司的生产、开发、质量、设备、基建等技术档案。

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工作,达到全公司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归档范围本公司技术档案是指各技术职能部门(包括项目部、分公司)在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基建等技术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等技术资料以及外来的图纸、资料、外购的标准、图书等。

三、管理部门1.工程部资料室是工程档案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或参与制定电子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对项目部工程资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做好公司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4)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工程资料向有关档案机构的移交工作。

(5)承担技术文件资料的接收、复制、借阅、发放和建档,提供技术资料为全公司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服务。

2.档案管理人员职责:(1) 认真贯彻公司技术档案工作的要求,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积极主动地为设计开发、生产、服务提供技术资料。

(2) 做好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的接收、分类、编目、登记、保管、复制、借阅、发放、鉴定、统计等工作。

(3) 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 严格执行技术档案的保管、借阅、发放制度。

(5) 保持档案室内整洁、卫生、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提出复制。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保存国家历史记录,推进社会信息化进程,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定义】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电子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归档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三条【工作原则】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全程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要求和效力】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确保电子档案符合以下要求:(一)来源可靠。

由合法、明确的形成者,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业务事务活动中产生,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形成、办理、归档、移交等系统安全可控;(二)程序规范。

形成、办理、归档、移交、接收、保存、利用、鉴定、销毁等全过程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并且准确记录、可追溯;(三)要素合规。

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拒绝电子档案的合法合规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基础保障】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备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立管理机制、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体系、人才队伍,满足电子档案管理的实际需求。

第六条【安全保密】电子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密码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档案主管部门职责】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制度,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培养专门人才,推动电子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确保电子档案,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制定本办法。

,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第二条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第三条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第四条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第五条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安全可用;全的要求。

..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范围,参照国家和第六条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本市有关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年内5第七条属于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可以适当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延长移交时间。

电子档案的移交第二章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第八条(一)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目录文件应与电子档案一并移。

1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交,并与电子档案建立关联关系,应当在目录文件中记电子档案有纸质等异质载体的,(二)整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现异质载体的移交时间、录相关信息,有的档案移交规定执行。

压缩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三)的电子档案一般应当解压缩后移交。

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备份保存(四)年。

5至少..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第九条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电子档案的移交类型和格式要求:第十条(一)文书类。

文书类电子档案的正本、定稿、文件处理单电子公文的电子以及确有必要保存的重要修改稿等齐全、完整;、公文版式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印章齐全、完整,)要求。

电子公文的正GB/T 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本、定稿、公文处理单应以符合《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等版式文档格式移交;集中PDF)的OFD、求》(DA/T 47-2009等流式DOC记录修改痕迹以及确有必要保存的重要修改稿可以文件格式移交。

等通用格式移交,电子档案应当采用DWGCAD(二)科技类。

其他科技类电子档案的移交格式参照文书类电子档案执行。

移交的专业类电子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三)专业类。

带有计第二批专业档案基本目录所列内容。

本市颁布的第一批、如人算功能的电子表格或以数据库形式存在的专业类电子档案,等跨平台通用格式移XML口、环境、农业等各种普查数据,可以以数据库形式移交的专业类电子档案交,或直接以原格式移交。

DA/T (《档案关系型数据库转换为XML文件的技术规范》应当符合)的要求。

201457—..(四)音像类。

音像类电子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类客观地记录本单位移交的音像类电子档案应能系统、电子档案。

主要场景等。

主要人物、的重要职能活动,以及活动的主要内容、格式,其可交换图或RAWJPEG照片类电子档案应当采用、TIFF万。

录音类)信息应保存完整,像素数不低于300像文件(EXIF重要或珍贵的录音WAVE文件格式移交;电子档案应当采用MP3、。

44.1KHz类电子档案采用WAVE格式移交,音频采样率不低于格式移交,视频编码格MP4MPG、、录像类电子档案应当采用AVI。

等标准,比特率不低于8MbpsMPEG-4式符合MPEG-2、移交的电子档案元数据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五)元数据。

《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并符合采用XML格式移交,生成,DA/T 54)、《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 46-2009)等标准规范要求。

—2014文书类电子档案的形成办理过程元数据至少包含处理人员、处理机构、处理时间、处理意见等元数据元素。

电子属性元数据至少包含电子文件号、格式信息、计算机文件名、计算机文件大小、信息系统描述、在线存址、离线载体编号等元数据元素。

电子签名元数据至少包含签名时间、签名人、签名结果、证书、证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还应包签名算法描述等元数据。

书引证、含摄影者、时间、组题名、文字说明、文件格式、开放状态等元..录像类电子档案的元数据方案参照照片类电子档案。

录音、数据。

科技类、专业类电子档案的元数据方案参照文书类电子档案。

(六)目录文件。

目录文件存放有关档案的目录信息,目录根据电子档案具体归档方式进行文文件与每份电子档案相对应,件级描述或案卷级描述,每个条目中包括顺序号、电子文件号、题名、责任者、日期、密级、保管期限、载体编号、参见号、备格式移交,各要素应符合《文书类注等内容。

目录文件采用XML《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等标准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规范要求。

档案移交单位在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第十一条移交电子档案的整理编应当对电子档案进行整理编目。

案之前,目要求一般如下:(一)按照进馆要求对移交的电子档案进行分类、排序和编号。

(二)实行电子档案与其他载体档案“双套制”移交的,电并通过电子文件号、单独整理,子档案应当与其他载体档案区分,参见号等元数据与其他载体档案建立对应关系。

同一全宗内电子档案按照“类别-年度-保管期限”(三)分类整理。

..(四)一组关系密切的文书类电子档案应排列在一起。

文书类电子档案的电子文件号采用“全宗号-类别代码·年度-保管期限代码-机构代码-件号·子件号”的方法标识,并确保编号的唯一性。

(五)一组关系密切的数码照片应排列在一起。

每张数码照片均应编写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由、拍摄者等要素。

照片类电子档案的电子文件号采用“全宗号-类别代码·年度-保管期限代码-照片组号·张号”的方法标识,并确保编号的唯一性。

(六)一组关系密切的录音或录像类电子档案应排列在一起,并配以主要内容、形成时间、时长(分钟)、形成者等相应信息的文字说明,电子文件号参照照片类电子档案的标识方法。

(七)科技类电子档案按照本条第三款要求进行整理,再按照项目、结构、阶段或台(套)等分类,电子文件号采取:“全宗号-类别代码·年度-保管期限代码-项目(结构、阶段或台、套)代号—件号·子件号”的方法标识,并确保编号的唯一性。

(八)移交目录。

列入移交范围的每件电子档案,均应由移交单位按照附件3的格式编制《电子档案目录》。

第十二条电子档案整理完毕后,应存储至符合移交要求的载体上。

..也电子档案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在线移交,第十三条网络条件不符合国家和本可以存储在脱机载体上进行离线移交;市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涉密电子档案应当进行离线移交。

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第十四条(一)移交单位一般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单个装盒。

光盘应当无污渍、无划痕、未磁化,符合《电子文)等标准规范38-2008DA/T 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的要求。

(二)移交单位一般采用耐久性好的一次性写入光盘作为离线移交的电子档案载体。

(三)移交单位应当选用经检验性能优良的光盘刻录机刻录小时以上。

刻录电子档案。

刻录前,光盘应在工作环境中放置2电子档案时应当采用中速刻录,并采用全盘一次刻完方式。

(四)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检验。

(五)存储电子档案的光盘标签面和盒内应有标注,标签样。

54式见附件,标注具体内容见附件..(六)光盘表面禁止使用粘贴标签。

移交单位应当使用专门的光盘标签书写笔或专用的光盘标签打印机在光盘标签面进行载体标注。

(七)光盘内同时存储说明文件、目录文件、电子档案及其查看功能。

存储结构采取树形结构,元数据等,光盘可自带检索、采取在线移交方式的电子档案移交单位应当通第十五条传输的数据结构一般过与移交要求相适应的网络传输电子档案,为一张或多张光盘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组合。

档案移交单位在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第十六条案之前,应当对电子档案进行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方面的检。

移交电子档案的2验,合格后方可移交,检验结果记录于附件检验要求如下:确认其符合关于档案进馆范围检验电子档案的内容,(一)的要求。

(二)检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确认其为移交格式。

如不符合电子档案移交格式的要求,应当组织格式转换。

(三)检验电子档案形成、管理的元数据,确认有关责任人和时间准确,可为相关公务活动提供依据。

..(四)检验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其来源可靠、未被篡改,内容和结构完整。

检验电子签名、形成时间等必要的组件确认与其具有有机联系的关联电子档案、元数据有无缺损。

组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得以揭示和维护。

关联电子档案、齐全完整,确认其不带计算机检验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可用性,(五)病毒,其内容、结构、载体和签署、时间等背景信息未被破坏;确认电子档案可被存取、检索、显现和理解,可供合法的下载、浏览、打印、复制等形式的利用。

移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六)鉴定电子档案的密级。

明确待移交电子档案的保密等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级。

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档案保鉴定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

(七)管期限的有关规定,明确移交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

电子档案的接收第三章进第十七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接收平台,行电子档案的接收、检验、迁移、转换、存储等工作。

电子档案接收的主要流程是:检验电子档案数第十八条据、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电子档案数据、著录保存交接信息、迁移和转换电子档案数据、存储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应当对其内容第十九条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时,合格后方范围、格式和质量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进行检验,可接收。

发现不属于进馆范围或不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要求的,应退回移交单位予以改进。

档案馆与移交单位应当第二十条电子档案经检验合格后,办理电子档案交接手续,填写《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电子档案移交与接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并各自留存一份。

,可采用电子形式并以电子签名方式予2收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以确认。

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将电子档案交接、迁第二十一条移、转换、存储等信息补充到相关元数据中。

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第二十二条年以上。

载体保存5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留存的电子档案载体第二十三条)、DA/T 15-1995应当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等DA/T 《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38-2008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