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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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480号2009年12月17日)各有关单位:近期我市发生多起施工单位因不明管线情况或保护措施不当造成施工时挖断水管、煤气管、电缆等恶性事故,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和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了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所有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需收集齐全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各种管线资料绘制成图提供给施工单位,并在施工现场显著标明各类管线的类型、埋深、位置、尺寸,以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没有提供管线资料而要求施工企业施工且造成挖断管线事故的,建设单位负主要责任。
二、项目报安全监督时,建设单位需向市建设工程安监站(以下简称安监站)提供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各种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需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列明管线保护的详细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线保护措施保护好管线。
措施不当或没有做好保护措施便开工导致挖断管线的,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三、监理公司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管线保护措施,并严格按保护措施施工。
遇到施工单位没有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当便开工的情况,监理公司要坚决制止并书面报监督站,没有及时制止导致发生挖断管线事故的,监理公司要负相应责任。
四、没有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管线资料,施工企业没有制定保护管线的详细措施,或在现场勘察时项目红线范围有管线的项目未显著标明管线的具体类型、位置、埋深、尺寸的项目,安监站一律按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处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10月19日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穗府规〔2017〕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4日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井盖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井盖设施,是指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供水、排(污)水、燃气、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路灯、公安、交通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框、井圈等相关设施。
本办法所称装饰井盖,是指盖板顶面采用可填充的结构设计,外表材料与周围路面保持美观一致,具有装饰功能的井盖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考核区和市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市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12345”政务热线为平台,接受群众和“110”联动等反映的井盖设施缺损情况,并及时交市相关部门、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或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处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明确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落实维护管理工作,承担辖区井盖设施的巡查监管和应急处置职责。
CJJT269-2017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正式版

CJJT2692017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正式版一、总则1.1 为规范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运行,提高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水平,确保地下管线安全、高效运行,制定本技术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和维护。
1.3 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充分考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利用和地下管线业务需求。
1.4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系统架构、数据内容、系统功能、系统性能、安全与保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
二、系统架构与数据要求2.1 系统架构2.1.1 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采用分层、模块化的设计理念,确保系统的可扩展性、可维护性和稳定性。
2.1.2 系统架构应包括数据采集层、数据存储层、数据处理层、应用服务层和用户界面层,各层之间应实现高效的数据交互和业务协同。
2.1.3 系统应具备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如地理信息系统、智慧城市平台等)的集成能力,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2.2 数据要求2.2.1 数据内容应包括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属性信息、运行状态、维护记录等,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
2.2.2 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便于数据交换和共享。
2.2.3 数据采集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遥感、地下探测、现场调查等,确保数据质量。
三、系统功能与应用3.1 系统功能3.1.1 地下管线数据管理:实现地下管线数据的录入、编辑、查询、统计、分析和输出等功能。
3.1.2 地下管线空间分析:提供管线碰撞检测、缓冲区分析、剖面分析等空间分析功能,为管线规划、设计、施工提供决策支持。
3.1.3 地下管线运行监控:实时监控地下管线的运行状态,预警潜在安全隐患,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3.1.4 地下管线维护管理:实现管线维护计划的制定、执行和跟踪,提高管线维护效率。
3.2 应用场景3.2.1 城市规划: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2018.12.30《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类管线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的研究》(王英)

第一章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计算依据
录
第二章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测算公式(暂行)
第三章 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案例
CONTENTS
目 录
Contents
1 第一章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
费收费标准计算依据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 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15]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 设的指导意见》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 准测算公式(暂行)》
第一章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计算依据
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 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
公式:Wi= C×(1+r)×(k×Bi+(1-k)×Fi)
• Wi—第i种管线单位里程需要交纳的日常维护费。 • C—管廊运营维护成本。 • r—管廊行业平均利润率 。 • k—权重系数,取值范围为0~1。 • Bi—第i种管线的管廊空间占比 。 • Fi—第i种管线管廊附属设施使用强度占比。 • i—参与管廊工程的管线类数。
(五)关于其他成本:因入廊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根据给水、供热、 天然气等管线按照各类管线该城市的实际漏损率计算,沿海城市的电力管线可考 虑台风损失。
(六)关于管廊运营维护成本:包括运行费用、维护费用、大中修费用、检测费 用等四项。
(七)关于管廊行业平均利润率:如无管廊行业平均利润率可参考市政行业平均 利润率。
• 其中:Zi —第i种管线的直埋成本:Zi=Z1i+Z2i+Z3i。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日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适度超前,科学编制和实施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要求。
──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分类确定入廊管线,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坚持试点带动,选择条件成熟的区域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总结示范经验,分步推广实施。
──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建成不少于1000公里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运营规范化,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基本解决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加强统筹规划(三)抓紧编制完善专项规划。
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要加快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穗府办[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12〕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第13届164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九日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程序,保障轨道交通工程顺利进行,结合管线迁改工作特点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及要求(一)本指导意见所指管线是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轨道交通工程涉及的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附属设施。
(二)轨道交通工程为我市重大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如施工范围内的管线按照轨道交通工程实施需要进行迁改,各管线业主单位须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10〕172号)有关精神,我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由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总公司)委托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路扩建办)统筹协调和管理。
(四)因配合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而进行的管线迁改费用,由市地铁总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补偿。
管线迁改费用纳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概算。
(五)管线迁改原则上按现行标准实施,满足同等功能需要进行临迁或复建。
对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业主自行承担。
管线迁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省和广州市的计价定额等规定执行。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和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保护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市政设施。
公安、规划、环保、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
第六条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维修或偿还贷款、集资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旧城区改建、新区建设和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进行。
第九条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设施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437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市政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
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的管线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需迁移管线的,按管线原规模、原标准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因迁移导致增加管线长度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助;权属单位自行扩大或者提高所迁移管线的规模或标准的,由其承担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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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
令第153号
【适用区域】广东省
【发布时间】2017-10-19【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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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7年10月19日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布局、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规划相衔接。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对地下管线作出具体安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平面位置、走向、主要控制点标高、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
第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结合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建设需求。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年度建设需求和道路年度建设需求,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与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实施地下管线工程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作为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一部分。
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内容包括:
(一)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的地下管线以及附属设施的建设规模、平面位置、竖向标高、间距、排水坡度;
(二)交叉口及复杂地段地下管线布置详图,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地下管线;
(三)现状地下管线的利用和迁改方案;
(四)地下管线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或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通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缺少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既有地下管线,并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市国土规划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