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与权力依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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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原则1. 本目录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定了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主体、范围、程序、责任等事项,以维护道路运输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2. 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

3. 行政处罚的主体为道路运输管理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二节:适用范围1. 本目录适用于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超载、疲劳驾驶、违规停车、不按规定运输危险品等。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立案查处1. 道路运输管理主管部门接到违法举报或发现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后,应当立案查处。

2. 立案查处包括取证、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二节:处罚决定1.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道路运输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方。

2.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说明处罚内容和理由,并告知被处罚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节:执行和监督1. 被处罚方应当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2. 道路运输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效果。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一节:种类1.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2. 行政拘留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

第二节:幅度1. 罚款幅度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给予警告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2. 罚款的数额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起到警示、约束作用。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责任和追究第一节:责任主体1. 道路运输管理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负责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监督。

2.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执法活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

第二节:追究责任1. 对于不当行使执法权力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2. 对于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是政府机关为了规范和统一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和标准而制定的一份法律文件。

它包括了很多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规定,对交通运输违法者的处罚也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解释。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份文档。

首先,我们要了解这份文档的背景和意义。

交通违法行为是当前交通运输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了超速、逆向行驶、占用公共停车位等一系列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安全,不仅危及行人和车辆的生命财产安全,也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政府机关为了规范交通秩序和惩治违法行为,制定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治理交通违法行为。

其次,我们要了解一些具体的内容。

这份文档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权力依据、项目标准和程序规定。

其中,权力依据是交通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项目标准则是指行政处罚的种类、级别、罚款金额等具体标准;程序规定则是指交通执法机关在实施处罚时需要遵循的程序规定,包括听证、权利申辩等。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这份文档对于交通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不仅为交通执法机关提供了权力支持和依据,更为交通执法机关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标准,使得交通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公正、合法。

同时,这份文档也为广大公民提供了基准和依据,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遵守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进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是一份很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关系到交通秩序和安全的稳定和有序。

交通执法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这份文档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为广大公民创造更安全便利的出行环境。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交通运输厅
1735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级仅负责高速公路领域
交通运输厅
1736
行政处罚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级仅负责高速公路领域
交通运输厅
1737
行政处罚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厅
258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
交通运输厅
259
行政许可
客运线路许可
×


交通运输厅
260
行政许可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施工审批(需借用对向车道通行)


×
仅对需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养护大、中修施工进行许可
交通运输厅
261
行政许可
船舶设计、制造资质认定

×
×
交通运输厅
262
行政许可



省级仅负责高速公路领域
交通运输厅
1746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级仅负责高速公路领域
交通运输厅
1747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76行政处罚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77行政处罚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78行政处罚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或者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79行政处罚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0行政处罚对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等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1行政处罚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2行政处罚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责任船员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3行政处罚对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通航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活动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4行政处罚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5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6行政处罚对在航道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7行政处罚对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8行政处罚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的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9行政处罚对假冒国籍或隐瞒事实造成双重国籍或者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重复登记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0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1行政处罚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或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或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等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2行政处罚对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3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4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5行政处罚对船员在船在岗期间未履行职责、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药品等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6行政处罚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未履行职责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7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船员(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或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降低培训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培训纲要进行培训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8行政处罚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9行政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或未按规定取得、未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0行政处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1行政处罚对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即实施或活动与航行警(通)告公告内容不符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2行政处罚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3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其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道所属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储存不明危险货物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4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5行政处罚对违反港口规划、技术标准的建设活动或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6行政处罚对港口有关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7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或违法兼营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8行政处罚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等急需物资作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9行政处罚对侵占破坏港口及其设施,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0行政处罚对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的船舶提供港口服务,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或者未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1行政处罚对港口建设项目未办理设计审批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2行政处罚对船员服务机构违反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3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或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就开工建设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4行政处罚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5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6行政处罚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7行政处罚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8行政处罚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9行政处罚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或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0行政处罚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1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2行政处罚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3行政处罚对出租、出借、倒卖等方式非法转让或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船舶营运、船舶管理业务经营)等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4行政处罚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5行政处罚对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渡口设施的,或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或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或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或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6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7行政处罚对航运公司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违反安全管理秩序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8行政处罚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带检验的;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9行政处罚对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等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0行政处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违反相关资格规定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1行政处罚对聘请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2行政处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3行政处罚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4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5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违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6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违法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7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8行政处罚对个人或单位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9行政处罚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类交通违法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就需要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因此,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的概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一份文件。

该文件主要用于规范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明确其权力与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的作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的作用非常明显,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清单明确了交通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明确了处罚项目的标准,减少了处罚标准的随意性,从而使处罚更加公正合理。

2.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清单规定了当事人的权益,包括听证权、申辩权、申诉权等,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行政效率。

清单明确了各项标准,使处罚的过程更加简单高效,提高了行政效率,增强了行政处罚的威慑力。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的主要内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处罚标准。

清单中列举了各种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标准,具体包括罚款、扣分等内容,使处罚标准更加明确。

2.听证程序及制度。

清单规定了听证程序和程序,明确当事人的听证权,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申辩程序及制度。

清单规定了申辩程序和制度,明确当事人的申辩权,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申诉程序及制度。

清单规定了申诉程序和制度,明确当事人的申诉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的实施为了实现清单的目标,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施:1.组织培训。

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清单的内容进行培训,使处罚标准更加明确,减少随意性。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交通运输行业是一个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为了维护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公平竞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在此领域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析。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在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和力度,为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交通运输行业中存在着各种违法行为,有些行为危害极大,必须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以维护秩序。

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交通事故、超载、超速、驾驶证假证等。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包括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停业整顿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一般而言,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等。

立案调查阶段主要是调查取证,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听证阶段是为当事人提供申辩与陈述的机会;裁决阶段则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和权力在交通运输行业,负责执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主要包括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

这些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当受到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救济。

一般而言,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请求行政机关自行改正或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请复议。

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通过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裁决。

六、加强行政处罚的监督与改进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有效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与改进。

这包括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等方面。

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17
17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 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18
18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19
19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20
20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24
24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 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未出示驾驶证、 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120
12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 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 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 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35
35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
36
36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37
37
对经营者停业期间营运的处罚

交通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道路运政)

交通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道路运政)范本1:章节一:交通行政处罚的依据1.1 道路交通安全法1.1.1 第一条:本法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法。

1.1.2 第二条:本法所称交通管理,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参与者和行驶在道路上的车辆、非机动车、行人及其他物体实施管理的活动。

1.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1 第五条:凡需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的人员,必须依法提取机动车驾驶证。

1.2.2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前,被吊销或者暂扣的,可以为剩余同类准驾车型适用,自驾驶证被吊销期满考取原准驾车型,或者至少在核发原准驾车型之后满一年申请恢复原准驾车型。

1.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3.1 第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1.3.2 第十二条:不按照规定悬挂、使用机动车号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违法行驶强制措施。

1.3.3 第二十五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4 其他相关法规和规定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实施条例》1.4.2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章节二:交通行政处罚的标准2.1 违法行驶机动车2.1.1 机动车逆向行驶2.1.2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2.1.3 机动车超速行驶2.2 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2.2.1 酒后驾驶机动车2.2.2 无证驾驶机动车2.2.3 拒绝接受血、尿等生物检查2.3 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2.3.1 行人违反交通规则2.3.2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2.3.3 非机动车载人超员附件:1.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2.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用于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交通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道路运政)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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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 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一、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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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
19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 输
20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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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报告原许可机关,客运经营者擅自终止道路客运 经营的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 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 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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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 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 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66
67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 经营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 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 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 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 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 证》的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站点、班次运输的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 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 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 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 货物运输的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 或招揽旅客的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 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 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 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公告-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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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的通知》(交法函﹝2017﹞648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地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法明电﹝2017﹞39号)的要求,我厅梳理编制了《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现将清单向社会予以公告:
一、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本清单共包含我省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386项,由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处罚对象和设定依据五项内容构成。

详细内容见附件1。

二、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本清单共包含我省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12项,由事项名称、检查内容、实施主体、检查对象和设定依据五项内容构成。

详细内容见附件2。

附件:
1.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9月2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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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货物脱落、扬撒)
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
2.《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交法【2010】9号文件
非路面执法-用于源头监管
一般(招揽货物最低情节)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
2.《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交法【2010】9号文件
非路面执法-用于源头监管
一般
处3000元的罚款
较重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58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6
不按规定维护、检测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交法【2010】9号文件
非路面执法-用于源头监管
一般
处1000元罚款
较重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
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罚款
2
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57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58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较轻
警告或处20元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
2.《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交法【2010】9号文件
非路面执法-用于源头监管
一般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5
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
-----------------------作者:
-----------------------日期:
淇滨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
负责整编单位:淇滨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法规股 统计日期:2017年11月3日
序号
罚没项目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二)强行招揽货物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0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1
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56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
2.《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交法【2010】9号文件
非路面执法-用于源头监管
较重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交法【2010】9号文件
非路面执法-用于源头监管
一般
处5000元的罚款
较重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1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轻微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
2.《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交法【2010】9号文件
非路面执法-用于源头监管
一般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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